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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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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4]141号)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出处 《核安全》 2005年第1期60-60,共1页 Nuclear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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