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理论中的"物"的概念是否要针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进行相应变革,是目前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本文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修正内容的解读入手,分析了动物作为物的特殊性,应对动物在法律上作出特别规定以回应环境危机的挑战。但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无需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只需将动物(包括普通动物)定位为特殊物,通过限制人们随意虐待动物、甚至残忍地处置动物,从而实现全面保护动物及人类多重价值需求的满足。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34-39,共6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