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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男男卖淫’案”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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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宁案”对介绍成年男男自愿性行为的处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理问题。对这一行为的处罚是明显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在比较法的视野里,从20世纪50年代起,各国早已将这类行为除罪化;不仅如此,许多国家还以立法的形式认可同性的婚姻。从我国刑事立法史来看,从1980年代中叶开始,我国的刑法也早已将它作除罪化处理,新刑法取消流氓罪告诉我们,新刑法对这类行为没有处罚的意图。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处罚男男自愿性行为也是不明智的。处罚成年人自愿男男性行为背后折射出来的观念值得法学界深思。
作者 周永坤
机构地区 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14-120,共7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 1《同性卖淫该当何罪》,《扬子晚报》2004年2月6日.
  • 2《南京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开庭,法律无明确条文?》,《扬子晚报》2004年2月7日.
  • 3《三起同性恋者卖淫案》,《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7日第4版.
  • 4苏淑芬.《从陈维崧与云朗关系论清初士人男宠之好原因》[J].东吴中文学报,2001,.
  • 5《扬子晚报》2000年4月.
  • 6《美国冒出同性恋主教》,《今日早报》2003年8月7日.
  • 7香港《星岛日报》2002年7月15日.
  • 8香港《信报》2002年7月22日.
  • 9香港《明报》2002年7月26日报道.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109

引证文献9

二级引证文献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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