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2月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驾并不一律入刑、而要结合《刑法》总则第13条的但书来对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作除罪化处理的说法引起极大争议。本文作者认为,张军副院长的基本观点并没有错.但此举引来公众对有权有钱者逃避制裁的担心值得我们深思。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期30-32,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