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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法行为的行刑衔接——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例
1
作者 樊少江 郑延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8-49,共12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自设立以来适用率极低,长期以往将导致该条款逐渐趋于僵尸化。根据司法现状分析,法规范适用不清晰与行政执法“大卡口”导致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不能有效衔接。基于此,应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坚持刑事违...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自设立以来适用率极低,长期以往将导致该条款逐渐趋于僵尸化。根据司法现状分析,法规范适用不清晰与行政执法“大卡口”导致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不能有效衔接。基于此,应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坚持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和实质解释论,以质量统一说作为违法性判断模式,进而明确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界限。应当完善违法性规范认定,限定安全管理义务范围、明晰责令改正的法律性质、明确拒不履行的内在要求,实现行刑衔接的畅通和网络不法行为的有效打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行刑衔接 违法性判断模式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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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研究——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例
2
作者 朱玲 何立荣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32-38,共7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是刑法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的重要举措,但在义务的设置上内容模糊、欠缺类型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类型化分析离不开主体的类型化,以控制力理论为标准可将其分为网络浅层、中层、深层服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是刑法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的重要举措,但在义务的设置上内容模糊、欠缺类型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类型化分析离不开主体的类型化,以控制力理论为标准可将其分为网络浅层、中层、深层服务提供者三类。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的控制能力不同,其承担的义务内容也应当有所不同,根据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以及法律规定的义务,可对其义务进行合理配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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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电商平台管理义务探析
3
作者 黄承松 《电子商务评论》 2025年第8期84-90,共7页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电商平台已成为商品和服务交易的重要渠道,作为连接消费者与商家的核心枢纽,其管理义务问题一时间成为了学界与实务界的关注焦点。本文立足《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政策框架,并结合国内电商平台监管实践,试图分析...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电商平台已成为商品和服务交易的重要渠道,作为连接消费者与商家的核心枢纽,其管理义务问题一时间成为了学界与实务界的关注焦点。本文立足《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政策框架,并结合国内电商平台监管实践,试图分析电商平台在商家及资质审核、交易数据保存义务、交易安全保障等维度的义务范围,探求其法律责任的划分难点与动态平衡机制,以期待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电商平台合规化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建议。本文研究发现,厘清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电商平台管理义务应遵循“合理必要”原则,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技术赋能、推动多元共治的综合治理方式构建电商平台的管理义务体系,并最终实现电商平台的权责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管理义务 法律责任 数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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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条款“僵尸化”的反思 被引量:26
4
作者 陈洪兵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12,共12页
网络安全作为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并存的双重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已成为总体国家安全的关键内容。刑法在维护网络安全的任务中,既要发挥保障法的职能,也要更好地平衡安全与自由的价值。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维护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作为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并存的双重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已成为总体国家安全的关键内容。刑法在维护网络安全的任务中,既要发挥保障法的职能,也要更好地平衡安全与自由的价值。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武器,在实践中却面临“僵尸化”困境(而非“口袋化”问题)。该罪的主体仅指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旨在督促其发挥技术控制优势,履行事后“通知—移除”义务,协助治理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考虑到该罪中“拒不改正”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体系解释的要求,应当认为该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该罪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仅限于内容管理义务、用户信息保护义务以及信息备份留存义务;应将“违法信息”限定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包括纯属侵害公民个人民事权利的信息;“有其他严重情节”,不仅仅是对行为后果的描述,而且是与前三项类似的具有明确义务根据与内容的兜底性的行为类型的描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是因为被责令改正,不履行“通知—移除”等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才作为该罪处理;如果行为本身已符合他罪构成要件,根本无需以该罪进行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服务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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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认定的困境与出路
5
作者 朱辰恺 《电子商务评论》 2025年第9期1663-1667,共5页
尽管我国刑法第286条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并于2019年10月出台了配套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尚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概念及其具体适用范围作出清晰的功能性界定。这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 尽管我国刑法第286条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并于2019年10月出台了配套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尚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概念及其具体适用范围作出清晰的功能性界定。这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管责任时,其具体要求和内容存在模糊地带。为解决该问题,首先需要立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属性,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在刑法中的定位;其次应依据不同平台的实际业务形态特征,对网络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类型化区分,从而更精准地界定电子商务平台所需履行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网络服务提供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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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以刑事不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为中心 被引量:8
6
作者 邹玉祥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73-80,共8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围界定问题,直接决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处罚边界。既有的界定路径都没有能够充分结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前置法产生了脱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采...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围界定问题,直接决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处罚边界。既有的界定路径都没有能够充分结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前置法产生了脱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采用空白条款的法定犯,应当立足于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立场,根据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对前置法进行过滤和筛选,总结出适格的具有刑法价值的作为义务,才能合理避免前置性法律规范不当介入刑法领域,才能使本罪的处罚边界更加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违法判断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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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涵及其问题点 被引量:3
7
作者 张琪 汪鹏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84-91,共8页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义务泛化、规定零散、类型化、差别化不足以及未体现利益平衡四个问题点。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对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以比较法的视角对该问题进行探究,学习国外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义务泛化、规定零散、类型化、差别化不足以及未体现利益平衡四个问题点。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对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以比较法的视角对该问题进行探究,学习国外法律带来的启示,并结合国情对其进行批判性借鉴,可以得出配置该义务的合理路径:首先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从事的功能性活动的特点和支配控制信息能力的大小将其划分为四类;然后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划分为五大类、十二层次;最后将不同类型与限度的义务逐一分配给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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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两面性解读 被引量:66
8
作者 李本灿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38-145,共8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开创了网络犯罪领域的合作治理,值得点赞。但是,由于主观构成要件的错误定位以及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合理设置,导致了该罪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关系的模糊以及规制范围的不当限缩,应当对此予以修正...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开创了网络犯罪领域的合作治理,值得点赞。但是,由于主观构成要件的错误定位以及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合理设置,导致了该罪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关系的模糊以及规制范围的不当限缩,应当对此予以修正。在总体肯定该罪的同时,也应当保持适度理性,对构成要件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刑事合规 合作治理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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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空间 被引量:46
9
作者 陈洪兵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35-43,共9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预先审查、实时监控网上信息的义务,而仅负有事后经通知后移除的责任,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中的提供互联网接入等网络技术支持行为,通常属于不针对特定对象、用于合法用途而具有正当业务行为性质的中立...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预先审查、实时监控网上信息的义务,而仅负有事后经通知后移除的责任,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中的提供互联网接入等网络技术支持行为,通常属于不针对特定对象、用于合法用途而具有正当业务行为性质的中立帮助行为,因而我国立法者特意设置"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前置程序,以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这正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立法价值与适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分为信息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信息缓存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定位(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而不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程序具有防止损失扩大的"紧急保全"性质,即便网络服务提供者认为责令改正决定有误,也应及时改正,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立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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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托人注意义务与亲自管理义务之完善——以家族信托为视角 被引量:4
10
作者 强力 徐瑞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30-38,共9页
商事信托的发展与广泛应用,促进了信托业务的创新与受托人职权的扩张,域外立法赋予受托人注意义务和亲自管理义务更大的弹性,符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目的多元的要求。家族信托具有功能多元、私人定制、结构复杂、存续期长的特征,受托人需... 商事信托的发展与广泛应用,促进了信托业务的创新与受托人职权的扩张,域外立法赋予受托人注意义务和亲自管理义务更大的弹性,符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目的多元的要求。家族信托具有功能多元、私人定制、结构复杂、存续期长的特征,受托人需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转委托的权利以应对复杂的信托事务。现有信托法律法规对受托人注意义务和亲自管理义务上的规定过于僵化,阻碍了家族信托的兴起与发展,未来立法应当明确受托人注意义务具体内容,明确受托人转委托的条件与责任承担,并适当弱化委托人权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族信托 受托人义务 注意义务 亲自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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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安全管理义务的归责反思及其重塑 被引量:12
11
作者 陈伟 石莹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00-107,共8页
犯罪不作为在网络平台代际演变过程中引发刑事责任归责模式的窘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制路径需事先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立法模式有限制刑罚发动的初衷,但是,此种限定刑事责任的方式存在诸多商榷之处。应当跳出传统思... 犯罪不作为在网络平台代际演变过程中引发刑事责任归责模式的窘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制路径需事先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立法模式有限制刑罚发动的初衷,但是,此种限定刑事责任的方式存在诸多商榷之处。应当跳出传统思维的窠臼,对网络平台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另行调整与修正,实现由被动履行到主动担责的变迁。必要情形下摒弃"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这一入罪前置性限定要素,从而化解平台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在归责实践中的异化难题,作为网络平台义务提升与公众法益保障的有效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不作为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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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平台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及其边界——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切入点 被引量:7
12
作者 皮勇 汪恭政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35-142,共8页
网络金融平台在网络结构社会中处于枢纽地位,汇聚了多样的金融服务内容和海量的金融消费者信息。网络金融平台未履行应尽义务易引发金融消费者信息受侵害和违法犯罪金融信息的泛滥。网络金融平台管理义务规定的不足以及不作为犯刑事责... 网络金融平台在网络结构社会中处于枢纽地位,汇聚了多样的金融服务内容和海量的金融消费者信息。网络金融平台未履行应尽义务易引发金融消费者信息受侵害和违法犯罪金融信息的泛滥。网络金融平台管理义务规定的不足以及不作为犯刑事责任承担的争议,加剧了信息网络安全受侵害的局面。规制网络金融平台不作为犯罪,应以完善网络金融平台管理义务和厘清其不作为犯刑事责任边界为核心,具体应从法律、行政法规上丰富网络金融平台管理义务的内容,并明确网络金融平台承担不纯正不作为犯和纯正不作为犯刑事责任的适用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金融平台 不作为犯 管理义务 刑事责任边界 信息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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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6
13
作者 赵秉志 詹奇玮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61-67,共7页
针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刑法学界尚存在较大分歧。其中,直接故意说过分限缩了该罪的成立范围,无益于立法目的的实现;过失说以监督过失理论作为该罪的归责模式并不妥当,对“拒不履行”要件所作的个别性解读也缺... 针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刑法学界尚存在较大分歧。其中,直接故意说过分限缩了该罪的成立范围,无益于立法目的的实现;过失说以监督过失理论作为该罪的归责模式并不妥当,对“拒不履行”要件所作的个别性解读也缺乏严谨性;轻率说在排除直接故意的同时引入了“过失责任”,但是否具有现实必要性还有待探讨;模糊罪过说基本没有提供规范层面的归责标准。故意说有现实判例的明确支撑,从该罪罪状、法定刑和章节位置等方面来看也更为合理。因此,应该坚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于故意犯罪的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罪过形式 行政犯 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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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民法典背景下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4
14
作者 晋海 王妍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1-108,112,共9页
《民法典》对社区环境管理相关制度进行了“绿化”,但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的侵权责任制度仍有完善空间。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并致损害发生时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的环境管理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违... 《民法典》对社区环境管理相关制度进行了“绿化”,但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的侵权责任制度仍有完善空间。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并致损害发生时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的环境管理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得以顺利进行的机会,对损害发生有间接原因力。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构成竞合侵权行为。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时,物业公司应在其能够预防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业公司 环境管理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竞合侵权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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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困境与解脱 被引量:3
15
作者 马荣春 王腾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12-20,共9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困境,起因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泛化、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机关的"机能过载"与信息网络安全监管体系的权责不清。现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类型化与义务区分化策略具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实...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困境,起因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泛化、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机关的"机能过载"与信息网络安全监管体系的权责不清。现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类型化与义务区分化策略具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实体性义务界别机能,但缺乏支持性、程序性义务的鉴别机能。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围限定于主动的内容审查义务,违背立法原意。现行行政责令前置解释路径着眼于行政责令内容、程序的细化,存在着方法论的根本性错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适用困境的解脱应是:在确立信息网络安全国家、行业标准与明确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机关"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走向犯罪的合作治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行政责令前置 网络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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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兼评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2
16
作者 文杰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21-27,共7页
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的内涵应包括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相分离和将信托财产进行标示两方面内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已能实现信托公示的目的,信托法不必另行规定信托公示制度。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能否以信... 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的内涵应包括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相分离和将信托财产进行标示两方面内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已能实现信托公示的目的,信托法不必另行规定信托公示制度。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能否以信托文件予以排除,应区分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和受托人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而论。对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的损失赔偿责任,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获得利益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请求将其归入信托财产。若受托人未对信托财产进行标示,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要求其履行标示义务,但不得以该财产为信托财产对抗善意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 受托人 分别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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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的数据合规管理义务及其刑事归责进路 被引量:3
17
作者 梁健 袁玉杰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6-63,共18页
网络平台的数据合规管理义务具有数据犯罪预防和惩治的高效性、义务内容的特定性与数据合规计划成效的关联性,由此决定其具备刑法义务的适格性。针对网络平台违反重要数据合规管理义务的行为,现有刑法罪名难以合理规制。刑事立法应当在... 网络平台的数据合规管理义务具有数据犯罪预防和惩治的高效性、义务内容的特定性与数据合规计划成效的关联性,由此决定其具备刑法义务的适格性。针对网络平台违反重要数据合规管理义务的行为,现有刑法罪名难以合理规制。刑事立法应当在提倡以刑事合规计划为核心的修正的组织体责任论以及确定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罪责归咎功能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系统审查:行为规制是否符合特定刑事政策要求与法益适格条件,不法行为是否违反数据责任伦理与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监督保证人地位,行为规制能否有效回避法益损害并实现数据合规效益最优化。应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违反重要数据合规管理义务罪,以全面规制网络平台等数据处理者违反重要数据合规管理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并助益企业数据合规建设的稳定长远之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数据合规管理义务 组织体责任论 数据合规计划有效性 比例原则 违反重要数据合规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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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争议问题分析——基于法教义学的视角 被引量:3
18
作者 李立丰 项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5-12,共8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应当仅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本罪"行政规制前置"的罪状设计决定了本罪行为人不具有陷入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能性,故行为人无法以此作为阻却罪责的事由;本罪的入罪路径存在...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应当仅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本罪"行政规制前置"的罪状设计决定了本罪行为人不具有陷入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能性,故行为人无法以此作为阻却罪责的事由;本罪的入罪路径存在即时犯与隔时犯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均排斥未遂形态的出现,因而本罪只存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存在既遂、未遂的区别;对本罪条文逻辑问题的解析,需要回归到本罪的完整表述上,本罪中各项规定所具有的共同前提--"拒不改正"--具有将各项看似存在冲突的规定一一区隔的功能。据此,本罪中的几项规定之间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罪过形式 认识错误 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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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阈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之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5
19
作者 叶良芳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9年第6期5-11,共7页
网络服务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也导致网络犯罪的激增。就此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网络服务行为正是风险社会的一种新型风险。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应对这一风险的重要举措,而帮助行为正犯化... 网络服务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也导致网络犯罪的激增。就此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网络服务行为正是风险社会的一种新型风险。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应对这一风险的重要举措,而帮助行为正犯化则是该罪名增设的法理基础,体现了风险防控早期化。关于本罪的客观要件的理解,应当把握两点: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本罪需具备“二次违法性”,二是本罪属于真正的不作为犯。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的理解,应当强调“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由此可以得出本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只能是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网络服务提供者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帮助行为正犯化 不作为 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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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构成特征探析 被引量:2
20
作者 邱赛兰 《经济师》 2016年第10期85-86,88,共3页
为加强对网络犯罪的防控力度,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通过对该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以准确把握该罪的构成特征。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主体 主观心理 客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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