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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利用数据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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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琳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6年第1期46-48,共3页
平台经济中,数据已成为核心竞争要素,平台依托数据垄断优势及“裁判员+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实施数据自我优待行为。当前,对此类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面临两大困境:一是相关市场界定难度大,导致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二是传统滥用市场支... 平台经济中,数据已成为核心竞争要素,平台依托数据垄断优势及“裁判员+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实施数据自我优待行为。当前,对此类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面临两大困境:一是相关市场界定难度大,导致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二是传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化框架难以适配数据自我优待的新型行为特征,难以精准定性。本文提出三方面规制对策:厘定平台数据权益的保护边界、完善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弱化滥用行为的类型化依赖,以期为平台数据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自营业务 自我优待 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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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角下合理数据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基于供需与价值的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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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伟 陈徐安黎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8-108,148,共12页
数据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新型生产要素,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的重要方式。但是,数据行业的垄断特性和交易价格机制的标准不确定性、不统一性影响了数据交易积极功能的发挥。现有数据定价方案仅提供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合理性论证,未关注... 数据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新型生产要素,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的重要方式。但是,数据行业的垄断特性和交易价格机制的标准不确定性、不统一性影响了数据交易积极功能的发挥。现有数据定价方案仅提供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合理性论证,未关注到数据交易的价格合法性问题,《反垄断法》有助于兼顾垄断规制需求和市场化定价需求,促进数据交易自由竞争与创新,与数据交易价格机制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可以作为确定数据交易价格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供需和价值是影响价格最重要的因素,拒绝交易和垄断高价构成影响供需平衡和价值确定的核心问题。拒绝交易制度不得绕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更为严格地确定竞争损害效果,由数据需求方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价值论肯定了成本和劳动对价格的基础性作用,数据交易标的可依此进行类型化划分,狭义的数据产品和数据资本的定价包含原始数据集合价格和附加于其上的数据加工劳动两个部分,后者可以通过任务定价的模式确定。以成本-利润比较法和替代性竞争价格法为基础的垄断高价定量模式是认定原始数据集合交易合理价格的基础,具体包含品质定价法和市场定价法。垄断高价的定性模式注重价格的公平性,为确定数据交易价格的合法边界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需要避免在数据交易定价中发生固定价格、排他性价格或价格歧视等行为,并注重价格构成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 拒绝交易制度 垄断高价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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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中的中国反垄断法———我们如何来破题?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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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光华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24-28,共5页
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已如箭在弦上,但是,关于它的理性思考却并不令人满意。已有的研究过于专注反垄断法文本及其国际比较,而忽视了对参照系文本背后的社会政治、经济现实的考察;缺失了对中国反垄断立法的转型背景和过渡特征的实证研究;... 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已如箭在弦上,但是,关于它的理性思考却并不令人满意。已有的研究过于专注反垄断法文本及其国际比较,而忽视了对参照系文本背后的社会政治、经济现实的考察;缺失了对中国反垄断立法的转型背景和过渡特征的实证研究;也没有认识到反垄断法律制度仅仅是一个需要与整个中国现实法制大系统相协调的小环节;甚至忘记了任何有效的法律制度都是“内生”于自己的社会与法律机体而不是“外植”自异己的社会环境,等等。本文重新提出这些原点性的问题,并尝试做了初步的回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反垄断法 经济转型 欧盟反垄断法 美国反垄断法 德国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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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的市场力量分析:权重调校与逻辑重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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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山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2-126,共15页
在反垄断法下,市场力量是影响垄断行为是否可以达成、实施和产生实质性市场影响的关键。长期以来,关于市场力量的认知在定量与定性维度的权重上模糊不清,且形成市场力量单向决定竞争影响的固有模式,未能有效指引实践发展。要作出法律解... 在反垄断法下,市场力量是影响垄断行为是否可以达成、实施和产生实质性市场影响的关键。长期以来,关于市场力量的认知在定量与定性维度的权重上模糊不清,且形成市场力量单向决定竞争影响的固有模式,未能有效指引实践发展。要作出法律解释上的改善,首先,应当廓清市场力量的制度表达,确立市场力量分析规范的内在维度,于定量与定性之间考察市场份额作为指标的意义及其局限;其次,基于数字市场特性,在市场力量分析中吸纳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关键因素后对传统评估因素作出的权重调校,并确认以竞争影响评估为中心的评估逻辑;最后,应当破除市场力量分析与竞争影响评估的单向决定关系认知,确立二者双向关联的外在逻辑,并据此重塑市场力量分析的规范构造和关键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法 市场力量 市场份额 垄断行为 数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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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险为夷的竞争政策:《反垄断法》实施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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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晖 王闪闪 朱紫华 《产经评论》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5-22,共18页
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不确定性加大,企业面临诸多经营风险,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对现阶段“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经济工作十分重要。《反垄断法》作为一项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目的的竞争政策,是增加还是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值得关注。以2004-202... 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不确定性加大,企业面临诸多经营风险,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对现阶段“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经济工作十分重要。《反垄断法》作为一项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目的的竞争政策,是增加还是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值得关注。以2004-2021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企业为样本,采用DID模型实证检验《反垄断法》实施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结果显示:《反垄断法》实施可以显著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反垄断法》实施通过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降低企业客户集中度、降低企业代理冲突和提高投资效率水平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反垄断法》实施对国有企业、低竞争行业和两职分离企业具有更强的降低经营风险作用。人工智能采纳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反垄断法》实施抑制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由此可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是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实现“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工作目标的可行手段,在应对不确定性经济形势、防范化解风险时,应着眼于中国发展客观实际,注重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联动,与时俱进地完善《反垄断法》,发挥《反垄断法》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突出作用,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 经营风险 竞争政策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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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时代反垄断法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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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继国 《财经法学》 2025年第3期130-147,共18页
必需设施理论是反垄断法中一个历史悠久而充满争议的理论,相较于美国的保守,欧盟在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上相对灵活和宽松。通过梳理欧美关于必需设施理论的规定和案例发现,不可或缺性是认定必需设施的核心要件,消除有效竞争只是辅助条件... 必需设施理论是反垄断法中一个历史悠久而充满争议的理论,相较于美国的保守,欧盟在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上相对灵活和宽松。通过梳理欧美关于必需设施理论的规定和案例发现,不可或缺性是认定必需设施的核心要件,消除有效竞争只是辅助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是为必需设施经营者设置强制交易义务的条件。在人工智能时代,必需设施经营者实施的拒绝交易行为更为隐蔽和复杂,显著影响人工智能市场的竞争和创新,因而有必要适度调适我国的必需设施理论。在必需设施的认定上,应当遵循类型化分析、个案和场景分析原则,具体分析竞争对手请求开放的大数据、算法与大模型、算力是否构成必需设施,重点考察竞争对手在人工智能市场是否有其他可行选择、复制替代设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经济障碍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垄断法 必需设施 拒绝交易 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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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野下数据壁垒的竞争损害及其破解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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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继国 《法治社会》 2025年第1期99-113,共15页
数据是数字企业的核心资产,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优质生产要素。数据配置的非对称性和质量的差异性、数字生态系统较强的封闭性、阻碍数据流通的技术和观念是形成数据壁垒的重要原因。数据壁垒是数据企业进入大数据市场或者在大数据市场... 数据是数字企业的核心资产,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优质生产要素。数据配置的非对称性和质量的差异性、数字生态系统较强的封闭性、阻碍数据流通的技术和观念是形成数据壁垒的重要原因。数据壁垒是数据企业进入大数据市场或者在大数据市场进行业务扩张时会面临的各种障碍,包括技术壁垒、成本壁垒、行为壁垒以及法律和政策壁垒。数据壁垒会损害数据市场的竞争和创新,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因而反垄断法是规制数据壁垒的系统性工具之一。为有效破解数据壁垒,建议设定反垄断规制的合理限度以权衡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的关系,强化反垄断执法以促进数据流通和互操作,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破解法律和政策壁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法 数据壁垒 竞争损害 数据市场 数据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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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挖角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困境及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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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太轩 于辰旭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46-63,共18页
继欧美等国家和地区之后,我国首次针对“互不挖角协议”开展反垄断执法活动。“互不挖角协议”所引发的竞争损害显著,反垄断法对其规制不仅匹配制度逻辑,更契合国内外实践趋势。然而,当下反垄断法规制仍存在价值取向上忽视劳动者利益保... 继欧美等国家和地区之后,我国首次针对“互不挖角协议”开展反垄断执法活动。“互不挖角协议”所引发的竞争损害显著,反垄断法对其规制不仅匹配制度逻辑,更契合国内外实践趋势。然而,当下反垄断法规制仍存在价值取向上忽视劳动者利益保护,行为认定上偏重横向垄断协议路径与执法过程上缺乏事前合规监管的困境。要破解这一困境,亟须坚持保护竞争过程以调适价值理念,构设双重规制路径以改进行为认定,建立事前合规制度以前迁执法过程,从而不断完善“互不挖角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不挖角协议 垄断法 劳动力市场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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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ADY市场竞争指标与我国反垄断法的优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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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国海 黄宏宇 《山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58-165,共8页
2023年,世界银行出台的B-READY评估指标体系引入了市场竞争指标,旨在以市场竞争的效果为标准综合评估某一市场的营商环境。基于我国反垄断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功能定位以及开放发展理念指导下的国际化目标,市场竞争指... 2023年,世界银行出台的B-READY评估指标体系引入了市场竞争指标,旨在以市场竞争的效果为标准综合评估某一市场的营商环境。基于我国反垄断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功能定位以及开放发展理念指导下的国际化目标,市场竞争指标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优化和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从市场竞争指标看,我国反垄断法在国有企业反垄断、禁止垄断协议规则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及高水平对外开放,应以市场竞争指标的具体要求为参照,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一是明确国有企业反垄断权力配置并完善监管体系;二是细化禁止垄断协议规则;三是将反垄断执法中的比例原则具体化,提升反垄断公共服务效能和国际化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B-READY 市场竞争 竞争法规 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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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采集”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理路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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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青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212-219,共8页
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逐渐成为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重要主体。在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制定隐私政策,以“一键授权”、无授权则无服务的方式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即实施... 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逐渐成为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重要主体。在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制定隐私政策,以“一键授权”、无授权则无服务的方式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即实施“过度采集”行为。这不仅会侵害广大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还可能形成数据优势,进一步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通过反垄断法来规制“过度采集”行为的独立价值在于保障用户面前存在可选项,解决因市场结构造成的无从选择问题。实施方案需明确行为构成要件,厘清多元利益平衡方法,确定法律适用优先级,构建跨机构交流合作机制,以避免执法冲突,提高执法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过度采集 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执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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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家交易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基于我国典型案件的考察与分析
11
作者 侯利阳 章韶轩 《竞争政策研究》 2025年第2期26-42,共17页
独家交易的反垄断执法实践确立了以“行为样态要件”与“竞争效果要件”为基本脉络的分析框架。在行为样态要件上,统摄独家交易行为认定的特征在于限制相对人转向竞争对手的选择权,没有限制相对人选择权或正常行使知识产权的独家行为不... 独家交易的反垄断执法实践确立了以“行为样态要件”与“竞争效果要件”为基本脉络的分析框架。在行为样态要件上,统摄独家交易行为认定的特征在于限制相对人转向竞争对手的选择权,没有限制相对人选择权或正常行使知识产权的独家行为不构成独家交易。在竞争效果要件上,执法机构首先需要评估独家交易是否足以实质封锁竞争对手,而后对独家交易造成的竞争损害效果予以论证,由此完成从“损害竞争对手”到“损害竞争”的竞争分析。必要时,还需要考虑反事实分析。作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重心,平台独家交易案件在形式上也遵循了从“行为样态要件”到“竞争效果要件”的基本脉络,但在分析“竞争效果要件”时没有按照既往实践确立的具体要素展开实质评估,而是以简略的形式化方式进行,导致最终执法结论的正确性存疑。平台独家交易的执法分析还是应当遵循既往实践确立的基本脉络与具体内容,在传统的独家交易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内予以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独家交易 平台经济 分析框架 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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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上没收违法所得的功能定位与适用进路
12
作者 刘大洪 尚正茂 《时代法学》 2025年第4期34-44,共11页
新修改的《反垄断法》明确保留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形态,仍从立法论层面中止了关于没收违法所得制度“去留”的两种学术纷争,但在实践适用层面的困惑未消解。具体而言,在制度性质上,反垄断法上的没收违法所得虽属行政处罚范畴,但... 新修改的《反垄断法》明确保留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形态,仍从立法论层面中止了关于没收违法所得制度“去留”的两种学术纷争,但在实践适用层面的困惑未消解。具体而言,在制度性质上,反垄断法上的没收违法所得虽属行政处罚范畴,但与《行政处罚法》中的同类责任在立法宗旨与制度目的上存在价值差异;在功能定位上,该制度具备双重独立价值,即能够剥夺不当垄断利益,又能在实现最优威慑目标中发挥补充功能;在适用标准上,应依据存续期间和因果关系界定违法所得范围,以“净额说”为原则、“总额说”为例外来明确计算标准,对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情形做类型化区分与针对性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垄断法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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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独立价值与范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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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铁薇 张益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6期121-128,共8页
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平台为主要载体、以算法为核心驱动的数字时代,既深刻重塑了市场竞争格局与社会经济生活,也对根植于工业时代的传统反垄断法律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消费驱动的数字经济转型背景下,我国反垄断实践不得不思... 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平台为主要载体、以算法为核心驱动的数字时代,既深刻重塑了市场竞争格局与社会经济生活,也对根植于工业时代的传统反垄断法律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消费驱动的数字经济转型背景下,我国反垄断实践不得不思考“重商”与“亲民”之间政策偏好的结构性转变。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制度基因,在数字时代自我蜕变为独立价值,并踏上了一条“转基因”之路,开启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新范式,即分析工具从价格中心主义转向数据主权本位、规制重心从事后行为纠正转向事前结构预防、治理模式也从单向监管转向多元共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垄断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 竞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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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挖角协议的反垄断法违法性证成及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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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晓丹 熊佳行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3期63-72,共10页
完全竞争市场等经济学理论表明,互不挖角协议对劳动力市场产生了明显的限制竞争效果,且该效果会不可避免地传导至产品市场。同时,互不挖角协议对劳动者权益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相抵触,特别是高科技领域的互不挖角... 完全竞争市场等经济学理论表明,互不挖角协议对劳动力市场产生了明显的限制竞争效果,且该效果会不可避免地传导至产品市场。同时,互不挖角协议对劳动者权益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相抵触,特别是高科技领域的互不挖角协议将极大地抑制用人单位的创新能力和生产效率。对于互不挖角协议,我国反垄断法可做出有效的制度因应:一是明确将劳动力市场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二是确立用人单位的反垄断法适用主体地位,三是在《禁止垄断协议》中增设互不挖角协议条款,四是引入快速审查原则作为违法认定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不挖角 劳动力市场 垄断法 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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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法在反垄断法中的应用与效果评价
15
作者 林斌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5年第8期25-27,共3页
经济分析法作为法律与经济学的交叉工具,近几年来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从市场力量、企业行为以及消费者福利三个方面对市场势力进行量化分析,可以为市场垄断的识别与应对提供科学依据。其适用范围包括市场界定、企业合并评估、... 经济分析法作为法律与经济学的交叉工具,近几年来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从市场力量、企业行为以及消费者福利三个方面对市场势力进行量化分析,可以为市场垄断的识别与应对提供科学依据。其适用范围包括市场界定、企业合并评估、价格操纵认定等,并已在多个反垄断法案例中得到证明。虽然面临着数据获取、模型复杂度等方面的挑战,但经济分析方法仍有广阔的应用前景,特别是在当今数字化经济、全球市场环境下,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分析法 垄断法 应用措施 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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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域外实施
16
作者 徐士英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5年第12期74-79,共6页
宽大制度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项关键性工具制度,是一种对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垄断违法行为并提供关键证据的企业或个人,由执法机构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法律责任的激励机制。本文分析了宽大制度在破解垄断协议隐蔽性、瓦解垄断结构稳定... 宽大制度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项关键性工具制度,是一种对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垄断违法行为并提供关键证据的企业或个人,由执法机构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法律责任的激励机制。本文分析了宽大制度在破解垄断协议隐蔽性、瓦解垄断结构稳定性及促进国际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应用价值,梳理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宽大制度在适用场景拓展、与柔性执法结合及强化国际合作方面的变化,并关注了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及相关讨论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法 宽大制度 柔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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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域下消费者数据隐私的保护研究
17
作者 周琳 郑禹尧 《电子商务评论》 2025年第1期494-499,共6页
在非价格利益中,数据隐私作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因素,对消费者的整体福祉产生了深远且不可忽视的影响。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隐私已成为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因此,在评估反垄断法的实施... 在非价格利益中,数据隐私作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因素,对消费者的整体福祉产生了深远且不可忽视的影响。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隐私已成为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因此,在评估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时,必须将数据隐私的保护状况纳入考量范围,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本文以反垄断法视域下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为主题,从必要性和困境两方面入手,剖析当前数字经济环境下反垄断法的介入对消费者隐私和市场竞争带来的影响。基于以上两方面分析,本文围绕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极具影响力的案例提出可行策略,认为数据隐私已成为消费者非价格利益的重要部分,反垄断法应在防止企业滥用数据上发挥作用。当前面临法律法规不统一、激励不足及隐私保护与市场效率难平衡的问题,本文建议融合隐私保护条款于反垄断法中并设立量化评估标准,旨在确保反垄断法能够在数字经济时代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和谐统一。Among the non-price benefits, data privacy, as a crucial factor, has a profound and non-negligible impact on the overall well-being of consumers.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big data technology, data privacy has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siderations for consumers when choosing goods and services. Therefore, when evaluat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antitrust laws, the protection of data privacy must be taken into account to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re fully protected. This paper takes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data privacy in the context of antitrust law as the theme, and analyzes the impact of the intervention of antitrust law on consumer privacy and market competition in the current digital economic environ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cessity and dilemma. Based on these two analyses, this paper proposes feasible strategies based on existing domestic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elevant influential cases, arguing that data privac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consumers’ non-price interests, and that antitrust law should play a role in preventing enterprises from abusing data.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inconsist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sufficient incentives, and the difficulty of balancing privacy protection and market efficiency, suggest integrating privacy protection provisions into antitrust law and setting up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standards, with the aim of ensuring that antitrust law can better serve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in the era of the digital economy, promote fair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and realize the harmonious unity of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隐私 垄断法 消费者权益 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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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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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胜利 曹雁冰 《莆田学院学报》 2025年第6期32-39,共8页
竞业限制条款的滥用现象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显著危害,其影响已超出了劳动法的规制范畴,可以借鉴域外经验,运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由于劳动力市场与商品市场之间存在差异,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竞业限制滥用的规制面临垄断行为的类型认定... 竞业限制条款的滥用现象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显著危害,其影响已超出了劳动法的规制范畴,可以借鉴域外经验,运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由于劳动力市场与商品市场之间存在差异,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竞业限制滥用的规制面临垄断行为的类型认定困难、私人诉讼主体的力量失衡以及配套监管缺位等问题。对此,应引入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并严格量化判断标准;完善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纳入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构建反垄断事前监管机制,制定相关指南并建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备案审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法 竞业限制 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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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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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素伦 洪佳莹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5年第6期86-94,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自我优待行为的特殊性源于其“数据—算法—模型”的技术垄断结构以及“技术提供者”与“服务竞争者”双重身份的竞合,其通过拒绝交易、差别待遇、搭售等表现形式实现竞争优势的跨界传导,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对其进... 生成式人工智能自我优待行为的特殊性源于其“数据—算法—模型”的技术垄断结构以及“技术提供者”与“服务竞争者”双重身份的竞合,其通过拒绝交易、差别待遇、搭售等表现形式实现竞争优势的跨界传导,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对其进行分类规制时,面临拒绝交易必需设施“不可或缺性”要件僵化,差别待遇受制于“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形式要求,搭售行为因产品边界模糊及强制性、隐蔽性认定复杂等困境。因此有必要对必需设施理论中的“不可或缺性”要件进行修改,并通过实质性歧视效果突破差别待遇形式要件限制,同时构建复合标准的两段式判据以及依据客观强制效果来认定搭售行为。为更好地预防该行为的发生,在明确上述行为的认定标准的同时需构建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以实现“强监管”与“促创新”的平衡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自我优待 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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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促进创新的机制与实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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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浩然 张雅 《人文杂志》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7-128,共12页
在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具有引入创新价值目标的现实需求,但相较于“鼓励创新”的表述,更应突出“促进创新”的价值意涵。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现状出发,文章剖析了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促进创新的逻辑起点、运行机制与实现路径。在逻辑起... 在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具有引入创新价值目标的现实需求,但相较于“鼓励创新”的表述,更应突出“促进创新”的价值意涵。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现状出发,文章剖析了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促进创新的逻辑起点、运行机制与实现路径。在逻辑起点方面,创新价值目标体现为“动态效率”,反垄断法中引入创新价值目标不仅能够与原有的竞争、效率、消费者利益三种价值目标实现兼容,还能够优化和完善其价值目标体系。在运行机制方面,反垄断法对创新的保护须从创新损害和创新收益两个角度展开。数字经济背景下需要在竞争损害分析中融入创新损害考量,但仍应坚持竞争损害分析在反垄断法分析中的基础性地位;当竞争价值与创新价值存在冲突时,不应简单依据竞争损害或创新收益来对垄断行为进行单方面评价,需要在效率抗辩机制中对垄断行为的竞争损害和创新收益进行平衡协调。反垄断法促进创新的具体实现路径既包括规制创新损害行为,也包括保护创新收益效果。为此,需要从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等不同维度出发,精准识别反垄断法在不同维度下促进创新的不同方式,切实保障反垄断法创新价值目标的更好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垄断法 促进创新 创新损害 创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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