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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自治——美国公证制度的显著特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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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美国公证制度的私权自治及其表现 在美国,依照宪法,公证法律由各州分别制定.各州一般通过各自的立法对本州的公证事务加以规范。除了路易斯安那州采取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外.美国的其他州都采取了普通法系的公证制度。
作者 吴翠丹
机构地区 浙江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公证》 2005年第8期48-51,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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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8

  • 1《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792页.
  • 2美国新墨西哥州公证法、美国俄勒岗州公证法,见《外国公证法规及公证制度介绍汇编》,第276页,第282页.
  • 3《英国公证制度》,见《外国公证法规及公证制度介绍汇编》,第356页.
  • 4美国新墨西哥州公证法第2条之规定,见《外国公证法规及公证制度介绍汇编》,第273页.
  • 5《简明大不列颠全书》,第431页.
  • 6《法国公证制度》,见《外国公证法规及公证制度介绍汇编》,第342页.
  • 7《国外关于法律行为必须公证的规定》,见《外国公证法规及公证制度介绍汇编》,第323页.
  • 8《司法部律师立法考察团赴法国、德国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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