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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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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长领 魏子凯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4-111,共8页
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皆可归结为权利义务问题,权利义务是探究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重要视角。从权利义务的视角看,既反对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恶法亦法的观点,也反对自然法学派把法律与道德统一于天然的、普遍适用且永恒不变的... 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皆可归结为权利义务问题,权利义务是探究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重要视角。从权利义务的视角看,既反对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恶法亦法的观点,也反对自然法学派把法律与道德统一于天然的、普遍适用且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的观点;既不认同道德义务论者“为义务而义务”的观点,也不认同功利主义者把法律与道德建立在苦乐的计算上。实际上,法律与道德都应该建立在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础上。既要看到法律权利义务和道德权利义务在社会基础、价值诉求方面的一致性,以及实践上的互补性;又要看到法律权利义务与道德权利义务在表现形式、实施手段、调节范围方面的区别,还应该强调,不同的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关系不一样;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对应,而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之间具有不对应性。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良好的法律和道德都应建立在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结合点之一就是共同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义务,促成良好社会秩序和人民美好生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 义务 法律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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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归责中的支配、能力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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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璇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29-47,共19页
“支配为主、义务为辅”的混合归责模式,以类型化方法初步实现了对归责现象多样性的学理总结,但也存在着致命缺陷:一方面受到存在论思维的束缚,始终未能摆脱现象化、碎片化的弊端,未能揭示出推动归责理论发展变化的底层逻辑;另一方面也... “支配为主、义务为辅”的混合归责模式,以类型化方法初步实现了对归责现象多样性的学理总结,但也存在着致命缺陷:一方面受到存在论思维的束缚,始终未能摆脱现象化、碎片化的弊端,未能揭示出推动归责理论发展变化的底层逻辑;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对熟悉事物过分依赖、以有限去量度无限的倾向。归责体系的建构应当以义务为其基础。结果归责的深层根据不在于支配事实本身,而在于特定社会条件下法律基于价值选择发出的规范期待。在功能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律对社会子系统治理策略的调整,亟需根据义务要素将必要的风险与受禁止的风险区分开来。规范意义上的避免能力,往往受制于法所期待的谨慎态度,涉及对注意力资源进行分配的问题。在认知能力普遍提升的现代社会,更应强化义务维度的归责限定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归责 支配 避免能力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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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层利用中权利冲突的协调
3
作者 于凤瑞 《中国土地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5-43,共9页
研究目的:基于土地分层利用中并存物权关系的特殊性,确定权利冲突协调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民法典》第346条“不得损害”确立宗地上并存物权优先次序,蕴含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动态配合,形成立体相... 研究目的:基于土地分层利用中并存物权关系的特殊性,确定权利冲突协调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民法典》第346条“不得损害”确立宗地上并存物权优先次序,蕴含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动态配合,形成立体相邻侵害二元救济模式。(2)在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阶段与行使阶段,妨害形态及法律后果各有特殊问题。在设立阶段,并存物权客体范围重叠部分,不得分层设权;若并存物权客体范围未重叠,但分层设权有妨害既有物权之虞,“不得损害”仅意味着禁止损害发生,而非设立行为不被法秩序允许或需经在先物权人同意。在行使阶段,消极妨害与无形积极妨害需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有形积极妨害以侵入结果为标准,但基于地下空间开发的不特定性,仍需考量特别要件,即规划许可前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3)相邻妨害的认定,应充分考量并存物权客体之间的紧密关系,在既有物权人欠缺自有利益、与并存物权人达成合意、承担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等情形,构成主张妨害的限制事由。研究结论:土地分层利用打破传统土地空间在纵向上产权的唯一性与功能单一性,权利冲突之协调需兼及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顺位规则,以实现土地公有制条件下权利冲突所涉多元利益的权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立体化利用 空间物权 相邻妨害 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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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其纾解
4
作者 邓社民 丁稳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97-108,共12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数据驱动实现了内容创作的范式跃升,但该技术在运作的过程中使用了众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大量侵权争议。而现行著作权法规范供给滞后、解释论进路受阻,导致责任认定标准模糊、规制路径不明,形成事实上的...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数据驱动实现了内容创作的范式跃升,但该技术在运作的过程中使用了众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大量侵权争议。而现行著作权法规范供给滞后、解释论进路受阻,导致责任认定标准模糊、规制路径不明,形成事实上的制度真空。为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有序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著作权人权益,须尽快厘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合法边界,并借助制度工具有效规避和化解潜在的侵权风险。内容生成前端本质为非作品性使用,不落入著作权法规制范围;内容输出后端则因内容的显化输出而具有表达性,存在客观侵权风险,应被重点规制。同时,该侵权风险本质为技术内生性风险,从立法论进路出发调试现行权利限制制度实为“治标不治本”,必须秉持“以技治技”理念,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设定系列注意义务,才能从根源纾解侵权风险。此外,著作权纠纷源于技术对既有利益分配逻辑的解构,可通过建立高质量训练数据供给池和作品使用收益分享机制以缓和利益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侵权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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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刑事责任修复性易科制度的协同执行
5
作者 唐绍均 项如意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6-95,F0003,共11页
环境刑事责任的修复性易科不论是宣告于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均需人民法院与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协助执行人予以协同处理方能得以有效执行。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环境刑事责任修复性易科制度的... 环境刑事责任的修复性易科不论是宣告于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均需人民法院与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协助执行人予以协同处理方能得以有效执行。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环境刑事责任修复性易科制度的协同执行尚面临既有执行模式难以回应裁判执行的专业化与公正性需求、协助执行义务的主体配置过于笼统与履行保障过于粗疏、执行完毕条件不适配导致执行偏离、终结执行情形不适配导致执行梗阻等实施问题;从理论依据看,协同治理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行刑社会化理念可分别从功能定位、目标指向、价值追求等维度为环境刑事责任修复性易科制度的协同执行提供理论支撑。“执行+N”模式的普适性建构、协助执行义务的规范化构造、执行结案方式的专门性设计不仅有助于满足环境刑事责任修复性易科制度协同执行的实践需求,还有助于促进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环境刑事司法中的全面贯彻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修复性易科 外部协同 协助执行义务 执行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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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明
6
作者 王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78-189,共12页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得到支持的比例明显偏低,症结在于法院为被告设定了过重的证明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旨在对抗过错要件的成立,其中“不知道产品侵权”是被告对过错的否认,“产品有合法来源”则是被告为否认所附的理由。合...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得到支持的比例明显偏低,症结在于法院为被告设定了过重的证明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旨在对抗过错要件的成立,其中“不知道产品侵权”是被告对过错的否认,“产品有合法来源”则是被告为否认所附的理由。合法来源抗辩并非实体法中的独立抗辩事由,也不是程序法中的抗辩,被告毋庸承担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实为履行民事诉讼法上的事案解明义务,其履行前提是原告的主张已趋具体化,履行形式是合理说明“不知道产品侵权”并举证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履行的后果是遭受事实层面的不利认定。伴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持续向好,合法来源抗辩亟需回归过错证明的本旨,为市场主体提供最佳的证据法激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 合法来源抗辩 过错 证明责任 事案解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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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义务的司法认定与责任承担
7
作者 毕颖 王玉瑾琇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48-54,共7页
医疗告知义务是平衡医患利益、实现知情同意核心价值的关键制度,其司法认定与责任配置不仅关乎患者自主权与人格尊严的维护,也直接影响医患信任与医疗秩序的稳定。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为基础,系统揭示当... 医疗告知义务是平衡医患利益、实现知情同意核心价值的关键制度,其司法认定与责任配置不仅关乎患者自主权与人格尊严的维护,也直接影响医患信任与医疗秩序的稳定。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为基础,系统揭示当前医疗告知义务在立法概括性与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深入剖析司法实践中告知义务的边界与责任认定困境,提出应以患者知情同意权保障为中心,厘清认定标准与履行边界、构建梯度化的损害赔偿规则、明晰豁免情形的规范要件,为医疗告知义务的系统性完善提供理论支撑与路径参考,助力我国医事法治向更具操作性、更具人文关怀的方向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告知义务 患者知情同意权 侵权责任 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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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系性展开
8
作者 朱晓娟 马铭茁 《经贸法律评论》 2026年第1期1-18,共18页
社区电商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多多买菜”“美团优选”为代表的社区电商在快速扩张的同时,暴露出商品质量参差、配送安全缺失、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根源在于社区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成效不彰。应肯认《电子商务法》第38条... 社区电商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多多买菜”“美团优选”为代表的社区电商在快速扩张的同时,暴露出商品质量参差、配送安全缺失、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根源在于社区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成效不彰。应肯认《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的核心地位。以“危险控制理论”为基础,社区电商的运行模式决定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标准更加严格。社区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可以围绕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阶段展开分析;对于无法完全归入这三个阶段的剩余内容,应充分发挥法官判断解释作用以完善义务谱系。在具体适用中,应以“守门人理论”和侵权法一般原理为支撑,合理界定安全保障义务限度与构建梯度责任配置模式,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利益衡量。未来更为理想的安排是由监管部门制定针对性监管规则,助力社区电商健康有序发展与数字经济繁荣协同共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社区电商 电商平台 安全保障义务 危险控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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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及防灾救灾功效的电力系统因灾运行碳排增加及责任分担
9
作者 章坚民 赵晓煦 +3 位作者 薛禹胜 薛峰 常康 徐益珑 《电力系统自动化》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26-35,共10页
发电厂和电网因自然灾害受损或功能失效导致电力系统运行中产生额外增加的碳排放,被定义为电力系统因灾运行碳排增加量(CEI-OD)。忽视频发自然灾害的CEI-OD累积效应将高估新型电力系统的减碳效果,影响全球的减碳进程。因此,如何计算CEI... 发电厂和电网因自然灾害受损或功能失效导致电力系统运行中产生额外增加的碳排放,被定义为电力系统因灾运行碳排增加量(CEI-OD)。忽视频发自然灾害的CEI-OD累积效应将高估新型电力系统的减碳效果,影响全球的减碳进程。因此,如何计算CEI-OD并确定其责任分担,成为一个重要课题。首先,提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等效碳排因子(CEEF),基于CEEF计算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改变时的CEI-OD。其次,以防灾设计灾害强度和相应的最大允许抢修时间两个指标构建防灾救灾措施功效模型。同时,提出元件的防灾过失和抢修过失判据,并据此提出将CEI-OD分解为过失追究和无过失分摊的理论和计算方法。然后,针对无过失分摊部分的共同分摊,提出了一种改进的Aumann-Shapely法,较好地解决了高碳发电强制替代因灾受阻的低碳发电所导致的碳排放增量分摊不公问题。最后,通过相关案例验证了所提方法的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电力系统 自然灾害 碳排放 等效碳排放因子(CEEF) 防灾救灾 责任分担 改进的Aumann-Shapely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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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温控目标能否“借道”国际人权条约实现
10
作者 孔令杰 吴翊文 《人权法学》 2026年第1期84-110,共27页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未规定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国际人权条约则包含诉讼、咨询及来文申诉等法律程序和机制。针对各国减排行动与《巴黎协定》 1.5℃/2℃温控目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国际和国内司法机构在相关气候诉讼...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未规定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国际人权条约则包含诉讼、咨询及来文申诉等法律程序和机制。针对各国减排行动与《巴黎协定》 1.5℃/2℃温控目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国际和国内司法机构在相关气候诉讼中将温控目标解读为人权条约项下减排义务的履行标准,或据之为国家制定减排份额,或要求国家完善国内减排框架,其本质在于借助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实质义务和程序机制实现《巴黎协定》温控目标。该做法忽视了温控目标与人权条约宗旨并不完全匹配,国际人权法律框架不适合处理减排等集体行动问题,可能进一步加剧气候变化国际治理体系碎片化乃至失效,造成完全用科学取代法律和政策的实际结果,无法达到督促各国切实采取减排措施的目的。人权条约可以为国家采取减排行动提供补充性法律依据,但其无法替代气候变化条约体系在推动集体减排上发挥的核心作用。随着美国曾单方面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在该条约体系下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识,促进各国依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采取更具雄心的减缓、适应与支持措施,才是全球气候治理的当务之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巴黎协定》 温控目标 国际人权条约 国家减排义务 气候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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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医学语料库:数据风险、合规义务及应对方案
11
作者 王蕾 刘苗 +3 位作者 王茜 赵琬清 胡佳慧 方安 《医学信息学杂志》 2026年第1期9-15,共7页
目的/意义探讨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医学语料库的合规义务及风险应对方案,进一步推动该领域语料库合规建设。方法/过程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语料库数据生命周期,按阶段梳理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并针对隐私泄露、训练数据偏倚、知识产权风... 目的/意义探讨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医学语料库的合规义务及风险应对方案,进一步推动该领域语料库合规建设。方法/过程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语料库数据生命周期,按阶段梳理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并针对隐私泄露、训练数据偏倚、知识产权风险提出应对方案。结果/结论应以合法性为基准,遵守目的限制与最小必要性原则、数据主体权利保障原则、数据安全与风险防控原则,采用自动化辅助手段,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医学语料库构建与管理面临的各类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医学语料库 数据合规 合规义务 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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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义务的法理澄清与路径优化
12
作者 刘雪鹂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5-115,共11页
为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活动,我国法律建构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义务体系。当前,有关标识义务的规范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多重挑战,其根源在于未厘清标识义务背后的法理。对此,须引入智能向善的伦理理念阐释标识义务的法理。智能向... 为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活动,我国法律建构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义务体系。当前,有关标识义务的规范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多重挑战,其根源在于未厘清标识义务背后的法理。对此,须引入智能向善的伦理理念阐释标识义务的法理。智能向善理念更新了人工智能内容治理理念,契合了标识制度“伦理先行”的内在要求,有助于确定标识义务的核心价值,多层次把握标识义务体系,构筑安全可信的人工智能生态。未来,应基于智能向善理念优化标识义务的实施路径。在价值基础层面,应以增进人类福祉为标识义务的核心价值,尊重“人的自主性”,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平衡人工智能的创新包容与安全可信。在义务履行层面,应区分研发层和应用层的标识义务,在研发层进行原则性、标准性、过程性的调控,在应用层进行场景化调控。在责任承担层面,应将激励与惩罚相结合,促进相关主体自觉履行标识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向善 标识义务 人工智能 信息披露 科技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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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对劳动者义务的挑战及应对
13
作者 郝丽燕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76-84,共9页
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任务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会违反劳动者的给付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动给付之义务是过程性义务,而人工智能的“黑盒现象”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监督劳动过程。劳动者负担“亲自”提供劳动给付义务,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只是技术... 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任务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会违反劳动者的给付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动给付之义务是过程性义务,而人工智能的“黑盒现象”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监督劳动过程。劳动者负担“亲自”提供劳动给付义务,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只是技术工具,但它因强创造能力而区别于一般技术工具,将工作任务的核心交与人工智能与委托他人完成工作并无实质差异;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会打破劳动给付和报酬之间的相当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还会使劳动者违反其对用人单位的保护义务。劳动者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人工智能及高风险人工智能。在没有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得将工作任务的核心交与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业内普遍使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若用人单位未明确禁止使用,应认为其默示同意使用。劳动者对人工智能生成结果作本质性修订的,可不经用人单位同意而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劳动者义务 过程性义务 劳动者亲自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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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强制投票制的考察与省思
14
作者 荣婷 《人权法学》 2026年第1期1-17,共17页
为提升公民投票率,西方国家制定了强制投票制度,特别规定公民的投票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强制投票制度目前仅被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国家采用,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长期受到质疑。一方面,强制个人履行投票义务并不符合追求个人权利与... 为提升公民投票率,西方国家制定了强制投票制度,特别规定公民的投票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强制投票制度目前仅被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国家采用,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长期受到质疑。一方面,强制个人履行投票义务并不符合追求个人权利与自由的西方主流人权观念;另一方面,公民履行投票义务,对保障其他公民的权利及民主制度的健康运行均必不可少。有关投票义务的争议反映了西方国家失衡的权利义务观,即片面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而轻视个人义务。这种观念植根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经由“天赋人权”的论证所奠定的传统,并受到总体上围绕个人与政府对抗的西方社会发展史的影响。目前,忽视个人义务的观念已在西方国家内部引发了不少社会危机,同时也对国际人权法的造法活动与国家间的人权对话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此,功利主义、实证主义法学流派等曾反思忽视个人义务导致的弊端,并论证适当限制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性。在这方面,中国的人权观念受到传统儒家思想、救亡图存的近代史背景的影响,较为重视个人义务,或许能够对西方纠正忽视个人义务的观念提供一些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投票制度 个人义务 权利义务观 人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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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铁路车票三元表征分离的多交通方式票制协同方案研究
15
作者 汪健雄 单杏花 +1 位作者 张瀛丹 张启蒙 《铁道运输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61-69,共9页
铁路车票经历了从实体车票到电子客票,从不记名制到实名制的转变,随之带来了其车票表征的变化,本研究首次从运输经营活动表征、乘车权利表征、有价票据表征3个方面剖析不同种类铁路车票的本质,得出铁路电子票基本实现了运输企业承运义... 铁路车票经历了从实体车票到电子客票,从不记名制到实名制的转变,随之带来了其车票表征的变化,本研究首次从运输经营活动表征、乘车权利表征、有价票据表征3个方面剖析不同种类铁路车票的本质,得出铁路电子票基本实现了运输企业承运义务权利、旅客乘车权利义务、报销凭证表征分离的结论;基于此提出依托铁路旅客联程联运一体化服务平台,构建联程联运产品设计与实现方法,并给出实际应用案例论证基于三元表征分离多交通方式间票制协同设计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最后,基于现阶段不同轨道交通制式车票不能协同的现状,通过进一步分析城市轨道交通车票的三元表征特性,提出可采用联运产品方案以消除不同轨道交通制式的票制之间的属性差异,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方案设计,实现乘客使用一个APP/一次支付畅行不同制式轨道交通,提高了乘客便携程度,为多交通方式一体化和旅客联程运输一票制研究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元表征 票制协同 承运义务 乘车权益 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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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归属主体
16
作者 高永周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43-60,共18页
认缴出资与以债权出资具有同质性,认缴出资人兼具股东和出资债务人的双重身份。认缴出资实现了股权取得与出资缴纳之间的法律分离,该分离有效地防止了出资义务主体的变更对落实认缴股东有限责任可能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影响。从契约法的“... 认缴出资与以债权出资具有同质性,认缴出资人兼具股东和出资债务人的双重身份。认缴出资实现了股权取得与出资缴纳之间的法律分离,该分离有效地防止了出资义务主体的变更对落实认缴股东有限责任可能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影响。从契约法的“认”到组织法的“缴”,认缴出资的法律结构决定了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公司股权资本系于认缴股东的认缴出资,与受让股东不具有直接的法律连接,契合股东有限责任之“量”的变动性。认缴出资实缴到位、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以及有限责任“量”的变动性,均将未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归属主体直接指向认缴股东而非受让股东,不论出资义务是否届期。在法律明文规定受让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未出资股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受让股东受让了该股权,推定受让当事人同意加入出资债务。因此,在未出资股权转让中,以未出资是否届期为标准,《公司法》第88条确定了不同的出资义务归属主体及其责任形态是缺乏法理根据的,应将第1款并入第2款作统一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出资 出资义务 未出资股权转让 资本充实 受让推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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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成立范围的限制解释
17
作者 周光权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4-134,共21页
在实务中,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时,所支付的律师费用来自上游犯罪所得的,提供该资金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洗钱罪。这一定罪结论会带来诸多负面效果,为此,应当对洗钱罪的成立范围进行合宪性、目的性限缩,将为上游犯罪进行辩护时... 在实务中,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时,所支付的律师费用来自上游犯罪所得的,提供该资金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洗钱罪。这一定罪结论会带来诸多负面效果,为此,应当对洗钱罪的成立范围进行合宪性、目的性限缩,将为上游犯罪进行辩护时提供、接收可疑资金的行为予以非罪化。围绕对律师收取可疑资金不宜认定为洗钱罪的讨论,当下的诸多主张都存在不足,即便作为多数说的直接故意说也与我国司法解释的逻辑不符,且无法解决资金提供方的出罪问题,不能落实宪法精神。如果肯定律师职业自由及上游犯罪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都具有宪法位阶性,律师在其所承担的辩护义务和报告可疑交易义务这两种冲突义务中,只要履行了维护上游犯罪被告人无罪推定利益的义务,即便其明知资金来源于特定上游犯罪,其收取职业报酬的行为也能够阻却违法性,从而根据义务冲突的法理寻找难题解决思路。提供可疑资金聘请律师的上游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洗钱罪的理由在于其所行使的是宪法保护的辩护权,且在接收报酬的律师不构成犯罪时,按照因果共犯论的法理,对该资金提供行为也无法确定其犯罪性。对于被告人用上游犯罪所得支付律师辩护费用的部分应当从洗钱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的主张,在司法裁判中应当予以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用可疑资金支付律师费 明知 义务冲突 合宪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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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系阐释
18
作者 苏成慧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20-138,共19页
安全保障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危险、风险防免义务,其保障的安全权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法律在风险防范中的价值追求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提供正当性基础。数字技术条件下,“信息处理者”的主体范围并不限于机构... 安全保障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危险、风险防免义务,其保障的安全权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法律在风险防范中的价值追求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提供正当性基础。数字技术条件下,“信息处理者”的主体范围并不限于机构主体,还应包括自然人主体。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其具体内容体现在不同领域、性质、等级的法规范中,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表达方式。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系展开应以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基点,在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公法体系中设置具体行为规范,《民法典》中相关引致条款和转介条款具有实现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在公、私法体系中的衔接功能,使得作为保护性规范的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在个人信息权益受损时的私法救济体系中能发挥“违法推定过失”的规范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保护 信息处理者 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数据安全风险 数据安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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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综合认定”犯罪数额的机理、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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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甜甜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21-132,共12页
综合认定强调对间接证据、逻辑法则与经验法则的运用以及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优势的发挥,有效实现了对印证证明的纠偏和优化,成为解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难题的重要方法,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推动我国刑事证明体系走向层次化等... 综合认定强调对间接证据、逻辑法则与经验法则的运用以及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优势的发挥,有效实现了对印证证明的纠偏和优化,成为解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难题的重要方法,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推动我国刑事证明体系走向层次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综合认定却与证明标准降低、证明方法被错误扩充等潜在风险相伴生。基于此,除了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始终坚守证明标准、明确推定与概率型抽样取证不应被视为综合认定的具体方法外,还需要通过细化综合认定规则、吸纳新证据类型以及强化法官与被追诉人释明说理义务等进行体系化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综合认定 印证证明 证明标准 释明说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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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役视域下西夏女丁问题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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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桐 何川 《西夏研究》 2026年第1期73-83,共11页
西夏政权内成年男女皆为丁,在注籍工作中西夏女子同男子一样,两者在户籍文书里皆进行丁中制下的“大”“小”划分。“女丁”这一称呼在西夏社会是真实成立的。在军中,作为“麻魁”的女兵上战场与敌人作战厮杀,军营里作为“寨妇”的女性... 西夏政权内成年男女皆为丁,在注籍工作中西夏女子同男子一样,两者在户籍文书里皆进行丁中制下的“大”“小”划分。“女丁”这一称呼在西夏社会是真实成立的。在军中,作为“麻魁”的女兵上战场与敌人作战厮杀,军营里作为“寨妇”的女性后勤服役人员需要及时应征,在相关部门与机构中履行好自身职责,违者要受到法律处罚。此外,西夏女性在人口税、土地税、草税等诸项税额缴纳方面和男子并无差异。服役层面来看,西夏女子也需服一定的徭役、力役等诸项杂役。赋役上的情况再次证实了西夏女丁之说的真实性、准确性,所有西夏适龄女性皆需履行国家规定的丁身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西夏女丁 女兵 寨妇 丁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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