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赫尔曼、默多克和斯蒂格利茨提出的“金融约束论”具体包括三组政策 :对存贷款利率的限制、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和对资产替代性的限制。结合我国国有金融仍处于垄断地位这一基本国情 ,我们认为需从金融发展的角度来分析金融约束政策的有效性。本文对“金融约束论”的三组政策进行了批判 :限制存贷款利率是否必然为非国有部门创造租金机会 ;国有金融垄断下是否应该继续施加市场准入限制 ;资产替代限制能否保证国有银行稳定运行与发展。最后对金融约束理论做了进一步的探究。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63-66,共4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