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汉简牍中“迁”“处”常有关联,“处”是“迁”措施之一环节,具有户籍信息变动的程序意义。以此观看相关材料或有新见: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61简“啬夫以奸为事,当迁”中“以奸为事”是“过”而非“罪”,“迁”非“刑”而是行政制裁措施,不引发职务连坐;《封诊式》“迁子”爰书“太守处”为“蜀郡守处置”之意,据此应重新断句、释义;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处”为“迁”的最后环节,由迁所所在郡的郡守“处”迁者及随迁者;《奏谳书》案例七奴顺等“自处彭阳”一语暗示出本案尚存在顺等逃亡、诈冒为良与行赇枉法的罪、刑竞合疑问。简牍文本“迁”“处”诸例展示出秦汉法律上“罪、非罪”“刑、非刑”判断问题的复杂性。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甲、金、简牍法制史料汇纂通考及数据库建设”资助,项目批准号:20&ZD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