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迪尔凯姆意义上的“病态现象”与“虚像”皆传达出同样一个意义,即:表像未能反映真实。民事生活领域存在种种虚像,以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为纲,包括主体虚像、客体虚像、权利义务虚像、法律事实虚像。各国立法对不同的虚像有不同的对待,以立法对虚像效力的不同态度为分野,虚像的效力包括实像优于虚像、有条件的虚像优于实像、虚像优于实像三种效力状态。虚像的类型化是对民法上虚像问题初步探索的结果,尚有许多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出处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82-87,共6页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2005年度湛江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