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不同时期的社会生产、交换方式及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世界范围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大多经历了一个由合同责任向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漫长演进过程。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既有过错责任,也有严格责任,更有担保责任,因而为“综合责任”。我国未来产品责任应采用以过错推定为主体、以市场份额相补充的归责原则。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2007年第1期110-113,共4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立项课题"中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兼及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完善"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课题编号:06c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