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开放过 程,是社会结构中国家与社会关系从合二为一逐步走向分离与并立的过程,这就必然 要求二者法律调整模式从改革开放前的法律工具主义转换成法治主义。国家与社会 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转换是一项十分宏大且极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调动全 社会的相关资源并进行有机整合方能实现,因而它不是社会某一领域或几个领域的 问题,而关系整个社会宏观结构的重构及其法律整合。本文试图运用历史唯物主义 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探讨这一转换的必然性,转换中的基本要求,并从 社会主义法治实然与应然的角度,提出建立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
出处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3期38-41,共4页
Journal of PLA Nanjing Institute of Poli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