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首先确定了行政纠纷不适用调解的原则,此后的《行政复议条例》又作了规定,其主要理论依据是,如果适用调解,则违反了合法行政的要求、不利于相对人的权益保护,然而,在行政复议法中却没有对调解作出限制,这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矛盾。事实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妥协并不意味着必然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只要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调解就能使双方获得满意的效果。而调解解决的实际意义在于: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复议、诉讼的负面影响,树立民主政府的形象。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2005年第9期82-84,共3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