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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en of the Takedown
1
作者 TANG YUANKAI 《Beijing Review》 2008年第35期23-23,共1页
Olympic gold medalist Tanimoto Ayumi has become known for her decisive victoriese Bfore setting her feet steady,Tanimoto Ayumi, the
关键词 Queen of the taked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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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举报治理的通知删除:避风港规则反思 被引量:11
2
作者 丁晓东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42-54,共13页
以通知删除规则为核心的避风港制度存在挑战。其制度存在不同版本,其适用可能存在冲突,其各方权益保护存在紧张。这些挑战的根本原因在于典型的平台间接侵权具有大规模治理型侵权的特征,区别于传统的二对一共同侵权,也无法被分割为独立... 以通知删除规则为核心的避风港制度存在挑战。其制度存在不同版本,其适用可能存在冲突,其各方权益保护存在紧张。这些挑战的根本原因在于典型的平台间接侵权具有大规模治理型侵权的特征,区别于传统的二对一共同侵权,也无法被分割为独立的个体性传统共同侵权。只有在平台特定参与个案的少数情形中,平台间接侵权才类似传统共同侵权。在典型的平台间接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具有举报治理的特征,即应将平台收到的通知视为举报,将其采取措施视为针对举报的治理机制。避风港制度应进行重构,无论是通知要求、平台接到通知后的反通知等措施,还是平台采取的通知删除、通知过滤等措施,不同版本的制度都无必然优劣,都应根据平台治理需求与特征而设计。法律也应给予平台以通知删除的自治性空间,当法律对平台规则进行规制时,其干预应使平台利益与社会利益对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通知—删除 共同侵权 平台治理 间接侵权 算法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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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企业对网络用户版权侵权的替代责任 被引量:7
3
作者 吴伟光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1-126,共16页
Web 1.0时代的“安全港与通知—删除”责任模式已经不适应web 2.0时代的网络环境了。Web 2.0时代的平台已经成为非中立的、复杂的和功能性的社会组织,网络企业对平台内网络用户的行为有很强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应该对网络用户的版权侵权... Web 1.0时代的“安全港与通知—删除”责任模式已经不适应web 2.0时代的网络环境了。Web 2.0时代的平台已经成为非中立的、复杂的和功能性的社会组织,网络企业对平台内网络用户的行为有很强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应该对网络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网络用户不再是版权侵权的直接责任主体而只是平台内规章的执行者。网络企业的替代责任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履行了注意义务的网络企业应该减免其赔偿责任。网络企业承担替代责任使得版权法恢复专业性法律的特征,网络用户不再受到版权侵权责任的困扰。网络企业承担替代责任有利于促进其承担更高的版权保护义务,并将版权人对版权保护的外部要求转变为平台的内部规范,实现版权保护的自治与共治相呼应的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侵权 “安全港与通知—删除”责任 替代责任 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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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过滤认定为“必要措施”的解释论反思与矫正 被引量:3
4
作者 焦和平 梁龙坤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6-93,共18页
“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版权治理的重要制度。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均有观点认为,该规则中的“必要措施”包含版权过滤这一防范侵权措施,由此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过滤义务有进一步法定化解释的趋势。但在解释论视角下,法律适用... “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版权治理的重要制度。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均有观点认为,该规则中的“必要措施”包含版权过滤这一防范侵权措施,由此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过滤义务有进一步法定化解释的趋势。但在解释论视角下,法律适用中将“必要措施”解释为包含版权过滤,存在超越“必要措施”涵摄范围、改变法律条文体系定位、特殊规则普遍适用和架空“反通知”规范的意义等问题。合理解释“必要措施”,应从遵循体系解释规则、维护立法的体系设定、防范衍生普遍义务和受到“反通知”规则的限制四个方面把握。依循这一解释进路,应反思和调整“必要措施”的法律解释路径,以防范法律解释的合理空间异化为径行创设义务的造法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滤义务 必要措施 “通知—删除”规则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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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时代版权过滤义务:内在机理、现实问题及其纾解路径
5
作者 邓社民 管涛 《电子知识产权》 2025年第8期51-63,共13页
随着数智技术的发展,版权过滤义务如何构建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治理中的重要议题。版权过滤不仅体现为技术层面的内容监控和管理,还涉及创作自由、信息流动等广泛的社会维度。实践中版权过滤义务通过算法主导的自动化流程,引发了过度过... 随着数智技术的发展,版权过滤义务如何构建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治理中的重要议题。版权过滤不仅体现为技术层面的内容监控和管理,还涉及创作自由、信息流动等广泛的社会维度。实践中版权过滤义务通过算法主导的自动化流程,引发了过度过滤、合法内容误删等问题,导致用户权益受损;版权人滥用过滤机制压制合理使用与二次创作,进一步加剧了内容创作的限制;用户利用过滤机制进行恶意投诉的现象也破坏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态的公平性。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聚焦“技术—规范”的基本路向,完善过滤义务的基本制度,平衡版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的基本利益,以适应数智时代的版权发展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规则 过滤义务 注意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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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侵权责任豁免的规范基础与适用边界
6
作者 万勇 韩炳楠 《中国版权》 2025年第6期52-68,共17页
“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版权侵权责任豁免的核心规则,其表面是版权人与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益平衡的结果,本质是基于对网络平台技术与作品内容参与度的认识,受私权自治观念影响,根据网络信息搜集筛选能力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分配。... “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版权侵权责任豁免的核心规则,其表面是版权人与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益平衡的结果,本质是基于对网络平台技术与作品内容参与度的认识,受私权自治观念影响,根据网络信息搜集筛选能力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分配。传统上,已为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定“避风港”,“通知—删除”规则是其中针对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与信息定位服务的特别规定,亦是“避风港原则”的核心部分。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新型网络服务提供商涌现,综合、集成、复杂的大型网络平台出现。我国不同法律文件引入“通知—删除”规则,学界对其性质存在不同认识。《民法典》施行后,以专门条文建立体系化的网络侵权救济制度,应当以此为契机,立足新形势下网络平台的技术特点,结合过往“通知—删除”规则的反复适用与反身实践,重新审视“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边界与应用方式,对侵权责任进行科学再分配,实现版权人、平台与用户的利益平衡,促进网络版权市场向善向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避风港原则 网络版权侵权 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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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的结构扩张与适用限制 被引量:1
7
作者 王杰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3-22,共20页
“通知—删除”规则伴随免责条款而生,作为网络版权领域的特殊规则存在。鉴于“通知—删除”规则与一般侵权规则之间的天然关联,其适用领域不断拓展。我国立法依据一般侵权规则重构“通知—删除”条款,使其完成向归责规则的结构扩张。... “通知—删除”规则伴随免责条款而生,作为网络版权领域的特殊规则存在。鉴于“通知—删除”规则与一般侵权规则之间的天然关联,其适用领域不断拓展。我国立法依据一般侵权规则重构“通知—删除”条款,使其完成向归责规则的结构扩张。转型后的“通知—删除”规则具备更高的制度包容性,既能兼容“避风港条款”的政策目标,也为因应技术发展调适平台注意义务留下空间。这体现为平台的审查者定位、事前救济的延伸、误删责任的承担、通知二元效力的确立。归责转型后“通知—删除”规则具备的制度弹性易引发适用的恣意性。依据效率目标与合比例性要求,“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应围绕审查义务的合理化、适用主体的范围、针对不同阶段侵权的合比例性措施等进行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免责 审查义务 事前救济 合比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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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体系解构与制度重构 被引量:1
8
作者 杜铭佳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25-39,共15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与其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制存在结构性张力:归责原则维度,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存在三重法理抵牾;法律地位维度,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兼具技术架构中立性与内容生成介入性的复合属性,传统网络服...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与其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制存在结构性张力:归责原则维度,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存在三重法理抵牾;法律地位维度,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兼具技术架构中立性与内容生成介入性的复合属性,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体系难以涵摄其法律特质;注意义务维度,算法黑箱与动态演化机制导致其配置陷入“过度防御”与“责任逃逸”的两极困境;规则适用维度,分布式生成机制使传统“通知-删除”规则面临系统性失灵。因应之策在于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纠纷的基础准则;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界定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映射其复合属性;构建“被动响应-主动预防”双轨制注意义务体系;推动“通知-删除”规则向“过程控制-动态响应-例外平衡”范式转型,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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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通知的实质审查义务
9
作者 虞婷婷 《南大法学》 2025年第6期156-170,共15页
“通知—删除”程序中,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与否进行实质审查有其积极意义。长远来看,实质审查应当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而不仅仅是自愿机制,这是因为自愿机制对平台的约束力有限,平台实质审查的成本可控,实质审查本身也是注意义务的体... “通知—删除”程序中,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与否进行实质审查有其积极意义。长远来看,实质审查应当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而不仅仅是自愿机制,这是因为自愿机制对平台的约束力有限,平台实质审查的成本可控,实质审查本身也是注意义务的体现。法定义务定位下的实质审查标准仍然需要遵循平台自治理念,平台只有在被投诉人明显侵权时未采取措施或者明显不侵权时采取了措施,才需要对错判的结果负责。在侵权判断模糊的中间地带,平台决定属于自治范畴,但平台应当履行程序公开、程序参与以及程序中立等程序义务。同时,《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需要加以改造以发挥实质审查的效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通知—删除”程序 实质审查 平台自治 程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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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制研究——基于《民法典》“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分析
10
作者 陈辉 王昊 《电子知识产权》 2025年第8期87-94,共8页
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了新技术的创新与应用,网络平台为智力成果的生成与传播注入了蓬勃生机。在数字经济的推动下,互联网企业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为广大用户提供了丰富的体验与服务,但技术应用便捷的同时也带来... 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了新技术的创新与应用,网络平台为智力成果的生成与传播注入了蓬勃生机。在数字经济的推动下,互联网企业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为广大用户提供了丰富的体验与服务,但技术应用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知识产权被不当使用和侵害的问题。在主体利益驱使、主观认知不足和规则制约落后等不利因素影响下,为促进网络空间发展而设置的“避风港”原则被滥用的风险剧增。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中,应立足法教义学,准确理解适用《民法典》中关于“避风港”原则主观过错的判定标准,明确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举证范围,通过检察建议或风险提示函等形式精准施策,完善网络平台自身管理与义务履行规则,对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以及风险预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综合履职 “避风港”原则 互联网平台 “通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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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C版权保护的平台机制研究 被引量:13
11
作者 王磊 杜颖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65-74,共10页
UGC保护中的作品权利归属和侵权后的维权问题是权利人与平台面临的共同难题:一方面,需要明确UGC相关作品的保护范围与权利归属,尤其是在UGC内容包含海量素材的情况下,作品的认定更是对现有筛查机制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需要设立有效的... UGC保护中的作品权利归属和侵权后的维权问题是权利人与平台面临的共同难题:一方面,需要明确UGC相关作品的保护范围与权利归属,尤其是在UGC内容包含海量素材的情况下,作品的认定更是对现有筛查机制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需要设立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机制。大规模的UGC内容在保护和寻求救济的过程中离不开技术、人力和专业的支持,为了更好地实现对UGC作品的保护目的,权利人在要求平台承担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的同时,也应考虑赋予平台更多的权利以便更有效率地进行维权。UGC版权保护平台机制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链条的管理,同时引入DCI、区块链认证等技术手段,灵活运用通知—删除机制,通过权利人、平台及社会各方的共同治理,保护数字版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户生成内容 数字版权 数字认证 平台治理 通知—删除 技术措施 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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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上“通知-移除”规则的移植问题 被引量:10
12
作者 王烈琦 唐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44-50,共7页
在互联网技术突变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所移植的他国制度存在在我国后续融入以及发展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上"通知-移除"规则移植借鉴于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却产生了不同于美国的问题。在美国,权利... 在互联网技术突变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所移植的他国制度存在在我国后续融入以及发展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上"通知-移除"规则移植借鉴于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却产生了不同于美国的问题。在美国,权利人利用该规则打击侵权过度以致滥用,而我国的问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配合不足以致打击侵权不利。对制度来源国司法实践新发展的盲目引进可能与我国既有的法律制度冲突,并且不能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观察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真正问题,有效整合包括本土的司法经验和学术积累在内的多种学术资源,进行有效的知识产出,发展相关制度,使移植来的制度更好地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移除”规则 法律移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反通知 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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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版权纠纷解决的制度困境及突破 被引量:56
13
作者 陈绍玲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7-30,共14页
短视频的特点在于其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这导致现有的网络版权保护规则不适于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我国网络产业的现实决定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等国外方案在我国没有借鉴的可能性。行业竞争的格局也决定了权利人企业向... 短视频的特点在于其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这导致现有的网络版权保护规则不适于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我国网络产业的现实决定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等国外方案在我国没有借鉴的可能性。行业竞争的格局也决定了权利人企业向平台企业授权的方案缺乏可行性。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依赖于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改造。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典型的合理使用情形,并将典型合理使用情形纳入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范围。据此,权利人可以依据"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平台删除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侵权视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短视频 用户生成内容 合理使用 通知—删除 红旗标准 二次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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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及其应对 被引量:41
14
作者 杜颖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37-43,共7页
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呈增长之势,其行为样态多,恶意投诉目的各异,但实施路径都是利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通知+删除规则的抽象性规定。从源头上制止恶意投诉行为,还需立法或司法解释对通知+删除规则做出具体而微的解... 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呈增长之势,其行为样态多,恶意投诉目的各异,但实施路径都是利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通知+删除规则的抽象性规定。从源头上制止恶意投诉行为,还需立法或司法解释对通知+删除规则做出具体而微的解释,特别需要对合格的通知、反通知、错误通知担保以及必要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 恶意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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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被引量:40
15
作者 马更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147-160,共1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确立了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救济制裁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风险分配不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确立了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救济制裁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风险分配不均、权利类型不明晰、权利滥用、电子商务平台角色定位不准确等一系列问题。应当统一以侵权法为基础进行规制,妥善分配风险,加重平台经营者相应法律责任;对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予以细化,并分别制定适用规则;严格规范“通知权”的认定标准和行使方式。同时,应当强化电商平台经营者公共秩序管理权能,重新审视其社会职责以维护营商环境,而不能视之为纯粹的中间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风险失衡 电商平台经营者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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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移除制度的重新定性及其体系效应 被引量:31
16
作者 徐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58-70,共13页
当前我国学界并存两种通说,即通知移除制度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但这两种通说在理论逻辑上是相互矛盾的。之所以出现两种矛盾的命题同时成为通说的现象,与我国在借鉴美国相关立法创设... 当前我国学界并存两种通说,即通知移除制度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但这两种通说在理论逻辑上是相互矛盾的。之所以出现两种矛盾的命题同时成为通说的现象,与我国在借鉴美国相关立法创设通知移除制度时,未注意到两国已有的制度环境,尤其是侵权归责原则上的截然不同密切相关。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通知移除制度应重新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条款。该重新定性对我国已有的与通知移除制度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一系列体系性影响,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司法适用以及理论论证等需据此作出一以贯之的相应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移除制度 避风港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 归责条款 体系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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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条款”对于新类型网络服务的适用问题——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被引量:77
17
作者 孔祥俊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2-66,共15页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在适用"通知删除"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其中"必要措施"的界定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必要措施"的妥当性取决于与特定网络服务的匹配性,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个案中应当根据新类型网络服务的特性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权衡特定网络服务与"必要措施"的适应性,妥善确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新类型网络服务 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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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被引量:14
18
作者 董笃笃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71-77,共7页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知识产权权利警告主要表现为"通知—删除规则"中的通知。"通知—删除规则"有助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平台经营者陷入过重的法律争议之中;但也可能被滥用,权利人可借助权利警告对市场竞争造成损...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知识产权权利警告主要表现为"通知—删除规则"中的通知。"通知—删除规则"有助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平台经营者陷入过重的法律争议之中;但也可能被滥用,权利人可借助权利警告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为遏制这种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自身的完善很难提供更具包容性的方案,应综合考察侵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对权利警告本身予以规制。若权利警告对竞争者的经营活动造成直接损害,便构成违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平台经营者 权利警告 直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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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之检讨 被引量:24
19
作者 刘文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13-20,共8页
“通知-删除”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作为一种责任避风港制度而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必介入实体争议,即便侵权确实存在,亦可在遵守程序性规定的前提下全身而退。“通知-删除”规则是针对网络空间的信息分享平台而设计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样... “通知-删除”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作为一种责任避风港制度而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必介入实体争议,即便侵权确实存在,亦可在遵守程序性规定的前提下全身而退。“通知-删除”规则是针对网络空间的信息分享平台而设计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样属于信息分享平台,因此,“通知-删除”规则亦有适用余地。从民法体系视角出发,可以认为,所谓“通知-删除”程序实际上是绝对权请求权在网络空间的一种适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通知-删除”规则正是权利人实现预防请求权的合理路径。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愿意介入实体审核,法律不应加重其责任,而应通过过错责任鼓励其发挥积极性,从而减少维权成本和权利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 责任避风港 过错责任 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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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 被引量:11
20
作者 朱晓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8-144,共17页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查的事实,从法解释论视角,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我国法语境下的“通知-删除”规则应为归责规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是其注意义务的组成部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审查义务的内容应当同步考量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负担,以“盖然性优势”为标准对通知的不同要素进行审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的一般性内容。针对不同类型权利的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逻辑和判断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审查义务 侵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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