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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山生产安全政府职责的社会法调整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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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矿山生产安全的政府职责缺少社会方面的责任;政府承担矿山生产安全的社会责任,是化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矛盾的需要及化解该矛盾的组成部分。对此,需要在社会法中分类规定矿山生产安全的政府社会责任,诸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责任、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协调责任、对矿山生产安全社会主体参与的支持责任等等。
作者 汤黎虹
机构地区 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方法学》 2010年第4期35-40,共6页 Orient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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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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