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规则已经摆脱了单一政策考量下的抽象立法模式,形成了以多重政策为考量的类型化立法模式。其中“,转移货物控制”和“避免在途划分风险”是最重要的两个政策考量,贸易诸情形的风险转移时间节点在这两个政策考量的指引下形成了“因地制宜”的规则,以适应现实之需要。我国《合同法》应当在顺应这一立法潮流的基础上,将类型化立法模式的精神彻底贯彻于风险转移规则之中,以弥补目前立法中的缺失和不足。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85-87,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