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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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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同远 《南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5期18-42,共25页
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但未行使时,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保护模式主要有二:一为允许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抵销权的“抵销权模式”,另一为赋予保证人可抵销性抗辩权的“抗辩权模式”。两种模式,... 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但未行使时,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保护模式主要有二:一为允许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抵销权的“抵销权模式”,另一为赋予保证人可抵销性抗辩权的“抗辩权模式”。两种模式,有同有异。其中,二者最大的差异体现在法律效果上。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的抵销权,会带来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与主动债权(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消灭三重效果。而保证人主张可抵销性抗辩权,却只产生阻止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效能。两种模式在比较法上都不是“孤军奋战”,而是有数量不一的支持者。两种模式,在保护保证人利益这个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是,“抵销权模式”破坏了抵销权成立要满足的相互性要件,干预了主债务人处分其债权的自由。两种模式之中,“抗辩权模式”更为妥当,更值得采纳。因此,《民法典》第702条赋予保证人可抵销性抗辩权,而非允许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已有的抵销权,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 抵销 抵销 形成权 可抵销性抗辩权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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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销适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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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海恩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4期84-97,157,共15页
从债权的无权处分出发,没有必要固守不得以他人债权抵销的教义;在债之清偿方面,债之标的的可替代性是检验抵销标的适状的基本标准,无须机械地在特定之债、种类之债、金钱之债中做概念推演。因主体和债权的嗣后变动而打破抵销适状,但作... 从债权的无权处分出发,没有必要固守不得以他人债权抵销的教义;在债之清偿方面,债之标的的可替代性是检验抵销标的适状的基本标准,无须机械地在特定之债、种类之债、金钱之债中做概念推演。因主体和债权的嗣后变动而打破抵销适状,但作为抵销权人的债务人法律地位不得恶化,因而有必要赋予抵销适状以维持效力。对处于与抵销权人相当法律地位的保证人,包括物上担保人而言,可基于其从属性、补充性的法律地位,赋予抵销适状以延伸效力,允许其主张可抵销性抗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销适状 债权让与 解除 可抵销性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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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灭时效已过之债权进行抵销:真的不需要修改吗?--兼对抵销表示溯及效力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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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江鹏(译) 《民商法论丛》 2024年第2期315-342,共28页
抵销表示的溯及效力以及消灭时效已过之债权的可抵销性为现行法所确立,历史解释也可予以印证。但溯及效力是旧的“无需抵销表示的自动抵销”规则的反体系残余。抵销的担保和简化等目的不应使主张抵销一方享有优势(如双方迟延利息不同)... 抵销表示的溯及效力以及消灭时效已过之债权的可抵销性为现行法所确立,历史解释也可予以印证。但溯及效力是旧的“无需抵销表示的自动抵销”规则的反体系残余。抵销的担保和简化等目的不应使主张抵销一方享有优势(如双方迟延利息不同)。只有知道抵销适状的当事人有对抵销的信赖,才无须再有债务人的感觉。因而宜采抵销表示面向将来发生效力。消灭时效已过之债权的可抵销性并非溯及效力的反射效果。此种可抵销性整体削弱了消灭时效制度对债务人的保护和对法律确定性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债权人应采取积极行动以避免消灭时效经过带来的不利益。因而,宜否定消灭时效已过之债权的可抵销性,在牵连性债权和现有的例外情形中亦是如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灭时效 抵销 溯及效力 抵销表示 可抵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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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专属性之规范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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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静 《政法论坛》 2026年第1期151-165,共15页
受人身权益专属性的影响,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法律规范、学理与实践中常被视为专属性权利,其财产性隐而不彰。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原则上应具有可转让性、可代位性与可抵销性。司法裁判禁止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转让,既无现行法规范基础,也欠缺... 受人身权益专属性的影响,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法律规范、学理与实践中常被视为专属性权利,其财产性隐而不彰。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原则上应具有可转让性、可代位性与可抵销性。司法裁判禁止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转让,既无现行法规范基础,也欠缺法政策上的合理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是否可被代位行使,应依具体赔偿项目而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得由受害人的债权人代位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债权是代位权的对象,但扶养费与收入损害类赔偿的代位主张应受到限制。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可作为被动债权而抵销。完全禁止侵权人主张抵销,既不合理也无多少现实意义。为保护受害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转让、代位与抵销应受一定限制,并与强制执行法中的财产豁免规则相协同。因此,受害人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与抵销权时,应当为受害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留存必需的生活费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专属财产 可转让 可代位 可抵销性 生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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