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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机动车保险法对受害人范围的扩张 被引量:3

On the Victim Range Enlargement of Forced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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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侵权法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即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人,通常是指本车外的第三者以及本车上的乘客,但不包括机动车保有者及驾驶者。传统的任意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仅指本车以外的第三者。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定义及范围必须回归侵权法,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保持一致,如此才符合强制责任保险的本质及立法目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所规定的第三者仅指本车以外的第三人,其受害人范围显然过于狭窄。
作者 李理
出处 《南方经济》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13-15,共3页 South China Journal of Economic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7-408,469-470页.
  • 2施文森.《汽车保险:保单条款及判决例之研析》[M].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初版.第60页.
  • 3江朝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M].台北智胜文化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90页.

共引文献6

同被引文献13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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