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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行交叉案中空白罪状的补充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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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劲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8-84,共17页
填补空白罪状时,刑法应否从属于作为补充规范的民事、行政规范,取决于补充规范在空白罪状中居于何种地位。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依赖于授权立法理论和法秩序统一原理,应立足于空白罪状的法律解释结构。补充规范并非刑法的法律渊源,而是... 填补空白罪状时,刑法应否从属于作为补充规范的民事、行政规范,取决于补充规范在空白罪状中居于何种地位。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依赖于授权立法理论和法秩序统一原理,应立足于空白罪状的法律解释结构。补充规范并非刑法的法律渊源,而是刑法的解释渊源。补充空白罪状,就是参考而非遵照补充规范解释空白要素的过程。在空白罪状中,刑法和补充规范存在位阶关系,作为解释渊源的补充规范须服从于被解释的刑法。若二者存在价值目标、调整行为、归责规则、预设语境的差异,应在解释中修正补充规范的相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行交叉 空白罪状 补充规范 解释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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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过失犯罪风险及刑法因应 被引量:2
2
作者 何立荣 叶子俊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1-10,共10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世界范围内掀起新一轮科技革命浪潮的同时,也引发了相关技术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缺点在于可解释性缺乏与生成内容不可控,再加上相关主体的不法行为,共同诱发了过失犯罪的风险。刑法在应对生成式人...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世界范围内掀起新一轮科技革命浪潮的同时,也引发了相关技术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缺点在于可解释性缺乏与生成内容不可控,再加上相关主体的不法行为,共同诱发了过失犯罪的风险。刑法在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过失犯罪风险时,陷入了行为规制缺漏、注意义务缺失和过失犯传统理论受到冲击等困境。智能时代对刑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故应及时调整和完善刑法规定,更新传统的刑法理论,使之更好地适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新状况。为此,可以通过增设过失危害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罪以弥补现有法律漏洞,构建相关主体的注意义务内容,并调整传统过失归责模式,以期完善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体系,提高刑法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过失犯 算法黑箱 注意义务 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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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3
作者 黎宏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82-97,共16页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说是刑法学中最为复杂、最有争议的领域之一,与因果关系论、共犯论、错误论等之争是因为刑法理念之争所致不同,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之争,主要涉及医学判断和法学判断之争,其导致了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说是刑法学中最为复杂、最有争议的领域之一,与因果关系论、共犯论、错误论等之争是因为刑法理念之争所致不同,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之争,主要涉及医学判断和法学判断之争,其导致了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判断中医学判断和法学判断之间相互对立的紧张局面。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上,首先要遵循刑法规定,即依照《刑法》第18条第1款,采用医学标准与法学判断说相结合的混合标准;其次要遵循证据原则,即行为人是否精神病人,必须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行为时是不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必须依据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及其在事前的准备、事中的表现以及事后的应对,从其行为是否符合现实生活逻辑的角度进行判断;最后要遵循规范判断原则,即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判断是法学判断,尽管在判断中必须参考精神病司法鉴定,但其只是帮助司法人员判断的证据之一,是否采用、什么程度上采用,最终仍然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规范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病人 刑事责任能力 医学判断 法学判断 精神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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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作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刑事规制
4
作者 江溯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46-59,共14页
网络链接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以“深度链接”为代表的非作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深度链接行为在便利信息流通的同时,也成为侵犯著作权的客观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对于其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罪的正犯... 网络链接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以“深度链接”为代表的非作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深度链接行为在便利信息流通的同时,也成为侵犯著作权的客观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对于其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罪的正犯,长期存在争议。对于深度链接是否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学界存在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替代标准和实质呈现标准等不同判断标准。服务器标准既不符合信息网络时代对于正犯性的基本要求,也不能满足打击深度链接行为的实践需求。相较之下,以传播效果和权利人利益受损为核心的实质替代标准与实质呈现标准,能够更为全面地揭示深度链接对著作权的侵害,从而为刑事规制提供合理依据。另一方面,由于深度链接的非法性建立在初始提供行为非法性的基础上,所以主观违法性认定亦具复杂性。对于行为人明知的证明需结合技术手段、运营模式与行业常识进行推断。民事领域的“红旗标准”在此提供了重要参照,即当侵权属性显而易见时,应认定设链者具备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明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度链接 侵犯著作权罪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服务器标准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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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地位发生根据的体系重构
5
作者 李世阳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16-131,共16页
作为义务的来源承担着选定保证人的功能。保证人地位的发生根据应当回溯到一个原点,该原点既不是对脆弱法益的排他性支配,也不是基于法益保护的需要,而是自由受限的根据。对自由进行限制的正当根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超越被承认的规范体... 作为义务的来源承担着选定保证人的功能。保证人地位的发生根据应当回溯到一个原点,该原点既不是对脆弱法益的排他性支配,也不是基于法益保护的需要,而是自由受限的根据。对自由进行限制的正当根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超越被承认的规范体系之外的侵害行为或者存在行为人事前预设的同意。据此,保证人地位的认定存在四个发生根据:侵害行为触发了其他危险,使危险陡然提升或者诱发了其他犯罪行为;社会分工背景下行为人对于以管理某种危险源为内容的职业或业务的选择;行为人对于在社会团结驱动下缔结的以互助为基础的共同体成员身份的认可;基于效率的考虑,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解除其通过事实行为对被害法益创设出的排他性支配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人地位 自由 侵害行为 预设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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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问题研究
6
作者 吴真文 焦慧芳 陈莉妤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95-102,共8页
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是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存在调查取证有瑕疵、审查流于形式、论证说理不足、处置方式不规范以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易受损等问题。究其原因,立法上表现为全面调查规... 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是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存在调查取证有瑕疵、审查流于形式、论证说理不足、处置方式不规范以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易受损等问题。究其原因,立法上表现为全面调查规则不尽周全、部分财产追缴范围不明确、各机关相互制约条款不足;司法运行上体现为涉案财产调查取证难度大、证明涉案财产权属证据欠缺、对涉案财产缺乏相对独立的庭审环节以及利害关系人程序参与度不高;法律监督方面反映出检察机关监督不力和社会监督受限。基于此,应从三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完善涉案财产处置现行立法;二是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司法程序;三是优化涉案财产处置的监督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 涉案财产 犯罪所得 财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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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中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
7
作者 姚诗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82-95,共14页
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我国刑法适用中的关系与发展方向,宜从方法论对话、经验观察、本土考察三方面逐层探讨。法教义学认为应通过利益衡量综合考虑相关后果来解决冲突,社科法学则主张应由单一的社会后果出发来裁判案件,两者均有独立的... 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我国刑法适用中的关系与发展方向,宜从方法论对话、经验观察、本土考察三方面逐层探讨。法教义学认为应通过利益衡量综合考虑相关后果来解决冲突,社科法学则主张应由单一的社会后果出发来裁判案件,两者均有独立的司法适用价值。各国的刑法适用都以法教义学为主,但社科法学的适用空间有别,对比德美两国法律发展史可知,这种差别主要受到法教义学的依赖程度、司法文化、理论流派等因素的影响;比较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在疑难案件中的不同解决方案,可明确各自的优势和缺陷。我国存在适用社科法学的现实条件,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可能共存;现阶段仍应提高法教义学的体系化适用,但要警惕还原论,同时合理推进常情常理、政策需求、成本收益分析等在司法实践中的谨慎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适用 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 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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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空间虚拟财物的孪生耦合与刑法解构 被引量:2
8
作者 王魏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20-136,共17页
技术嵌入使元宇宙虚拟物到虚拟财物的转化加速,价值、支配与流动性在助力虚拟“财物”摆脱中心化弊端的同时,也赋予虚拟物财产性表象。虚拟泛化加强了虚拟物与虚拟财物的孪生耦合,单一路径已然无法消解虚拟“财物”的强复合性涉罪困局... 技术嵌入使元宇宙虚拟物到虚拟财物的转化加速,价值、支配与流动性在助力虚拟“财物”摆脱中心化弊端的同时,也赋予虚拟物财产性表象。虚拟泛化加强了虚拟物与虚拟财物的孪生耦合,单一路径已然无法消解虚拟“财物”的强复合性涉罪困局。在元宇宙统一度量衡阙如及共识瓦解下,内部秩序不能仅停留于镜像模仿和企图径直移植来促成标准的数字化蜕变。为了实现价值体系的跨场域联动,需在外部鉴定中结合技术嬗变、规范保护能力及必要性综合限缩虚拟财物入罪口径。凭借多元标准的回溯限定,能够在剥离元数据与虚拟物后更新财物认定模型,通过法益内容的分层解构完成财产型数据与虚拟型财产等内容的刑法考察,在超拟像样态中落实规范的分块协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区块链 虚拟财物 财产犯罪 强财产权属性 复合性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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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与类型化规制 被引量:2
9
作者 杨猛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06-119,共14页
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主要体现为空间权法益的侵害风险。元宇宙空间权是以数据权利为基底而形成的类型化的权利束类集合,元宇宙空间权类型及其风险规制应以数据的权利属性作为划分依据。在具体的元宇宙空间场景中,可将数据三权分置的权利... 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主要体现为空间权法益的侵害风险。元宇宙空间权是以数据权利为基底而形成的类型化的权利束类集合,元宇宙空间权类型及其风险规制应以数据的权利属性作为划分依据。在具体的元宇宙空间场景中,可将数据三权分置的权利内容与数据相关法益相衔接,进而衍生出以不同权利内容为核心的元宇宙空间权:一是元宇宙虚拟房地产空间体现的持有权;二是元宇宙数字藏品知识产权空间体现的使用权;三是元宇宙金融交易空间体现的经营收益权。对以上权利内容的侵害也正是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生成的逻辑基础。结合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可在类型化的规范范式下解释适用传统罪名,进而探究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的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空间权 数据三权分置 法益保护 刑事风险 类型化规制 规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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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民事交易习惯的出罪 被引量:1
10
作者 周光权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42-155,共14页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仅根据习惯法对被告人定罪或进行重罚。但基于交易习惯出罪则是可能的。对于存在交易习惯但一方主张被害的情形,由于交易行为的正当化基础存在,可以将被告人的行为评价为没有制造和实现法益风险,认定其阻却构成要件。...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仅根据习惯法对被告人定罪或进行重罚。但基于交易习惯出罪则是可能的。对于存在交易习惯但一方主张被害的情形,由于交易行为的正当化基础存在,可以将被告人的行为评价为没有制造和实现法益风险,认定其阻却构成要件。基于交易习惯的出罪事由有较为广泛的射程。对于存在交易习惯的场合,当事人之间的系列交易可自动纳入合同整体之中,对其中某些提货不付款等行为可以否定诈骗犯罪成立;对于存在与交易相关的强制性法律,当事人通过一定交易规避民事法律的情形,考虑到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否定结果归属也是可能的,从而否定“有货代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托盘融资贸易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交易习惯 被害人自我答责 阻却构成要件 刑法固有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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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的经验与逻辑——以《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为例 被引量:1
11
作者 孙本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18-125,共8页
中国轻罪治理贯彻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在探索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治罪策略的基础上,以快速办理为主要导向,初步形成附条件出罪规则和“出罪入行”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轻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中国轻罪治理整体上存在政策有余而制度不足... 中国轻罪治理贯彻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在探索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治罪策略的基础上,以快速办理为主要导向,初步形成附条件出罪规则和“出罪入行”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轻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中国轻罪治理整体上存在政策有余而制度不足、惩罚有余而矫正不足、从快有余而从慢不足、对抗有余而协商不足、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等缺陷。提升中国轻罪治理效能,应在完善犯罪分层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轻罪附条件出罪制度、完善轻罪司法慢处理机制、降低轻罪强制措施适用率、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轻罪处理制约机制等方式,将政策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犯罪治理 附条件出罪 协商性司法 公诉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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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的“获利即罪”现象及其法益论评价
12
作者 崔志伟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1-95,共15页
刑法或司法解释较为普遍地基于行为的获利情况而设计罪刑规范,当抽象规则映射到具体实例中,完全可能存在不损人(甚至利人)的情形。刑事司法中行为危害性判断的隐退,导致获利行为成为刑法规制的唯一基点。在社会危害性这一极为模糊标准... 刑法或司法解释较为普遍地基于行为的获利情况而设计罪刑规范,当抽象规则映射到具体实例中,完全可能存在不损人(甚至利人)的情形。刑事司法中行为危害性判断的隐退,导致获利行为成为刑法规制的唯一基点。在社会危害性这一极为模糊标准的先导下,在秩序法益论的“装扮”下,使得一些非法获利行为具备了“损人”的假象,这正是法教义学上“获利即罪”现象生成的根源。秩序法益论推演下的“利益无主化”决定了所谓的危害“社会”或违反秩序均无法取代对行为损人事实之评价。学理上应对此获利即罪司法现象给予整体否定。从类型化分析的视角,可以将获利型犯罪区分为损人利己、利己可能(不)损人以及利己不损人三种。利益可归属是重塑法益观及补足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评价的前提。集体法益需与个人法益建立起机能关联,才能肯定其刑法上的受保护地位,这种关联并非追求正向还原而是反向排除。在市场经济领域,刑法规范意在保护的是市场参与主体的相关利益。刑事司法中,如能反证危害要素的缺失,获利行为就失去了所附着的载体,违法所得的增减就不应成为入罪的根据,如此便可将利己不损人的行为予以司法出罪化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获利行为 类型化 法益论 利益可归属 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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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益价值位阶的刑法解释
13
作者 姜涛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80-98,共19页
作为宝贵的学术资产,法益论如何公正地进入具体生动的刑法解释实践,这是刑法教义学的重要使命。法益有不同类型划分,不同法益的刑法保护宽严程度不同,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对人身法益、财产法益、秩序法益保护上的宽严失序问题... 作为宝贵的学术资产,法益论如何公正地进入具体生动的刑法解释实践,这是刑法教义学的重要使命。法益有不同类型划分,不同法益的刑法保护宽严程度不同,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对人身法益、财产法益、秩序法益保护上的宽严失序问题需要予以有效解决。但是,实质解释论只是关注到相同类型法益保护体系内的一致性,并没有关注到不同类型法益保护体系的一致性,需要对其发展完善。法益位阶理论主张低价值法益与高价值法益之保护位阶区分,区分标准除法益自身的重要性差异外,还包括法益被侵害的范围、法益侵害的人身可还原性、有无法益恢复可能等因素。这一理论具有刑法规范、刑事政策根据,可以满足法益衡量的需要,符合公平归责标准,且能够为刑法分则的个罪修正提供合理性根据。在刑法解释层面,在保护高价值法益的犯罪遭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临界点争议时,应分别适当强化入罪解释与重罪解释;在保护低价值法益的犯罪遭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临界点争议时,应分别适当强化出罪解释与轻罪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解释 法益位阶理论 出罪解释 高价值法益 低价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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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成立要件的事实认定:规范视角与判断标准
14
作者 黄忠军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79-94,共16页
体系性地建构假想防卫要件事实的判断标准,是刑法理论及时回应实践诉求的应有之义。假想防卫事实认定的实践逻辑,以及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刑事指导案例的相关阐述,分别从位阶顺序和规范依据两个视角为标准的确立提供了框架性指引。首先... 体系性地建构假想防卫要件事实的判断标准,是刑法理论及时回应实践诉求的应有之义。假想防卫事实认定的实践逻辑,以及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刑事指导案例的相关阐述,分别从位阶顺序和规范依据两个视角为标准的确立提供了框架性指引。首先,关于假想防卫的前提要件即不法侵害存在与否的事实认定,采用事后标准说作为视角标准,具有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合理性;其次,以刑事指导案例的相关阐述为“规范”依据,通过归纳实践规律提炼的“异常性”要素标准说,也能为假想防卫主观要件即不法侵害误认是否真实存在的事实推定提供客观依据;最后,基于情景式的“相当性”甄别,假想防卫客观事实的限度判断即“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认定,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而应类比适用防御性紧急避险“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规范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想防卫 要件事实 实践逻辑 规范依据 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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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责任主义困境及其化解——从行为时点到结果归属
15
作者 邓毅丞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30-147,共18页
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传统的化解方法是调整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行为时点,并由此衍生出实行模式和责任模式的对立。这种方法论注重实行行为和责任行为的关系,却忽略了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整体评价的实质根据,很容易陷... 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传统的化解方法是调整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行为时点,并由此衍生出实行模式和责任模式的对立。这种方法论注重实行行为和责任行为的关系,却忽略了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整体评价的实质根据,很容易陷入循环论证和转移论题等误区。精神障碍状态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介入因素。如果原因行为创设足以让行为人在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结果行为的类型危险性并使该危险现实化为结果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就能整体评价。那么,原因行为实施时的责任能力就能成为谴责原因自由行为的基础。因此,应采取以行为危险现实化为中心的结果归属论。该理论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认定同样适用。在结果行为能够归属于原因行为的情况下,原因行为时的故意和结果行为时的故意都能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同时,应注意原因自由行为中对不同结果的故意以及中间阶段故意等特殊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行为时点论 结果归属论 行为危险现实化 故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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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回避可能性概念的理论阐释与具体运用
16
作者 杨轩宇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94-208,共15页
为了激活结果回避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扩大其适用空间,规范的条件关系说试图将结果回避可能性与条件关系公式统合在一起,建构联通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区分事前与事后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观点,期望将预见可能性作为... 为了激活结果回避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扩大其适用空间,规范的条件关系说试图将结果回避可能性与条件关系公式统合在一起,建构联通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区分事前与事后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观点,期望将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判断的大前提,立足行为时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并避免结果。然而,前者过分依赖反事实推理的假定因果关系判断,忽视了合乎科学法则的现实因果力对刑法因果关系的重要影响;后者则明显与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不符,且容易导致过失不法与责任的混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内涵仅指规范层面的合义务替代行为,一方面,在不作为犯中担负着等价补充不作为所欠缺的现实因果力的机能;另一方面,在过失作为犯中建构起注意义务违反与结果发生之间的规范关联。在欠缺现实因果力的不作为犯中,结果回避可能性需要满足如果履行作为义务十有八九能够避免结果的标准,而在现实因果力明晰的过失作为犯中,则只需达到危险优势升高标准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回避可能性 因果力 不作为 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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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类诈骗行为的刑法定性
17
作者 周遵友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64-81,共18页
使用假学历等虚假专业资格获取超额薪酬的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但尚未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深入讨论。德国的司法判例与刑法通说认为,在此类聘用诈骗行为中,行为人获得的超额薪酬可被认定为受害者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 使用假学历等虚假专业资格获取超额薪酬的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但尚未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深入讨论。德国的司法判例与刑法通说认为,在此类聘用诈骗行为中,行为人获得的超额薪酬可被认定为受害者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德国《刑法典》第263条规定的诈骗罪。在德国之外的其他法域,此类聘用诈骗行为也通常被认定为诈骗类犯罪。基于我国刑法规定和学界通说,并借鉴域外法经验,有理由认为:针对事业单位职位、公务员职位或企业单位职位的聘用诈骗行为可以构成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这一结论不仅符合刑法教义学,而且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谦抑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聘用诈骗 诈骗罪 财产损失 假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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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共同犯罪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认定
18
作者 王筱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70-184,共15页
网络传销犯罪的跨时空性、各参与人的非物理接触性,以及层级性与链条性的相互交织,消解了共同犯罪成立的基础。尽管如此,按照行为共同说,网络传销同一链条上的各犯罪人仍然存在意思联络与共同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各共犯人应当排除... 网络传销犯罪的跨时空性、各参与人的非物理接触性,以及层级性与链条性的相互交织,消解了共同犯罪成立的基础。尽管如此,按照行为共同说,网络传销同一链条上的各犯罪人仍然存在意思联络与共同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各共犯人应当排除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本质上属于承继共犯,只需对其下线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各共犯人主从犯责任的认定具有相对性,原始型组织者、领导者与晋阶型组织者、领导者的主从犯责任认定应当遵循各自的标准。对于原始型组织者、领导者主从犯责任的认定,应当结合其是否具有主导权、管理控制力以及获利比例确定;对于晋阶型组织者、领导者主从犯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循“层级与作用并重原则”并结合各共犯人的违法性认识程度加以确认。各共犯人退出传销组织后,应当按照其具体行为表现,认定其是否构成共犯脱离,从而确定其责任承担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传销 共同犯罪 责任认定 共犯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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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犯罪化立法的限度
19
作者 郑二威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5期131-146,共16页
刑法立法中的预备行为犯罪化,存在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两种模式,以及形式预备犯与实质预备犯两种方式。总则规定模式和形式预备犯方式体现了对预备行为的原则性处罚立场,但对预备行为的处罚应转换为分则规定模式,并采用实质预备犯的方式... 刑法立法中的预备行为犯罪化,存在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两种模式,以及形式预备犯与实质预备犯两种方式。总则规定模式和形式预备犯方式体现了对预备行为的原则性处罚立场,但对预备行为的处罚应转换为分则规定模式,并采用实质预备犯的方式予以规定。实质预备犯应关联后续犯罪目的,其中的预备行为应与实行行为紧密相连。在具体应用时,应当慎用兜底条款,并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侵害重大法益的场合,从而实现对预备行为犯罪化的合理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备行为犯罪化 形式预备犯 实质预备犯 实行行为 重大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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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的分类体系及其立法建构
20
作者 李鑫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85-94,共10页
从技术层面看,数据是能够被二进制算法编译为信息的符号记录。从法规范层面看,数据法益与个人信息法益、财产法益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秩序法益之间既具有独立性也具有依附性。根据法益内容对数据犯罪的分类方式实际上是套用数据概念来解释... 从技术层面看,数据是能够被二进制算法编译为信息的符号记录。从法规范层面看,数据法益与个人信息法益、财产法益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秩序法益之间既具有独立性也具有依附性。根据法益内容对数据犯罪的分类方式实际上是套用数据概念来解释传统犯罪,并没有准确揭示数据法益之于传统犯罪法益的本质区别。根据数据主体对数据犯罪的分类方式难以区分个人数据、公司数据和个人数据之间的关系,类型化意识不足。数据犯罪应当划分为破坏数据内容和贬损数据价值的犯罪,前者包括删改数据内容、删改原始代码和毁坏数据介质的犯罪;后者包括侵犯数据财产价值、个人信息权和数据秩序价值的犯罪。对前一种数据犯罪,需要在刑法中单设一节予以规定;后一种数据犯罪则需要通过分散立法的方式规定在既有犯罪的条款之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数据法益 类型化 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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