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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法规制与中国应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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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忠法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18,共16页
数据跨境流动趋势不可避免,其影响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含数据垄断)等事宜;对此,各国或地区采取的规制措施略有不同:欧盟偏重保护人权,尤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特色,美国当下倾向于限定性的数据自由流动,中国强调安全可控情形下的... 数据跨境流动趋势不可避免,其影响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含数据垄断)等事宜;对此,各国或地区采取的规制措施略有不同:欧盟偏重保护人权,尤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特色,美国当下倾向于限定性的数据自由流动,中国强调安全可控情形下的自由流动。而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法规制呈碎片化状况,无全球统一的条约调整,相关规范分散于区域性自由贸易协议中;内容仍集中于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经济发展等。国内层面,中国应在统筹安全、发展与隐私保护原则下,完善相关国内立法,以自贸区为试点对接高标准国际数据贸易规则,为引领该领域国际规则的发展与完善创造积极条件;国际层面,应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充分发挥现有区域性规则的作用,确保数据保护、监管机制优化与自由流动的平衡,参与甚或引领国际数据贸易规则尤其是全球多边数据跨境流动协议之形成,以最大程度实现数据贸易利益,造福各国人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跨境流动 国际法规制 国家安全 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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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监管自主权与贸易自由化的平衡
2
作者 李萍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07-122,共16页
全球贸易治理正面临人工智能时代的范式挑战。以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为代表的预防性监管模式,与基于科学实证主义的WTO规则体系存在深刻冲突。AI的黑箱特性及训练过程监管要求挑战WTO核心原则。为应对挑战,WTO亟需内生性制度调适。解... 全球贸易治理正面临人工智能时代的范式挑战。以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为代表的预防性监管模式,与基于科学实证主义的WTO规则体系存在深刻冲突。AI的黑箱特性及训练过程监管要求挑战WTO核心原则。为应对挑战,WTO亟需内生性制度调适。解决方案应采取双重路径:一是在规则层面构建价值导向分类与NPR-PPMs合法性对等审查框架;二是在制度运行层面以程序正当弥补科学证据,并推动以“实质等同性”为核心的监管互认机制。该方案将审查重点从微观技术转向宏观治理实效,在兼顾成员监管自主权与维护多边贸易自由化间寻求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案 WTO改革 货物-服务分类 非产品相关生产过程 预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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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制裁追偿诉讼的模式选择
3
作者 董静然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46-162,共1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为私人主体在反制裁背景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依据。此类追偿诉讼的模式选择既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相关条款的实施和反制裁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我国涉外审判国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为私人主体在反制裁背景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依据。此类追偿诉讼的模式选择既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相关条款的实施和反制裁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我国涉外审判国际影响力的持续提升。反制裁追偿诉讼案件以私法属性为主,但兼具一定的公法属性,这给诉讼模式的选择造成了困境。双方当事人“对抗”的表象下是“合作”的实质需求。案件中主观无恶意的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都是大国博弈政策下的被动承受者,相关诉讼主体应秉持合作的共识,协同推进诉讼程序,以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然而,西方传统的对抗式程序正义理论并不能满足这种“合作”需求。合作调解型诉讼模式,立足于中国传统“调解型”民事诉讼模式和国际调解制度实践,根据协商性程序正义理论,以“调审合一”为基本形式,涵盖公力合作与私力合作。在该模式下,诉讼主体主要围绕认知共识、信息沟通等方面展开合作,促进纠纷解决。合作调解型模式以维护私人主体合法权益、反制裁为基本价值目标,以形成相关案件诉讼模式的中国范式、践行和维护多边主义为更高价值追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制裁 追偿诉讼 协商性程序正义 合作调解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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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下跨境数字服务贸易的规制框架与完善进路——基于美国TikTok禁令的考察
4
作者 李寿平 赵蔚嘉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90-105,共16页
美国TikTok禁令暴露了WTO框架下数字服务贸易规制的局限性。一方面,现有针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归类方式主要适用技术中立性原则,然而此归类方式难以满足新兴数字服务形态的分类需要,也不能解决跨境数据传输本身引致的风险。另一方面,服务... 美国TikTok禁令暴露了WTO框架下数字服务贸易规制的局限性。一方面,现有针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归类方式主要适用技术中立性原则,然而此归类方式难以满足新兴数字服务形态的分类需要,也不能解决跨境数据传输本身引致的风险。另一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安全例外条款和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也存在局限性和不确定性。未来,WTO数字服务贸易规制框架的完善方向应着眼于分类体系的更新,着力协调贸易自由价值和公共政策与安全价值,并整合《电子商务协定》谈判成果与先进区域规则的内容与精神,发展软法共识机制,逐步探索以WTO为中心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完善进路。在此过程中,中国应当力争主导权,并探索国际规则与我国涉外法治接轨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服务贸易 跨境数据流动 TikTok G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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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规制域外效应的标准支撑及其制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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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荻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44-159,共16页
法律与标准作为“复合型”规制工具,可以协同产生域外效应。其中,标准为国内规制发挥域外效应提供不可忽视的支撑作用。实践中,根据标准与法律结合程度由宽松到紧密的梯度差异,标准支撑国内规制发挥域外效应主要呈现出三种路径模式:一... 法律与标准作为“复合型”规制工具,可以协同产生域外效应。其中,标准为国内规制发挥域外效应提供不可忽视的支撑作用。实践中,根据标准与法律结合程度由宽松到紧密的梯度差异,标准支撑国内规制发挥域外效应主要呈现出三种路径模式:一是标准的网络效应带动法律的域外效应;二是标准的技术锁定延伸法律的域外适用;三是法律引用标准实现联合域外规制。标准支撑作用的形成机理源于法律与标准间的双向互动、公法规范的私法化实施以及国际规制合作中的制度性权力等。国内、跨国、国际层面的多维制度安排彼此关联,是一国规制能力的综合反映。当前我国已形成标准支撑国内规制域外效应的中国特色路径,但在发挥标准支撑作用的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间。未来我国应建立健全法律引用标准制度,完善标准协助下的法律域外适用机制,推动国际规制合作相关规则的升级,强化我国标准化单边开放的制度保障,从而以标准为支点,以制度为依托,合法、有序地发挥我国国内规制的域外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内规制 标准 国际标准 域外效应 规制合作 制度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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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研究
6
作者 石慧 张录洺 《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2期129-140,共12页
数据跨境流动日益频繁、数字经济竞争愈演愈烈,深刻影响着传统国际经贸秩序。通过法律路径构建数据跨境流动治理体系、助推数字经济稳健发展,已然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下“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新关卡。依托“一带一路”倡议构建数据跨... 数据跨境流动日益频繁、数字经济竞争愈演愈烈,深刻影响着传统国际经贸秩序。通过法律路径构建数据跨境流动治理体系、助推数字经济稳健发展,已然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下“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新关卡。依托“一带一路”倡议构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体系,是中国深度参与构建国际数字经济治理框架的关键举措,也是打破欧美数据跨境规则壁垒的必然选择。因此,应当依据“共商、共建、共赢”原则,在尊重各国数据主权与安全关切的基础上,推动各国达成基本共识、形成立法合意,并从规则协同的角度协调各国立法范式、消除法律冲突,进而通过整合各国监督体系,构建区域监督协作机制,探索多方合作治理模式,有效提升“一带一路”沿线数据流动效能、释放数字经济发展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数字丝绸之路” 数据跨境流动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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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20
7
作者 张晓君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95-109,共15页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流动的跨国性和复杂性使得数据管辖权的冲突日益凸显,如何协调各国数据管辖权,已成为国际上亟待解决的关键议题。在厘清数据管辖权的性质与内涵属性的基础上,结合数据管辖权冲突的诸多表征进行分析,揭示出...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流动的跨国性和复杂性使得数据管辖权的冲突日益凸显,如何协调各国数据管辖权,已成为国际上亟待解决的关键议题。在厘清数据管辖权的性质与内涵属性的基础上,结合数据管辖权冲突的诸多表征进行分析,揭示出数据管辖权价值取向的博弈、国家权力结构的力量对比、数据主权与长臂管辖的对抗等因素,是构成数据管辖权冲突的内在根源。通过自我约束、依赖双边与区域合作机制以及遵循传统国际法原则等已有方式协调数据管辖权存在着效用的局限与规则的缺位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国家层面自我协调的优化区域合作的深化、全球治理机制的构建等多维进路,舒缓和解决国家之间数据管辖权的冲突,以保障数据管辖权的行使与平衡,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全球数据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管辖权 数据主权 冲突与协调 跨境数据流动 全球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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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数据安全单边经济制裁及其应对策略 被引量:4
8
作者 董静然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9-128,共20页
美国以数据安全为由实施的单边经济制裁给我国企业在美国的正常经济活动形成严峻挑战。虽然,《国际紧急状态法》赋予美国总统实施包括数据安全在内的广泛制裁权。《外资审查现代化法》进一步扩大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权限,将“敏感个人数... 美国以数据安全为由实施的单边经济制裁给我国企业在美国的正常经济活动形成严峻挑战。虽然,《国际紧急状态法》赋予美国总统实施包括数据安全在内的广泛制裁权。《外资审查现代化法》进一步扩大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权限,将“敏感个人数据”纳入外资安全审查范围。但是,美国数据安全单边经济制裁仍然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限制。一方面,《国际紧急状态法》信息数据例外条款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强调对个人信息数据交流的保护。《行政程序法》和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对数据安全制裁提出了正当程序要求。另一方面,国际法从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限制解释和国家责任的角度对数据安全单边经济制裁进行了约束。面对美国的数据安全制裁,我国既需要通过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也需要增强反制措施的国际合法性和完善反制措施的行政机构配合机制。我国应积极探索平衡国家安全与数据自由的国际法规则,为数据安全的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单边经济制裁 美国国内法限制 国际法限制 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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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之“规则”反思与革新 被引量:3
9
作者 宋云博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05-119,共15页
建构完善中国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先厘清维系现今国际秩序的规则体系及其本质属性、实践机制,明确良法与恶法的识别标准,并思索对其矫正革新。基于“殖民主义思维”“西方文明优越论”“本国优先主义”等原因,美... 建构完善中国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先厘清维系现今国际秩序的规则体系及其本质属性、实践机制,明确良法与恶法的识别标准,并思索对其矫正革新。基于“殖民主义思维”“西方文明优越论”“本国优先主义”等原因,美西方国家打着“维护全球秩序稳定”“保护人权”“自由贸易”等旗号,利用先发优势和语言优势等,熟练运用“法律技巧”,主导建构了其所谓“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但其“规则”却含混不清、语焉不详,以最大限度践行中心法律霸权主义、法律实用主义。这与中国“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和全人类共同价值等主张相悖,因而实证检视与善德批判其所谓“规则”尤为重要且必要。因此,厘清其内涵特征、识别其实践方式、反思其原罪与善德评判和矫正理念机制,以增进对美西方国家“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之“规则”的识别、警醒与防控,有利于倡导国际社会共同建构更加公正合理国际新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 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 规则 原罪 国际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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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数据流通制度的域外镜鉴与建构 被引量:2
10
作者 齐爱民 何仕贤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6期68-82,共15页
在全球数据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和技术进步的重要资源和生产要素。如何突破数据流通壁垒、推进数据开发利用,已成为全球共同讨论的议题。欧盟致力于建立统一的跨部门数据流通框架,旨在解决数据市场的流通障碍,促进... 在全球数据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和技术进步的重要资源和生产要素。如何突破数据流通壁垒、推进数据开发利用,已成为全球共同讨论的议题。欧盟致力于建立统一的跨部门数据流通框架,旨在解决数据市场的流通障碍,促进数据的公平利用。《欧盟数据法》针对企业对消费者(B2C)和企业对企业(B2B)等不同场景的数据流通分别进行制度设计,具有欧盟特色和借鉴价值。欧盟委员会意图通过排除联网产品数据的专有权保护、限制“守门人”获取数据、强调数据处理服务的互操作性等举措,打破数据垄断,促进数据流通。通过借鉴欧盟在数据流通规范制定和具体机制设计等方面的立法经验,中国的数据流通立法应建立数据交易法律制度,促进数据共享与利用;引入“守门人”制度,维护数据流通的公平性;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推进技术互操作性标准和规范建设;明确数据跨境流通规则,保护数据安全,以确保我国在全球数据经济中的竞争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流通 《欧盟数据法》 数据垄断 数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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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ICSID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意思自治
11
作者 宋阳 顾思存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93-105,共13页
国际投资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来自国际商事仲裁,但意思自治在两种仲裁中有不同的表现。国际投资条约是东道国意思自治的直接体现,也是投资者意思的间接体现。从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确立中的同意、仲裁过程中的规则,可以看出国际投资仲裁... 国际投资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来自国际商事仲裁,但意思自治在两种仲裁中有不同的表现。国际投资条约是东道国意思自治的直接体现,也是投资者意思的间接体现。从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确立中的同意、仲裁过程中的规则,可以看出国际投资仲裁程序对意思自治的重视以及东道国与投资者在仲裁程序中意思自治的平衡。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常常出现仲裁庭扩张管辖权、适用法律错误、忽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等不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应该尊重和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公共利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做出适当限制。并以法庭之友、上诉机构等监督仲裁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缔约国联合解释、要求仲裁庭遵守合理的解释方法等方式,平衡和限制东道国与投资者的意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仲裁 意思自治 条约解释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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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理论对当代海洋法的适用——以南海海洋环境法治构建为例
12
作者 罗国强 魏寒冰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54-167,共14页
新的国际情势和社会现实需要从自然法理论中寻求国家权力的起源和基本逻辑架构,以便国家更好地参与全球治理并发挥积极作用。全球海洋环境危机频发冲击了当代海洋法,蕴含着变革传统国家权力作用的内在要求。南海是全球海洋系统的一个特... 新的国际情势和社会现实需要从自然法理论中寻求国家权力的起源和基本逻辑架构,以便国家更好地参与全球治理并发挥积极作用。全球海洋环境危机频发冲击了当代海洋法,蕴含着变革传统国家权力作用的内在要求。南海是全球海洋系统的一个特殊区域,该海域的环境治理受到复杂政治争端的阻碍,缺乏有约束力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则体系和主导性国家力量,环境法治基础薄弱。自然法视域下的国家权力理论强调以环境权利和共同利益来限制权力,并要求国家有效协调多元海洋治理主体以实现不同主体的优势互补,对南海海洋环境法治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中国作为南海区域内大国,可在国家权力理论的指导下塑造南海周边国家对共同环境利益的群体认同,推动构建区域性海洋环境规则体系,调动多元利益相关者参与南海治理,完善环境争端解决体系,从而促进南海海洋环境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权力理论 当代海洋法 南海海洋环境法治 共同环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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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流通困境及其纾解 被引量:10
13
作者 付新华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52-58,153,154,共9页
数据流通利用才能创造更多价值,企业数据流通意愿不足及相关法律框架缺失已成为掣肘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企业数据流通面临法律困境、激励困境与技术困境,分别表现为现行法律对数据流通的抑制作用;缺乏有效激励和监管机制;技术... 数据流通利用才能创造更多价值,企业数据流通意愿不足及相关法律框架缺失已成为掣肘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企业数据流通面临法律困境、激励困境与技术困境,分别表现为现行法律对数据流通的抑制作用;缺乏有效激励和监管机制;技术标准缺失、数据处理能力不足以及数据安全防控难题。为此,立法者应当有效权衡数据持有者的私人利益与数据流通利用的公共利益,系统构建企业数据流通法律框架,通过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以缓解数据流通的法律困境,通过新的数据立法解决激励与技术难题,以推动建设即时、安全、高效的数据流通生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流通制度 企业数据流通 数据流通困境 数据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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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贸易规制的悖论与超越 被引量:6
14
作者 杨东 乐乐 《现代经济探讨》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0,共10页
数据要素成为新质生产力驱动世界经济从“生产大爆炸”向“交易大爆炸”转型,数据跨境流动支撑的国际贸易新形态在激发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同时,新的国际法律关系的产生也对基于工业经济的国际贸易法带来基础理论和规制体系的挑战。目前... 数据要素成为新质生产力驱动世界经济从“生产大爆炸”向“交易大爆炸”转型,数据跨境流动支撑的国际贸易新形态在激发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同时,新的国际法律关系的产生也对基于工业经济的国际贸易法带来基础理论和规制体系的挑战。目前,各国在数据监管政策上存在“安全扼杀发展”的悖论,形成WTO规则、区域贸易协定规则“失衡并行”的碎片化局面。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需在各国间寻求“共同利益”。基于此,中国可主导创设世界数据组织,在区块链等技术支撑的“数据空间”架构之上实现可信数据流动解决安全信任问题,并在“共票”引领下建立能兼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公平利益分配范式,建立符合数据价值创造属性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完善全球贸易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贸易 新质生产力 数字鸿沟 价值创造 数据跨境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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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的规范适调路径 被引量:2
15
作者 边永民 郭嘉豪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62-82,共21页
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正逐渐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内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涉碳措施的积极推进,反映出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的构建进程正显著加快。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国际法原则,应严格尊重。但是当前的部分... 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正逐渐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内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涉碳措施的积极推进,反映出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的构建进程正显著加快。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国际法原则,应严格尊重。但是当前的部分规则存在历史责任模糊化和规则目的异化等问题,导致规则遭遇公平性困境。在核算标准、互认机制、折抵措施等具体规则上均未充分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与减排能力差异。基于规范适调理论,在规则的内部性规范适调层面,需要矫正既有规则中的责任失衡问题,可以尝试构建包含历史责任系数的差异化核算体系,确立“生产一消费”双轨责任分担机制;在规则的外部性规范适调层面应消除歧视效应,建立多边监督机制预防贸易歧视,推动碳市场互认与折抵标准的公平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治理 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碳边境调节机制 规范适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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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思想指引下交易习惯适用的规范方法——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释义基础 被引量:2
16
作者 宋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99-115,共17页
交易习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及合同编中发挥着重要功能,目前对其适用方法的研究却相对薄弱。裁判者多倾向基于外部视角对交易习惯进行外部认知,忽视当事人交易的主观意旨以及交易的客观细节。这不但会导致个案规则适用不... 交易习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及合同编中发挥着重要功能,目前对其适用方法的研究却相对薄弱。裁判者多倾向基于外部视角对交易习惯进行外部认知,忽视当事人交易的主观意旨以及交易的客观细节。这不但会导致个案规则适用不公,还会导致与国际相关实践割裂。中国作为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国,理应在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基础上设计交易习惯的国内法适用规范,促进国内裁判与国际接轨。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交易习惯的理解适用,应对在内容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多有吸收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展开法教义学解读和借鉴,以交易习惯进行基于内部视角的分析和理解,并以当事人意旨、交易具体细节及当事人交易行为为基准指导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易习惯 涉外法治 适用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当事人内部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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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船东主义”到“承运人主义”的历史性转向——关于提单承运人识别百年难题的解决 被引量:1
17
作者 朱作贤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0-32,共13页
从1924年《海牙规则》至今百余年间提单承运人识别问题始终未能形成国际统一规则。英国法“船东主义”及《汉堡规则》“承运人主义”代表提单承运人识别的不同范式。《汉堡规则》的历史性转向贡献在于正确区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不同... 从1924年《海牙规则》至今百余年间提单承运人识别问题始终未能形成国际统一规则。英国法“船东主义”及《汉堡规则》“承运人主义”代表提单承运人识别的不同范式。《汉堡规则》的历史性转向贡献在于正确区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不同法律地位,弊端是影响承运人识别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海商法》修订草案在继承“承运人主义”的基础上构建推定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的法律机制,在寻找真实的承运人主体与维护国际贸易对提单信赖之间可以形成一种巧妙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运人识别 船东主义 承运人主义 历史性转向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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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的基石:数字信任体系之构建
18
作者 梅傲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4-16,共13页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存在信任危机、开放限制过高两大问题,推动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数字贸易的制度型开放可以分为贸易制度层面的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和...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存在信任危机、开放限制过高两大问题,推动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数字贸易的制度型开放可以分为贸易制度层面的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和贸易本体层面的高水平对外开放。贸易制度层面的开放分为国内制度完善与国际高标准制度衔接,重点任务在于解决市场的信任与公平透明问题;贸易本体层面的开放主要在于贸易要素流通的开放,重点任务在于解决贸易主体、标的、过程的信任问题。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的核心要素是数字信任体系的搭建,由此提出“信任建立—信任保障—信任维护”三步搭建模式,通过利用权益授权证明算法的特性,依托区块链技术建立贸易主体的数字信任;依赖可信数据空间方案,利用隐私保护计算技术保障贸易标的的数字信任;构建新型数据托管理论,通过放宽精神损害认定、采用风险性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模式强化数据责任的方式,搭建数字贸易中的数字信任体系,以期推进数字贸易的制度型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贸易 数字信任 数据托管 可信数据空间 制度型开放 数字经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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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措施适用国际投资协定安全例外条款:可行性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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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婷婷 曹江琪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1-97,共17页
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的安全化,东道国在国际投资仲裁案中援引国际投资协定(IIAs)的安全例外条款为其气候变化措施进行抗辩的可能性日益显现。近年来,IIAs的安全例外条款在协定文本和实践适用层面均呈现出例外情形扩张、关联性标准降低的发... 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的安全化,东道国在国际投资仲裁案中援引国际投资协定(IIAs)的安全例外条款为其气候变化措施进行抗辩的可能性日益显现。近年来,IIAs的安全例外条款在协定文本和实践适用层面均呈现出例外情形扩张、关联性标准降低的发展趋势,这使得东道国的气候变化措施获得投资保护义务豁免具备了可行性。然而,东道国一旦成功援引安全例外条款,将会引发双重效应:一方面能够有效保障东道国的气候规制权,另一方面则可能进一步模糊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门槛和边界,增加该条款在气候变化安全化背景下被滥用的风险。为了在保障东道国气候公共利益的同时维持安全例外条款例外适用和规制平衡的应然状态,各国应当明确将气候变化列为安全例外情形,并通过纳入“最低限制性替代措施”的必要性审查标准、增加条款适用的限制条件以促进条款主客观因素的再平衡。仲裁庭在解释和适用安全例外条款时,也应当合理运用演进解释和细化善意原则的审查标准,限制气候变化措施适用安全例外条款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 国际投资协定 安全例外条款 涉气候变化投资争端 安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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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主导“数字丝绸之路”数字经贸规则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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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2期163-176,共14页
构建“数字丝绸之路”数字经贸规则体系,治理目标上应兼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构建共建国家间数字经济伙伴关系网络;治理议题上应同时包括衍生性数字经贸规则与内生性数字经贸规则;治理机制上应兼具数字框架协议的灵活性与数字经... 构建“数字丝绸之路”数字经贸规则体系,治理目标上应兼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构建共建国家间数字经济伙伴关系网络;治理议题上应同时包括衍生性数字经贸规则与内生性数字经贸规则;治理机制上应兼具数字框架协议的灵活性与数字经贸协定的约束力。目前,构建“数字丝绸之路”数字经贸规则体系与实现双重治理目标之间尚存在差距。共建国家虽然普遍接受衍生性数字经贸规则,但是部分接受或尚未接受内生性数字经贸规则。由我国发起或与其他共建国家共同发起的数字框架协议,与我国和其他共建国家已签署生效或完成升级谈判的数字经贸协定之间尚未相互契合。治理目标上,应以“差异化-立体式”的策略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从器物、制度和理念三个层面构建共建国家之间数字经济伙伴关系网络。治理议题上,应提炼出更具互操作性的衍生性数字经贸规则,并按共建国家对内生性数字经贸规则的接纳程度,渐次地纳入内生性数字经贸规则。治理模式上,应以议题覆盖范围更广的数字框架协议引领数字经贸协定的谈判方向,并运用网络性权力在双边和多边层次上构建“数字丝绸之路”数字经贸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丝绸之路” 衍生性数字经贸规则 内生性数字经贸规则 数字经贸规则体系 “北京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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