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判例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具有重要地位。它是法的实现形式,表现了法的个性,并可补充成文法的缺陷。我国虽无判例制度,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案例,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以培养实务型人才为主要任务的法律本科和法律硕士教学中,贯彻案例教学,有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知识的传授和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法学思维和法治观念的养成,有利于课堂讨论、课后作业等教学环节的开展,有利于司法考试的通过。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5年第5期129-133,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