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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Women Prosecutor Squad In Beijing
1
作者 GUO FENG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02年第4期16-18,共3页
Women are different from men physiologically as well as psychologically. This differentiation, however, was often ignored in the past. Once recognized, it has led to better prosecution work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 Women are different from men physiologically as well as psychologically. This differentiation, however, was often ignored in the past. Once recognized, it has led to better prosecution work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involving women. Based on this understanding,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Chaoyang District in Beijing has set up all-women prosecutor squads to handle criminal cases involving women. The squads are made up of women prosecutors with at least ten years of experience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Women-to-women contact has inevitably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n All-Women prosecutor Squad In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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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检察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管责任的优化路径
2
作者 牟军 刘晓虹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1-9,共9页
在检察体制改革中,通过持续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员额检察官为重点的权责配置体系等举措,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管责任在实践中得到一定落实,但部分检察官尚未养成的独立办案职业素养,不健全的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及案件... 在检察体制改革中,通过持续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员额检察官为重点的权责配置体系等举措,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管责任在实践中得到一定落实,但部分检察官尚未养成的独立办案职业素养,不健全的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及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形式化的办案团队运行方式等,对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管责任的落实带来困境。业务部门“行政化”管理模式对办案独立性的影响,业务部门负责人管理、监督与办案角色的冲突,办案团队管理缺乏科学理论指引等又成为上述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在坚持“放权”与“监督”两者相统一的原则基础上,科学平衡“独立”与“监督”的管理关系,优化“结果”到“流程”的管理策略,培养“他律”到“我管”团队管理能力,是落实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责任的有效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业务部门负责人 监管责任 独立办案 检察官联席会议 办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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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话语冲突例析及对法律人的启示 被引量:2
3
作者 杨凤仙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13-27,151,共16页
庭审中的话语冲突主要发生在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之间。在刑事庭审中,冲突多发生在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且以“打断”为主要语言表现形式。刑事庭审中“打断”现象较为普遍,实施者通常为审判长、公诉人或辩护人。基于刑事案件的庭审语料... 庭审中的话语冲突主要发生在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之间。在刑事庭审中,冲突多发生在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且以“打断”为主要语言表现形式。刑事庭审中“打断”现象较为普遍,实施者通常为审判长、公诉人或辩护人。基于刑事案件的庭审语料,从会话分析理论出发,以庭审话语冲突中审判长和控方语言为着眼点,考察法官和公诉人的语用情况,结果显示:虽然法官和公诉人身份和职责不同,但二者在法律语言的规范使用上,均存在明显问题,包括语言表达过于口语化、不够精练准确,言语边缘化特征要素和态势语运用失恰,以及流露出个人情绪、情感倾向性和自然人主观性等。法官、公诉人等法律人整体庭审语言面貌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庭审语言策略、语言技巧和法言法语的规范使用等领域语言能力亟需提升。因此,法官、公诉人等法律人应接受相关职业培训,强化法律语言规范化意识,不断提升个人法律语言应用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语言能力 法官语言 公诉人语言 打断与反对 言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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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中少捕侦检合作的逻辑证成
4
作者 多丽华 王延祥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47-54,共8页
审查逮捕环节的少捕,可以在主体理性、信息对称及诉讼风险影响因子等前提假设下,构建侦检之间关于审查逮捕过程的动态博弈模型,从诉讼风险成本及捕后利益等角度,研究目前审查逮捕侦检博弈过程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博弈结果表明,针对大量... 审查逮捕环节的少捕,可以在主体理性、信息对称及诉讼风险影响因子等前提假设下,构建侦检之间关于审查逮捕过程的动态博弈模型,从诉讼风险成本及捕后利益等角度,研究目前审查逮捕侦检博弈过程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博弈结果表明,针对大量“可捕可不捕”案件因检察机关捕后轻刑、免刑、缓刑率考核指标压力较小,且侦检关系修复成本大,加之考虑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的诉讼风险成本及捕后利益需求,经博弈后多以“报捕并批捕”形成纳什均衡。因此,实务层面落实“能不捕的不捕”的“少捕”,可以从理念共识的构建和传导、诉讼风险的降维和共担、成本指标的改进和优化、修复成本的降低和重构等方面进行路径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侦检合作 少捕 动态博弈 纳什均衡 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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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背景下行政检察监督的制度因应
5
作者 梁君瑜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92-115,共24页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是在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尚未实现省级以下统管的大背景下,有限分离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改革机制。此项改革缘起于行政审判的司法地方化之困,经由地方先行的异地交叉管辖与相对集中管辖早期探索后,借助中...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是在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尚未实现省级以下统管的大背景下,有限分离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改革机制。此项改革缘起于行政审判的司法地方化之困,经由地方先行的异地交叉管辖与相对集中管辖早期探索后,借助中央部署、立法授权与司法助推而得以继续深化。在既有跨区域管辖的主要模式中,除自管型普通法院集中管辖模式、选择管辖模式可能出现特例外,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地与集中管辖地均出现分离。因两地检察院之间缺乏有效协作机制,以致行政检察监督面临集中管辖地检察院的办案成本增加与办案压力增大、被告地检察院的办案难度增大、非集中管辖地检察院的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弱化等挑战。有必要以行政检察一体化作为理论指引,以构建两地检察院之间的协作机制、充分运用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的机制作为因应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 司法地方化 行政检察监督 检察一体化 异地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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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运行路径研究
6
作者 王晓伟 沈依一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55-63,共9页
域外检侦关系的构建,存在职能分工、工作协同和机制支持等方面共性问题。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以证据为核心健全刑事指控体系,应在吸取派驻检察室等单向改革的经验基础上,推动实现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 域外检侦关系的构建,存在职能分工、工作协同和机制支持等方面共性问题。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以证据为核心健全刑事指控体系,应在吸取派驻检察室等单向改革的经验基础上,推动实现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的双向良性互动。在具体做法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凝聚共识,着力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平台建设,以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根据业务类型细化业务运行衔接流程指引,加强数字技术支持作用,以破解机制实质化运行的瓶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侦关系 侦查监督 协作配合 良性互动 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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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警关系的再优化及实践展开
7
作者 朱勇 《天津法学》 2025年第1期95-102,共8页
检警关系的实际运行应以实现侦查程序功能为目标作出动态优化调整。新时期检警关系通过在理念、机制和组织关系上的优化调整,实现检警同步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功能性演进。检警关系在发挥传统效用的基础上,应从全程性构建证据体系、全... 检警关系的实际运行应以实现侦查程序功能为目标作出动态优化调整。新时期检警关系通过在理念、机制和组织关系上的优化调整,实现检警同步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功能性演进。检警关系在发挥传统效用的基础上,应从全程性构建证据体系、全域性强化侦查监督、全时性提升办案质效、综合性加强犯罪治理等方面着力推进。可通过检警协同构建证据指控体系、侦查监督程序独立运行、精准控制信息共享边界、立法确认检警关系运行规范等多方面措施综合优化检警关系,以更好实现侦查程序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警关系 侦查程序功能 侦查监督 协作配合 功能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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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背景下合同诈骗罪认定问题研究
8
作者 罗丹 曹俊梅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64-72,共9页
合同诈骗犯罪形式多样化,往往涉及其他犯罪,民事合同欺诈与刑事合同诈骗交织,涉案金额较大,追赃挽损难度大,导致公检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分歧,集中体现在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认识不一致,更改罪名情况较多;证... 合同诈骗犯罪形式多样化,往往涉及其他犯罪,民事合同欺诈与刑事合同诈骗交织,涉案金额较大,追赃挽损难度大,导致公检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分歧,集中体现在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认识不一致,更改罪名情况较多;证据认识有待协同,存疑不捕较为突出;立案标准把握不同,立案监督、以及提前介入数量相对较多。针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分歧,从界定合同诈骗罪适用范围、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欺诈,区别合同诈骗与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等重点方面,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犯罪相关要素;依托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通过公检联席会议明确合同诈骗案件尺度和标准,提前介入会商研判、引导侦查取证、提高证据收集水平,加强立案监督,做好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捕前、诉前“过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诈骗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检警争议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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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检律关系——基于审前阶段的分析
9
作者 钟达玮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5年第1期93-107,共15页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阶段构建良性的检律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功用。借由实证考察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司法实践发现,认罪认罚案件审前阶段的检律关系呈现出检察官单向度主导和值班律师单向度配合的两种异化形态,导致检律关系...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阶段构建良性的检律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功用。借由实证考察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司法实践发现,认罪认罚案件审前阶段的检律关系呈现出检察官单向度主导和值班律师单向度配合的两种异化形态,导致检律关系产生异化形态的核心原因是理念层面的认识含混,根本原因是制度层面的价值冲突,直接原因则是规范层面的“权力—权利”差距。优化认罪认罚案件中审前阶段的检律关系,须贯彻程序公正和控辩平等的理念,首要举措为检察官恰适地发挥主导作用,关键措施为完善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和律师的拒签权,并探索构建以权利保障为基底的证据开示制度作为依托,以期助推认罪认罚案件审前阶段的检律关系取得良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律关系 检察主导 控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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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深化保障社会治理的路径探究——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视角 被引量:3
10
作者 周浩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50-58,共9页
检察机关是社会治理体系的法治保障主体,其功能在于以“服务中心大局”为理念引领,以法律监督职能为立足点,在职能的拓展中探索保障社会治理的路径,从而更好引领社会的法治意识。据此,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视域中,检察机关拓展职能时... 检察机关是社会治理体系的法治保障主体,其功能在于以“服务中心大局”为理念引领,以法律监督职能为立足点,在职能的拓展中探索保障社会治理的路径,从而更好引领社会的法治意识。据此,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视域中,检察机关拓展职能时应当以人民立场为治理导向、法治福利增量为权威彰显、多元主体共建为成效目标,有效探索保障社会治理的路径。结合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内在需求和保障社会治理的目标,检察机关应将保障基层治理为主要实现机制,结合区域差异特色开展检察工作,推动实现城乡调和。在核心内容上,推进溯源治理,全流程、多层次建立起“溯源共治—矛盾检调—监督保障”的溯源治理模式,并可以将“枫桥式检察室”作为手段依托,延伸职能触角,全方位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现代化进程中数字化不可缺席,检察机关还应将数字检察作为保障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以数字思维、数字自信、数字产品同步推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时代“枫桥经验” 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 “枫桥式检察室” 数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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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撤回认罪认罚:比较考察与类型规制 被引量:3
11
作者 郭烁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8,共14页
现有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与撤回的研究大多聚焦于被追诉人面向,鲜有涉及控方撤回。但控方撤回在实践中业已呈现出一定混乱局面,应当予以重视。通过考察比较法可知,美国辩诉交易视阈下原则上允许控方在被告人认罪答辩前撤回诉辩协议,认... 现有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与撤回的研究大多聚焦于被追诉人面向,鲜有涉及控方撤回。但控方撤回在实践中业已呈现出一定混乱局面,应当予以重视。通过考察比较法可知,美国辩诉交易视阈下原则上允许控方在被告人认罪答辩前撤回诉辩协议,认罪答辩后撤回则须基于特殊情形,其体现出的审慎、克制的撤回思路值得借鉴。实体事由上,被追诉人反悔、法院告知调整量刑建议与被追诉人无悔罪表现皆非控方撤回情形,检察机关只能基于新的事实和证据撤回认罪认罚从宽,该新的事实为自然事实,且应厘定为“新的定罪事实”。程序运行上,若控方合法撤回则应给予被追诉人选择权,并贯彻“供述失权”原则;若控方非法撤回应给予其程序性制裁,并坚持特定履行原则;同时协调公诉变更与控方撤回,只允许补充起诉情形下撤回认罪认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行规制,可以将控方撤回认罪认罚限制在合理、适当的范围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控方撤回 辩诉交易 实体事由 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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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正当性视野下的检察官统一调用制度 被引量:3
12
作者 陈征 陈永乐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1-17,共17页
在民主正当化链条理论的视野中,检察官统一调用制度具有鲜明的功能取向,其与“检察一体”原则的关联指向保证检察权的统一有效行使,因此可获得宪法功能与制度层面的正当性。在保证个案关联度的前提下,检察官统一调用并不构成实质上的任... 在民主正当化链条理论的视野中,检察官统一调用制度具有鲜明的功能取向,其与“检察一体”原则的关联指向保证检察权的统一有效行使,因此可获得宪法功能与制度层面的正当性。在保证个案关联度的前提下,检察官统一调用并不构成实质上的任命,被调用检察人员的人事正当化链条保持存续,同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不能否定检察权及其分配的统一性和法定性,检察官由此可以跨院履职。但是,检察官统一调用对调出地与调入地检察机关的工作均可能产生影响,并由此影响两地检察机关与人大常委会的责任链条,因而调用一般需要获得两地检察机关及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同意,避免民主问责的落空。通过遵循一定的调用条件,检察官统一调用将不会影响原有民主正当化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异地用检 检察官统一调用制度 检察一体 民主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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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型治理:检力下沉基层社会的新模式 被引量:1
13
作者 路旸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1-53,共13页
随着国家治理重心的下移,检察机关面临推动法律监督融入基层治理现代化整体格局的新课题。检察机关融入基层治理体系面临认知差异、权力堆叠、规范分散和力量不足等内外部难题。“嵌入型治理”模式明确了检察机关参与基层治理的目标、... 随着国家治理重心的下移,检察机关面临推动法律监督融入基层治理现代化整体格局的新课题。检察机关融入基层治理体系面临认知差异、权力堆叠、规范分散和力量不足等内外部难题。“嵌入型治理”模式明确了检察机关参与基层治理的目标、理念和边界,很好地平衡了情理与法理、民主与权威、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等基层核心矛盾关系,有助于克服这些难题。基于以“违法行为处置”为中心的嵌入型治理模式,推动规则供给、组织完善和技术革新等结构性改革,以及加强环境治理、企业犯罪治理和诉源治理等能动性改革,从而建立检察机关基层治理体系,实现基层治理的法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层治理 检察室 检力下沉 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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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路径选择 被引量:1
14
作者 付俊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1-18,共8页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新就业形态在为劳动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更灵活就业选择的同时,由于法律供给的不足,带来了一系列权益保障难题,亟须创新救济手段予以应对。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推动国家治理...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新就业形态在为劳动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更灵活就业选择的同时,由于法律供给的不足,带来了一系列权益保障难题,亟须创新救济手段予以应对。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在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已开展诸多探索,其对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而言具有正当性、必要性,是弥补立法与现实之间裂隙的有益手段。通过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类型化、优化劳动者权益侵害线索收集机制、平衡检察公益诉讼履职路径选择以及强化持续跟进监督等措施,可以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的履职路径,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就业形态 劳动者权益保障 检察公益诉讼 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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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实质化运行研究 被引量:2
15
作者 曹璐 陈修勇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6-84,共9页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是构建面向审判的检警关系的重要抓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在凝聚检警共识、促进“简案快审”、疑难案件协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实践中,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运行在理念传导、配合衔接、监督...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是构建面向审判的检警关系的重要抓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在凝聚检警共识、促进“简案快审”、疑难案件协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实践中,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运行在理念传导、配合衔接、监督效果、工作保障、信息共享以及数据应用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影响了其实质化运行,限制了新型检警关系建构。为此,应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传导审判要求和标准、凝聚检警办案共识;完善监督范围、考核指标、联席会议等配套机制;丰富工作方式,加强人员保障;不断拓展检警信息共享的范围和深度,强化数字检察模型研发和应用的数据安全保障,优化数字检察改革,促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实质化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 检警关系 实质化运行 数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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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集中管辖制度的理论阐释与实践反思 被引量:1
16
作者 吕泽冰 王艳 《南海法学》 2024年第3期55-66,共12页
与法院不同,检察机关管辖的理论基础并非法定法官原则,而是检察一体原则。法院管辖并不能直接决定检察机关的管辖。检察机关集中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也并非“指定管辖说”和“专门管辖说”,而实为“指令管辖”。检察机关与法院的集中管... 与法院不同,检察机关管辖的理论基础并非法定法官原则,而是检察一体原则。法院管辖并不能直接决定检察机关的管辖。检察机关集中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也并非“指定管辖说”和“专门管辖说”,而实为“指令管辖”。检察机关与法院的集中管辖互有关联,却是并不相同的两个制度,理应分别探讨。由此,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限制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改革不应当过分强调“检察院”的专业化,而应当以保证检察官不具有明显业务短板为前提,再来谈是不是要由部分检察院的检察官专办某些案件的问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更新对自身管辖法理的认识,但集中管辖改革不宜突破三大诉讼法关于管辖的限制规定,而只能在相关条文的解释空间内操作,同时有必要通过技术性手段来对冲改革造成的不利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集中管辖 检察一体原则 法定法官原则 检察官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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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辉区“林长制+检察长”制度的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探索与思考 被引量:3
17
作者 李燕利 韩梅 王永乐 《林业勘查设计》 2024年第4期91-94,共4页
林长制是生态文明目标责任体系的重要制度创新,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之举。分析黑河市爱辉区“林长制+检察长”主要做法,指出爱辉区林长制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林长制是生态文明目标责任体系的重要制度创新,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之举。分析黑河市爱辉区“林长制+检察长”主要做法,指出爱辉区林长制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和坚持依法治林等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林长制 检察长 森林资源保护 爱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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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保障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郝慧利 孟杨 刘玉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82-88,共7页
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保障为切入视角,总结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作用和特点,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保障的现行规定和机制的概况,列举了存在立法缺失、自由选择性与固有刑诉权的救济性之间的冲突需要调和、重罪重... 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保障为切入视角,总结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作用和特点,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保障的现行规定和机制的概况,列举了存在立法缺失、自由选择性与固有刑诉权的救济性之间的冲突需要调和、重罪重刑案件中的自愿性保障面临挑战、较长刑事诉讼中的自愿性有效保障和态度精准定性的兼顾存在困难等问题,并逐个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在立法层面探索建立新型机制、创新案件办理思路、多元化改进重罪重刑案件中自愿认罪认罚保障机制、在较长刑事诉讼过程中及时审查监督等解决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固有刑事诉讼权利 重罪重刑 诉辩交流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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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路径探析 被引量:1
19
作者 陈媛媛 《长江技术经济》 2024年第1期35-39,共5页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是我国发挥公益诉讼监督作用探索治理河湖生态问题的创新制度。近年来,河长办与检察机关的能动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践中也面临着检察监督线索移送不畅、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执行力不足、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力...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是我国发挥公益诉讼监督作用探索治理河湖生态问题的创新制度。近年来,河长办与检察机关的能动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践中也面临着检察监督线索移送不畅、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执行力不足、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信息共享不对称等问题,为确保“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有效发挥保障流域善治的作用,应当拓宽线索移送渠道、完善调查取证协作机制、健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以期完善“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加快改善河湖生态环境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河湖长制 河湖检察长 协作机制 检察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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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后职务犯罪监察证据配套适用规则研究
20
作者 王译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5期101-112,共12页
2018年《监察法》第33条概括性地规定了监察证据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依据,但并未严格区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这两类情形。囿于“法法衔接”存在程序性质差异,监察证据移送起诉后的转换规则不同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证据转换。为避免诉... 2018年《监察法》第33条概括性地规定了监察证据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依据,但并未严格区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这两类情形。囿于“法法衔接”存在程序性质差异,监察证据移送起诉后的转换规则不同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证据转换。为避免诉讼回转,监察证据仍应合乎实质性审查的基本要求,其与侦查、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的取证标准应保持一致。监察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可借鉴大陆法系的检察官客观义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证据的实质审查应从取证规范、证据资格和证据排除等方面形成必要的司法规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职务犯罪监察证据应通过监察内部的案件审理监督实现证据筛查效果。围绕非法证据排除、意见证据、传闻证据和补强证据等传统规则,未来立法应建构监察证据转换刑事证据的实质性审查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证据 刑事诉讼 证据规则 实质审查 检察官客观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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