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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tate’s Obliga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Food:Taking Food Conservation and the Combat Against Food Waste as Exam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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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 Hongchun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5年第6期1507-1533,共27页
Food and food waste have multi-dimensional impacts on and pose threats to the state’s performance of its obliga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food.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holistic food security concept and the govern... Food and food waste have multi-dimensional impacts on and pose threats to the state’s performance of its obliga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food.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holistic food security concept and the governance philosophy of classified regulation balancing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s,the anti-waste regulatory framework constructed around food loss and food waste has effectively ensured the adequacy,availability and accessibility of food,and enriched the rule-of-law strategies for the state to fulfill its obliga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food.Nevertheless,the practice path of the holistic food security concept remains to be optimized;the“command-and-control”operation mode of the repressive classified regulatory model neglects the heterogeneity of subjects of waste conduct and their specific regulatory logic.Guided by the new concept of national food security protection,drawing on the beneficial legal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and adopting the dual classified regulatory model of responsive law and autonomous law,we shall fully safeguard the state’s performance of its obliga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food,and optimize and shape a Chinese-style realization model of the state’s obliga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food in a multi-dimensional manner.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he right to food state’s obligation to protect waste regulation autonomous law responsiv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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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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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长领 魏子凯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4-111,共8页
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皆可归结为权利义务问题,权利义务是探究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重要视角。从权利义务的视角看,既反对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恶法亦法的观点,也反对自然法学派把法律与道德统一于天然的、普遍适用且永恒不变的... 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皆可归结为权利义务问题,权利义务是探究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重要视角。从权利义务的视角看,既反对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恶法亦法的观点,也反对自然法学派把法律与道德统一于天然的、普遍适用且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的观点;既不认同道德义务论者“为义务而义务”的观点,也不认同功利主义者把法律与道德建立在苦乐的计算上。实际上,法律与道德都应该建立在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础上。既要看到法律权利义务和道德权利义务在社会基础、价值诉求方面的一致性,以及实践上的互补性;又要看到法律权利义务与道德权利义务在表现形式、实施手段、调节范围方面的区别,还应该强调,不同的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关系不一样;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对应,而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之间具有不对应性。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良好的法律和道德都应建立在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结合点之一就是共同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义务,促成良好社会秩序和人民美好生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 义务 法律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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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大市场体系下的数据交易所:法律属性与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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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素华 尹晓坤 《学习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22-32,F0002,共12页
数据交易所公益属性与营利属性混同,加剧了数据交易所建设的无序竞争,严重制约了数据场内交易的发展。数据交易所应定位为“公益中介人”,在组织形式上采取事业单位法人模式,并以此为基准搭建法人治理结构。国家级数据交易所承担基础服... 数据交易所公益属性与营利属性混同,加剧了数据交易所建设的无序竞争,严重制约了数据场内交易的发展。数据交易所应定位为“公益中介人”,在组织形式上采取事业单位法人模式,并以此为基准搭建法人治理结构。国家级数据交易所承担基础服务职能和合规监管指导职能,构建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体系与技术标准体系;区域性数据交易所在国家级数据交易所的垂直管理下,承担区域内组织交易、准入审核、交易监管等一线监管职能。在规范配置上,数据交易所应承担积极审核准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全流程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实现数据交易所可信中立的自律性主体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所 公益中介人 信息披露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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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归责中的支配、能力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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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璇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29-47,共19页
“支配为主、义务为辅”的混合归责模式,以类型化方法初步实现了对归责现象多样性的学理总结,但也存在着致命缺陷:一方面受到存在论思维的束缚,始终未能摆脱现象化、碎片化的弊端,未能揭示出推动归责理论发展变化的底层逻辑;另一方面也... “支配为主、义务为辅”的混合归责模式,以类型化方法初步实现了对归责现象多样性的学理总结,但也存在着致命缺陷:一方面受到存在论思维的束缚,始终未能摆脱现象化、碎片化的弊端,未能揭示出推动归责理论发展变化的底层逻辑;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对熟悉事物过分依赖、以有限去量度无限的倾向。归责体系的建构应当以义务为其基础。结果归责的深层根据不在于支配事实本身,而在于特定社会条件下法律基于价值选择发出的规范期待。在功能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律对社会子系统治理策略的调整,亟需根据义务要素将必要的风险与受禁止的风险区分开来。规范意义上的避免能力,往往受制于法所期待的谨慎态度,涉及对注意力资源进行分配的问题。在认知能力普遍提升的现代社会,更应强化义务维度的归责限定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归责 支配 避免能力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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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铁路公益性服务补贴制度分析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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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健梅 贾子涵 焦敬娟 《铁道运输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26年第4期197-207,共11页
铁路作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具有显著的公益属性。针对我国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制度存在的政策依据不足、补贴效率不高、责任边界模糊等问题,系统梳理欧盟铁路公益性服务相关政策演变脉络与实践经验,深入分析其公益性服务的政策依据、补... 铁路作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具有显著的公益属性。针对我国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制度存在的政策依据不足、补贴效率不高、责任边界模糊等问题,系统梳理欧盟铁路公益性服务相关政策演变脉络与实践经验,深入分析其公益性服务的政策依据、补贴机制及配套制度。研究表明,欧盟通过多层次立法明确了“普通经济利益服务”的认定标准与补偿原则,建立了以绩效为导向的激励性补贴机制,并依托透明的监管体系与动态调整机制有效平衡了公共服务与市场竞争的关系。欧盟经验为我国完善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制度、推进铁路行业市场化改革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性服务 欧盟铁路 授权机制 补贴机制 补贴不足与补贴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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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层利用中权利冲突的协调
6
作者 于凤瑞 《中国土地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5-43,共9页
研究目的:基于土地分层利用中并存物权关系的特殊性,确定权利冲突协调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民法典》第346条“不得损害”确立宗地上并存物权优先次序,蕴含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动态配合,形成立体相... 研究目的:基于土地分层利用中并存物权关系的特殊性,确定权利冲突协调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民法典》第346条“不得损害”确立宗地上并存物权优先次序,蕴含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动态配合,形成立体相邻侵害二元救济模式。(2)在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阶段与行使阶段,妨害形态及法律后果各有特殊问题。在设立阶段,并存物权客体范围重叠部分,不得分层设权;若并存物权客体范围未重叠,但分层设权有妨害既有物权之虞,“不得损害”仅意味着禁止损害发生,而非设立行为不被法秩序允许或需经在先物权人同意。在行使阶段,消极妨害与无形积极妨害需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有形积极妨害以侵入结果为标准,但基于地下空间开发的不特定性,仍需考量特别要件,即规划许可前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3)相邻妨害的认定,应充分考量并存物权客体之间的紧密关系,在既有物权人欠缺自有利益、与并存物权人达成合意、承担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等情形,构成主张妨害的限制事由。研究结论:土地分层利用打破传统土地空间在纵向上产权的唯一性与功能单一性,权利冲突之协调需兼及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顺位规则,以实现土地公有制条件下权利冲突所涉多元利益的权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立体化利用 空间物权 相邻妨害 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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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其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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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社民 丁稳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97-108,共12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数据驱动实现了内容创作的范式跃升,但该技术在运作的过程中使用了众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大量侵权争议。而现行著作权法规范供给滞后、解释论进路受阻,导致责任认定标准模糊、规制路径不明,形成事实上的...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数据驱动实现了内容创作的范式跃升,但该技术在运作的过程中使用了众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大量侵权争议。而现行著作权法规范供给滞后、解释论进路受阻,导致责任认定标准模糊、规制路径不明,形成事实上的制度真空。为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有序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著作权人权益,须尽快厘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合法边界,并借助制度工具有效规避和化解潜在的侵权风险。内容生成前端本质为非作品性使用,不落入著作权法规制范围;内容输出后端则因内容的显化输出而具有表达性,存在客观侵权风险,应被重点规制。同时,该侵权风险本质为技术内生性风险,从立法论进路出发调试现行权利限制制度实为“治标不治本”,必须秉持“以技治技”理念,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设定系列注意义务,才能从根源纾解侵权风险。此外,著作权纠纷源于技术对既有利益分配逻辑的解构,可通过建立高质量训练数据供给池和作品使用收益分享机制以缓和利益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侵权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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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刑事责任修复性易科制度的协同执行
8
作者 唐绍均 项如意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6-95,F0003,共11页
环境刑事责任的修复性易科不论是宣告于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均需人民法院与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协助执行人予以协同处理方能得以有效执行。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环境刑事责任修复性易科制度的... 环境刑事责任的修复性易科不论是宣告于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均需人民法院与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协助执行人予以协同处理方能得以有效执行。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环境刑事责任修复性易科制度的协同执行尚面临既有执行模式难以回应裁判执行的专业化与公正性需求、协助执行义务的主体配置过于笼统与履行保障过于粗疏、执行完毕条件不适配导致执行偏离、终结执行情形不适配导致执行梗阻等实施问题;从理论依据看,协同治理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行刑社会化理念可分别从功能定位、目标指向、价值追求等维度为环境刑事责任修复性易科制度的协同执行提供理论支撑。“执行+N”模式的普适性建构、协助执行义务的规范化构造、执行结案方式的专门性设计不仅有助于满足环境刑事责任修复性易科制度协同执行的实践需求,还有助于促进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环境刑事司法中的全面贯彻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修复性易科 外部协同 协助执行义务 执行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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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明
9
作者 王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78-189,共12页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得到支持的比例明显偏低,症结在于法院为被告设定了过重的证明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旨在对抗过错要件的成立,其中“不知道产品侵权”是被告对过错的否认,“产品有合法来源”则是被告为否认所附的理由。合...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得到支持的比例明显偏低,症结在于法院为被告设定了过重的证明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旨在对抗过错要件的成立,其中“不知道产品侵权”是被告对过错的否认,“产品有合法来源”则是被告为否认所附的理由。合法来源抗辩并非实体法中的独立抗辩事由,也不是程序法中的抗辩,被告毋庸承担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实为履行民事诉讼法上的事案解明义务,其履行前提是原告的主张已趋具体化,履行形式是合理说明“不知道产品侵权”并举证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履行的后果是遭受事实层面的不利认定。伴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持续向好,合法来源抗辩亟需回归过错证明的本旨,为市场主体提供最佳的证据法激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 合法来源抗辩 过错 证明责任 事案解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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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惠益分享权的理论内涵与制度保障
10
作者 宁立标 朱奎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20-129,共10页
科技惠益分享权是指人人享有的分享科技所衍生的利益及福利的权利。该权利根植于国际人权法体系,具有维护个体权益、促进社会正义与落实国家发展目标等价值。该权利的主体兼具普遍性与特殊性,权利内容包括公平获得科技惠益权、参与科技... 科技惠益分享权是指人人享有的分享科技所衍生的利益及福利的权利。该权利根植于国际人权法体系,具有维护个体权益、促进社会正义与落实国家发展目标等价值。该权利的主体兼具普遍性与特殊性,权利内容包括公平获得科技惠益权、参与科技治理权和免受科技伤害权,义务主体则由国家以及企业与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组成,义务内容体现在尊重、保护与实现三重维度。我国在该权利保障上已建立软法与硬法协同的多层次规范系统,基本形成创新激励与公平分配相协调的治理格局,但在制度建设和制度实施层面仍然存在短板。为保障人人更加充分地享有科技带来的惠益,我国应当通过权利的明确宣示促进公平获得科技惠益权的实现质效,以科学素养提升和参与机制完善促进参与科技治理权保障,以科技伦理审查为重心加强免受科技伤害权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惠益分享权 社会正义 共享理念 国家义务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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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有的平等主义者有义务捐助穷人吗?——读G.A.科恩的《政治哲学与个人行为》
11
作者 段忠桥 《政治思想史》 2026年第1期34-49,228,共17页
G.A.科恩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一书的第十讲《政治哲学与个人行为》中,提出并探讨了一个较为常见但哲学家们并不关注的问题:生活在不平等社会中的富有的平等主义者,有义务将其超出平等分配应得份额的收益捐助给穷人吗... G.A.科恩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一书的第十讲《政治哲学与个人行为》中,提出并探讨了一个较为常见但哲学家们并不关注的问题:生活在不平等社会中的富有的平等主义者,有义务将其超出平等分配应得份额的收益捐助给穷人吗?如果没有捐助,他们能为其行为的正当性提供辩护理由吗?科恩列举了九种相关的理由,并对这些理由的可信性做了逐一的辨析和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富有的平等主义者 捐助 义务 辩护 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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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义务的司法认定与责任承担
12
作者 毕颖 王玉瑾琇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48-54,共7页
医疗告知义务是平衡医患利益、实现知情同意核心价值的关键制度,其司法认定与责任配置不仅关乎患者自主权与人格尊严的维护,也直接影响医患信任与医疗秩序的稳定。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为基础,系统揭示当... 医疗告知义务是平衡医患利益、实现知情同意核心价值的关键制度,其司法认定与责任配置不仅关乎患者自主权与人格尊严的维护,也直接影响医患信任与医疗秩序的稳定。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为基础,系统揭示当前医疗告知义务在立法概括性与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深入剖析司法实践中告知义务的边界与责任认定困境,提出应以患者知情同意权保障为中心,厘清认定标准与履行边界、构建梯度化的损害赔偿规则、明晰豁免情形的规范要件,为医疗告知义务的系统性完善提供理论支撑与路径参考,助力我国医事法治向更具操作性、更具人文关怀的方向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告知义务 患者知情同意权 侵权责任 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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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诈法》义务规制模式的局限与治理转向
13
作者 王良顺 陈一凡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6年第2期5-14,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通过对平台企业增加反诈义务,构建了以义务规制为核心的综合治理体系。当前义务规制模式存在平台义务负荷较重、义务条款模糊难以操作、公众权益超前让渡三个问题,并进一步导致监管义务向经营权力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通过对平台企业增加反诈义务,构建了以义务规制为核心的综合治理体系。当前义务规制模式存在平台义务负荷较重、义务条款模糊难以操作、公众权益超前让渡三个问题,并进一步导致监管义务向经营权力异化。平台企业在承担反诈义务的同时,获得了对用户、市场、数据等资源的支配权力,进而用于平台经营优势获取。义务规制模式低估了平台在网络社会中的权力地位:网络社会的组织形态下,平台不仅是义务承担者,更是新型权力的来源和实际行使者。国家需要实现从单向义务规制向兼具权力治理的转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平台治理 义务规制 权力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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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及防灾救灾功效的电力系统因灾运行碳排增加及责任分担
14
作者 章坚民 赵晓煦 +3 位作者 薛禹胜 薛峰 常康 徐益珑 《电力系统自动化》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26-35,共10页
发电厂和电网因自然灾害受损或功能失效导致电力系统运行中产生额外增加的碳排放,被定义为电力系统因灾运行碳排增加量(CEI-OD)。忽视频发自然灾害的CEI-OD累积效应将高估新型电力系统的减碳效果,影响全球的减碳进程。因此,如何计算CEI... 发电厂和电网因自然灾害受损或功能失效导致电力系统运行中产生额外增加的碳排放,被定义为电力系统因灾运行碳排增加量(CEI-OD)。忽视频发自然灾害的CEI-OD累积效应将高估新型电力系统的减碳效果,影响全球的减碳进程。因此,如何计算CEI-OD并确定其责任分担,成为一个重要课题。首先,提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等效碳排因子(CEEF),基于CEEF计算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改变时的CEI-OD。其次,以防灾设计灾害强度和相应的最大允许抢修时间两个指标构建防灾救灾措施功效模型。同时,提出元件的防灾过失和抢修过失判据,并据此提出将CEI-OD分解为过失追究和无过失分摊的理论和计算方法。然后,针对无过失分摊部分的共同分摊,提出了一种改进的Aumann-Shapely法,较好地解决了高碳发电强制替代因灾受阻的低碳发电所导致的碳排放增量分摊不公问题。最后,通过相关案例验证了所提方法的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电力系统 自然灾害 碳排放 等效碳排放因子(CEEF) 防灾救灾 责任分担 改进的Aumann-Shapely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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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系性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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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娟 马铭茁 《经贸法律评论》 2026年第1期1-18,共18页
社区电商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多多买菜”“美团优选”为代表的社区电商在快速扩张的同时,暴露出商品质量参差、配送安全缺失、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根源在于社区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成效不彰。应肯认《电子商务法》第38条... 社区电商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多多买菜”“美团优选”为代表的社区电商在快速扩张的同时,暴露出商品质量参差、配送安全缺失、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根源在于社区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成效不彰。应肯认《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的核心地位。以“危险控制理论”为基础,社区电商的运行模式决定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标准更加严格。社区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可以围绕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阶段展开分析;对于无法完全归入这三个阶段的剩余内容,应充分发挥法官判断解释作用以完善义务谱系。在具体适用中,应以“守门人理论”和侵权法一般原理为支撑,合理界定安全保障义务限度与构建梯度责任配置模式,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利益衡量。未来更为理想的安排是由监管部门制定针对性监管规则,助力社区电商健康有序发展与数字经济繁荣协同共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社区电商 电商平台 安全保障义务 危险控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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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温控目标能否“借道”国际人权条约实现
16
作者 孔令杰 吴翊文 《人权法学》 2026年第1期84-110,共27页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未规定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国际人权条约则包含诉讼、咨询及来文申诉等法律程序和机制。针对各国减排行动与《巴黎协定》 1.5℃/2℃温控目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国际和国内司法机构在相关气候诉讼...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未规定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国际人权条约则包含诉讼、咨询及来文申诉等法律程序和机制。针对各国减排行动与《巴黎协定》 1.5℃/2℃温控目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国际和国内司法机构在相关气候诉讼中将温控目标解读为人权条约项下减排义务的履行标准,或据之为国家制定减排份额,或要求国家完善国内减排框架,其本质在于借助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实质义务和程序机制实现《巴黎协定》温控目标。该做法忽视了温控目标与人权条约宗旨并不完全匹配,国际人权法律框架不适合处理减排等集体行动问题,可能进一步加剧气候变化国际治理体系碎片化乃至失效,造成完全用科学取代法律和政策的实际结果,无法达到督促各国切实采取减排措施的目的。人权条约可以为国家采取减排行动提供补充性法律依据,但其无法替代气候变化条约体系在推动集体减排上发挥的核心作用。随着美国曾单方面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在该条约体系下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识,促进各国依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采取更具雄心的减缓、适应与支持措施,才是全球气候治理的当务之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巴黎协定》 温控目标 国际人权条约 国家减排义务 气候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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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医学语料库:数据风险、合规义务及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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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蕾 刘苗 +3 位作者 王茜 赵琬清 胡佳慧 方安 《医学信息学杂志》 2026年第1期9-15,共7页
目的/意义探讨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医学语料库的合规义务及风险应对方案,进一步推动该领域语料库合规建设。方法/过程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语料库数据生命周期,按阶段梳理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并针对隐私泄露、训练数据偏倚、知识产权风... 目的/意义探讨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医学语料库的合规义务及风险应对方案,进一步推动该领域语料库合规建设。方法/过程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语料库数据生命周期,按阶段梳理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并针对隐私泄露、训练数据偏倚、知识产权风险提出应对方案。结果/结论应以合法性为基准,遵守目的限制与最小必要性原则、数据主体权利保障原则、数据安全与风险防控原则,采用自动化辅助手段,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医学语料库构建与管理面临的各类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医学语料库 数据合规 合规义务 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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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系阐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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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成慧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20-138,共19页
安全保障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危险、风险防免义务,其保障的安全权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法律在风险防范中的价值追求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提供正当性基础。数字技术条件下,“信息处理者”的主体范围并不限于机构... 安全保障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危险、风险防免义务,其保障的安全权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法律在风险防范中的价值追求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提供正当性基础。数字技术条件下,“信息处理者”的主体范围并不限于机构主体,还应包括自然人主体。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其具体内容体现在不同领域、性质、等级的法规范中,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表达方式。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系展开应以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基点,在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公法体系中设置具体行为规范,《民法典》中相关引致条款和转介条款具有实现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在公、私法体系中的衔接功能,使得作为保护性规范的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在个人信息权益受损时的私法救济体系中能发挥“违法推定过失”的规范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保护 信息处理者 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数据安全风险 数据安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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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债务加入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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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倩 《南大法学》 2026年第2期160-176,共17页
为顺利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自愿代替原物权人履行其未履行的行政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买受人,可称为行政债务加入人。依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为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和实现国库收入目的,应在行政法上赋予行政债务加入人独立地... 为顺利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自愿代替原物权人履行其未履行的行政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买受人,可称为行政债务加入人。依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为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和实现国库收入目的,应在行政法上赋予行政债务加入人独立地位。具体而言,通过对人身专属性义务不可继受理论的澄清,和对代理人说、代履行人说及当事人说的比较,建议赋予行政债务加入人“代位权人”地位。参照税法的代位权理论,行政债务加入人代替原义务人行使行政权利构成“反向代位”。但是,行政债务加入人拥有代位权人地位,必须是行政机关已作出对原义务人施加金钱给付义务的决定,原义务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且难以期待其履行,行政债务加入人自愿继受原义务人的义务并取得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同意,而原义务人未明确加以拒绝。此时,行政债务加入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原义务人对行政机关所享有之权利,且生效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对原义务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债务加入人 人身专属性 义务继受 代位权 原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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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国家义务保障受教育权的作用机理、现实挑战与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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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亚东 《比较教育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20-33,共14页
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义务加以保障,数字时代的受教育权亦是如此。数字教育赋能受教育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使得受教育权更加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功能、人权属性以及教育数字化转型的复杂性共同决定了国家在数字教育中须承担主要... 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义务加以保障,数字时代的受教育权亦是如此。数字教育赋能受教育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使得受教育权更加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功能、人权属性以及教育数字化转型的复杂性共同决定了国家在数字教育中须承担主要的义务。国家义务包括尊重、给付、保护三个层次。在教育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国家义务的履行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在尊重义务层面,注重实践导向的功能主义立法模式存在受教育权保障的不足;在给付义务层面,数字教育给付不均衡,应用、联通能力不足;在保护义务层面,针对“第三人”教育平台,有效的监管和救济机制尚未健全。在《教育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国家义务的完善有以下两种思路:一是立足教育法“领域法”的特征,有效衔接既有数字领域的法律资源,实现教育法律与数字法律的互动;二是总结既有教育法律的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创新。国家在此理念下逐步完善尊重、给付以及保护义务,以系统化保障数字时代受教育权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教育 国家义务 受教育权 教育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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