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对行贿犯罪是否需要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看法,但"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获得利益"是基本的法理,因此,笔者就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的剥夺作了一些初步的思考,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剥夺的司法现状早在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有"贿赂财物及其他违法所得一律没收"的规定。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8期64-66,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