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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1
作者 丁晓东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1-116,共16页
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挑战。究其根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起源于档案化个人信息时代,其针对的典型场景是行政机构低频处理少量档案类个人信息。在以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前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典型场景就... 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挑战。究其根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起源于档案化个人信息时代,其针对的典型场景是行政机构低频处理少量档案类个人信息。在以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前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典型场景就已经转换为企业高频处理大规模行为类个人信息。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的典型场景进一步演化为海量个人信息的融合汇聚型处理,其对数据的处理类似水库对海量水滴的汇聚与融合利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原理与制度应当与人工智能处理的典型场景对齐,其原则应从静态预防迈向动态发展思维,从激化对抗迈向信任互惠,从个体主义迈向群体主义。在此基础上,其具体制度模块也应进行相应调整与重构。人工智能处理个人信息应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改革的试验田,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原理与制度也应借机进行改革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保护 发展与安全 个体控制 汇聚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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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法律实现路径研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解释与制度衔接
2
作者 褚霞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86-92,共7页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制度设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分析基础,界定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与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内涵边界,继而剖析两部法律与“三权”分置...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制度设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分析基础,界定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与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内涵边界,继而剖析两部法律与“三权”分置的规范关联及适配性问题,并指出当前存在权属认定标准模糊、权利冲突等制度衔接难点,最终提出分层确权规则、动态协调机制等实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 法律实现路径 体系解释 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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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路径
3
作者 汪倪杰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97-113,共17页
我国首例AI声音权益侵权案一审判决虽权宜性地定分止争,但就AI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路径未做全面回应,引发广泛讨论。AI声音以自然人声纹为中介进而体现其人格特征,既受《民法典》人格权编调整产生一般人格权益,亦与《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首例AI声音权益侵权案一审判决虽权宜性地定分止争,但就AI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路径未做全面回应,引发广泛讨论。AI声音以自然人声纹为中介进而体现其人格特征,既受《民法典》人格权编调整产生一般人格权益,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结合产生特别人格权益。前者欠缺可支配性,性质为未具名的人格利益,侵权行为的归责要件应统合为未经自然人许可处分AI声音,而损害结果则依据物质性人格权益与精神性人格权益而区分为造成经济损失与贬损人格形象。后者可类型化为竞争法权益、表演者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依据特别法各自的归责要件与责任承担方式予以保护。为协调责任竞合,既需明确适用具体人格权规则保护AI声音权益的情形,亦需厘清包括《民法典》人格权编与各特别法在内的不同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声音权益 人格权 表演者权 反不正当竞争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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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应的责任”在中国侵权法中的新发展 被引量:8
4
作者 张玉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5-43,共9页
在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应的责任”的探讨与适用中,承担“相应的责任”者与其他责任主体之共同责任形态、确定“相应的责任”大小之因素及责任主体间的追偿关系,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三个关键性问题。为回应这些问题,明确和... 在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应的责任”的探讨与适用中,承担“相应的责任”者与其他责任主体之共同责任形态、确定“相应的责任”大小之因素及责任主体间的追偿关系,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三个关键性问题。为回应这些问题,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释》分别对受托人、监护人、劳务派遣单位及定作人之“相应的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该解释对共同责任形态统一采“分别确定+共同承担”模式,应将各责任主体应承担之外部责任的重合部分认定为连带责任。责任主体的“过错范围”是决定“相应的责任”大小的依据,包括过错程度和原因力两项因素。该解释中关于教唆及帮助情形、劳务派遣情形及承揽情形下责任主体追偿关系的规定存在不妥之处,应以预防功能的实现及责任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为导向,对相关追偿规则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应的责任 连带责任 过错程度 原因力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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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 被引量:2
5
作者 程啸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1-34,共14页
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要求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该规定过于保护... 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要求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该规定过于保护被侵权人以及监护人,忽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共同承担监护人责任即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离异夫妻中未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当承担全部的监护人责任。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责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后,应当承担监护人责任,被监护人的生父母不再承担监护人责任。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与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的相应的责任以及监护人与有过错的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关系都属于部分的连带责任。在监护人责任诉讼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属于共同被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监护人责任 补充责任 相应的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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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用人者替代责任的司法解释完善--兼论网络平台用工关系替代责任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2
6
作者 王竹 帅仁策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4-55,共12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5条将“用工单位劳务关系”和“个体工商户用工关系”纳入《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但未能明确网络平台用工替代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典》第1191~第1193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5条将“用工单位劳务关系”和“个体工商户用工关系”纳入《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但未能明确网络平台用工替代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典》第1191~第1193条已构建“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个人劳务关系—独立承揽关系”三分法用工关系谱系。应当以第1191条第1款为中心补正用工单位劳务关系替代责任规则的缺失,以第1192条为中心构建个体工商户用工关系替代责任法律适用框架,以第1193条为中心构建网络平台用工替代责任法律适用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人者替代责任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个体工商户 网络平台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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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监护之侵权的认定及责任 被引量:2
7
作者 朱虎 王滢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56-65,共10页
将监护定位于职责或权利,监护关系的外部效力都具有绝对性,对其侵犯需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则。侵权人包括令被监护人从监护状态中脱离的行为人,以及延续其脱离状态的收买人等在后行为人。即便其他行为也可能延续被监护人脱离监... 将监护定位于职责或权利,监护关系的外部效力都具有绝对性,对其侵犯需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则。侵权人包括令被监护人从监护状态中脱离的行为人,以及延续其脱离状态的收买人等在后行为人。即便其他行为也可能延续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状态,这一假设原因也不减免在后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过失的受托监护人并非侵权人。除监护人的身份利益之外,脱离监护关系同时有损被监护人的人格利益,因此被亲生父母出卖的子女可主张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脱离监护型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被监护人成年后持续产生的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应限于父母和其他近亲属,非近亲属监护人等也可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权 脱离监护 身份关系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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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交易中信息主体权益的合同保护机制——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为中心 被引量:4
8
作者 刘静波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53-60,共8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数据交易合同中的适用直接影响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由于个人数据交易合同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范的信息处理事宜,《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适用于个人数据交易合同;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针...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数据交易合同中的适用直接影响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由于个人数据交易合同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范的信息处理事宜,《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适用于个人数据交易合同;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针对私人权益保护确立新的合同保护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只能通过嵌入合同规范机制来实现。通过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概念和规则接入合同规范机制来影响个人数据交易合同的成立、效力评价、履行和违约责任,并考量信息处理行为对信息主体民事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实际影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目的得以恰当实现,并有助于优化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具体条文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交易 信息主体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 合同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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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入表的法理基础 被引量:2
9
作者 高富平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64-82,共19页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意味着其可以成为资产投入生产活动,而具有价值只是数据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同时还须从数据价值的形成和实现机制出发,探寻数据资产化的制度和方法。作为技术经济治理模式的资产化理论可作为构建数据资产化的理论方法...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意味着其可以成为资产投入生产活动,而具有价值只是数据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同时还须从数据价值的形成和实现机制出发,探寻数据资产化的制度和方法。作为技术经济治理模式的资产化理论可作为构建数据资产化的理论方法。数据价值的形成和实现是基于数据基础设施开展系列管理活动的结果,最终形成可支撑企业业务的数据智能系统,使企业成为数据资产持有者(管理者)。合法数据资产持有者可以自用和他用而实现数据的价值利用,支撑业务决策,为企业创造价值资产化门槛,而产品化流通交易只是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的一种方式。数据资产化的法理基础是管理性劳动,这一过程不需要确权,只需要合法规范管理数据,覆盖从数据获取到价值实现的全过程。数据能否成为资产的关键在于从法律与会计两个角度,既要确认组织对数据资产所产生收入流的合法控制,又要计量该过程的成本和价值。合法数据持有者地位的确认与科学计量规则,可共同支撑数据资产化及其数据社会化重用的秩序。基于数据持有者权的治理范式可作为数据资产化落地的制度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产化 数据资产 数据价值 数据资产入表 数据资产持有者 数据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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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经济学视野下免费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10
作者 段礼乐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4-141,共18页
从传统交易到数字经济,免费从一种营销行为演变为广泛存在的商业模式。免费商业模式中,消费者看似没有为商品和服务支付价款,但支付对价的形式、时间和主体发生变化,因此,交易中不存在真正的免费。免费模式可能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 从传统交易到数字经济,免费从一种营销行为演变为广泛存在的商业模式。免费商业模式中,消费者看似没有为商品和服务支付价款,但支付对价的形式、时间和主体发生变化,因此,交易中不存在真正的免费。免费模式可能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并且,在免费模式中,经营者通过多种方式操控消费者认知和行为,导致消费者权利隐蔽受损、消费体验下降等问题。因此,需要对免费模式进行有效的规制回应。免费模式在数字经济领域广泛存在,但目前法律对其关注不足。免费模式中,经营者致害行为的隐蔽性、致害机制的复杂性、致害后果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对消费者认知层面的问题关注不够等原因,导致法律规制的缺乏。基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应当禁止特定的免费行为;充分运用信息工具,除要求经营者披露与免费商品和服务直接相关的信息,还应当披露免费背后隐藏的商业意图;更新消费者权利体系以适应免费模式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强化免费模式中的经营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免费 消费者保护 行为经济学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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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家际扶养互助的权义构造与制度回应——基于扶养的视角
11
作者 袁文全 肖仕刚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95-107,共13页
在直系组家庭近亲属“同居共爨”与“分爨别居”并存的家际格局之中,现行扶养制度存在扶养义务顺序混乱、扶养责任边界模糊及扶养衔接机制缺失等问题。基于“人亲和谐、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人文关怀”的核心法理思... 在直系组家庭近亲属“同居共爨”与“分爨别居”并存的家际格局之中,现行扶养制度存在扶养义务顺序混乱、扶养责任边界模糊及扶养衔接机制缺失等问题。基于“人亲和谐、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人文关怀”的核心法理思想,构建以法定扶养为基础、约定扶养为调节、事实扶养为补位的“三维扶养”责任体系,成为直系组家庭近亲属家际成员扶养权义主体构造的正当性基础与制度进路。具体而言,在法定扶养维度确立兜底性与强制性原则,完善身份关系解除后的持续扶养及代位追偿规则;在约定扶养维度尊重意思自治并确认协议效力,厘清约定扶养与法定扶养的责任边界;在事实扶养维度引入无因管理规则,为隔代照护及成年兄弟姐妹之间扶养互助情形确立费用返还规范。“三维扶养”体系强化了扶养责任的衔接与整合,有助于弥补现行扶养制度的缺陷,积极回应老龄化和少子化背景下“幼有所育、困有所济、弱有所扶、老有所养”的家庭保障需求,彰显民法维护家庭伦理秩序与实现人文关怀的法律制度价值取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近亲属 家际扶养互助 法定扶养 约定扶养 事实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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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权利的类型化建构 被引量:1
12
作者 段卫利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4期132-143,共12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大量个人数据权利,它们可以被分为原则性权利、兜底性权利和过程性权利。以内容为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数据权利可以归为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四种类型,其中,请求权性质的个人数据权利数量...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大量个人数据权利,它们可以被分为原则性权利、兜底性权利和过程性权利。以内容为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数据权利可以归为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四种类型,其中,请求权性质的个人数据权利数量最多,而决定权作为权力居于核心地位。在具体个人数据权利的动态运行过程中,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四类权利相互协作,一阶权利中的请求权发挥了纽带作用,个人数据权利的分子式结构体现得非常清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数据权利类型多样、配置科学、体系完整,为新兴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解释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权利 原子式权利 分子式结构 一阶权利 二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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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人格”的民法保护模式
13
作者 郑晓剑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65-80,共16页
关于死者“人格”的保护模式,在我国民法理论及实务上素有争议,且相关争议并未因《民法典》的出台而有所平息。在比较法上,为了证成死者存在独立的、应受民法保护的利益,赞成直接保护模式的学者先后提出了“部分权利能力说”“无主体权... 关于死者“人格”的保护模式,在我国民法理论及实务上素有争议,且相关争议并未因《民法典》的出台而有所平息。在比较法上,为了证成死者存在独立的、应受民法保护的利益,赞成直接保护模式的学者先后提出了“部分权利能力说”“无主体权利说”“法益保护说”等诸种教义学主张,但这些主张与传统民法原理抵牾过甚,难以自洽。在实践层面,直接保护模式既不利于充分发挥民法的预防功能,也无法有效契合我国现行法秩序。与此不同,间接保护模式恪守民法基本原理、契合我国现行法秩序,可以满足社会需要。采用间接保护模式对《民法典》第994条进行解释和适用,不仅在价值及技术层面更具优势,而且能够架通实体法和程序法,更符合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者 权利能力 直接保护 间接保护 《民法典》第9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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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性别歧视及其多元化治理
14
作者 郭佳楠 阮氏福来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65-76,共12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治理、经济运行与个体生活中的广泛嵌入,算法性别歧视逐渐成为隐藏于“技术中立”表象之下的结构性难题。本研究在厘清算法性别歧视概念及其主要表征的基础上,深入剖析其滋生的肇因,指出其根源不仅在于对性别歧...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治理、经济运行与个体生活中的广泛嵌入,算法性别歧视逐渐成为隐藏于“技术中立”表象之下的结构性难题。本研究在厘清算法性别歧视概念及其主要表征的基础上,深入剖析其滋生的肇因,指出其根源不仅在于对性别歧视偏见的继承,更与技术开发的简化思维与性别表达的多元化冲突、大数据对性别的选择性呈现、算法性别歧视隐藏的算法权力扩张密切相关。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多样化的数据采集与清洗,增加女性及性别多样群体在训练样本中的比例;建立跨学科团队和多主体参与机制,完善技术设计与应用中的性别伦理规范与价值体系;加快推动行业自律与相关法律形成联动,促进平台自律与用户素质提升协同发力。以期推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技术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持续发展,从而构建包容性强、责任清晰的治理体系,实现技术进步与性别正义的协调共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性别歧视 数据偏见 性别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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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私法史
15
作者 李永军 曹巧峤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5期26-45,共20页
我国《民法典》突破东亚民法影响,在用益物权中继受居住权是一大创新。对这一罗马私法制度开展当代法教义学和解释论研究,须首先对其衍生、发展和继受的中外私法史作深入溯源。古罗马法从所有权至居住权的演进,体现了对所有权人多层次... 我国《民法典》突破东亚民法影响,在用益物权中继受居住权是一大创新。对这一罗马私法制度开展当代法教义学和解释论研究,须首先对其衍生、发展和继受的中外私法史作深入溯源。古罗马法从所有权至居住权的演进,体现了对所有权人多层次利用物之需求的认可,是对朴素所有权自由和处分自由的尊重。中世纪欧洲法并不存在居住权传统,最终被欧洲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继受的居住权,实际上来自罗马法复兴的成果。罗马物法体系深刻影响了众多大陆法系国家对居住权的态度,但日本民法在继受西法之初因本土封建思想阻力,舍弃了包括居住权的整个人役权制度。同样受传统因素和日本、苏联民法影响,我国民法也曾长期缺乏居住权的制度和理论土壤。改革开放后,我国司法实践以裁判形式认可了多种居住权,但总体来说形成了从法定居住权至意定居住权的反向发展历程。这导致我国立法和理论界过于强调居住权的生存保障功能和社会公益价值,忽略了其作为用益物权所体现的私法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役权 所有权自由 处分自由 意定居住权 法定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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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交互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16
作者 龙卫球 邰江丽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5期3-12,共10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已深度嵌入广泛的社会经济场景,其与用户高频交互的应用特性,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呈现特殊性与复杂性。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与用户交互过程中,带来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风险。另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用户交互技... 生成式人工智能已深度嵌入广泛的社会经济场景,其与用户高频交互的应用特性,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呈现特殊性与复杂性。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与用户交互过程中,带来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风险。另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用户交互技术机制本身,还会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则适用的难度。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用户交互场景下,具有对数据尤其是其中个人信息和隐私高度依赖的技术特点,使得上述风险与挑战的发生本身具有“技术必然性”,并随着交互场景不断丰富而呈现“现实多样化”特征。为此,当前在践行人工智能积极发展观的前提下,应当正视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交互的技术逻辑,有必要引入“技术—规则—用户”协同保护框架,合理应对上述风险与挑战,推动人工智能从“技术突破”到“社会经济价值”的转化。具体对策包括:提升安全技术与治理能力,完善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规范,增强用户在与大模型交互场景下的保护意识与能力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用户交互 个人信息保护 技术逻辑 协同保护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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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纪检监察工作中适用研究:公权约束与私权保障的法治协同
17
作者 阳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6期53-67,共15页
《民法典》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深度适用,彰显了现代法治语境下私法与公法的协同治理逻辑,其核心在于通过规范公权力运行与保障私权利实现的双重维度,构建法秩序统一性的实践范式。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互动理论、政府... 《民法典》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深度适用,彰显了现代法治语境下私法与公法的协同治理逻辑,其核心在于通过规范公权力运行与保障私权利实现的双重维度,构建法秩序统一性的实践范式。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互动理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调适,到公权力的私权保护义务及责任聚合原理,从多维度理论框架揭示了《民法典》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关联。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监督执纪问责保障《民法典》实施,推动公权约束与私权保障的贯通协同;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本身须遵循《民法典》的规范逻辑并需要运用《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这一适用不仅拓展了纪检监察学的研究视域,推动了其与民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的交叉融合,更通过理论创新完善了“权利救济—权力制约”的双轨治理体系。未来需以制度创新与能力建设为抓手,促进《民法典》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体系化应用,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纪检监察工作 公权力 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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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要素产权分置的法律表达 被引量:9
18
作者 申晨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55-168,共14页
数据要素产权分置的依据是通过非买断式产权交易提高流通和分配效率。产权分置包含三种法律关系结构,即数据资源提供者对数据资源、数据加工者对数据资源、数据加工者对数据产品,这三种权利均需要被清晰表述。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指数据资... 数据要素产权分置的依据是通过非买断式产权交易提高流通和分配效率。产权分置包含三种法律关系结构,即数据资源提供者对数据资源、数据加工者对数据资源、数据加工者对数据产品,这三种权利均需要被清晰表述。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指数据资源提供者对数据资源享有的产权“母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指数据加工者对数据资源享有的用益“子权”。数字产品经营权有两种可能的权利内涵:一是数据产品的产权“母权”;二是数据资源提供者通过收益型产权分置享有的获取数据产品未来收益的权利。立法者应将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的“母权”分别表述为数据资源权、数据产品权,并将收益型产权分置中数据资源提供者的权利表述为数据产品收益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立法 产权 三权分置 数据资源 数据产品 经营权 “数据二十条” “权利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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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理论基础与行权机制 被引量:4
19
作者 林洹民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46-161,共16页
个人直接参与数据交易并分享数据红利,是打造可信数据空间,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个人数据具有财产属性,且是个人“线上劳动”的结果,数据财产权理论与数字劳动理论共同构成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理论基础。当前数字经济以数据运营者为... 个人直接参与数据交易并分享数据红利,是打造可信数据空间,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个人数据具有财产属性,且是个人“线上劳动”的结果,数据财产权理论与数字劳动理论共同构成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理论基础。当前数字经济以数据运营者为中心,数字经济治理应改变这一商业结构,建立“个人数据账户+数据交易所”的可信交易模式。《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数据可携权是建立个人数据账户的行权基础。个人数据账户制度既可使得个人直接从数据交易中获益,又可促进可信数据流通,增加市场上的优质数据供给。个人数据账户制度的顺利实施有赖新型数据基础设施的支持。数据交易所应成为个人数据账户支持机构,注重强化对个人数据账户的安全管理,整合互联网与地方性数据资源,并提升个人数据账号质量。当发生数据泄露、数据传输故障等纠纷时,数据交易所应根据过错程度对个人数据账户持有者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红利共享 可信数据空间 数据可携权 个人数据账户 数据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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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爬取合法性判定的三阶层认定标准 被引量:3
20
作者 刘云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30-43,共14页
网络数据爬取是一项价值中立的数据采集工具,对于海量数据索引建档、保护互联网开放性、促进社会智能化转型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为网络数据爬取行为的合法性判定提供了一个三阶层的判定依据。一是对数... 网络数据爬取是一项价值中立的数据采集工具,对于海量数据索引建档、保护互联网开放性、促进社会智能化转型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为网络数据爬取行为的合法性判定提供了一个三阶层的判定依据。一是对数据的公开性进行判定,认定公开数据均具有“可爬性”,该限制属于对公开数据的合理使用。二是对爬取技术的正当性进行判定,对技术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被爬取方的技术防护成本进行平衡考虑,区分破坏性技术和规避性技术。三是对数据用途的差异性进行判定,根据数据爬取方的用途评估对被爬取方是否产生实质性替代的影响,判断应否支持对他人公开发布的数据的转化性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爬取 公开数据 数据产权 合理使用 数据处理者 数据开发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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