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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系统论》导论(上)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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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6年,我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一文中提出:“现在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基本缺陷,就是忽视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形而上学的东西太多,例如,把犯罪分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并列要件,只讲分析,不讲综合,这就割裂了它们之间的内部联系和破坏了犯罪行为的整体性。”
作者 何秉松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22-29,98,共9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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