摘要
西部是保障我国生态环境安全的要害地区,西部环境保护关系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西部经济开发与环境犯罪预防之间存在诸多冲突,西部脆弱的环境受到环境犯罪的严重威胁。针对我国现行环境刑法存在的立法欠缺,应当构建人本位主义和自然本位主义相结合的立法理念,修改相关犯罪构成,在恰当适用刑罚的同时积极探求多元化的刑事处罚手段,以加强对西部地区环境的刑法保护。
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32-34,共3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