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管理法制化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标志,也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关键因素。而行政法院的设立,则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条件。这是由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诉讼仲裁人的行政司法机关性质决定的。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设立行政法院,因而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是不力的,对行政诉讼的仲裁是混乱的,大大地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也必然地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在今天的改革浪潮中,
出处
《现代法学》
1986年第2期63-65,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