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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时效所定20年期间的性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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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针对民法理论界就民法通则和继承法规定的20 年期间性质所提出的不同观点,从民法规定各种期间的原理及其对法律关系的作用分析,进而认为20 年期间的性质是权利主张的最长期限,法律设定20 年期间目的在于补充诉讼时效期间的不足。
作者 张驰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999年第3期36-40,共5页 Ecupl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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