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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数据保护义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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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更新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50-164,共15页
目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数据保护义务不仅在立法上尚未明确,而且其对平台内的数据是否具有保护义务(包括违法使用行为发生时是否有制止义务)也没有专门和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平台经营者不仅对平台内活动和数据具有控制力,而且... 目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数据保护义务不仅在立法上尚未明确,而且其对平台内的数据是否具有保护义务(包括违法使用行为发生时是否有制止义务)也没有专门和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平台经营者不仅对平台内活动和数据具有控制力,而且在缔约过程中占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并从中获利,所以由其承担数据保护义务更具现实性和合理性。立法者应该从两个面向确定平台经营者数据保护义务的内容:一是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数据的保护义务,二是制止平台内违法使用行为的义务。在此基础上,明确平台经营者为履行义务可采取的措施以及未尽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构建起“义务—责任”框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 数据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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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治理:刑法应对数字技术风险的基本模式 被引量:5
2
作者 储陈城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5-77,共13页
数字技术从传统互联网发展到今天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司法总是呈现出激进与保守的对立、转换。预防技术风险与防止技术萎缩的立场相互博弈。出于保护新兴技术创新的考虑,刑法不宜对数字技术风险过早地作出反应。当前... 数字技术从传统互联网发展到今天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司法总是呈现出激进与保守的对立、转换。预防技术风险与防止技术萎缩的立场相互博弈。出于保护新兴技术创新的考虑,刑法不宜对数字技术风险过早地作出反应。当前刑法理论界基于防控风险而主张的积极直接介入观,对刑事立法、司法存在误导,会引发连锁的负面反应。但是,出于对法益的保护,刑法亦不能对数字技术风险置若罔闻。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改造行政犯的间接治理模式,应成为数字时代技术风险应对的主要路径。从原先理论界倡导的积极直接治理模式,转向“国家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新型间接治理模式。发挥数字平台“看门人”的作用,构建以“看门人义务”为核心的数字平台治理体系,形成“平台+前置法+刑法”这一阶层性、渐进式的数字技术风险应对基本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技术 间接治理 数字平台 看门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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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中法官的道德义务 被引量:1
3
作者 谢小瑶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1-74,156,157,共16页
依据法律做出裁判一直是对法官角色道德义务的经典概括。但是,此概括忽视了法官裁判适用的规范除法律外,还涵盖其他规则的情形。社会角色道德义务的“簇”规范存在形态透射出法官角色并非只是由强制性适用法律这一单一道德义务构成。实... 依据法律做出裁判一直是对法官角色道德义务的经典概括。但是,此概括忽视了法官裁判适用的规范除法律外,还涵盖其他规则的情形。社会角色道德义务的“簇”规范存在形态透射出法官角色并非只是由强制性适用法律这一单一道德义务构成。实际上,在裁判中,法官角色的道德义务是复合型的,即适用法律、提升法律和保护法律。在此过程中,法官角色的整全功能是其本质,它与遵从法律相契合,并不会导致“角色逃逸”的难题。与复合型道德义务相对应,法官角色的义务伦理表现出多元特征。通过法官的多元义务伦理约束与规范裁判,使蕴含在法律中的共同善内容得以不断充实和发展,并助推了德性政治的型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裁判 法官角色 社会角色 复合型道德义务 多元义务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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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权力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建构 被引量:2
4
作者 杨清望 王海英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7-131,共15页
在数字时代,数字平台凭借技术优势获得了对用户的支配性地位,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力,即平台权力。平台权力作为一种新型权力,改变了传统的权力获取方式、结构模式和行使手段等,打破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现代法律制度设计。因此,依法有效规制... 在数字时代,数字平台凭借技术优势获得了对用户的支配性地位,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力,即平台权力。平台权力作为一种新型权力,改变了传统的权力获取方式、结构模式和行使手段等,打破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现代法律制度设计。因此,依法有效规制数字平台权力,必须立基于新的权力结构,遵循权力监督的基本原理,完善平台权力治理体系。就优化治理格局而言,需要形成“公民权利—私权力—公权力”的三元权力结构,并由此构建三方互动制约的综合治理模式。就完善治理理念而言,应依据不同类型基本权利的价值位阶,确定平台权力的义务范围、对公民基本权利设置不同的保护方式、坚持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有限适用。就完善治理途径而言,需要完善对算法的内外部双重监管制度、限制平台的自我赋权、设定平台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公法义务,实现对平台自我监管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权力 权力结构理论 基本权利 数字正当程序 公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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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平台审核义务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5
5
作者 曹险峰 王堃宇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3期111-121,共11页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义务。将审核义务视为私法上的注意义务,归入安全保障义务、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是实践的普遍做法。但是,生成于平台权力的审核义务,逐渐具备了公法规制内涵、事前规制特质...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义务。将审核义务视为私法上的注意义务,归入安全保障义务、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是实践的普遍做法。但是,生成于平台权力的审核义务,逐渐具备了公法规制内涵、事前规制特质以及主动规制属性,已不能为传统私法中的注意义务所覆盖。为规制平台风险、约束平台权力,有必要在理论与实践中赋予审核义务独立地位。出于对立法逻辑、比例原则的遵循和比较法经验的借鉴,应当类型化展开电商平台的审核义务。在纵向上,以平台规模为标准,呈现“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审核义务递弱的阶梯式构造;在横向上,以平台经营领域是否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为标准,形成“普通平台—重点平台”审核义务趋严的差异化构造。赋予审核义务独立地位并类型化展开,实现了对电商平台的全面性和精细化规制,有利于电商平台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审核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避风港规则 红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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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价波动抑制还是促进企业绿色创新?——来自中国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证据 被引量:4
6
作者 李长胜 刘少慧 +1 位作者 莫建雷 张艳秋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6-76,共11页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现货交易和履约驱动交易的典型特征,现货碳配额交易价格波动起着价格发现和风险释放双重功能,价格信号会增加控排企业的研发投入、促进绿色创新,风险信号则会增加绿色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绿色创新。在...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现货交易和履约驱动交易的典型特征,现货碳配额交易价格波动起着价格发现和风险释放双重功能,价格信号会增加控排企业的研发投入、促进绿色创新,风险信号则会增加绿色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绿色创新。在这两种机制共同作用下,碳价波动究竟对控排企业绿色创新产生促进还是抑制作用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议题。该研究以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控排企业为研究对象,构建门槛效应模型和负二项回归模型研究碳价波动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效应和微观机制。研究发现:①试点地区碳价波动对控排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存在显著的单一门槛效应,碳价波动的门槛值为1.49。②碳价波动低于门槛值时,对企业绿色创新起促进作用,这一结论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当碳价波动水平超过门槛值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明显减弱,但对控排企业绿色创新是否产生抑制作用仍有待后续研究进一步验证。③机制分析发现,在低于门槛值时,碳价波动以价格发现功能为主,通过形成碳配额市场价格信号,丰富融资渠道,促进控排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进而提升企业绿色创新水平。④碳价波动的绿色创新效应因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心机制设计的不同而呈现出显著的异质性,在以工业企业为主导的试点地区,对控排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强。基于以上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①加快推进碳期货市场建设,完善碳市场稳定机制。②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丰富企业绿色创新融资渠道。③完善碳配额分配制度,加快建设碳市场价格直接形成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权交易 碳价波动 控排企业 绿色创新 价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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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新解——以特殊审查义务为中心 被引量:3
7
作者 马一德 赵迪雅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23,共21页
我国司法实践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讨论缺乏体系定位与层次分析。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体系并非单一结构,而是由被动审查义务、特殊审查义务组成。是否突破现有体系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规定更高的注意义务,需回归该体... 我国司法实践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讨论缺乏体系定位与层次分析。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体系并非单一结构,而是由被动审查义务、特殊审查义务组成。是否突破现有体系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规定更高的注意义务,需回归该体系逐一分析。算法推荐的伪中立性,无法适用被动审查义务,而全面审查义务又与三方主体的权利保护冲突。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承担特殊审查义务的理由不在于,算法推荐技术与信息管理能力存在正相关的假设,而在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转型,且特殊审查义务的风险防控内涵与算法推荐诱发的侵权风险相契合。在个案中,需结合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规模、被推荐作品属性、推荐行为应用场景,考量其特殊审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荐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特殊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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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上自认事实“证据化”之省思 被引量:2
8
作者 李喜莲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89-200,共12页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赋予民事诉讼上的自认以“无需举证证明”的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自认事实常因接受法官的调查和心证评价而呈现“证据化”特征。造成这一问题的表层原因是受司法实践靶向整治虚假自认策略的影响;深层原因则是民事...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赋予民事诉讼上的自认以“无需举证证明”的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自认事实常因接受法官的调查和心证评价而呈现“证据化”特征。造成这一问题的表层原因是受司法实践靶向整治虚假自认策略的影响;深层原因则是民事诉讼自认的性质不明,且自认适用的对象、场域与自认制度的功能定位不相契合。自认事实“证据化”会消解自认的约束力,既不能达到发现客观真实之目的,又于遏制虚假诉讼无助益。欲祛除自认事实“证据化”现象,需肯认民事诉讼上的自认乃当事人在诉讼中合意处分要件事实的诉讼行为,其目的在于就诉讼资料形成无争执的状态;在法解释论上应以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自认制度为镜鉴,区分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自认,限定自认适用的对象和场域;完善当事人真实完整陈述义务,强化诉讼法律责任,以发挥自认的约束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自认 证据化 虚假自认 真实陈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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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标准化流程的医患沟通管理模式探索 被引量:3
9
作者 虞凯 田侃 喻小勇 《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25年第2期57-61,共5页
医疗机构基于医疗文书的医患沟通管理模式存在重形式而轻实质的缺陷,忽视了对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流程管控。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 医疗机构基于医疗文书的医患沟通管理模式存在重形式而轻实质的缺陷,忽视了对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流程管控。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梳理医患沟通标准化流程,将之划分为沟通主体、沟通内容、患方决策三个模块。据此,医疗机构可以从设置工作部门、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制订管理制度等方面建立医患沟通管理机制,并按照沟通主体、时间节点、沟通内容、沟通记录以及第三方见证等路径加强医患沟通管理,以充分保障患方知情同意权,降低医疗纠纷发生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患沟通 标准化流程 医疗纠纷 医疗告知义务 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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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过滤认定为“必要措施”的解释论反思与矫正 被引量:2
10
作者 焦和平 梁龙坤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6-93,共18页
“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版权治理的重要制度。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均有观点认为,该规则中的“必要措施”包含版权过滤这一防范侵权措施,由此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过滤义务有进一步法定化解释的趋势。但在解释论视角下,法律适用... “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版权治理的重要制度。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均有观点认为,该规则中的“必要措施”包含版权过滤这一防范侵权措施,由此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过滤义务有进一步法定化解释的趋势。但在解释论视角下,法律适用中将“必要措施”解释为包含版权过滤,存在超越“必要措施”涵摄范围、改变法律条文体系定位、特殊规则普遍适用和架空“反通知”规范的意义等问题。合理解释“必要措施”,应从遵循体系解释规则、维护立法的体系设定、防范衍生普遍义务和受到“反通知”规则的限制四个方面把握。依循这一解释进路,应反思和调整“必要措施”的法律解释路径,以防范法律解释的合理空间异化为径行创设义务的造法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滤义务 必要措施 “通知—删除”规则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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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责任”解构——以比例连带责任为中心 被引量:3
11
作者 倪楠 丁元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8-152,共15页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情形,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以及按份责任囿于违反自己责任、故意与过失...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情形,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以及按份责任囿于违反自己责任、故意与过失侵权无法比较,无法解释“相应责任”形态。此种侵权情形符合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相应责任”应是比例连带责任。在内部责任追偿与分摊上,当责任主体仅为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两个责任主体时,双方在原因力重合部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不重合部分分别承担按份责任。存在多个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责任主体时,数个责任主体在原因力重合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不重合部分由造成全部损害的平台内经营者单独承担。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就超出其本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可向其他责任主体按比例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 比例连带责任 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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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权的国家义务及其展开 被引量:1
12
作者 张敏 《宁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05-116,共12页
无障碍权法律体系构建的基础是国家在宪法上负有的人权保障义务。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和无障碍理念的变迁,应明确界定“无障碍权”的概念,并在“权利—义务”分析框架下构建其权利保障模式。基于权利属性的理论分析与宪法文本的规范分析... 无障碍权法律体系构建的基础是国家在宪法上负有的人权保障义务。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和无障碍理念的变迁,应明确界定“无障碍权”的概念,并在“权利—义务”分析框架下构建其权利保障模式。基于权利属性的理论分析与宪法文本的规范分析,可证成无障碍权的国家义务,其目标为实现实质平等,其内容体现为尊重、促进和实现义务。国家尊重义务包括平等对待身心障碍者、恪守权力边界;国家保护义务包括保护身心障碍者免于侵害、提供法律救济、构建预防侵害制度;国家实现义务包括国家履行必要的财政支持、良善立法供给等国家促进义务,以及提供物质帮助、参与机会和法律援助等国家提供义务。无障碍权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国家义务的履行程度,国家权力机关应积极履职,克服无障碍权实现的观念、制度和物质三重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障碍权 国家义务 人的尊严 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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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注意义务的规范来源 被引量:1
13
作者 刘承韪 马瑞聪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52-163,共12页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治理要求下,对使用者行为的法律监管不可或缺。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具体应用场景与使用者身份的多样性差异,使用者的注意义务类型与内容应当作区分设计。原则上,使用者享有使用自由,但不排除其因合同性质而承...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治理要求下,对使用者行为的法律监管不可或缺。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具体应用场景与使用者身份的多样性差异,使用者的注意义务类型与内容应当作区分设计。原则上,使用者享有使用自由,但不排除其因合同性质而承担亲自履行义务,或因制造禁止型使用风险而被禁止使用的可能。使用者通常承担基于交往安全义务产生的内容标识义务与结果审查义务。但在商业服务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使用者还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以及解释说明义务,以满足消费者与个人信息主体的特别保护需求。对于可能引发高度使用风险的专业使用者,还应当承担风险管理与预防、输入数据质量控制、系统更新与维护等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深度伪造 使用者义务 注意义务 DeepS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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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冻结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1
14
作者 吴羽 姚浩亮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1-129,共9页
电子数据冻结具有适用率整体偏低、适用情形多元、冻结方法多样等特点。从立法和实践上看,电子数据冻结存在适用范围规定不明确、决定程序行政化问题、冻结及其方法之间关系混淆、冻结成本分担规定阙如、权利保障规定缺失、法律责任规... 电子数据冻结具有适用率整体偏低、适用情形多元、冻结方法多样等特点。从立法和实践上看,电子数据冻结存在适用范围规定不明确、决定程序行政化问题、冻结及其方法之间关系混淆、冻结成本分担规定阙如、权利保障规定缺失、法律责任规定不健全等问题。从法律性质上看,电子数据冻结应属于保全性侦查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立足于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目标以及电子数据冻结的法律性质,电子数据冻结应在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的框架下规范其适用规则,具体包括明确电子数据冻结的适用范围、优化电子数据冻结的决定及执行程序、厘定电子数据冻结及其方法的关系、建立电子数据冻结费用承担机制、健全电子数据冻结中的权利保障机制以及构建电子数据冻结中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数据冻结 强制性侦查措施 冻结成本 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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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中“职责义务”的构造与识别 被引量:2
15
作者 贾健 荣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2期117-128,共12页
职责义务是认定玩忽职守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对职责义务的识别存在具体内涵不清、责任中心不明、归责过程混乱等问题。职责义务的识别应当充分考虑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的价值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从明确性原则的形式侧面和事务相关性的... 职责义务是认定玩忽职守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对职责义务的识别存在具体内涵不清、责任中心不明、归责过程混乱等问题。职责义务的识别应当充分考虑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的价值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从明确性原则的形式侧面和事务相关性的实质侧面分析职责义务的基本构造。玩忽职守罪中职责义务的识别,既不能单纯依赖职务身份的形式标签,也不能仅以损害后果作出被动回应,而应立足职责义务的基本构造,通过明确职责标准、履职要求、效力层级、冲突解决规则的方式,避免抽象推定和主观裁量,同时细化对核心事务、流程性事务和延伸事务的责任划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玩忽职守罪 职责义务 明确性原则 事务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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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背景下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变迁与规则调整 被引量:1
16
作者 张力毅 《金融监管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6-34,共19页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保险合同双方对于保险标的风险和合同内容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此原则之下,保险合同双方都需履行特定的义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信息提供与危险控制义务,以及保险人关于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明...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保险合同双方对于保险标的风险和合同内容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此原则之下,保险合同双方都需履行特定的义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信息提供与危险控制义务,以及保险人关于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明与保险金及时给付义务。由本文的研究可知,随着保险科技的广泛应用,保险人有越来越多的途径可以了解与直接控制风险,其对于说明义务与理赔义务的履行方式也随之有了显著的变化,因此在新技术背景下,为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人的约束。就具体规则设计而言,结合《保险法》第五次修改的背景,有必要通过部分保险合同法规则和监管规则的微调,适当减轻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信息提供义务,并合理确立保险人的危险控制与咨询提供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科技 最大诚信原则 信息不对称 告知义务 保险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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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义务的动态体系论 被引量:2
17
作者 王磊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71-185,共15页
针对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既有方案在医师标准与病患标准之间游离不定,两者均是在预设医疗告知义务的某一价值立场后再实施法律评价的概念“推演”,难以调和医患利益冲突。为了消解医疗告知义务的解释难题,应该抛弃概念推演思维,站在功... 针对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既有方案在医师标准与病患标准之间游离不定,两者均是在预设医疗告知义务的某一价值立场后再实施法律评价的概念“推演”,难以调和医患利益冲突。为了消解医疗告知义务的解释难题,应该抛弃概念推演思维,站在功能性立场采取动态体系论的评价思路,根据个案情况浮动调整告知范围,从而避免医患利益孰高孰低的二律背反。法是多种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当法律规则无法对现实社会发挥调整效益时,就需要回溯其背后的规范原理,医疗告知义务之下存在诊疗风险、诊疗紧迫性、病患对诊疗信息的知悉度、诊疗有效性四大规范要素,该等规范要素相互协动的结果映射出医疗告知的具体样态。其中,诊疗风险具有基础性的评价地位,是各规范要素发挥协动作用的支撑点,其他三个规范要素发挥辅助性的评价作用,根据诊疗风险确定医疗告知标准后进行再调节。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在各个规范要素的协作与冲突之间得以形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告知义务 病患自决权 医师标准 病患标准 诊疗风险 动态体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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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的守正与创新——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二元视角分析 被引量:4
18
作者 孔祥俊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6-52,共17页
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是以“避风港”为标志,由通知删除、间接侵权、网络服务被动中立以及过错归责的“具体知情”“红旗标准”等构成的独特规则体系。环环相扣的具体规则和判断标准构造了各方利益折中妥协的公约数,承载了独有的网络著作... 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是以“避风港”为标志,由通知删除、间接侵权、网络服务被动中立以及过错归责的“具体知情”“红旗标准”等构成的独特规则体系。环环相扣的具体规则和判断标准构造了各方利益折中妥协的公约数,承载了独有的网络著作权利益格局,最终实现著作权有限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适当免责以及社会公众信息获取自由的利益平衡。随着巨型互联网平台的勃兴、算法和过滤等技术的发达以及AI生成等新型网络平台的出现,国内外均有废改“避风港”规则的理论讨论和实践变化,但总体上均未动摇现有的立法框架和利益格局。司法裁判要遵循立法与司法的边界,强化利益平衡思维,不宜以拥抱创新和加强保护为名,进行僭越司法权的恣意创新。凡属于体现法律界限并分配责任和风险的刚性侵权规则,都不是基于技术能力而酌情裁量的事项,不能通过采用“概括知情”、强化实施过滤和主动治理义务等方式,轻率改变法定的侵权治理范式和政策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避风港制度 间接侵权责任 事先审查过滤义务 网络著作权治理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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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促进社会治理与维护业主自治——以物业安保义务为切入点
19
作者 孟勤国 王浩霖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35-53,共19页
关于物业安保义务的性质,学理与实务存在深刻分歧。学理通说认为其是公共安保义务,实务大多认定其是物业合同义务。不同定性直接决定小区场所的管理权属,公共安保意味着物业是小区的管理人,合同义务则承认物业只是小区的服务人。物业服... 关于物业安保义务的性质,学理与实务存在深刻分歧。学理通说认为其是公共安保义务,实务大多认定其是物业合同义务。不同定性直接决定小区场所的管理权属,公共安保意味着物业是小区的管理人,合同义务则承认物业只是小区的服务人。物业服务源于物业服务合同,其主体为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作用的对象为业主共有的小区场所;而公共安保源于公共秩序,其主体为不特定公众和管理者,其作用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可出入的公共场所。无论物业服务合同有无规定,物业服务人均负有避免业主和经许可入内的非业主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义务,该义务属于物业服务关系中的附随义务。物业安保义务的内容包括警示义务、阻止义务、救助义务,三种义务需在个案场景下具体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小区物业 物业安保义务 物业服务义务 公共安保义务 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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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的治理困境与规制改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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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旭莉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03-114,共12页
人脸识别技术具有人脸信息收集渠道隐蔽且多样、技术安全漏洞、人脸信息的唯一性与不可逆性等技术风险。人脸识别技术治理的法律困境包括知情—同意原则被虚化,人脸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存在争议,技术滥用侵害个人权益,主体维权意识薄弱... 人脸识别技术具有人脸信息收集渠道隐蔽且多样、技术安全漏洞、人脸信息的唯一性与不可逆性等技术风险。人脸识别技术治理的法律困境包括知情—同意原则被虚化,人脸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存在争议,技术滥用侵害个人权益,主体维权意识薄弱、侵权救济困难等问题。人脸识别保护的权利跨越公法权利与私权领域,对其治理应当打破部门法的界限,寻求人脸识别技术的开发、利用与主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优化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应秉持“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强化人脸信息控制者的信义义务,落实比例原则,坚持最小限度的适用,引入监管沙盒,改进维权模式,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人脸识别治理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识别 私密信息 基本权利 隐私权 信义义务 比例原则 监管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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