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在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西方的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之一是泛讼主义——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东方的则是厌讼主义——将诉讼看作是不名誉、不光彩的事,凡遇到纠纷,尽可能在乡邻父老的调和之下私自了结,并认为这是西方和中国法律文化的重大差异之一。这一观点,在一般意义上是对的,但是太笼统,太抽象。因为,古代中国人并不是一下子就讨厌诉讼的。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10-15,共6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