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行诉讼是当前涉台民商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与其他复合法域国家有所不同,两岸平行诉讼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台湾当局不允许大陆居民以民事诉讼为由申请进入我国台湾地区,当事人接近司法权利的行使受到人为限制。本项调研以现行涉台政策法规为指导,在收集福建省各地法院成案的基础上,对两岸民商事平行诉讼产生的原因、平行诉讼的类型、特点以及各地法院处理平行诉讼的基本做法等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解决两岸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的对策建议。调研报告指出,不同法院对重复诉讼和对抗诉讼所持的态度和采取的做法不一致的原因在于,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适用程序法问题的指引不明确。当前,为消除平行诉讼产生的负面效应,在两岸授权民间团体的事务性商谈难以恢复的情况下,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待决诉讼"、"协议管辖"以及"裁量管辖"等解决两岸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制度。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56-6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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