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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 被引量:58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intention contact as joint tort f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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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极为必要。首先,它有助于减轻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其次,能够正确的区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再次,有助于正确的界定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并发的侵权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取消意思联络,必然不适当的扩大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违背自己责任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作者 程啸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94-102,共9页 The Ju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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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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