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本条的罪名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亲友”是本罪罪名和罪状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对正确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有必要予以仔细辨析。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5S期51-53,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