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属于信托的范畴,应纳入信托法的调整范围。随着我国社会住宅产业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围绕维修基金而引发的诸多问题。而信托法的制定和物权法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明确了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给我们厘清了维修基金的特质。我国现行《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因受当时法律缺失的制约,存在着诸多问题,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上操作的困难。本文旨在阐明共同维修基金的法律属性,厘清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夯实正确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的理论基础。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8期51-5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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