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几年,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并在此基础之上对于我国的犯罪论体系提出了较多的批判意见。在批判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上,很多学者进一步主张,我国刑法应该直接将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实行“拿来主义”,以一劳永逸地改革我国犯罪论体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然而,笔者以为,对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赞扬,对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批判,尤其是,对我国刑法是否应该径行照搬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结论的得出,都应该建立在对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审慎的比较考察基础之上。本文正是站在对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的角度,展开对以上问题的回答。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533-555,共23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该项目得到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