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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举报治理的通知删除:避风港规则反思 被引量:8
1
作者 丁晓东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42-54,共13页
以通知删除规则为核心的避风港制度存在挑战。其制度存在不同版本,其适用可能存在冲突,其各方权益保护存在紧张。这些挑战的根本原因在于典型的平台间接侵权具有大规模治理型侵权的特征,区别于传统的二对一共同侵权,也无法被分割为独立... 以通知删除规则为核心的避风港制度存在挑战。其制度存在不同版本,其适用可能存在冲突,其各方权益保护存在紧张。这些挑战的根本原因在于典型的平台间接侵权具有大规模治理型侵权的特征,区别于传统的二对一共同侵权,也无法被分割为独立的个体性传统共同侵权。只有在平台特定参与个案的少数情形中,平台间接侵权才类似传统共同侵权。在典型的平台间接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具有举报治理的特征,即应将平台收到的通知视为举报,将其采取措施视为针对举报的治理机制。避风港制度应进行重构,无论是通知要求、平台接到通知后的反通知等措施,还是平台采取的通知删除、通知过滤等措施,不同版本的制度都无必然优劣,都应根据平台治理需求与特征而设计。法律也应给予平台以通知删除的自治性空间,当法律对平台规则进行规制时,其干预应使平台利益与社会利益对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通知—删除 共同侵权 平台治理 间接侵权 算法过滤
原文传递
网络企业对网络用户版权侵权的替代责任 被引量:6
2
作者 吴伟光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1-126,共16页
Web 1.0时代的“安全港与通知—删除”责任模式已经不适应web 2.0时代的网络环境了。Web 2.0时代的平台已经成为非中立的、复杂的和功能性的社会组织,网络企业对平台内网络用户的行为有很强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应该对网络用户的版权侵权... Web 1.0时代的“安全港与通知—删除”责任模式已经不适应web 2.0时代的网络环境了。Web 2.0时代的平台已经成为非中立的、复杂的和功能性的社会组织,网络企业对平台内网络用户的行为有很强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应该对网络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网络用户不再是版权侵权的直接责任主体而只是平台内规章的执行者。网络企业的替代责任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履行了注意义务的网络企业应该减免其赔偿责任。网络企业承担替代责任使得版权法恢复专业性法律的特征,网络用户不再受到版权侵权责任的困扰。网络企业承担替代责任有利于促进其承担更高的版权保护义务,并将版权人对版权保护的外部要求转变为平台的内部规范,实现版权保护的自治与共治相呼应的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侵权 “安全港与通知—删除”责任 替代责任 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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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过滤认定为“必要措施”的解释论反思与矫正 被引量:2
3
作者 焦和平 梁龙坤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6-93,共18页
“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版权治理的重要制度。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均有观点认为,该规则中的“必要措施”包含版权过滤这一防范侵权措施,由此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过滤义务有进一步法定化解释的趋势。但在解释论视角下,法律适用... “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版权治理的重要制度。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均有观点认为,该规则中的“必要措施”包含版权过滤这一防范侵权措施,由此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过滤义务有进一步法定化解释的趋势。但在解释论视角下,法律适用中将“必要措施”解释为包含版权过滤,存在超越“必要措施”涵摄范围、改变法律条文体系定位、特殊规则普遍适用和架空“反通知”规范的意义等问题。合理解释“必要措施”,应从遵循体系解释规则、维护立法的体系设定、防范衍生普遍义务和受到“反通知”规则的限制四个方面把握。依循这一解释进路,应反思和调整“必要措施”的法律解释路径,以防范法律解释的合理空间异化为径行创设义务的造法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滤义务 必要措施 “通知—删除”规则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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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时代版权过滤义务:内在机理、现实问题及其纾解路径
4
作者 邓社民 管涛 《电子知识产权》 2025年第8期51-63,共13页
随着数智技术的发展,版权过滤义务如何构建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治理中的重要议题。版权过滤不仅体现为技术层面的内容监控和管理,还涉及创作自由、信息流动等广泛的社会维度。实践中版权过滤义务通过算法主导的自动化流程,引发了过度过... 随着数智技术的发展,版权过滤义务如何构建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治理中的重要议题。版权过滤不仅体现为技术层面的内容监控和管理,还涉及创作自由、信息流动等广泛的社会维度。实践中版权过滤义务通过算法主导的自动化流程,引发了过度过滤、合法内容误删等问题,导致用户权益受损;版权人滥用过滤机制压制合理使用与二次创作,进一步加剧了内容创作的限制;用户利用过滤机制进行恶意投诉的现象也破坏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态的公平性。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聚焦“技术—规范”的基本路向,完善过滤义务的基本制度,平衡版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的基本利益,以适应数智时代的版权发展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规则 过滤义务 注意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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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体系解构与制度重构 被引量:1
5
作者 杜铭佳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25-39,共15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与其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制存在结构性张力:归责原则维度,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存在三重法理抵牾;法律地位维度,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兼具技术架构中立性与内容生成介入性的复合属性,传统网络服...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与其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制存在结构性张力:归责原则维度,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存在三重法理抵牾;法律地位维度,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兼具技术架构中立性与内容生成介入性的复合属性,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体系难以涵摄其法律特质;注意义务维度,算法黑箱与动态演化机制导致其配置陷入“过度防御”与“责任逃逸”的两极困境;规则适用维度,分布式生成机制使传统“通知-删除”规则面临系统性失灵。因应之策在于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纠纷的基础准则;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界定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映射其复合属性;构建“被动响应-主动预防”双轨制注意义务体系;推动“通知-删除”规则向“过程控制-动态响应-例外平衡”范式转型,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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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的结构扩张与适用限制
6
作者 王杰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3-22,共20页
“通知—删除”规则伴随免责条款而生,作为网络版权领域的特殊规则存在。鉴于“通知—删除”规则与一般侵权规则之间的天然关联,其适用领域不断拓展。我国立法依据一般侵权规则重构“通知—删除”条款,使其完成向归责规则的结构扩张。... “通知—删除”规则伴随免责条款而生,作为网络版权领域的特殊规则存在。鉴于“通知—删除”规则与一般侵权规则之间的天然关联,其适用领域不断拓展。我国立法依据一般侵权规则重构“通知—删除”条款,使其完成向归责规则的结构扩张。转型后的“通知—删除”规则具备更高的制度包容性,既能兼容“避风港条款”的政策目标,也为因应技术发展调适平台注意义务留下空间。这体现为平台的审查者定位、事前救济的延伸、误删责任的承担、通知二元效力的确立。归责转型后“通知—删除”规则具备的制度弹性易引发适用的恣意性。依据效率目标与合比例性要求,“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应围绕审查义务的合理化、适用主体的范围、针对不同阶段侵权的合比例性措施等进行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免责 审查义务 事前救济 合比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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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制研究——基于《民法典》“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分析
7
作者 陈辉 王昊 《电子知识产权》 2025年第8期87-94,共8页
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了新技术的创新与应用,网络平台为智力成果的生成与传播注入了蓬勃生机。在数字经济的推动下,互联网企业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为广大用户提供了丰富的体验与服务,但技术应用便捷的同时也带来... 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了新技术的创新与应用,网络平台为智力成果的生成与传播注入了蓬勃生机。在数字经济的推动下,互联网企业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为广大用户提供了丰富的体验与服务,但技术应用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知识产权被不当使用和侵害的问题。在主体利益驱使、主观认知不足和规则制约落后等不利因素影响下,为促进网络空间发展而设置的“避风港”原则被滥用的风险剧增。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中,应立足法教义学,准确理解适用《民法典》中关于“避风港”原则主观过错的判定标准,明确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举证范围,通过检察建议或风险提示函等形式精准施策,完善网络平台自身管理与义务履行规则,对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以及风险预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综合履职 “避风港”原则 互联网平台 “通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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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en of the Takedown
8
作者 TANG YUANKAI 《Beijing Review》 2008年第35期23-23,共1页
Olympic gold medalist Tanimoto Ayumi has become known for her decisive victoriese Bfore setting her feet steady,Tanimoto Ayumi, the
关键词 Queen of the takedown
原文传递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 被引量:8
9
作者 朱晓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8-144,共17页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查的事实,从法解释论视角,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我国法语境下的“通知-删除”规则应为归责规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是其注意义务的组成部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审查义务的内容应当同步考量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负担,以“盖然性优势”为标准对通知的不同要素进行审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的一般性内容。针对不同类型权利的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逻辑和判断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审查义务 侵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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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的异化及其矫正 被引量:2
10
作者 张海燕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2-158,共17页
经由算法赋能、私法制度提供合法性的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借助公权力体系肆意扩张,正在架构新的社会关系和催生新的社会规范。算法的设计缺陷和法律规制的缺失使得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存在异化为私主体的利益实现工具的风险,可... 经由算法赋能、私法制度提供合法性的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借助公权力体系肆意扩张,正在架构新的社会关系和催生新的社会规范。算法的设计缺陷和法律规制的缺失使得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存在异化为私主体的利益实现工具的风险,可能造成对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侵犯,具体体现为侵蚀用户表达权利、挤压公众合理使用空间、剥夺用户经济利益等。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应成为矫正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异化的规制目标,循着公权力合理限制私权力、增益私权利对抗私权力的规制思路,通过立法建立限权与赋权的制度体系,具体应建立算法审查制度、基本权利保护责任制度以及算法问责制度,配置用户算法解释权和申诉权等,可激发最大制度性合力,实现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屏蔽” 算法私人执法 异化 利益失衡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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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nforced tissue matrix to strengthen the abdominal wall following reversal of temporary ostomies or to treat incisional hernias
11
作者 Spencer P Lake Corey R Deeken Amit K Agarwal 《World Journal of Gastrointestinal Surgery》 SCIE 2024年第3期823-832,共10页
BACKGROUND Abdominal wall deficiencies or weakness are a common complication of tem-porary ostomies,and incisional hernias frequently develop after colostomy or ileostomy takedown.The use of synthetic meshes to reinfo... BACKGROUND Abdominal wall deficiencies or weakness are a common complication of tem-porary ostomies,and incisional hernias frequently develop after colostomy or ileostomy takedown.The use of synthetic meshes to reinforce the abdominal wall has reduced hernia occurrence.Biologic meshes have also been used to enhance healing,particularly in contaminated conditions.Reinforced tissue matrices(R-TMs),which include a biologic scaffold of native extracellular matrix and a syn-thetic component for added strength/durability,are designed to take advantage of aspects of both synthetic and biologic materials.To date,RTMs have not been reported to reinforce the abdominal wall following stoma reversal.METHODS Twenty-eight patients were selected with a parastomal and/or incisional hernia who had received a temporary ileostomy or colostomy for fecal diversion after rectal cancer treatment or trauma.Following hernia repair and proximal stoma closure,RTM(OviTex®1S permanent or OviTex®LPR)was placed to reinforce the abdominal wall using a laparoscopic,robotic,or open surgical approach.Post-operative follow-up was performed at 1 month and 1 year.Hernia recurrence was determined by physical examination and,when necessary,via computed tomo-graphy scan.Secondary endpoints included length of hospital stay,time to return to work,and hospital readmissions.Evaluated complications of the wound/repair site included presence of surgical site infection,seroma,hematoma,wound dehiscence,or fistula formation.RESULTS The observational study cohort included 16 male and 12 female patients with average age of 58.5 years±16.3 years and average body mass index of 26.2 kg/m^(2)±4.1 kg/m^(2).Patients presented with a parastomal hernia(75.0%),in-cisional hernia(14.3%),or combined parastomal/incisional hernia(10.7%).Using a laparoscopic(53.6%),robotic(35.7%),or open(10.7%)technique,RTMs(OviTex®LPR:82.1%,OviTex®1S:17.9%)were placed using sublay(82.1%)or intraperitoneal onlay(IPOM;17.9%)mesh positioning.At 1-month and 1-year follow-ups,there were no hernia recurrences(0%).Average hospital stays were 2.1 d±1.2 d and return to work occurred at 8.3 post-operative days±3.0 post-operative days.Three patients(10.7%)were readmitted before the 1-month follow up due to mesh infection and/or gastrointestinal issues.Fistula and mesh infection were observed in two patients each(7.1%),leading to partial mesh removal in one patient(3.6%).There were no complications between 1 month and 1 year(0%).CONCLUSION RTMs were used successfully to treat parastomal and incisional hernias at ileostomy reversal,with no hernia recurrences and favorable outcomes after 1-month and 1-year.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einforced tissue matrix Reinforced forestomach matrix ILEOSTOMY COLOSTOMY Ostomy takedown Incisional hernia Abdominal w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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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 被引量:9
12
作者 沈森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33-147,共15页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情形下,过错是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合理地认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是有效平衡预防风险与鼓励创新双重价值目标的关键。服务提供者过错的本质是其违反了交往安全义务或注意义务。在认定标准上...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情形下,过错是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合理地认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是有效平衡预防风险与鼓励创新双重价值目标的关键。服务提供者过错的本质是其违反了交往安全义务或注意义务。在认定标准上,应采取动态的“合理人”标准,结合技术水平、服务类型与侵权内容等维度,分析特定情境下合理的、谨慎的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语料处理义务、对齐微调义务、内容审查义务、内容标识义务和用户管理义务,若服务提供者未能合理地履行这些义务,则应认定为具有过错,需对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应类推适用“通知规则”,这不仅有利于实现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可以减轻权利人证明服务提供者过错的举证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过错 注意义务 通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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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时代版权法“通知删除”之实质审查机制 被引量:5
13
作者 郑金涛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149-166,共18页
现行版权法的通知删除规则诞生于本世纪之初,其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侵权通知作形式审查后应当立即采取删除措施,具有高度程式化的特征。随着互联网进入新技术时代,用户实现从大众传播到大众创作的角色蜕变,版权人施行从依赖法律到依赖算法... 现行版权法的通知删除规则诞生于本世纪之初,其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侵权通知作形式审查后应当立即采取删除措施,具有高度程式化的特征。随着互联网进入新技术时代,用户实现从大众传播到大众创作的角色蜕变,版权人施行从依赖法律到依赖算法的策略升级,网络服务商完成从稚嫩弱小到发展壮大的面貌转换,这些共同导致现行通知删除规则无法继续平衡三方利益,尤其不利于用户表达权益的保护。为保护网络用户的表达权益、提高网络盗版的治理效率以及协调相关的法律规则体系,有必要引入基于实质审查的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服务商是否尽到合理的实质审查义务,应依据理性人标准而非侵权可能性标准予以判断,且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应承担不同程度的实质审查义务。鉴于实质审查给网络服务商留下自由裁量空间,应当要求其遵循程序均衡、程序透明和程序便捷等基本法律程序规范,以防止权力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侵权 通知删除 实质审查 理性人标准 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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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短视频”的著作权性质认定及平台注意义务探究 被引量:4
14
作者 路鹃 王子涵 张君昌 《传媒观察》 CSSCI 2024年第4期100-109,共10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商业模式的日渐完善,二次创作短视频(下称“二创短视频”)的作者逐渐从OGC/PGC(职业生产内容)向UGC(用户生产内容)转变,作品权利人、二创短视频创作者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公司之间的冲突不断凸显。由于作品合...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商业模式的日渐完善,二次创作短视频(下称“二创短视频”)的作者逐渐从OGC/PGC(职业生产内容)向UGC(用户生产内容)转变,作品权利人、二创短视频创作者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公司之间的冲突不断凸显。由于作品合理使用界定的主观性、“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关系的复杂性,致使创作者与信息储存空间服务公司的侵权判定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困难。本文通过对2020年以来二创短视频侵权典型案例进行解读,结合短视频平台推荐场景下的技术运行机制与法律适用困境,探究在著作权人/版权所有者、上传者和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者之间建立利益平衡的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创短视频 著作权 通知-删除 注意义务 红旗标准
原文传递
论功能主义进路下互联网平台民事责任的规则调适
15
作者 何舒岑 许中缘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93-99,共7页
当前互联网平台责任民法规制的规范主义路径在消费者或用户利益保护上存在欠缺。功能主义进路下平台责任规范路径的制度供给更充足,更能贴合“智慧信息社会”的发展现状,也更有助于全面保障平台消费者、用户及相关主体权益。当前平台民... 当前互联网平台责任民法规制的规范主义路径在消费者或用户利益保护上存在欠缺。功能主义进路下平台责任规范路径的制度供给更充足,更能贴合“智慧信息社会”的发展现状,也更有助于全面保障平台消费者、用户及相关主体权益。当前平台民事责任法律架构并未在实践中得到良好的适用反馈,尤其是平台用工、安全保障和内容规制领域,主要原因在于功能主义进路下平台民事责任释意模式和体系化研究存在欠缺。功能主义规制路径是当前平台民事责任规范领域更优的理论选择与实践模式。理想的功能主义进路的嵌入,应充分考虑不同主体定位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并加强对责任范围的实质性审查和对具体规制内容的目的性判断,以衡量相关主体合理的具体责任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功能主义 智慧社会 平台责任 用户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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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规范构造与合规指引 被引量:3
16
作者 黄玉烨 孙雅琪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9期4-19,共16页
美国“恶名市场名单”对微信“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性质界定,模糊了我国混合型网络平台的法律属性,增加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难度,导致混合型网络平台侵权责任边界不清。对此,基于避风港原则的工具本质,面对我国平台侵权“一... 美国“恶名市场名单”对微信“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性质界定,模糊了我国混合型网络平台的法律属性,增加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难度,导致混合型网络平台侵权责任边界不清。对此,基于避风港原则的工具本质,面对我国平台侵权“一般领域灵活规制,特殊领域严格要求”的治理趋势,结合混合型网络平台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定位,监管机关应当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遵循场景化界定思路,结合平台信息管理能力,廓清平台侵权责任范围。此外,立足效率价值导向与自我规制理念,混合型平台还应构建针对所有服务模块的独立通知受理机制与针对一般网络服务模块的分级分类响应机制,并对电子商务服务模块的侵权通知展开重点审查,防范被控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型网络平台 平台侵权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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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内反向行为保全的司法适用研究
17
作者 徐坤宇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29-34,共6页
恶意投诉严重损害电商平台运营秩序,干扰电商平台正常的经营。在国家提倡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前提下,规制恶意投诉给电商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大势所趋。在阐述“通知—删除”规则之外,对恶意投诉行为及近年出现的反向行为保全司法判例进... 恶意投诉严重损害电商平台运营秩序,干扰电商平台正常的经营。在国家提倡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前提下,规制恶意投诉给电商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大势所趋。在阐述“通知—删除”规则之外,对恶意投诉行为及近年出现的反向行为保全司法判例进行研究,分析反向行为保全适用的标准及法院如何裁定适用反向行为保全,确保各方利益得以妥善保护,并探寻应对恶意投诉行为,维护电商平台营商环境的最优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反向行为保全 “通知—删除” 恶意投诉 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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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的合理使用可能性与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边界的确定
18
作者 李晨天一 《争议解决》 2024年第2期843-855,共13页
短视频具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并非所有短视频的创作均构成对长视频的侵权。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与短视频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并没有直接关系。判断短视频平台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是平台是否履行了其注意义务。... 短视频具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并非所有短视频的创作均构成对长视频的侵权。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与短视频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并没有直接关系。判断短视频平台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是平台是否履行了其注意义务。根据既有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限于“能判断”和能以“合理成本”制止侵权行为。然而,短视频的合理使用可能性导致了“红旗标准”和“超越红旗标准”难以适用以及“通知–删除”规则的滥用。为解决“通知–删除”规则的滥用,明晰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边界,可以根据短视频的合理使用可能性,将构成明显的非合理使用的短视频纳入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范围。对于诸如切片类短视频这种明显的非合理使用的短视频,短视频平台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删除。对于其他不容易判断的情形,短视频平台可以不删除相关短视频,但需履行“转通知”的法律义务。在这种情形下,即便相关短视频日后构成侵权,短视频平台也无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合理使用 “通知–删除”规则 注意义务 间接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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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网络侵权救济中比例原则的适用——以欧盟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19
作者 王诣博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4-26,94,共14页
随着我国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的持续增多,我国的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问题已隐隐有甚嚣尘上之势。如何遏制和解决该问题,是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欧盟全境在处理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问题上采用网站屏蔽禁令制度。而比例... 随着我国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的持续增多,我国的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问题已隐隐有甚嚣尘上之势。如何遏制和解决该问题,是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欧盟全境在处理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问题上采用网站屏蔽禁令制度。而比例原则的适用为网站屏蔽禁令制度行之有效的实施保驾护航。我国尚未引进网站屏蔽禁令制度,依然采用“通知—移除”规则来应对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问题。虽然两者关于网络屏蔽的运行机理不完全一致,但是在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必然会涉及知识产权人、网络服务提供商、互联网用户这三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或自由这一客观现实没有发生质的改变。如欲在维护知识产权人法益的同时周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就必须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取得利益平衡,以利益平衡作为价值内涵的比例原则在“通知—移除”规则当中同样有用武之地,值得我国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网络侵权 比例原则 网站屏蔽禁令制度 “通知—移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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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C版权保护的平台机制研究 被引量:13
20
作者 王磊 杜颖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65-74,共10页
UGC保护中的作品权利归属和侵权后的维权问题是权利人与平台面临的共同难题:一方面,需要明确UGC相关作品的保护范围与权利归属,尤其是在UGC内容包含海量素材的情况下,作品的认定更是对现有筛查机制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需要设立有效的... UGC保护中的作品权利归属和侵权后的维权问题是权利人与平台面临的共同难题:一方面,需要明确UGC相关作品的保护范围与权利归属,尤其是在UGC内容包含海量素材的情况下,作品的认定更是对现有筛查机制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需要设立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机制。大规模的UGC内容在保护和寻求救济的过程中离不开技术、人力和专业的支持,为了更好地实现对UGC作品的保护目的,权利人在要求平台承担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的同时,也应考虑赋予平台更多的权利以便更有效率地进行维权。UGC版权保护平台机制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链条的管理,同时引入DCI、区块链认证等技术手段,灵活运用通知—删除机制,通过权利人、平台及社会各方的共同治理,保护数字版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户生成内容 数字版权 数字认证 平台治理 通知—删除 技术措施 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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