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和制度设计,主要有如下两种模式“:股东大会决定模式”和“董事会决定模式”。通过对比上述两种模式的比较,并结合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应采纳“董事会决定模式”,将反收购决策权归诸董事会,并对其反收购决策权的行使进行适当的规范,加强目标公司董事的义务,以达到在反收购活动中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出处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27-28,36,共3页
Journal of Suzhou Educ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