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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应的责任”在中国侵权法中的新发展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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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5-43,共9页
在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应的责任”的探讨与适用中,承担“相应的责任”者与其他责任主体之共同责任形态、确定“相应的责任”大小之因素及责任主体间的追偿关系,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三个关键性问题。为回应这些问题,明确和... 在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应的责任”的探讨与适用中,承担“相应的责任”者与其他责任主体之共同责任形态、确定“相应的责任”大小之因素及责任主体间的追偿关系,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三个关键性问题。为回应这些问题,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释》分别对受托人、监护人、劳务派遣单位及定作人之“相应的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该解释对共同责任形态统一采“分别确定+共同承担”模式,应将各责任主体应承担之外部责任的重合部分认定为连带责任。责任主体的“过错范围”是决定“相应的责任”大小的依据,包括过错程度和原因力两项因素。该解释中关于教唆及帮助情形、劳务派遣情形及承揽情形下责任主体追偿关系的规定存在不妥之处,应以预防功能的实现及责任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为导向,对相关追偿规则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应的责任 连带责任 过错程度 原因力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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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 被引量:2
2
作者 程啸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1-34,共14页
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要求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该规定过于保护... 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要求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该规定过于保护被侵权人以及监护人,忽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共同承担监护人责任即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离异夫妻中未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当承担全部的监护人责任。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责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后,应当承担监护人责任,被监护人的生父母不再承担监护人责任。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与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的相应的责任以及监护人与有过错的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关系都属于部分的连带责任。在监护人责任诉讼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属于共同被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监护人责任 补充责任 相应的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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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用人者替代责任的司法解释完善--兼论网络平台用工关系替代责任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2
3
作者 王竹 帅仁策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4-55,共12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5条将“用工单位劳务关系”和“个体工商户用工关系”纳入《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但未能明确网络平台用工替代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典》第1191~第1193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5条将“用工单位劳务关系”和“个体工商户用工关系”纳入《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但未能明确网络平台用工替代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典》第1191~第1193条已构建“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个人劳务关系—独立承揽关系”三分法用工关系谱系。应当以第1191条第1款为中心补正用工单位劳务关系替代责任规则的缺失,以第1192条为中心构建个体工商户用工关系替代责任法律适用框架,以第1193条为中心构建网络平台用工替代责任法律适用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人者替代责任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个体工商户 网络平台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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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监护之侵权的认定及责任 被引量:2
4
作者 朱虎 王滢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56-65,共10页
将监护定位于职责或权利,监护关系的外部效力都具有绝对性,对其侵犯需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则。侵权人包括令被监护人从监护状态中脱离的行为人,以及延续其脱离状态的收买人等在后行为人。即便其他行为也可能延续被监护人脱离监... 将监护定位于职责或权利,监护关系的外部效力都具有绝对性,对其侵犯需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则。侵权人包括令被监护人从监护状态中脱离的行为人,以及延续其脱离状态的收买人等在后行为人。即便其他行为也可能延续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状态,这一假设原因也不减免在后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过失的受托监护人并非侵权人。除监护人的身份利益之外,脱离监护关系同时有损被监护人的人格利益,因此被亲生父母出卖的子女可主张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脱离监护型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被监护人成年后持续产生的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应限于父母和其他近亲属,非近亲属监护人等也可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权 脱离监护 身份关系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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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经济学视野下免费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5
作者 段礼乐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4-141,共18页
从传统交易到数字经济,免费从一种营销行为演变为广泛存在的商业模式。免费商业模式中,消费者看似没有为商品和服务支付价款,但支付对价的形式、时间和主体发生变化,因此,交易中不存在真正的免费。免费模式可能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 从传统交易到数字经济,免费从一种营销行为演变为广泛存在的商业模式。免费商业模式中,消费者看似没有为商品和服务支付价款,但支付对价的形式、时间和主体发生变化,因此,交易中不存在真正的免费。免费模式可能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并且,在免费模式中,经营者通过多种方式操控消费者认知和行为,导致消费者权利隐蔽受损、消费体验下降等问题。因此,需要对免费模式进行有效的规制回应。免费模式在数字经济领域广泛存在,但目前法律对其关注不足。免费模式中,经营者致害行为的隐蔽性、致害机制的复杂性、致害后果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对消费者认知层面的问题关注不够等原因,导致法律规制的缺乏。基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应当禁止特定的免费行为;充分运用信息工具,除要求经营者披露与免费商品和服务直接相关的信息,还应当披露免费背后隐藏的商业意图;更新消费者权利体系以适应免费模式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强化免费模式中的经营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免费 消费者保护 行为经济学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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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交易中信息主体权益的合同保护机制——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为中心 被引量:1
6
作者 刘静波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53-60,共8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数据交易合同中的适用直接影响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由于个人数据交易合同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范的信息处理事宜,《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适用于个人数据交易合同;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针...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数据交易合同中的适用直接影响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由于个人数据交易合同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范的信息处理事宜,《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适用于个人数据交易合同;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针对私人权益保护确立新的合同保护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只能通过嵌入合同规范机制来实现。通过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概念和规则接入合同规范机制来影响个人数据交易合同的成立、效力评价、履行和违约责任,并考量信息处理行为对信息主体民事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实际影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目的得以恰当实现,并有助于优化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具体条文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交易 信息主体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 合同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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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家际扶养互助的权义构造与制度回应——基于扶养的视角
7
作者 袁文全 肖仕刚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95-107,共13页
在直系组家庭近亲属“同居共爨”与“分爨别居”并存的家际格局之中,现行扶养制度存在扶养义务顺序混乱、扶养责任边界模糊及扶养衔接机制缺失等问题。基于“人亲和谐、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人文关怀”的核心法理思... 在直系组家庭近亲属“同居共爨”与“分爨别居”并存的家际格局之中,现行扶养制度存在扶养义务顺序混乱、扶养责任边界模糊及扶养衔接机制缺失等问题。基于“人亲和谐、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人文关怀”的核心法理思想,构建以法定扶养为基础、约定扶养为调节、事实扶养为补位的“三维扶养”责任体系,成为直系组家庭近亲属家际成员扶养权义主体构造的正当性基础与制度进路。具体而言,在法定扶养维度确立兜底性与强制性原则,完善身份关系解除后的持续扶养及代位追偿规则;在约定扶养维度尊重意思自治并确认协议效力,厘清约定扶养与法定扶养的责任边界;在事实扶养维度引入无因管理规则,为隔代照护及成年兄弟姐妹之间扶养互助情形确立费用返还规范。“三维扶养”体系强化了扶养责任的衔接与整合,有助于弥补现行扶养制度的缺陷,积极回应老龄化和少子化背景下“幼有所育、困有所济、弱有所扶、老有所养”的家庭保障需求,彰显民法维护家庭伦理秩序与实现人文关怀的法律制度价值取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近亲属 家际扶养互助 法定扶养 约定扶养 事实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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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入表的法理基础
8
作者 高富平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64-82,共19页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意味着其可以成为资产投入生产活动,而具有价值只是数据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同时还须从数据价值的形成和实现机制出发,探寻数据资产化的制度和方法。作为技术经济治理模式的资产化理论可作为构建数据资产化的理论方法...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意味着其可以成为资产投入生产活动,而具有价值只是数据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同时还须从数据价值的形成和实现机制出发,探寻数据资产化的制度和方法。作为技术经济治理模式的资产化理论可作为构建数据资产化的理论方法。数据价值的形成和实现是基于数据基础设施开展系列管理活动的结果,最终形成可支撑企业业务的数据智能系统,使企业成为数据资产持有者(管理者)。合法数据资产持有者可以自用和他用而实现数据的价值利用,支撑业务决策,为企业创造价值资产化门槛,而产品化流通交易只是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的一种方式。数据资产化的法理基础是管理性劳动,这一过程不需要确权,只需要合法规范管理数据,覆盖从数据获取到价值实现的全过程。数据能否成为资产的关键在于从法律与会计两个角度,既要确认组织对数据资产所产生收入流的合法控制,又要计量该过程的成本和价值。合法数据持有者地位的确认与科学计量规则,可共同支撑数据资产化及其数据社会化重用的秩序。基于数据持有者权的治理范式可作为数据资产化落地的制度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产化 数据资产 数据价值 数据资产入表 数据资产持有者 数据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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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人格”的民法保护模式
9
作者 郑晓剑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65-80,共16页
关于死者“人格”的保护模式,在我国民法理论及实务上素有争议,且相关争议并未因《民法典》的出台而有所平息。在比较法上,为了证成死者存在独立的、应受民法保护的利益,赞成直接保护模式的学者先后提出了“部分权利能力说”“无主体权... 关于死者“人格”的保护模式,在我国民法理论及实务上素有争议,且相关争议并未因《民法典》的出台而有所平息。在比较法上,为了证成死者存在独立的、应受民法保护的利益,赞成直接保护模式的学者先后提出了“部分权利能力说”“无主体权利说”“法益保护说”等诸种教义学主张,但这些主张与传统民法原理抵牾过甚,难以自洽。在实践层面,直接保护模式既不利于充分发挥民法的预防功能,也无法有效契合我国现行法秩序。与此不同,间接保护模式恪守民法基本原理、契合我国现行法秩序,可以满足社会需要。采用间接保护模式对《民法典》第994条进行解释和适用,不仅在价值及技术层面更具优势,而且能够架通实体法和程序法,更符合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者 权利能力 直接保护 间接保护 《民法典》第9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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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私法史
10
作者 李永军 曹巧峤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5期26-45,共20页
我国《民法典》突破东亚民法影响,在用益物权中继受居住权是一大创新。对这一罗马私法制度开展当代法教义学和解释论研究,须首先对其衍生、发展和继受的中外私法史作深入溯源。古罗马法从所有权至居住权的演进,体现了对所有权人多层次... 我国《民法典》突破东亚民法影响,在用益物权中继受居住权是一大创新。对这一罗马私法制度开展当代法教义学和解释论研究,须首先对其衍生、发展和继受的中外私法史作深入溯源。古罗马法从所有权至居住权的演进,体现了对所有权人多层次利用物之需求的认可,是对朴素所有权自由和处分自由的尊重。中世纪欧洲法并不存在居住权传统,最终被欧洲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继受的居住权,实际上来自罗马法复兴的成果。罗马物法体系深刻影响了众多大陆法系国家对居住权的态度,但日本民法在继受西法之初因本土封建思想阻力,舍弃了包括居住权的整个人役权制度。同样受传统因素和日本、苏联民法影响,我国民法也曾长期缺乏居住权的制度和理论土壤。改革开放后,我国司法实践以裁判形式认可了多种居住权,但总体来说形成了从法定居住权至意定居住权的反向发展历程。这导致我国立法和理论界过于强调居住权的生存保障功能和社会公益价值,忽略了其作为用益物权所体现的私法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役权 所有权自由 处分自由 意定居住权 法定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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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交互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11
作者 龙卫球 邰江丽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5期3-12,共10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已深度嵌入广泛的社会经济场景,其与用户高频交互的应用特性,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呈现特殊性与复杂性。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与用户交互过程中,带来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风险。另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用户交互技... 生成式人工智能已深度嵌入广泛的社会经济场景,其与用户高频交互的应用特性,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呈现特殊性与复杂性。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与用户交互过程中,带来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风险。另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用户交互技术机制本身,还会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则适用的难度。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用户交互场景下,具有对数据尤其是其中个人信息和隐私高度依赖的技术特点,使得上述风险与挑战的发生本身具有“技术必然性”,并随着交互场景不断丰富而呈现“现实多样化”特征。为此,当前在践行人工智能积极发展观的前提下,应当正视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交互的技术逻辑,有必要引入“技术—规则—用户”协同保护框架,合理应对上述风险与挑战,推动人工智能从“技术突破”到“社会经济价值”的转化。具体对策包括:提升安全技术与治理能力,完善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规范,增强用户在与大模型交互场景下的保护意识与能力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用户交互 个人信息保护 技术逻辑 协同保护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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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权利的类型化建构
12
作者 段卫利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4期132-143,共12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大量个人数据权利,它们可以被分为原则性权利、兜底性权利和过程性权利。以内容为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数据权利可以归为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四种类型,其中,请求权性质的个人数据权利数量...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大量个人数据权利,它们可以被分为原则性权利、兜底性权利和过程性权利。以内容为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数据权利可以归为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四种类型,其中,请求权性质的个人数据权利数量最多,而决定权作为权力居于核心地位。在具体个人数据权利的动态运行过程中,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四类权利相互协作,一阶权利中的请求权发挥了纽带作用,个人数据权利的分子式结构体现得非常清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数据权利类型多样、配置科学、体系完整,为新兴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解释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权利 原子式权利 分子式结构 一阶权利 二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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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要素产权分置的法律表达 被引量:2
13
作者 申晨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55-168,共14页
数据要素产权分置的依据是通过非买断式产权交易提高流通和分配效率。产权分置包含三种法律关系结构,即数据资源提供者对数据资源、数据加工者对数据资源、数据加工者对数据产品,这三种权利均需要被清晰表述。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指数据资... 数据要素产权分置的依据是通过非买断式产权交易提高流通和分配效率。产权分置包含三种法律关系结构,即数据资源提供者对数据资源、数据加工者对数据资源、数据加工者对数据产品,这三种权利均需要被清晰表述。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指数据资源提供者对数据资源享有的产权“母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指数据加工者对数据资源享有的用益“子权”。数字产品经营权有两种可能的权利内涵:一是数据产品的产权“母权”;二是数据资源提供者通过收益型产权分置享有的获取数据产品未来收益的权利。立法者应将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的“母权”分别表述为数据资源权、数据产品权,并将收益型产权分置中数据资源提供者的权利表述为数据产品收益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立法 产权 三权分置 数据资源 数据产品 经营权 “数据二十条” “权利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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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爬取合法性判定的三阶层认定标准 被引量:1
14
作者 刘云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30-43,共14页
网络数据爬取是一项价值中立的数据采集工具,对于海量数据索引建档、保护互联网开放性、促进社会智能化转型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为网络数据爬取行为的合法性判定提供了一个三阶层的判定依据。一是对数... 网络数据爬取是一项价值中立的数据采集工具,对于海量数据索引建档、保护互联网开放性、促进社会智能化转型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为网络数据爬取行为的合法性判定提供了一个三阶层的判定依据。一是对数据的公开性进行判定,认定公开数据均具有“可爬性”,该限制属于对公开数据的合理使用。二是对爬取技术的正当性进行判定,对技术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被爬取方的技术防护成本进行平衡考虑,区分破坏性技术和规避性技术。三是对数据用途的差异性进行判定,根据数据爬取方的用途评估对被爬取方是否产生实质性替代的影响,判断应否支持对他人公开发布的数据的转化性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爬取 公开数据 数据产权 合理使用 数据处理者 数据开发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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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个人信息的理论基础与保护路径 被引量:1
15
作者 赖成宇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88-200,共13页
共同个人信息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其在经济价值和主体控制能力上与单个个人信息存在显著差异。当前,共同个人信息侵权问题日益突出,而个人本位保护理论已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因此,强化对共同个人信息的差异化保护显得尤为紧迫。... 共同个人信息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其在经济价值和主体控制能力上与单个个人信息存在显著差异。当前,共同个人信息侵权问题日益突出,而个人本位保护理论已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因此,强化对共同个人信息的差异化保护显得尤为紧迫。保护共同个人信息,应遵循诚实信用、利益共享、禁止权利滥用以及合法、正当、必要等基本原则。构建共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需从多方面入手:首先,明确信息主体的保管义务,限制其擅自处理行为;其次,增设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去个人标识义务,实现保护共同个人信息的同时兼顾有效利用;最后,在不宜采用去个人标识化技术的场景下,建立可溯源的算法保护机制,实现共同个人信息处理过程可追溯、可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个人信息 共同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权益滥用 数据保管义务 去个人标识 可溯源的算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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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理论基础与行权机制 被引量:1
16
作者 林洹民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46-161,共16页
个人直接参与数据交易并分享数据红利,是打造可信数据空间,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个人数据具有财产属性,且是个人“线上劳动”的结果,数据财产权理论与数字劳动理论共同构成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理论基础。当前数字经济以数据运营者为... 个人直接参与数据交易并分享数据红利,是打造可信数据空间,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个人数据具有财产属性,且是个人“线上劳动”的结果,数据财产权理论与数字劳动理论共同构成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理论基础。当前数字经济以数据运营者为中心,数字经济治理应改变这一商业结构,建立“个人数据账户+数据交易所”的可信交易模式。《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数据可携权是建立个人数据账户的行权基础。个人数据账户制度既可使得个人直接从数据交易中获益,又可促进可信数据流通,增加市场上的优质数据供给。个人数据账户制度的顺利实施有赖新型数据基础设施的支持。数据交易所应成为个人数据账户支持机构,注重强化对个人数据账户的安全管理,整合互联网与地方性数据资源,并提升个人数据账号质量。当发生数据泄露、数据传输故障等纠纷时,数据交易所应根据过错程度对个人数据账户持有者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红利共享 可信数据空间 数据可携权 个人数据账户 数据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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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权视阈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合理使用制度构造 被引量:3
17
作者 娄秉文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83-93,共11页
随着新时代“数字中国”的发展,数字属性逐渐被纳入人们的社会属性,诸如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特征已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信息。然而,当生物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公共安全等领域时,由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与国家利益保... 随着新时代“数字中国”的发展,数字属性逐渐被纳入人们的社会属性,诸如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特征已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信息。然而,当生物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公共安全等领域时,由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与国家利益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个人私权与国家公权二者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碰撞。如何处理好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成为引人深思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保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数字人权背景下合理使用,需要在厘清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明确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并逐步构建相应的制度措施,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科技创新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合理使用 数字人权 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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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算法:公司为人工智能承担责任的劳动模型 被引量:2
18
作者 王延川(译) 李倩琳(译)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2期141-176,共36页
算法与它们正在取代的人类员工有一个共同特性:它们同样具备造成伤害的能力。在通常情况下,公司应对算法损害负责,但现有的公司责任评估规则是在只有人类才能代表公司行为的时代产生的。这些规则应用于算法损害并不适当,甚至完全无法适... 算法与它们正在取代的人类员工有一个共同特性:它们同样具备造成伤害的能力。在通常情况下,公司应对算法损害负责,但现有的公司责任评估规则是在只有人类才能代表公司行为的时代产生的。这些规则应用于算法损害并不适当,甚至完全无法适用。一些公司已经发现了这一法律漏洞,并正在迅速实现业务功能自动化,以降低自身的责任风险。应该寻求一种能够让公司对其数字劳动力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方法:在认定公司法律责任的情境下,某些算法应被视为公司员工。借鉴现有的雇佣关系功能性定位,应将“受雇算法”定义为公司对其进行实质性控制并从中获得实质性收益的算法。如果公司雇佣的算法造成了刑事或民事损害,公司应如同为人类员工造成的损害负责一样,对算法损害承担责任。原告和检察官可以利用现有的、以员工为中心的责任规则,在数字劳动力存在不当行为时追究公司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雇算法 劳动模型 实质性收益 实质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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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托受托人的适格主体研究
19
作者 徐漪 罗蓉蓉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5年第6期49-55,共7页
在数据信托模式的构建中,数据信托受托人是不可忽视的一环,然而传统信托受托人无法满足数据信托的特殊需求,使得数据信托难以真正达成其制度目的。数据信托受托人应承担合理运营数据资产、保障数据与信息安全、整合数据权利、遵守信义... 在数据信托模式的构建中,数据信托受托人是不可忽视的一环,然而传统信托受托人无法满足数据信托的特殊需求,使得数据信托难以真正达成其制度目的。数据信托受托人应承担合理运营数据资产、保障数据与信息安全、整合数据权利、遵守信义义务等职责,担负数据资产运营者、数据安全保护者、数据权利平衡者等功能。基于此,需在传统信托公司内部设置从事数据信托业务的专门业务部门,并吸纳数据交易所和有一定资质的数据科技公司成为数据信托受托人的适格主体。如此,数据信托受托人才能更好地履行受托人职责,让数据信托真正发挥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托受托人 数据信托 数据治理 数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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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在数据场景中终结了吗?——数据平行所有权论
20
作者 郭轩扬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00-114,共15页
数据的非竞争性特征与多方平行持有现象,使得一物一权、独占支配、绝对排他、完全物权、权能分离等经典所有权教义出现失灵。然而,所有权的识别不以其形式特征是否变更为标准,应从归属推导出权能,而非从权能反证归属是否存在。多重所有... 数据的非竞争性特征与多方平行持有现象,使得一物一权、独占支配、绝对排他、完全物权、权能分离等经典所有权教义出现失灵。然而,所有权的识别不以其形式特征是否变更为标准,应从归属推导出权能,而非从权能反证归属是否存在。多重所有权与相对所有权在所有权的制度演进史中均有迹可循,数据场景下的所有权亦可通过一数多权、平行支配、有限排他、完整权利束、权能增殖等原理的重述实现制度再生。在此基础上,应构建区别于按份共有、区分所有的平行所有制度,引入产权链理论为数据之上的多元主体多元权益格局提供观测模型,并通过链间隔离的基本规则为数据的价值共创提供制度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 数据所有权 数据持有权 一物一权 权能分离 数据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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