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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无期徒刑的误区——以刑法第49条和第17条第3款的关系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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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理论上有力的观点是否定说。其理由是,由于刑法第4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法定最高刑就是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无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都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一直都肯定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但缺乏正确的理由支持。否定说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定刑和宣告刑的界限,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含义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决定未成年人的责任时,首先应引用刑法第17条第3款,根据其法定刑,最高可以是死刑,如果不需要判处死刑,就是遵守了刑法第49条的原则。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引用第17条第3款就足够了,但是,在绝对确定的死刑的立法下,会出现制度的弊病,以及在情节冲突的情况下,必须引用第49条,才能解决问题。但由于第49条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必须修正才能更好的适用。
作者 张波
机构地区 浙江省委党校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6年第1期38-42,共5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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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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