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常遇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罪犯一直不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或者是在报到后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公安机关对其不能进行有效监管的情况。另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规定参加集会、出版书籍或者接受采访等行为,由于尚未构成新的犯罪,公安机关对此只能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能像缓刑、假释罪犯可以收监执行。这样,不但对罪犯处罚不严,治安处罚也难以落实,使监管考察工作难以开展,严重影响执行效力,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X期62-63,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