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宁案”对介绍成年男男自愿性行为的处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理问题。对这一行为的处罚是明显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在比较法的视野里,从20世纪50年代起,各国早已将这类行为除罪化;不仅如此,许多国家还以立法的形式认可同性的婚姻。从我国刑事立法史来看,从1980年代中叶开始,我国的刑法也早已将它作除罪化处理,新刑法取消流氓罪告诉我们,新刑法对这类行为没有处罚的意图。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处罚男男自愿性行为也是不明智的。处罚成年人自愿男男性行为背后折射出来的观念值得法学界深思。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14-120,共7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