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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立法监督的权限和程序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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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立法监督是促使立法工作有序进行的必要保证。本文认为当前某些“立法无序”现象的存在,主要不在于监督机构的设置不足,也不是无法可依,而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因此,可以不必再设新的立法监督机构。本文还就完善监督程序提出了若干具体设想。
作者 陈延庆
机构地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29-34,共6页 China Leg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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