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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骗行为的限定 被引量:1
1
作者 付立庆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9-84,共16页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不能仅从字面意思对其进行解释,还需要从行为性质和欺骗程度等方面加以限定。在行为性质上,欺骗行为必须是针对人的行为,“机器不能被骗”的立场需要坚持;所欺骗的“他人”必须是对财物具有处分权限的人;同时,欺骗...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不能仅从字面意思对其进行解释,还需要从行为性质和欺骗程度等方面加以限定。在行为性质上,欺骗行为必须是针对人的行为,“机器不能被骗”的立场需要坚持;所欺骗的“他人”必须是对财物具有处分权限的人;同时,欺骗行为必须是在非法获利目的支配下实施的指向损害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在欺骗程度上,欺骗行为需要具有足以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高度危险性,且应当在与被害人关联的意义上讨论欺骗行为。在被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时,可以肯定欺骗行为与“骗取”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便是一般人能轻松识破的骗局,也应当肯定行为的欺骗性质。诈骗罪实行行为意义上的欺骗性质,既需要结合市场原理与交易习惯判断,也需要考虑特定的政策目的能否实现。对欺骗行为的这些限定能够限制诈骗罪未遂的成立范围,从而实质性地限缩诈骗罪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骗行为 “机器被骗” 非法获利目的 被害人关联 市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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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新型财产犯罪的刑法规制
2
作者 刘宪权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33-45,共13页
人工智能时代的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引发新型财产的出现,重塑财产权刑法保护的体系构造十分迫切。算力和数据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支撑要素。算力是具有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与经济价值性的无体物,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可通过交易方... 人工智能时代的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引发新型财产的出现,重塑财产权刑法保护的体系构造十分迫切。算力和数据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支撑要素。算力是具有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与经济价值性的无体物,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可通过交易方式实现经济利益,并通过数据的占有转移实现利益的具体化、确定化的数据资产,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性利益。算力和数据资产都具有集合性特征,且算力具有非即时消耗性特征,数据资产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应有限承认盗用行为的可罚性,以解决盗用算力行为法律规制缺位的难题。数据持有与刑法占有本质上都是排他性控制。数据的更改、删除或增加是竞争性的,这种竞争性利益也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犯罪中占有的对象。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盗用算力以及盗窃数据资产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对于新型财产的取得型犯罪,需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才可构成犯罪既遂。人工智能时代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行为与占有新型财产的行为之间完全可能构成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应依照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新型财产 财产权 算力 数据资产 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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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财产损失:司法认定规则的体系性展开 被引量:1
3
作者 孟红艳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5-99,共15页
诈骗罪财产损失判断路径的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立法规定和社会现实,采取修正的整体财产说。体系性地建构判断财产损失的具体司法认定规则,有助于解决大量疑难案件。经济性衡量是财产损失司法认定应当遵循的基本逻辑,被害人得到等价补... 诈骗罪财产损失判断路径的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立法规定和社会现实,采取修正的整体财产说。体系性地建构判断财产损失的具体司法认定规则,有助于解决大量疑难案件。经济性衡量是财产损失司法认定应当遵循的基本逻辑,被害人得到等价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财产损失;以欺骗方式行使债权的,不存在整体的财产损失;仅是财产未增加不是财产损害,债权人未取得约定收益,难以认定被害人有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司法认定还需要视情形考察被害人的交易目的是否实现,对此的判断应当是客观的而非个别化的。在普通交易中,交易目的要限定为客观的经济性目的,且刑法不需要对所有目的未实现的情形进行规制;在涉“做法事”等特殊交易领域,应当重点判断服务提供者身份的真实性。古玩、翡翠赌石等行业有特殊的交易惯例,影响对财产损失结果归属的判断,购买者应当自我答责的情形大量存在。成本扣除和涉案财物处置均与财产损失判断有关,当行为人给付的财物有价值,在计算损失时应扣除并发还给被害人。这不仅是修正的整体财产说的题中之义,也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相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整体财产损失说 客观交易目的 犯罪成本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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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规范解释
4
作者 王郁茗 何庆仁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5期120-130,共11页
在对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解释时,必须关注本罪的完整不法样态。从法益论入手难以得出客观、规范的解释结论。职务侵占罪的完整不法样态,是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以单位“自己人”的身份与单位处在一种特别的社会财产关... 在对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解释时,必须关注本罪的完整不法样态。从法益论入手难以得出客观、规范的解释结论。职务侵占罪的完整不法样态,是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以单位“自己人”的身份与单位处在一种特别的社会财产关系中,并利用这种关系对单位财物进行侵吞。据此,行为人利用基于其职务的客观内容而形成的一切机会,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审查这一要件时,应首先确定行为人所承担的职务的具体内容,以及该职务是否涉及单位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然后判断行为人所利用的机会是否是基于其职务的客观要求而形成的,最后审查行为人实际侵吞、窃取和骗取的财产是否属于与其职务相关的特定财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综合手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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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成否 被引量:5
5
作者 张明楷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0-145,共16页
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 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合法行为,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就此而言,刑法判断不应当具有独立性。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在此方面,应当强调刑法判断的独立性。即使某种行为的合法性在民法上存在分歧,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也不应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质言之,只要给付者基于不法原因将财物交付给他人,即使其是否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在民法上可能存在争议,也不应将受领人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返还请求权 侵占罪 法秩序统一性 法益保护原则 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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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1
6
作者 莫洪宪 黄勇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6期91-104,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单列为独立类型的行为方式,能够避免之前将该类行为解释为“复制发行”的不当认定。但也应当看到,以网络门槛开放化、开放平台去中心化、信任关系流量化、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单列为独立类型的行为方式,能够避免之前将该类行为解释为“复制发行”的不当认定。但也应当看到,以网络门槛开放化、开放平台去中心化、信任关系流量化、个体用户创作化、营销导向关键意见化等为典型特征的自媒体时代,模糊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内涵、作品独创性特征、合理使用规则等的理论界分。与此同时,自媒体时代带来的前述变化也造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法保护面临三重困境:其一,二次创作的独立价值影响对作品价值侵害的大小认定;其二,二次创作中的转化使用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之合理使用;其三,直播带货式营销影响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的证明难度。对此,司法适用中应当重视二次创作中创作行为的作用力、主观营利目的的客观性和营利事实及数额的利用性关联程度,从而既贯彻刑法谦抑原则,实施合理限度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又兼顾自媒体时代的经济结构发展和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刑法保护 自媒体时代 二次创作行为 直播带货式营销 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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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包物流模式下快递员窃取包裹行为之刑法定性
7
作者 吴允锋 尤浩民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37-43,共7页
新型众包物流模式对传统快递业务提出较大变革和挑战,快递员在承运过程中窃取包裹的行为性质需要重新厘定。对于委托人交由众包物流平台托运的包裹,应当认定为物流平台的单位财物,由物流公司占有。快递包裹类封缄物的包装不具有独立价值... 新型众包物流模式对传统快递业务提出较大变革和挑战,快递员在承运过程中窃取包裹的行为性质需要重新厘定。对于委托人交由众包物流平台托运的包裹,应当认定为物流平台的单位财物,由物流公司占有。快递包裹类封缄物的包装不具有独立价值,一般不适用区别说,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占有了包裹的内容物。物流平台与快递员之间虽为主从关系,但物流平台并未给予快递员高度信赖,快递员对单位财物不享有独立占有地位。单一手段说存在逻辑缺陷,《刑修(十一)》对职务侵占罪法定刑的修改呼应了综合手段说的主张,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应当包含窃取和诈骗。对财物具有管理性是利用职务便利的核心,快递员需要对配送员和分拣员进行分类讨论,通常配送员对快递包裹具有职务便利,而分拣员仅具有工作便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众包物流 职务侵占 盗窃 占有 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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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定性的一般原则
8
作者 曹玉东 曾一珩 杨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37-41,共5页
司法实践中存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定性过于宽泛的倾向,没有厘清电信网络盗窃、普通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之间的界限。电信网络诈骗首先应当构成诈骗罪,不能片面关注技术手段相关情节而忽视诈骗罪的基础属性。把所有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的... 司法实践中存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定性过于宽泛的倾向,没有厘清电信网络盗窃、普通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之间的界限。电信网络诈骗首先应当构成诈骗罪,不能片面关注技术手段相关情节而忽视诈骗罪的基础属性。把所有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的诈骗都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读,也不符合从重处罚的一般原理。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本质属性,应当依据技术手段的作用大小、被害群体是否具有特定性等相关情节和报应及预防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评估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最终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的准确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诈骗罪 定性原则 盗骗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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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的法益识别及保护路径 被引量:3
9
作者 刘哲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2-112,共11页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NFT属于民法和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NFT民事权利性质的确立,为刑事法益的识别提供内在依据与外在边界。在民事权利性质的讨论中,新型权利说的分离视角导致NFT的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明;债权说将NFT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合...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NFT属于民法和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NFT民事权利性质的确立,为刑事法益的识别提供内在依据与外在边界。在民事权利性质的讨论中,新型权利说的分离视角导致NFT的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明;债权说将NFT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合同的客体,但NFT与债权客体在管领支配、转让规则与救济方法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信息化时代的物权客体不局限于有体物,权利人对NFT具有排他性支配力,属于物权的客体。NFT具有经济价值性和事实上的支配可能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性利益。NFT是数据的功能性体现,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未侵害数据安全法益,不构成数据犯罪。NFT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载体,区别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排除原权限,建立新支配状态,符合财产性利益盗窃的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 物权 财产性利益 数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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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研究——以刑法为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35
10
作者 柳忠卫 石磊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36-41,共6页
诉讼欺诈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事实上,诉讼欺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而应按诈骗罪定罪量刑。诉讼欺诈行为侵犯双重具体的社会关系,但其直接客体是单一客体。诈骗... 诉讼欺诈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事实上,诉讼欺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而应按诈骗罪定罪量刑。诉讼欺诈行为侵犯双重具体的社会关系,但其直接客体是单一客体。诈骗罪中的被骗人与被害人不必是同一人,但被骗人与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同一人;在被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被骗人为基准来判断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欺诈 诈骗罪 欺骗对象 财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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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 被引量:74
11
作者 车浩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22-132,共11页
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一方面,占有不是普遍存在于所有财产犯罪中的概念。财产的范围包括物和利益,而占有对象只能是有体物而不能是利益。另一方面,占有也不是盗窃罪的法益。占有仅仅是一个在理论上构建出来的隐性构成要件要素,将其... 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一方面,占有不是普遍存在于所有财产犯罪中的概念。财产的范围包括物和利益,而占有对象只能是有体物而不能是利益。另一方面,占有也不是盗窃罪的法益。占有仅仅是一个在理论上构建出来的隐性构成要件要素,将其缺乏根据地提升为法益,并以此判断盗窃罪成立与否的做法,混淆了构成要件要素与法益,用实质性的法益思考替代了构成要件检验。破坏占有本身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因而占有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保护对象。关于"被害人"的刑法规定以及关于"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财物所有人而不适用于占有人。承认占有是法益会与刑法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出现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窃取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不构成盗窃罪,能够得到判例传统的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 占有 财产犯罪 法益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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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窃取财产性利益 被引量:55
12
作者 刘明祥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58-77,共20页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像德、日刑法那样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但在解释某种具体财产罪时,也得考虑其侵害的对象是仅限于狭义的财物还是也包含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狭义的财物(不包含财产性利益),是由盗窃罪的特征即构成要件所决...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像德、日刑法那样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但在解释某种具体财产罪时,也得考虑其侵害的对象是仅限于狭义的财物还是也包含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狭义的财物(不包含财产性利益),是由盗窃罪的特征即构成要件所决定的。肯定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的主张,与区分财产罪的基本理论不符,会动摇财产罪的根基。狭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区分,与盗窃罪的成立相关。对窃取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不按盗窃罪而按诈骗罪等其他罪名定罪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 定罪 处罚 财物 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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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以德国司法判例为中心 被引量:81
13
作者 王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33-54,共22页
德国刑法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体现为行为人就事实进行欺骗,导致被害人或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这种认识错误进行了财产处分,而且这种财产处分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欺骗行为只能针对事实成立,单纯的价值判断不能构成诈骗罪。行... 德国刑法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体现为行为人就事实进行欺骗,导致被害人或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这种认识错误进行了财产处分,而且这种财产处分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欺骗行为只能针对事实成立,单纯的价值判断不能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必须是明示或默示地虚构事实或者歪曲真相,或者是不作为地隐瞒事实,并由此引起或维持了被害人或受骗人的认识错误。财产处分意味着被害人或受骗人在知道尚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有意识地自愿处分了财产,并由此直接造成了财产的减损。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则应当从法律-经济财产说的立场出发,借助客观的经济标准比较财产处分行为前后被害人整体财产的状态。例外情况下也应当承认个人化的财产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认识错误 财产处分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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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及排除——以捐助、补助诈骗案件为中心 被引量:39
14
作者 蔡桂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48-59,共12页
诈骗罪的认定以财产损失为必要,若被害人自我答责地处分其财物,以用于实现自己的目的,则应排除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成立,意味着财产法益遭到了侵犯。围绕着财产法益,存在法律的财产说,纯粹的经济的财产说以及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的争... 诈骗罪的认定以财产损失为必要,若被害人自我答责地处分其财物,以用于实现自己的目的,则应排除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成立,意味着财产法益遭到了侵犯。围绕着财产法益,存在法律的财产说,纯粹的经济的财产说以及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的争论。其中,作为折中说的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较为可取。但在捐助、补助诈骗类案件上,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由于没有确定经济财产事实秩序和社会价值目的之间的位阶性,不仅可能导致个案处理上的模糊并导致保护法益的不确定,也会背离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的要求。客观目的论认为,如果被告人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决定性的客观目的未能实现,则可以认定存在财产损失。至少在捐助、补助诈骗案件中,客观目的论能够辅助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从而更好地贯彻刑法客观主义。在普通的经济交易类诈骗案中,这种客观目的体现为获取经济对价,在单纯的捐助、补助诈骗案中,客观目的在于救济他人。在由这两类情形相混合的案件中,则应贯彻经济价值衡量优先的方法,依照两类情形的组成比例加以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损失 自我答责 财产法益 捐助 补助诈骗案件 客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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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营企业视角下职务侵占罪的司法适用研究 被引量:27
15
作者 刘艳红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85-197,共13页
为保护民营企业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加大了对职务侵占罪的打击力度,但基于现阶段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等现象,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法益保护与罪刑法定的关系存在难题。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分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应限定为... 为保护民营企业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加大了对职务侵占罪的打击力度,但基于现阶段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等现象,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法益保护与罪刑法定的关系存在难题。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分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应限定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而应按照实际的“职务”标准进行认定;“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现存的财物,也包括确定的收益。若“预期利益”属于单位“必然可得”的财产性利益,亦属于“确定的收益”;“本单位”是行为人所在的被害单位,在两个以上单位的合作关系中,被害单位的确定需要穿透复杂的法律关系,从行为人的劳动归属关系和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损害的利益归属于哪一方这两个方面来分析。在刑罚适用上,应该贯彻实质平等原则,在量刑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尽可能通过从轻量刑来维系民营企业的经济发展活力。在此基础上,刑法能够实现依法合理地保护民营企业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企业保护 职务侵占罪 犯罪主体 本单位财物 被害单位 刑罚适用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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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55
16
作者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35-47,共13页
就电信诈骗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害人将资金汇入行为人所指定的账户,就应当认定为诈骗既遂(如果被害人在24小时之内可以取消转账或前往银行止付的,则经过24小时之后为诈骗既遂)。在事前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取款人在电信诈骗正犯者既... 就电信诈骗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害人将资金汇入行为人所指定的账户,就应当认定为诈骗既遂(如果被害人在24小时之内可以取消转账或前往银行止付的,则经过24小时之后为诈骗既遂)。在事前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取款人在电信诈骗正犯者既遂后实质性终了之前帮助取款的行为,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只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反复帮助特定同一电信诈骗正犯者套现、取款的行为人,即使表面上没有语言、文字的事前通谋,也能够成立诈骗罪的共犯。换言之,虽然第一次取款行为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在事实上形成心理默契的情况下,后面的取款行为应当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取款人连续为同一特定电信诈骗正犯者取款,前面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的,应当作为包括一罪处理,认定为诈骗罪(但不能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计入诈骗数额),不实行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诈骗 取款人 共犯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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缄默形式诈骗罪的表现及其本质 被引量:32
17
作者 蔡桂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38-49,共12页
人际间交往模式的变化,开始影响人们对于知识和信息、信任和自由的理解。以信息传递(意思互动)作为本质内容的诈骗罪,在信息化的进程中,也出现了匿名、缄默化的特点。诈骗罪乃是经由沟通交流促成财产转移的财产犯罪,其表现形式有三:明... 人际间交往模式的变化,开始影响人们对于知识和信息、信任和自由的理解。以信息传递(意思互动)作为本质内容的诈骗罪,在信息化的进程中,也出现了匿名、缄默化的特点。诈骗罪乃是经由沟通交流促成财产转移的财产犯罪,其表现形式有三:明示的诈骗、默示的诈骗和不作为形式的诈骗。默示的诈骗和不作为形式的诈骗皆具有缄默的特点。在默示的欺骗行为中,仍可由被告人的言行推导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在不作为形式的诈骗中,则需结合保证人地位,才可拟制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内容。无论是明示诈骗、默示诈骗还是不作为诈骗,均侵犯到了被害方获取与财产转移决策相关联的真实信息的权利。与财产转移决策无直接关联的信息,不属于诈骗罪保护的范围。被害人明知财产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属于虚假,却仍然转移财产,也不宜认定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互动 缄默形式 默示诈骗 不作为诈骗 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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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财的刑法规制误区及其匡正 被引量:42
18
作者 杨志琼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36-50,共15页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已由"支付通道型"转向"通道+账户型",其在追求便民、快捷的同时,也导致自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流转程序被技术手段遮蔽。受此影响,相应的刑法规制存在诸多误区:在事实层面,未能厘清第三方支付在网络...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已由"支付通道型"转向"通道+账户型",其在追求便民、快捷的同时,也导致自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流转程序被技术手段遮蔽。受此影响,相应的刑法规制存在诸多误区:在事实层面,未能厘清第三方支付在网络支付、理财、信贷领域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和所涉法益;在规范层面,对利用第三方支付设备取财的盗、骗罪质定位不清。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广泛运用,"机器不能被骗"的时代意义和社会效果应受到质疑。对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财的定性,应在厘清第三方支付的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是否利用了支付设备的正常处分功能分别适用诈骗罪与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盗窃罪 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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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司法动向与理论协同 被引量:38
19
作者 孙道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43-57,共15页
网络财产性利益的财产属性与网络属性决定其不能成为保护盲区,司法频现松绑之举,引发理论新挑战。财产属性是首先要攻克的法理软肋,财产化保护兼具必然性、思维与方法的滞后性,价值认定难题亟需有效的司法规则。立法推动网络专门保护渐... 网络财产性利益的财产属性与网络属性决定其不能成为保护盲区,司法频现松绑之举,引发理论新挑战。财产属性是首先要攻克的法理软肋,财产化保护兼具必然性、思维与方法的滞后性,价值认定难题亟需有效的司法规则。立法推动网络专门保护渐成趋势,但面临诸多内生性的制度挑战,应建构独立的网络犯罪定量因素及其体系,降低犯罪门槛,推动程序跟进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财产性利益 财产化保护 网络专门保护 理论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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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司法误区与规范性解读——基于职务侵占罪双重法益的立场 被引量:36
20
作者 刘伟琦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50-59,共10页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必备的行为要件,通说对该罪持"单一法益论"的立场,仅仅关注财产权益,缺失从实质解释论上考证对单位公共权力法益的侵犯,造成对其误解和误判。应在双重法益的指导和制约下对其作实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必备的行为要件,通说对该罪持"单一法益论"的立场,仅仅关注财产权益,缺失从实质解释论上考证对单位公共权力法益的侵犯,造成对其误解和误判。应在双重法益的指导和制约下对其作实质的解读和细致的框定,"职务"范围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具有控制、支配单位财产地位的事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内涵是利用因承担有关事务所具有的控制、支配单位财产的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 职务侵占罪 双重法益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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