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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模型数据训练中著作权法“复制”规范的适用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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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惠彬 何嘉怡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5年第5期26-36,共11页
大模型数据训练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这场争论的根源在于,大模型训练行为在本质上与传统的复制行为存在巨大差异,这使得现有的法律框架难以直接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系统... 大模型数据训练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这场争论的根源在于,大模型训练行为在本质上与传统的复制行为存在巨大差异,这使得现有的法律框架难以直接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系统性“失灵”,只是因其滞后性而导致复制规范出现了失衡后果:控制权配置失衡、利益分配机制的失效及权利诉求困境。面对技术特性带来的新型作品利用方式,可在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基础上,构建作品数据财产许可与管理机制、创新获酬机制,更新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尊重技术创新的同时,重新平衡权利人与人工智能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数字时代的公平与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模型数据训练 复制权 著作权法失灵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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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著作权法在数字时代的适用性研究
2
作者 刘耀谦 王洪礼 《枣庄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139-144,共6页
数字时代著作权法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由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变得更加容易,所以研究现有著作权法是否适用于数字时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梳理著作权法的历史和发展进程,探索数字时代著作权法的... 数字时代著作权法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由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变得更加容易,所以研究现有著作权法是否适用于数字时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梳理著作权法的历史和发展进程,探索数字时代著作权法的新机遇、新挑战,特别是AI生成物的版权归属问题。以适应数字信息时代著作权建立和维护的新需求,提出著作权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思路,以更好地适应技术发展的时代步伐和行业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著作权法 人工智能 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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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创作”概念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发展
3
作者 王诗童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39-56,共18页
人工智能创作介入研究近来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作品性分析的关键视角,其呈现为创作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以及实质贡献争议,反映出学界对于著作权法中“创作”概念的内核以及人工智能时代创作判定的认知分歧。技术演进通过开发新兴创... 人工智能创作介入研究近来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作品性分析的关键视角,其呈现为创作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以及实质贡献争议,反映出学界对于著作权法中“创作”概念的内核以及人工智能时代创作判定的认知分歧。技术演进通过开发新兴创作工具、催生新型创作方式,持续作用于著作权法中的“创作”,实质性扩展了“创作”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与相机介入创作类似,人工智能参与的内容生成进程仍是在人类启动、主导和控制下以“人机协同”方式完成的。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的创作范式已然转换,具体体现在创作的进程前移、贡献分散、形态异化、高度变革和重心偏移五个方面。在内容生产进程视角下,用户操作人工智能时的前端文词提示、中端文词修改与后端结果优化,可被视为一个整体性的创作行为,体现了著作权法中“创作”概念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创作 人工智能 独创性 可作品性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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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平行保护”界分
4
作者 孙山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87-103,共17页
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兜底保护”说、“补充保护”说和“平行保护”说三种学说分歧与实践差异。基于防止重叠保护、过度保护的现实需要,“平行保护”说理应成为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分的最优选择。“平行... 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兜底保护”说、“补充保护”说和“平行保护”说三种学说分歧与实践差异。基于防止重叠保护、过度保护的现实需要,“平行保护”说理应成为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分的最优选择。“平行保护”界分的底层逻辑是法益的区分保护原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条件地保护作品中的非独创性要素,前者之上产生绝对权,后者之上形成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也就是《民法典》第126条中的“利益”。因此,尚在《著作权法》保护期内的作品和已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的作品均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要素仅在竞争法意义上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限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 作品 平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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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机器学习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弹性分治设计——基于日本《著作权法》柔性合理使用条款的考察
5
作者 邱紫雁 《中国出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51-57,共7页
2018年,日本《著作权法》新增机器学习的合理使用条款,2024年日本文化厅发布《关于人工智能和著作权的意见》对核心内容作出说明。第三十条之四以“非欣赏性使用”为目的性要件创设有条件豁免机制。第四十七条之五则通过设置“附随”和... 2018年,日本《著作权法》新增机器学习的合理使用条款,2024年日本文化厅发布《关于人工智能和著作权的意见》对核心内容作出说明。第三十条之四以“非欣赏性使用”为目的性要件创设有条件豁免机制。第四十七条之五则通过设置“附随”和“轻微”限度要件构建以行业为区分的差别义务体系。二者在立法逻辑上对“判别式人工智能”和“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区别性关照,在适用逻辑上对“信息分析技术实施”和“信息分析结果提供”进行分段治理。立足于本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范式,我国可参考相关条款,针对输入端和输出端进行差别化立法,增设机器学习专门合理使用条款,实现对人工智能行业的灵活版权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理使用 日本《著作权法 人工智能 机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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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域外国家著作权法上的“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
6
作者 李沣沅 《电子知识产权》 2025年第2期51-60,共10页
我国著作权法上一般形式的损害赔偿或法定赔偿虽然在补偿权利人损失方面起到了基础作用,但赔偿金额通常低于实际损失,且在互联网时代难以起到惩罚性的效用也是事实,惩罚性功能还依赖于惩罚性赔偿实现。以英、美、加、德、法、日、韩七... 我国著作权法上一般形式的损害赔偿或法定赔偿虽然在补偿权利人损失方面起到了基础作用,但赔偿金额通常低于实际损失,且在互联网时代难以起到惩罚性的效用也是事实,惩罚性功能还依赖于惩罚性赔偿实现。以英、美、加、德、法、日、韩七国的损害赔偿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这些国家对“惩罚性的”赔偿的司法态度和适用情况。再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文章指出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倍数标准、适用要件、举证责任方面的特点及改进方向,并建议借鉴域外经验,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增强对侵权人侵权行为的威慑力,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法 损害赔偿 侵权 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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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艺术品的著作权法定位再探讨
7
作者 张媛 《社会科学前沿》 2025年第5期868-876,共9页
“NFT艺术品”的交易是近年来拍卖市场上的热门话题之一。国内目前关于“NFT艺术品”性质及其交易的探讨较少。一些人认为NFT的介入有利于艺术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甚至认为“NFT艺术品”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经由对NFT技术以及对... “NFT艺术品”的交易是近年来拍卖市场上的热门话题之一。国内目前关于“NFT艺术品”性质及其交易的探讨较少。一些人认为NFT的介入有利于艺术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甚至认为“NFT艺术品”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经由对NFT技术以及对艺术作品NFT化的过程进行分析,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本文认为“NFT艺术品”不是作品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是一种权利凭证、是原作品著作权商业化的一种形式。“NFT艺术品”应被称为“NFT产品”更为恰当。同时,“NFT艺术品”具有一定的著作权权利属性,可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规制。The trading of “NFT artworks”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prominent topics in recent art auctions. However, academic discussions on the legal nature of NFT artworks and their transactions remain limited in China. Some scholars argue that the involvement of NFTs facilitates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rtworks, even asserting that “NFT artworks” qualify as works protected under copyright law. By analyzing NFT technology and the process of converting traditional artworks into NFTs, and drawing upon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opyright law, this paper contends that “NFT artworks” do not constitute a form of expression of the original work, but rather function as certificates of rights and a new mode of commercialization of copyrights. The term “NFT products” would be more accurate in this context. Nevertheless, as NFT artworks embody certain copyright attributes, their transactions may still fall within the regulatory scope of copyright law.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 NFT艺术品 作品 非同质化代币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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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中科学作品定义
8
作者 朱泰歌 《漫科学(科技应用)》 2025年第2期106-108,共3页
科技发展与科学文化的繁荣离不开优秀的科学作品。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科学信息传播模式多种多样,出现了诸多具有科学作品特点的著作权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厘清科学作品的定义和内涵,才能探究科学作品保护过程中出... 科技发展与科学文化的繁荣离不开优秀的科学作品。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科学信息传播模式多种多样,出现了诸多具有科学作品特点的著作权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厘清科学作品的定义和内涵,才能探究科学作品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法律、政策以及技术等方面进行改进,以加强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学作品 科学性 著作权法 科学作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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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作品在著作权法的规制探析
9
作者 邓黎 《高科技与产业化》 2025年第8期122-125,共4页
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Token, NFT)是当下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兴商业模式,给数字作品带来了丰富的市场,同时扮演着核心资产的角色。作品通过NFT转化为数字形态过程,使其在数字作品领域具有独特性。虽然,这带来了机遇,但也伴随着挑战,... 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Token, NFT)是当下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兴商业模式,给数字作品带来了丰富的市场,同时扮演着核心资产的角色。作品通过NFT转化为数字形态过程,使其在数字作品领域具有独特性。虽然,这带来了机遇,但也伴随着挑战,如对现行的法律法规等都带来了冲击。本文通过已有的NFT数字作品及相关文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法律框架作为切入点,对NFT的基本概念、特征、现状进行探析,旨在探讨NFT数字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数字作品 区块链 著作权法 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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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法应对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制度逻辑考察——基于柔性合理使用条款的展开
10
作者 马浩天 《电子知识产权》 2025年第5期94-103,共10页
文本与数据挖掘是人工智能训练与创新的核心环节,在人工智能产业蓬勃发展的现代,这一行为在现有著作权法体系下却面临严峻挑战。日本通过2018年修订《著作权法》,引入柔性合理使用条款,为文本与数据挖掘提供合法性空间,在世界范围内的... 文本与数据挖掘是人工智能训练与创新的核心环节,在人工智能产业蓬勃发展的现代,这一行为在现有著作权法体系下却面临严峻挑战。日本通过2018年修订《著作权法》,引入柔性合理使用条款,为文本与数据挖掘提供合法性空间,在世界范围内的相关立法中亦属于相当独特且开放程度极高的立法例。本文以日本著作权最新立法为切入点,明确文本与数据挖掘过程合法化过程中的要点及待探讨问题。以期在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较 著作权法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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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开源抗辩的著作权法规制
11
作者 王宇航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3期122-128,共7页
数字经济时代,开源抗辩作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新兴的抗辩事由,其产生源于开源软件的独特属性。文章从开源协议自治的局限性、行为规制路径的合理性及著作权法规则的完善三个维度,剖析开源抗辩的著作权法规制逻辑与法律适用基础。然而,开... 数字经济时代,开源抗辩作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新兴的抗辩事由,其产生源于开源软件的独特属性。文章从开源协议自治的局限性、行为规制路径的合理性及著作权法规则的完善三个维度,剖析开源抗辩的著作权法规制逻辑与法律适用基础。然而,开源抗辩权法律性质界定不清、违反开源义务的法律认定标准不一以及程序保障机制缺位等问题影响著作权法有效适用。对此,我国应明确开源抗辩权性质的规制范式、统一开源义务的法律认定标准并完善开源抗辩的程序保障机制,以促进整个开源生态的可持续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源抗辩 开源许可证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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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框架下开源许可证的制度调适
12
作者 毛宇涵 倪博文 唐振宇 《河南科技》 2025年第18期121-125,共5页
【目的】探究开源许可证合同属性与现行著作权制度的冲突问题,寻求平衡开源生态治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路径。【方法】分析开源许可证与著作权制度冲突的具体表现,包括贡献者集体权利与著作权法定主义的冲突,以及“著佐权”传染性条... 【目的】探究开源许可证合同属性与现行著作权制度的冲突问题,寻求平衡开源生态治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路径。【方法】分析开源许可证与著作权制度冲突的具体表现,包括贡献者集体权利与著作权法定主义的冲突,以及“著佐权”传染性条款合法性边界模糊问题。【结果】发现存在两类冲突:其一,开源项目中贡献者集体权利的自由行使与著作权法定主义的确定性、法定性存在矛盾,可能导致权利归属和行使规则的混乱;其二,“著佐权”传染性条款合法性边界模糊,易引发法律适用的争议。【结论】应修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衍生作品权利边界,构建“实质性独立”标准,创新引入目的解释与默示许可理论,实现开源生态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开源许可证 著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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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视角下AI换脸视频的治理难题与对策
13
作者 张兆飞 《传播与版权》 2025年第6期107-110,共4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AI换脸已然成为热点。AI换脸通常以视频方式进入大众视野,虽满足人们的趣味心理,但存在诸多问题。文章阐述AI换脸视频的技术机理与现实特性,分析著作权法视角下AI换脸视频的治理难题,发现AI换脸视频不仅损...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AI换脸已然成为热点。AI换脸通常以视频方式进入大众视野,虽满足人们的趣味心理,但存在诸多问题。文章阐述AI换脸视频的技术机理与现实特性,分析著作权法视角下AI换脸视频的治理难题,发现AI换脸视频不仅损害原视频相关利益主体权益,也是对原视频的不合理使用,且监管滞后。基于此,文章提出著作权法视角下AI换脸视频的治理对策:“强化目的区分,规范视频使用”“完善平台治理,增强内容管理与审查”“利用技术手段,实现数字化治理”,以达到利益平衡与引导技术向善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换脸视频 著作权法 治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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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之辩 被引量:28
14
作者 刘少军 聂琳峰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7-118,共12页
根据输入指令与输出内容的比例关系,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依次分为孪生内容、伴生内容和原生内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要涉及三个著作权法问题。一是机器阅读的法律性质问题,法定许可说能更好地兼顾著作权专有属性与公有属性,实现权利... 根据输入指令与输出内容的比例关系,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依次分为孪生内容、伴生内容和原生内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要涉及三个著作权法问题。一是机器阅读的法律性质问题,法定许可说能更好地兼顾著作权专有属性与公有属性,实现权利行使与限制的动态平衡。二是生成内容的可著作权性问题,需要结合内容类型并考虑输入指令的潜在影响。同比例复制的孪生内容不属于作品,差异化表达的伴生内容属于演绎作品,创造性表现的原生内容属于原创作品。三是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除另有协议外,需要结合内容类型并考虑所有者、使用者的贡献程度。孪生内容因不属于作品,无人享有著作权;所有者、使用者对伴生内容的形成均有重大贡献,基于概括合作行为与意识,所有者、使用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只有所有者对原生内容的形成具有重大贡献,所有者单独享有著作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著作权法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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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复杂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的定性--兼评“AI文生图著作权案” 被引量:9
15
作者 郭鹏 李展鹏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4期73-82,共10页
对于AI生成物的可版性认定,我国司法实践采取了“简单—复杂”场景二分的裁判思路。然而,囿于对独创性概念的有限阐释,司法机关并未对该问题形成逻辑融贯的论证,进而引发争议。对此,有必要以复杂生成场景为定位,并沿袭独创性概念的规范... 对于AI生成物的可版性认定,我国司法实践采取了“简单—复杂”场景二分的裁判思路。然而,囿于对独创性概念的有限阐释,司法机关并未对该问题形成逻辑融贯的论证,进而引发争议。对此,有必要以复杂生成场景为定位,并沿袭独创性概念的规范阐释脉络,从客观、主观和行为三个维度来回应争议:第一,著作权法并仅不限于保护“大师”作品,生成式AI“排列组合式”的创作也能满足客观面向的“一定美感”;第二,复杂AI生成物具有高度定制化的特征,因此具备主观面向的“个性因素”,“人机二分说”将工具误认为主体,“算法唯一说”缺乏对创作流程的完整考量;第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直接”应解释为“主要贡献”而非“直接决定”,后者既与域内外的一贯实践不符,也有悖于社会化创作的现代艺术发展规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AI 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 可版性 独创性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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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时代《著作权法》规定诚信原则之必要与展开--由ChatGPT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5
16
作者 李宗辉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36-43,54,共9页
ChatGPT应用于创作领域所产生的各种欺诈现象和伦理风险引发了在理论上思考《著作权法》规定诚信原则的必要性。在作品创作领域,诚信原则可以实现对人工智能所使用版权数据的合理保护,并且保障人工智能所生成内容的信息真实性、伦理正... ChatGPT应用于创作领域所产生的各种欺诈现象和伦理风险引发了在理论上思考《著作权法》规定诚信原则的必要性。在作品创作领域,诚信原则可以实现对人工智能所使用版权数据的合理保护,并且保障人工智能所生成内容的信息真实性、伦理正当性和机器创作事实的公开性。在版权交易领域,诚信原则可以从交易客体、内容、结果和环境等方面保障交易安全,并且维护版权人、消费者和产业链各环节主体在交易中的公平利益。在版权行使领域,诚信原则可以帮助确定版权保护的合理范围,并有效规制版权欺诈和版权滥用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像《商标法》和《专利法》那样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 诚信原则 ChatGPT 版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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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上独创性概念的澄清与重释 被引量:5
17
作者 付继存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6-144,共9页
由于个性、创造性、智力劳动等概念比较抽象,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取决于预设的私人立场。这种判定模式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保护的预期。从我国的作品定义看,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内在尺度。独创性既表明了特定作品... 由于个性、创造性、智力劳动等概念比较抽象,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取决于预设的私人立场。这种判定模式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保护的预期。从我国的作品定义看,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内在尺度。独创性既表明了特定作品的特有属性,又表达了与其相关的权益归属。这一内涵与著作权法的内外价值一致。依此逻辑,独创性是指作品的相对差异,并暗示作品进入市场的机会与作品价值的二分。按照相对差异标准,作者享有依照著作权法提出保护的应然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独创性 相对差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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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兜底规范的内在关系及适用逻辑——以《民法典》第123条与《著作权法》第3条的适用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3
18
作者 刘华 李晓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1-110,119,共11页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立法取向秉持法定主义立场,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范选择却经历了由“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重大转变,致使两法客观呈现权利客体类型开放与封闭的立法模式差异。实践中应揭示这...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立法取向秉持法定主义立场,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范选择却经历了由“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重大转变,致使两法客观呈现权利客体类型开放与封闭的立法模式差异。实践中应揭示这种假性矛盾的本质,厘清私权部门种属概念间错位类比的逻辑误区,明确过渡性知识产权基本规范对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特殊性问题的解释缺失,以《民法典》与《著作权法》之间互为“表里”的“隔代”调适关系为逻辑基础,支撑知识产权客体相关规范在司法适用中的实践展开。即以作品类型扩张的现实表现和法律解释经验为起点,以民事私权的价值理念为根基,秉持审慎开放、体系化解释和司法确认优先原则,在具体案件中依照知识产权权属定位、著作权权属定位、作品类型定位的逻辑层次,在权利客体兜底款项启用时严格把握相对开放的审慎裁判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定原则 作品类型开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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