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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纠纷的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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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法首先确定了行政纠纷不适用调解的原则,此后的《行政复议条例》又作了规定,其主要理论依据是,如果适用调解,则违反了合法行政的要求、不利于相对人的权益保护,然而,在行政复议法中却没有对调解作出限制,这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矛盾。事实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妥协并不意味着必然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只要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调解就能使双方获得满意的效果。而调解解决的实际意义在于: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复议、诉讼的负面影响,树立民主政府的形象。
作者 吉龙华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2005年第9期82-84,共3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化[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
  • 2应松年.行政法学[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45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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