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苏联东欧剧变后的28个前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一般原则、个人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等五大内容。它们既汲取了本国社会主义时期公民基本权利立宪及其实践中的教训,又吸收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有益经验,内容非常全面具体,并且紧跟乃至引导世界立宪潮流,具有世界先进性。这些规定给我们以启示,对我国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05年第1期98-112,共15页
Jinling Law Review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前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宪法比较研究>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