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分析国内外私人诉的利益的发展变化以及对公益救济的不同主张出发,以实现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利益与公众利益、形式正义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基础,对我国诉的利益重新进行了建构。本文认为理性的诉的利益应当以私人利益为主,兼而辐射至公共利益———它包括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私人直接物质利益、间接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公共利益成为诉的利益则应以存在私人利益和损害为前提。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71-175,共5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