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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科背景下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被引量:5
1
作者 张惠彬 侯仰瑶 《法学教育研究》 2022年第3期208-221,共14页
在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格局之下,面对新挑战、新矛盾,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是现实需求。新文科建设提供了“复合型+实务型+国际型”的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向。然而在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下,“复合型+实务型+国际型”的涉外知识... 在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格局之下,面对新挑战、新矛盾,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是现实需求。新文科建设提供了“复合型+实务型+国际型”的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向。然而在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下,“复合型+实务型+国际型”的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仍旧存在阻力。在新文科背景下,应当通过“基础+专业”课程体系、“内培+外引”师资体系、“国内+国外”实习基地的三位一体培养架构,从教育资源根源打通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壁垒,实现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创新与实践,并最终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和新发展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文科 涉外知识产权人才 复合型 实务型 国际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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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知识产权仲裁实践及其对成渝地区的启示 被引量:1
2
作者 张惠彬 何易平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90-97,共8页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有助于推动成渝经济圈建设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知识产权仲裁具有尊重当事人自主性、效率性、经济性、专业性与保密性的优势,粤港澳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仲裁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中国香港立法...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有助于推动成渝经济圈建设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知识产权仲裁具有尊重当事人自主性、效率性、经济性、专业性与保密性的优势,粤港澳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仲裁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中国香港立法确认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将其在民商事争议仲裁中的特长延伸至知识产权领域;中国澳门精准定位“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争议仲裁中心”寻求差异竞争;广州仲裁委则储备大量专业化与国际化的仲裁人才,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推广仲裁解决纠纷,并着力构建互联网仲裁平台。成渝两地仲裁机构可取长补短、择善而从,具体包括深化各方合作,推广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优化规则设计,重视知识产权仲裁的保密性;探索在线仲裁,建立知识产权ODR平台;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国际化、专业化仲裁员队伍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仲裁 成渝双城经济圈 大湾区 仲裁实践 知识产权O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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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算法监管的困境与出路——基于美国算法监管模式的研究 被引量:6
3
作者 张惠彬 何易平 《科学学研究》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419-1428,1448,共11页
数字经济时代算法应用日益普及深化,在给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算法共谋等问题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安全与秩序,迫切需要对平台算法应用加强监管,促进算法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 数字经济时代算法应用日益普及深化,在给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算法共谋等问题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安全与秩序,迫切需要对平台算法应用加强监管,促进算法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让算法监管面临着信息困境与控制困境,也为灵活敏捷、循序渐进的监管理念提供了逻辑基础。自20世纪90年代在互联网领域启动隐私执法以来,美国政府采取了循序渐进、灵活敏捷的策略,探索了包括算法影响评估在内的多项监管工具,在应对算法技术监管的信息困境与控制困境层面形成了一定的经验。以美国算法监管实践观照我国,我国在监管策略上需要坚持循序渐进的理念,平衡安全与创新的关系;应推进企业算法合规建设,为平台提供透明可预期的监管环境,以因应信息困境;在人才建设与机构协同上加强执法能力,以应对控制困境;并进一步完善算法备案制度,构建各方主体积极参与的综合性算法治理架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影响评估 算法备案制 人工智能 数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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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算法价格歧视的监管难题与出路研究 被引量:9
4
作者 张惠彬 王思宇 《价格月刊》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9-16,共8页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所依托的算法推荐技术在给平台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平台通过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运用算法定价技术,完成对不同消费者的差异化定价,对消费者施以价格歧视。平台型网络市场的双边性、交易...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所依托的算法推荐技术在给平台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平台通过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运用算法定价技术,完成对不同消费者的差异化定价,对消费者施以价格歧视。平台型网络市场的双边性、交易的跨地域性及算法定价技术的隐蔽性,给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带来了挑战。监管规则滞后、监管手段和工具落后等成为市场监管部门亟须解决的难题。对此,市场监管部门有必要构建“平台-政府”从属监管模式,引入事前监管机制,革新监管规则、细化监管分工,进而建立智慧监管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价格歧视 “大数据杀熟”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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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体育运动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法律对策
5
作者 张惠彬 王怀宾 《上海体育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33-47,90,共16页
虚拟体育运动是指用户在虚拟体育运动场景中以获得原始运动体验为目的的身体直接参与的活动。虚拟体育运动系统存在数据安全风险。虚拟体育运动数据可以分为规则层、符号层和内容层数据,分别关涉虚拟体育运动系统安全、主体人身财产安... 虚拟体育运动是指用户在虚拟体育运动场景中以获得原始运动体验为目的的身体直接参与的活动。虚拟体育运动系统存在数据安全风险。虚拟体育运动数据可以分为规则层、符号层和内容层数据,分别关涉虚拟体育运动系统安全、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用户隐私、个人信息和其他信息安全。保护规则层数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制条款,保护符号层数据的人身、财产、秩序类民事/刑事法律规则,保护内容层数据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规则都存在保护不足或解释困境。为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应做到:将规则层数据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对象,并扩张解释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数据”的内涵,以达到数据安全法益刑法保护的实质效果;完善符号层数据安全直接风险的刑法规制和间接风险的民法规制;完善隐私和个人信息规则保护内容层的数据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体育运动 数据安全 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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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融入体育产业:应用场景、风险评估及规范路径 被引量:11
6
作者 张惠彬 张麒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541-549,共9页
非同质通证(NFT)作为区块链技术的重大发展,实现了从信息互联网到资产互联网的重大范式转换。NFT在体育产业中具有丰富的应用场景,形成了数字藏品、NFT门票、NFT游戏、虚拟制造等新型体育业态。与此同时,NFT与体育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也... 非同质通证(NFT)作为区块链技术的重大发展,实现了从信息互联网到资产互联网的重大范式转换。NFT在体育产业中具有丰富的应用场景,形成了数字藏品、NFT门票、NFT游戏、虚拟制造等新型体育业态。与此同时,NFT与体育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也带来了安全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交易风险、金融风险等诸多挑战。体育产业应用NFT技术的风险防范包括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欧美发达国家相继出台技术指南、法律规范以引导NFT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体育产业防范NFT的应用风险需要技术和法治协同发力:实施技术管理,防范技术安全风险;落实平台责任,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回归价值支撑,控制交易风险;加强政府监管,阻断金融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NFT 体育产业 应用场景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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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艺术品:数字艺术新形态及著作权规则因应 被引量:32
7
作者 张惠彬 张麒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2年第3期42-50,共9页
NFT艺术品改变了传统艺术品的创作方式、表现形式与传播渠道,有助于缓解数字艺术品著作权确权与维权等问题。传统视域下艺术品的著作权框架是基于信息与载体的区分而构建,信息的保护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 NFT艺术品改变了传统艺术品的创作方式、表现形式与传播渠道,有助于缓解数字艺术品著作权确权与维权等问题。传统视域下艺术品的著作权框架是基于信息与载体的区分而构建,信息的保护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载体的保护则依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基于平衡原件所有人与著作权人利益的角度,赋予原件所有人以展览权。而NFT艺术品给传统著作权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原件概念的消逝、展览场域的转换和追续权的契约实现等,都呼唤著作权法对此作出回应。因此我们需要秉持技术常变而法理常在的理念,对于NFT艺术品的线上展示行为,可以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以弥补购买者原件展览权缺失的遗憾;对于NFT艺术品通过交易实现的追续效应,建议著作权法正式为追续权提供栖身之处,以确保各类型作品权利之平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艺术品 原件 展览权 追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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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优先还是技术优先?——法国应对AIGC版权风险的趋势及启示 被引量:11
8
作者 张惠彬 王怀宾 《编辑之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03-112,共10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出现,引发了人工智能技术和版权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模型训练端,AIGC大规模使用作品,传统版权许可制度失灵;在内容生成端,AIGC的创作自主性提升,其生成内容的“作品”性质和权利归属不明。...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出现,引发了人工智能技术和版权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模型训练端,AIGC大规模使用作品,传统版权许可制度失灵;在内容生成端,AIGC的创作自主性提升,其生成内容的“作品”性质和权利归属不明。为规范AIGC技术发展,法国国会提出法案,要求AIGC模型训练一律须取得版权许可,并增设版税制度;将AIGC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于原始作品的版权人,并设立标识义务。该法案采取强版权保护和弱技术激励的思路,是法国本土人工智能产业和文化产业实力对比下的无奈之举,对AIGC技术发展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提升人工智能技术国际竞争力的关键阶段,走版权保护和技术发展的平衡道路更具现实可行性。对于AIGC的模型训练,可以采用“法定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作品利用方式;对于AIGC的生成内容,在满足“人类最低独创性贡献标准+AIGC生成内容标识义务”后,可将其视为作品进行保护,并将版权归属于AIGC的使用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版权风险 法国版权制度 数字宪法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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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新规则与中国因应 被引量:22
9
作者 张惠彬 王怀宾 《国际关系研究》 CSSCI 2022年第2期84-108,157-158,共27页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实施以及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体现了我国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加快对外开放高地建设的决心。以RCEP、CPTPP与《美加墨协定》(USMCA)为代表的高标准自贸协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实施以及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体现了我国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加快对外开放高地建设的决心。以RCEP、CPTPP与《美加墨协定》(USMCA)为代表的高标准自贸协定作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新场域,衍生了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的新规则。新规则扩大了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减少了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新规则催生了新效应,特别是知识产权出口国的规则输出,不仅倒逼了知识产权进口国的改革,还将高标准知识产权规则扩散到全球,形成知识产权棘轮效应。规则制定权是未来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争夺的焦点。我国正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我国要对国内知识产权规则进行审视评估,加强与高标准规则的互联互通。继而通过“内循环”实现国内规则的统一与有效落实,通过“外循环”使得中国规则走出去,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提高规则话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 知识产权 RCEP CPTPP USM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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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业数据分类保护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量:7
10
作者 张惠彬 于诚 《现代日本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42-54,共13页
商业数据作为企业用于营利目的所收集的信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表现出多源异构性的特征。2018年,日本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新增了“限定提供数据”这一条款,与该法的商业秘密条款共同构成了商业数据的分类保护模式。然而,这种模式... 商业数据作为企业用于营利目的所收集的信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表现出多源异构性的特征。2018年,日本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新增了“限定提供数据”这一条款,与该法的商业秘密条款共同构成了商业数据的分类保护模式。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如限定提供数据与商业秘密的概念存在重叠,形成了保护上的漏洞;行为规制立法模式缺乏统一、完整的权利体系,无法为企业提供稳定、明确的行为预测。因此,日本在2023年6月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该模式存在的问题。从该模式的优点和不足出发,可以得出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不论是赋权型保护还是行为规制型保护,数据的“秘密程度”可以成为区分数据类型的重要依据。此外,在推动数据共享和利用时,应当谨慎界定数据的权益范围。在优先采用行为规制保护模式的情况下,仍应加强在数据赋权方面的立法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数据 限定提供数据 商业秘密 数据分类 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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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出版平台视野下“必要措施”规则的检讨——以“NFT侵权第一案”为镜鉴 被引量:11
11
作者 张惠彬 于诚 《新闻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57-65,76,共10页
伴随虚拟货币潮流,数字出版领域的NFT热潮方兴未艾,已被广泛应用在音乐、画作、文字、影像等数字出版领域。在传统的“通知删除”的规则下,数字出版平台只要收到权利人通知时加以删除,就可能被豁免侵权责任。但是,NFT数字出版使用的区... 伴随虚拟货币潮流,数字出版领域的NFT热潮方兴未艾,已被广泛应用在音乐、画作、文字、影像等数字出版领域。在传统的“通知删除”的规则下,数字出版平台只要收到权利人通知时加以删除,就可能被豁免侵权责任。但是,NFT数字出版使用的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性,以往的删除措施已无法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如果加重NFT数字出版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又可能延缓新型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进程,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有赖于司法机关对《民法典》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必要措施”的认定。对此,司法机关宜以界定和量化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必要措施的类型、时效及规模。在必要措施类型界定方面,综合考虑技术的可行性、措施的多元性等。在量化标准方面,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结合平台的规模、服务类型、初步证据、严重程度等审慎考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 避风港规则 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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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育法》下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的规范构造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5
12
作者 张惠彬 肖启贤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1-13,共13页
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为体育赛事组织者等创设了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在内部法律构造上,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的客体为体育赛事视听信息,主体为体育赛事组织者和俱乐部等信息提供者,内容包含了固定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和信息网... 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为体育赛事组织者等创设了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在内部法律构造上,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的客体为体育赛事视听信息,主体为体育赛事组织者和俱乐部等信息提供者,内容包含了固定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5项子权利。“营利目的”属于权利的限制性要素。在外部法律构造上,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属于《民法典》第126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目前,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在规范表述上存在较高的原则性和不确定性,为避免其产生适用上的分歧而沦为体育产业发展背景下的“应景之作”,对于该条文须加以完善,包括调整权利的体系归属、正面界定权利内容、细化权利类型、对目的性要素进行改造以及引入权利限制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体育法》 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 法教义学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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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与垄断之间:新《体育法》下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的规范进路 被引量:6
13
作者 张惠彬 肖启贤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607-613,共7页
“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是我国体育赛事图片市场反垄断第一案,该案集中反映了我国目前体育赛事现场图片采集及传播的市场乱象和法律争议。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创设的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赋予体育赛事组织者等对... “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是我国体育赛事图片市场反垄断第一案,该案集中反映了我国目前体育赛事现场图片采集及传播的市场乱象和法律争议。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创设的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赋予体育赛事组织者等对体育赛事音视频信息的专有权利,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制度基础,同时也隐含了权利滥用和市场垄断的风险。在立法论视角下,该条款需要在权利客体上进一步细分,将体育赛事图片和体育赛事音视频分别予以规范;对权利内容进一步细化,分为固定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和放映权等子权利类型;引入权利限制制度,明确专有权利的期限以及合理使用的情形。在司法论视角下,应当将该专有权利作为判断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在滥用行为的判断中对于专有权利应持中立态度。体育赛事图片市场的市场特性决定了反垄断法的介入应当保持谦抑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 权利滥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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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财产化的反思——寻求体育赛事传播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被引量:4
14
作者 张惠彬 刘诗蕾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37-48,共12页
体育赛事财产化是保护体育赛事相关权利的前提。体育赛事在诞生之初为公共性娱乐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其观赏价值被包装为一种商品,观众欣赏体育赛事必须支付对价,由此开启了体育赛事的财产化进程。现场体育赛事的... 体育赛事财产化是保护体育赛事相关权利的前提。体育赛事在诞生之初为公共性娱乐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其观赏价值被包装为一种商品,观众欣赏体育赛事必须支付对价,由此开启了体育赛事的财产化进程。现场体育赛事的观赏价值可以通过场所权进行保护,但随着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的出现,体育赛事的观赏价值从普通法上的“准财产”逐渐发展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其对应的权利范围也大幅扩张。同时,体育赛事权利也面临无序扩张的风险,其公共性正在消亡。反思体育赛事财产化的必然性及扩张趋势,我国一方面要厘定体育赛事权利人的“权利清单”,依法保护体育赛事的财产价值,另一方面要创设体育赛事财产权的“负面清单”,保障公众合理使用体育赛事内容的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 财产化 垄断 权利清单 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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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绝版作品数字化传播的规范进路 被引量:4
15
作者 张惠彬 何易平 《大学图书馆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8-55,共8页
国家图书馆与北京三面向公司著作权纠纷案让馆藏绝版作品的数字化传播问题引起社会关注。为保护著作权并调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破坏正常市场运作机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馆藏绝版作品数字化传播的合理使用制度。从实... 国家图书馆与北京三面向公司著作权纠纷案让馆藏绝版作品的数字化传播问题引起社会关注。为保护著作权并调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破坏正常市场运作机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馆藏绝版作品数字化传播的合理使用制度。从实施情况看,条例对适格客体条件与传播范围的限制过于严苛,存在违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性要求和违背利益平衡原则等问题。借鉴新修订《日本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款,建议我国对于馆藏绝版作品的数字化传播规范宜采取如下改革措施:一是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建立覆盖馆内、馆际、馆外的传播体系,并设置匹配的补偿机制;二是优化客体适用条件,建立“绝版作品”的动态认定机制;三是探索建立以国家图书馆为枢纽的绝版作品数字化传播运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绝版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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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风险与规范进路 被引量:5
16
作者 张惠彬 仲思睿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22-130,共9页
数字经济时代,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降低了检索成本,契合用户需求,给公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其不当应用也导致了人格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算法技术应用风险相较于传统... 数字经济时代,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降低了检索成本,契合用户需求,给公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其不当应用也导致了人格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算法技术应用风险相较于传统法律风险,存在侵权主体特殊性、损害事实隐蔽性与侵权行为普遍性的特点,欧盟与美国据此都作出相应的立法尝试。为应对算法应用风险,应当规范平台义务,加强法治监管,促进协同治理,从而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劳动者保护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算法推荐技术 算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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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到法律:AI换脸短视频的侵权风险与规范治理 被引量:4
17
作者 张惠彬 侯仰瑶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24-132,共9页
AI换脸技术的出现活跃了短视频创作,短视频平台的AI换脸视频大致分为“存在原视频作为换脸基础的换脸视频”和“不存在原视频作为换脸基础的换脸视频”两类,前者主要涉及版权侵权问题,后者主要涉及人格权侵权问题。AI换脸短视频领域侵... AI换脸技术的出现活跃了短视频创作,短视频平台的AI换脸视频大致分为“存在原视频作为换脸基础的换脸视频”和“不存在原视频作为换脸基础的换脸视频”两类,前者主要涉及版权侵权问题,后者主要涉及人格权侵权问题。AI换脸短视频领域侵权风险治理规则主要依靠著作权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展望未来,AI换脸应用在短视频传播领域的治理需要在创作自由与私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AI换脸技术应用管理和内容标识管理是消解深度合成技术隐匿性的有效方式。同时,关注平台“侵权者”和“治理者”双重角色是解决短视频领域久治不愈的症结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换脸 技术管理 内容管理 标识管理 平台双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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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的财产模式及内在机理 被引量:2
18
作者 李雨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56-68,共13页
技术方案是纵向发展的,具有累积性特点,其保护模式不同于具有横向发展特点的文化成果。在专利制度中,相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登记,技术方案的完成具有基础性作用。从职能上看,只有市场主体的生产性努力才会实现财富的增长,政府部门... 技术方案是纵向发展的,具有累积性特点,其保护模式不同于具有横向发展特点的文化成果。在专利制度中,相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登记,技术方案的完成具有基础性作用。从职能上看,只有市场主体的生产性努力才会实现财富的增长,政府部门关于财产的程序性规定,追求的是秩序与公平。专利制度中的申请与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中的保密、合同法模式中的要约等,均反映了发明人的意思自治。申请具有自由和公开的双重性质,启动了专利保护。就技术方案的保护而言,专利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合同法模式存在内在关联性,应对三种保护模式给予体系化理解和解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登记并不影响专利权的私权属性,专利登记在发挥公示作用的同时,具有财产管理的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方案 专利权 意思自治 财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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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二次创作的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制度变革——以演绎权为中心 被引量:12
19
作者 唐艳 《电子知识产权》 2022年第2期52-70,共19页
数字时代,随着原始创作激励与二次创作自由矛盾的加剧,演绎权的存废抑或调整已成为争议问题。考察演绎权的制度生成史及内在机理,演绎权从复制权中独立出来具有历史原因,且在版权激励、消费者福利、排除不当得利等方面具有正当性,但因... 数字时代,随着原始创作激励与二次创作自由矛盾的加剧,演绎权的存废抑或调整已成为争议问题。考察演绎权的制度生成史及内在机理,演绎权从复制权中独立出来具有历史原因,且在版权激励、消费者福利、排除不当得利等方面具有正当性,但因对后续创新、言论自由、符号民主等具有抑制性,需对其施加适当限制。美国、英国和德国的演绎权制度代表了三种不同的制度模式,在平衡原始创作与二次创作关系上具有可借鉴性。我国的演绎权制度在加强原始创作激励和减少二次创作抑制这两个维度都存在不足,需要在反思和借鉴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变革。建议将演绎权控制的范围延及对演绎作品的利用行为,对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赋予著作权法消极保护,打破停止侵害救济的绝对适用,确立适用停止侵害救济的考量因素及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替代措施,将转换性使用分别结合其他的考量因素、构成要件纳入到停止侵害的适用和合理使用制度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演绎权 二次创作 转换性使用 合理使用 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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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协同视野下AIGC服务提供者的内容审核义务 被引量:2
20
作者 张惠彬 张秀璇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62-73,共12页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服务存在输出虚假、有害信息,偏见性言论,侵权甚至违法内容的现象,亟须明确AIGC服务提供者的治理规范。AIGC服务提供者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内容生产参与者,一方面,应当遵循公法中的安全义务,主动对内容生成进行审核...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服务存在输出虚假、有害信息,偏见性言论,侵权甚至违法内容的现象,亟须明确AIGC服务提供者的治理规范。AIGC服务提供者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内容生产参与者,一方面,应当遵循公法中的安全义务,主动对内容生成进行审核,保证其制作内容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另一方面,在内容侵权的责任判断中,AIGC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属于直接侵权的责任主体。在公私法协同共治的视野下,对于AIGC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应基于其对注意义务完成度的判断,明确AIGC服务提供者以内容审核义务为核心的注意义务边界,以此助力AIGC服务产业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实现健康安全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内容审核 技术中立 网络安全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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