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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的理论争议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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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聪颖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97-113,共17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为创建训练数据集而对他人作品的抓取、存储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在既有的著作权权利限制规则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规则均无法有效协调人工智能企业与作品权利人... 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为创建训练数据集而对他人作品的抓取、存储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在既有的著作权权利限制规则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规则均无法有效协调人工智能企业与作品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当借鉴欧盟的“选择退出”规则构造以“事后保留”为内核的“三阶”规制模式。就目的而言,“三阶”规制在承认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具有数据训练自由的同时,也为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供了主张获酬的选择权。就制度构造而言,“三阶”规制模式应当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中介,通过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与集体管理组织各自的权利义务,使其共同分担在“事后保留”机制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注意义务成本。此举有利于引导人工智能企业有意识地建立与作品权利人的互动交流关系,进而可以有效破解著作权法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所必须面对的制度运行成本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 数据训练 选择退出 三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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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数据训练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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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彬彬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4期87-109,共23页
使用版权作品训练的生成式大模型不仅面临版权侵权风险,还可能扰乱表达性市场的秩序。大模型的技术特征是基于概率预测的表达模式推导和数据类型区分的模型训练。根据这一技术特征,将版权作品应用于测试集或验证集时,出现上述风险的概... 使用版权作品训练的生成式大模型不仅面临版权侵权风险,还可能扰乱表达性市场的秩序。大模型的技术特征是基于概率预测的表达模式推导和数据类型区分的模型训练。根据这一技术特征,将版权作品应用于测试集或验证集时,出现上述风险的概率较低。综合大模型训练特点、我国产业发展现状以及各国经验,大模型训练中版权作品的使用性质与许可模式应采取“合理使用”为宜。为降低侵权风险、减少对版权市场的冲击,需为其划定相应的范围,即当版权作品用于测试集与验证集时,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同时合理确定义务人的版权过滤义务,并设计大模型服务中的“避风港”规则,以实现激励技术创新与版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有效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AI “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 训练数据 合理使用 作品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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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理使用制度的现实困境与体系化应对
3
作者 张少晴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36-42,共7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对现行著作权制度构成显著挑战,尤其是在训练数据使用方面,相关法律争议比较突出。基于海量数据的人工智能模型训练行为,难以通过传统授权机制实现许可的有效覆盖,合理使用制度被视为应对该问题的核心路径。然...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对现行著作权制度构成显著挑战,尤其是在训练数据使用方面,相关法律争议比较突出。基于海量数据的人工智能模型训练行为,难以通过传统授权机制实现许可的有效覆盖,合理使用制度被视为应对该问题的核心路径。然而,该路径在适用中仍面临主体不适格、商业目的与非商业性要求的冲突以及“三步检验法”适配性不足等现实困境。在实践层面,有必要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机制与潜在侵权风险,系统比较合理使用、许可使用及法定许可三种路径的优劣,构建“以合法访问为前提、主体范围扩大为支撑、目的范围扩张为核心、三步检验法动态调整为保障”的体系化完善方案,以平衡技术创新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为推动构建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法治框架提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训练数据 合理使用 三步检验法 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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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中作品使用法定许可制度研究 被引量:1
4
作者 程迈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8-32,共15页
大语言模型的开发应用需要利用大量作品。这些利用行为在对作者财产与人身权益造成侵权风险的同时,也在挤压作者群体的经济与艺术生存空间,使得作者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目前的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侵权风险、保护作者利益方面存在着规范供... 大语言模型的开发应用需要利用大量作品。这些利用行为在对作者财产与人身权益造成侵权风险的同时,也在挤压作者群体的经济与艺术生存空间,使得作者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目前的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侵权风险、保护作者利益方面存在着规范供给短缺、调整方案解释力不足的情况。作品对于大语言模型的完善与提高具有重要的科研、经济、社会乃至文化价值。大语言模型能够充分利用大量优秀作品、新作品,不仅事关大语言模型技术提高,而且事关人类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了打通目前制约大语言模型合法利用作品的法律制度堵点,应以促进作者权益实现与作品使用成本内化为原则,扩展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使用法定许可制度,引入侵权争议首问最终用户原则,针对营利型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方设置特别企业所得税,降低作者个人所得税率并设立出版资助基金,以将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中的红利反哺作者群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作者权益保护 用户责任 作品合理使用 作品使用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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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标识义务的检视与定位 被引量:1
5
作者 杜维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1-92,共12页
AI生成合成内容难以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极易引发信任危机、数据风险及侵权争议等消极后果,标识义务的设置是优化AI治理体系的有益尝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存在义务主体交叉、履行标准不一、救济规则缺失等立法瑕疵,... AI生成合成内容难以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极易引发信任危机、数据风险及侵权争议等消极后果,标识义务的设置是优化AI治理体系的有益尝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存在义务主体交叉、履行标准不一、救济规则缺失等立法瑕疵,违反标识义务与AIGC侵权之间存在法律解释困难,专业领域以及新型技术应用中的标识难题为标识制度提出挑战。标识义务兼具公私法双重功能价值。公法监管治理功能要求标识义务设置清晰明确,保障履行义务可预期性;私法权责分配功能要求厘清标识义务在侵权构成中的坐标定位,为纠纷解决提供指引。应明确义务主体的标识边界、对错误标识的处理原则,不过分扩张侵权纠纷中标识义务的责任范围。因应技术发展可设置例外规则以平衡法律的刚性和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标识 风险社会理论 行政监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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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成本视角下商业秘密法的理论解构 被引量:6
6
作者 崔国斌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20-44,共25页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相关人员通过替代信息源、反向工程或独立研发等渠道合法获取诉争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及相应的替代成本,对于权利人的侵权主张有重要的影响。从替代成本视角解构商业秘密法,能够在客体要件、许可规则、损害赔偿、禁...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相关人员通过替代信息源、反向工程或独立研发等渠道合法获取诉争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及相应的替代成本,对于权利人的侵权主张有重要的影响。从替代成本视角解构商业秘密法,能够在客体要件、许可规则、损害赔偿、禁令期限等方面获得有益的理论启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处在“不容易获取”状态,通常意味着非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相关人员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该商业秘密或者需要耗费实质性替代成本才能获得。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应实质增加相关人员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替代成本,否则未达到商业秘密法所要求的合理程度。创造性只是帮助证明相关人员需要付出实质性替代成本的信息中介,而非秘密性要件的内在要求。这正是法律要求要素组合类技术秘密具有创造性的原因所在。替代成本的大小具有一定区间,这意味着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注定只是相对的,即便商业信息可以通过替代渠道获得,只要替代成本是实质性的,商业信息也依然具有秘密性。公众获取商业秘密的替代成本会动态变化,法院在处理许可协议效力争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禁令救济期限时,均应考虑这一变化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秘密性 替代成本 反向工程 创造性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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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主义在婚约财产纠纷领域的司法适用——以《彩礼返还规定》第6条为视角 被引量:1
7
作者 项焱 隋欣鸿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32-41,共10页
2024年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彩礼返还过错主义,旨在加强对彩礼返还纠纷中无过错妇女的司法保护。通过整理涉过错事实的婚约财产之诉案件,显现妇女主张的过错事实抗辩未经类型化、过错主张难以得... 2024年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彩礼返还过错主义,旨在加强对彩礼返还纠纷中无过错妇女的司法保护。通过整理涉过错事实的婚约财产之诉案件,显现妇女主张的过错事实抗辩未经类型化、过错主张难以得到法官认定及过错判决存在偏差等问题,在该规定适用前后均广泛存在。彩礼制度在立法上存在法律缺位及既有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上存在法官对彩礼返还与婚约纠纷中的妇女权益保护的认识不同。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应明确过错事实与妇女权益损害在审判实践中的关联性,落实妇女权益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以加强妇女权益在婚约关系中的司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 彩礼返还过错主义 婚约财产纠纷 实证研究 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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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商标权保护的法律革新路径研究 被引量:1
8
作者 李祖全 《广西社会科学》 2025年第1期105-114,共10页
商标权作为现代商业文明的制度基石,在数字技术深度解构传统商业生态的当下,其保护正面临全新挑战。虚拟环境中涌现的商标稀释、网络仿冒、商标争议等新型侵权形态,既突破了传统商标权法律规制框架,又在法律边缘地带形成保护真空。经济... 商标权作为现代商业文明的制度基石,在数字技术深度解构传统商业生态的当下,其保护正面临全新挑战。虚拟环境中涌现的商标稀释、网络仿冒、商标争议等新型侵权形态,既突破了传统商标权法律规制框架,又在法律边缘地带形成保护真空。经济全球化与数字化融合发展更凸显出商标权保护的跨域协作困境。典型案例研究表明,有效的保护模式需要司法裁判、在线调解与技术治理的协同发力。因此,基于数字法治的底层逻辑,应从制度创新、技术赋能、机制优化与跨域协作四个维度构建革新路径: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商标权法律体系、构建智能化商标权治理生态、多维度完善在线争端调解机制、构建跨境规则与协同保护框架。这些路径不仅拓展了商标权保护的理论视野,更为实现从规则执行者到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转型提供了实践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商标权保护 在线争端调解机制 跨域协作 立法协同 法律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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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实践研究——以南京工业大学为例 被引量:1
9
作者 沈玲玲 《江苏科技信息》 2025年第2期33-36,共4页
《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中明确了知识产权人才是发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基础支撑。高校作为培育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场所,担负着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重任。文章通过研究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实践开展情况,从知识产权人才... 《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中明确了知识产权人才是发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基础支撑。高校作为培育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场所,担负着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重任。文章通过研究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实践开展情况,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目标出发,从组织架构、培训体系、培训团队和教育品牌4个方面为提升高校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水平提出建议,对促进高校科技、教育和人才3者的深度融合,提升社会创新活动,激发知识产权创新效能具有重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 知识产权 信息素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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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获得POI数据上的权益
10
作者 张韬略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0-35,共16页
“信息点”或“兴趣点”(POI)数据来源构成复杂,法律属性也呈现多样性,数字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围绕POI数据的控制和利用的需求冲突,以及数字平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或相对优势地位扭曲契约机制、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能力,是厘定平... “信息点”或“兴趣点”(POI)数据来源构成复杂,法律属性也呈现多样性,数字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围绕POI数据的控制和利用的需求冲突,以及数字平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或相对优势地位扭曲契约机制、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能力,是厘定平台内经营者POI数据权益边界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应从数据来源角度将POI数据细化为门店推广数据、用户评价数据和等级评级数据,逐一分析其原始的利益结构和法律边界,然后才能正确评价平台协议对数据权益的再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纠正可能侵犯平台内经营者数据权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益分配 数字平台 消费者权益保护 数据可携带权 平台内经营者 POI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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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作品使用者利益保护的范式选择
11
作者 孙山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6年第1期70-93,共24页
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有效运行均不可或缺,利益保护应保持相对均衡。进入数字时代以来,作品使用者利益的保护逐渐式微: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以技术保护措施与终端用户许可协议等技术变革... 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有效运行均不可或缺,利益保护应保持相对均衡。进入数字时代以来,作品使用者利益的保护逐渐式微: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以技术保护措施与终端用户许可协议等技术变革的产物为工具,不断加强其对作品传播与转让行为的控制;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制度适用范围的受限和作品保护期的延长,也变相限缩了公众使用作品的范围。“使用者权”范式的提出表达了作品使用者利益保护的诉求,被视为作品过度保护现象的因应之策。然而,“使用者权”的范式既违背基本法理又无法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预期效果,作品使用者的利益诉求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只能通过“使用者利益”的范式建构来实现。“使用者利益”范式的选择,以《民法典》第126条所确立的“权利/利益”区分保护框架为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将“作品使用者利益”作为著作权法应当保护的利益类型,以此保障公众的自由使用与合理使用。“使用者利益”范式的建构还应当积极回应数字时代作品过度保护的问题,增加针对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性规定、促进终端用户许可协议的规范化、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者权 技术保护措施 终端用户许可协议 合理使用 权利/利益 使用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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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视域下的计算法学应用
12
作者 郝江锋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25-29,共5页
作为新兴概念的计算法学,其理工科背景的技术性应用得到法学领域的广泛认可。在著作权法视域下,以“作品”为对象的侵权判定规则存在“模糊区”的问题,失准的实质性相似判定规则不符合法治要求。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以“视听作品”替... 作为新兴概念的计算法学,其理工科背景的技术性应用得到法学领域的广泛认可。在著作权法视域下,以“作品”为对象的侵权判定规则存在“模糊区”的问题,失准的实质性相似判定规则不符合法治要求。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以“视听作品”替代了“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扩大了对作品的保护范围,将作品的感知方式取代了作品的产生方式,因而对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应当以人类感知方式为准。在对“实质性相似”明晰的过程中,暴露出计算法学理论渊源不足的问题。文章拟结合传统民事侵权理论的社会属性与人类的生物属性,对计算法学理论渊源的梳理,分析人类对外界信息获取的生物特征,进一步拓展计算法学的疆域至医学等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计算法学 知识产权法 范围拓展 理论扩张 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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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催生新质生产力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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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海霞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48-160,共13页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新质生产力均源于创新这一底层驱动力,具有可通约性。基于这一理论范式,为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助力充分释放新质生产力,亟须澄清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要约属性,以减少交易磋商成本;确立专利权人对许可使用费的单...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新质生产力均源于创新这一底层驱动力,具有可通约性。基于这一理论范式,为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助力充分释放新质生产力,亟须澄清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要约属性,以减少交易磋商成本;确立专利权人对许可使用费的单方定价权,并辅之以行政机关的矫正与浮动调整机制,兼顾私权保护并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对专利年费减免行为的监管,防止其异化为变相延长专利保护期的工具;引入行政裁决机制,高效化解许可纠纷以保障制度运行的效率。通过上述制度完善,推动专利技术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释放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可通约性 要约 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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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创作-归属”分离模式建构
14
作者 周颖 丛荣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2期137-147,共11页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现有的“非作品说”与著作权单一归属模式均存在法理冲突。人工智能生成物中的孪生内容是对使用者指令的同比例复制,不具有独创性,故无法被认定为作品;伴生内容与原生内容是基于使用者意图与开发者算...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现有的“非作品说”与著作权单一归属模式均存在法理冲突。人工智能生成物中的孪生内容是对使用者指令的同比例复制,不具有独创性,故无法被认定为作品;伴生内容与原生内容是基于使用者意图与开发者算法训练双重贡献的结果,应被认定为使用者与人工智能这一形式作者的合作作品。通过创作层与归属层分离能够兼具独创性与实现激励相容的目标。即在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创作层面,将人工智能拟制为形式上的合作作者防止稀释独创性标准;在著作权归属层面,准用特殊职务作品的归属逻辑,使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份额自动归属于开发者,以实现对人工智能开发者与使用者的双重激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归属 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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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技术与产业三维视域下智能创作版权保护多主体治理研究
15
作者 金泽龙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6-9,共4页
人工智能在文化产业中的应用催生出新型创作形态,引发版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结构性矛盾。现行版权制度在主体认定、行为界定及权益分配层面存在制度性缺陷,为此应当建立分级分类智能创作版权体系,创新政府主导的多元协同治理机制,设... 人工智能在文化产业中的应用催生出新型创作形态,引发版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结构性矛盾。现行版权制度在主体认定、行为界定及权益分配层面存在制度性缺陷,为此应当建立分级分类智能创作版权体系,创新政府主导的多元协同治理机制,设计覆盖内容生成、传播与交易全链路的动态保护模型。通过制度创新与技术治理双向调适,探索平衡创作者权益、技术进步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可行路径,为数字时代版权制度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撑与决策参考,助力文化产业在技术迭代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创作 版权保护 多主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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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算法推荐著作权侵权认定及其规制 被引量:2
16
作者 冯晓青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60-76,共17页
网络平台算法推荐不能简单地以“技术中立”作为其免责事由,而是具有权责一致原则与经济理性的侵权该当性基础。算法推荐平台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和传播平台,其规制应当置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体系之中。然而,既有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则... 网络平台算法推荐不能简单地以“技术中立”作为其免责事由,而是具有权责一致原则与经济理性的侵权该当性基础。算法推荐平台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和传播平台,其规制应当置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体系之中。然而,既有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则具有局限性,无法适应当前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为此,有必要打破与重构既有规则体系。关于网络平台算法推荐的著作权侵权规制路径选择,应当以利益平衡、促进技术创新与自由表达、避免权利滥用、促进网络平台产业发展等原则为指导,明确算法推荐的行为定性,重构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标准,构建算法推荐场景下的必要措施体系,同时完善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荐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必要措施” 注意义务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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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利用作品的法定许可 被引量:6
17
作者 周辉 金僖艾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45-54,64,共11页
DeepSeek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离不开高质量的训练数据,但利用作品进行训练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争议。生成式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解决作品取得授权难、授权成本高、利益难平衡、有竞争壁垒等现实问题。合理使用制度虽然具备解... DeepSeek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离不开高质量的训练数据,但利用作品进行训练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争议。生成式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解决作品取得授权难、授权成本高、利益难平衡、有竞争壁垒等现实问题。合理使用制度虽然具备解决作品数据授权难、利用成本高的功能,但会牺牲著作权人利益和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共利益。仅靠合理使用制度,不能完全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著作权新问题。建立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利用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既可以提供作品利用的合法性基础,提高授权效率;也可以预防因支配一定规模作品著作权而排除、限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竞争的新型垄断;更可以通过合理的许可定价,为著作权人提供必要的对价补偿,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中各相关方利益的更好平衡。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训练适用法定许可制度的实施,需要通过人工智能专门立法创设,在与合理使用互补衔接的基础上,科学设定法定许可范围、条件和程序,并配套明确的法定许可定价标准和付酬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训练数据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DeepS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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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以自动驾驶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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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家骥 铁伊然 周鑫 《江汉学术》 2025年第1期107-117,共11页
人工智能可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是解决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主体认定这一现实问题的根源问题。从法哲学角度切入,创造性建构法律主体的阶层式标准体系及其应然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赋予法律主体地位的阶层式判断体系。从抽象到具体,运用... 人工智能可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是解决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主体认定这一现实问题的根源问题。从法哲学角度切入,创造性建构法律主体的阶层式标准体系及其应然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赋予法律主体地位的阶层式判断体系。从抽象到具体,运用该体系作为判断标准,就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主体问题展开研究。弱人工智能不能成为法律主体,提出建立在生产方强制保险机制上的法律地位代表说。强人工智能根据自我意识的根源不同分为“机器伦理”式和“人类情感”式两类——前者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但人类设计的“机器伦理”将有效减少致损事件发生的概率,法律地位代表说依然适用;后者不应成为法律主体,否则将不满足价值判断,甚至是无意义的讨论。从理论到实践,在人工智能不作为法律主体的前提下,基于我国现行法与机动车责任保险机制,结合域外立法经验与案例,明确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主体,进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动驾驶领域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侵权 自动驾驶 责任主体 阶层式体系 机器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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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模型训练中使用数据的著作权规制路径 被引量:40
19
作者 张伟君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9-92,共14页
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训练过程中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著作权侵权争议。大模型训练中使用数据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我国和外国(特别是美国)法院需要共同应对的新问题。因为大模型生成的内容可能是对享有著... 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训练过程中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著作权侵权争议。大模型训练中使用数据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我国和外国(特别是美国)法院需要共同应对的新问题。因为大模型生成的内容可能是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抄袭或复制,所以能否依据合理使用规则豁免大模型训练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存在不确定性,而“豁免训练端、管住生成端”是更为合理与可行的方案。只要针对性开展执法,并允许著作权人对生成端可能出现的个案涉嫌侵权内容进行有效维权,就可以完全豁免模型训练中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这样既能满足大模型训练对海量数据的客观需求,又能实现其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也不会对著作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训练数据 著作权 合理使用 侵权责任 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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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侵权的体系化规制 被引量:15
20
作者 李晓宇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47-163,共17页
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改变信息的传播范式,提升了个性化推荐的传播效率,并优化用户的信息服务体验。然而,算法、主体和价值的多重因素耦合促使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面临侵权泛化危机。“避风港”规则作为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豁免理由,其适用在... 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改变信息的传播范式,提升了个性化推荐的传播效率,并优化用户的信息服务体验。然而,算法、主体和价值的多重因素耦合促使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面临侵权泛化危机。“避风港”规则作为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豁免理由,其适用在算法推荐情境下已出现失灵。短视频算法推荐的使用实质上是平台嵌入价值选择的结果,该行为不具备中立性。立足我国版权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特色现状,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侵权的体系化规制可从“主体规制”“行为规制”和“法律-科技”混合规制三个维度展开。符合“守门人”标准的超大型短视频平台应承担多层级义务群,包括禁止“数据混同”义务、开放与披露义务以及裁量性义务,但不宜让其承担强制性过滤义务。为实现个人、平台和著作权人的互利共赢,可将非营利性、非职业化创作人的短视频使用和传播行为推定为合法使用。在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技术的各个阶段,平台除赋予个人删除权、拒绝权之外,还应履行告知义务、剔除低质内容的审核义务,以及对热门短视频作品更高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技术中立 强制性过滤义务 守门人 事先推定合法使用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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