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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的理论争议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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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聪颖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97-113,共17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为创建训练数据集而对他人作品的抓取、存储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在既有的著作权权利限制规则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规则均无法有效协调人工智能企业与作品权利人... 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为创建训练数据集而对他人作品的抓取、存储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在既有的著作权权利限制规则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规则均无法有效协调人工智能企业与作品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当借鉴欧盟的“选择退出”规则构造以“事后保留”为内核的“三阶”规制模式。就目的而言,“三阶”规制在承认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具有数据训练自由的同时,也为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供了主张获酬的选择权。就制度构造而言,“三阶”规制模式应当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中介,通过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与集体管理组织各自的权利义务,使其共同分担在“事后保留”机制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注意义务成本。此举有利于引导人工智能企业有意识地建立与作品权利人的互动交流关系,进而可以有效破解著作权法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所必须面对的制度运行成本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 数据训练 选择退出 三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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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标识义务的检视与定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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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维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1-92,共12页
AI生成合成内容难以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极易引发信任危机、数据风险及侵权争议等消极后果,标识义务的设置是优化AI治理体系的有益尝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存在义务主体交叉、履行标准不一、救济规则缺失等立法瑕疵,... AI生成合成内容难以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极易引发信任危机、数据风险及侵权争议等消极后果,标识义务的设置是优化AI治理体系的有益尝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存在义务主体交叉、履行标准不一、救济规则缺失等立法瑕疵,违反标识义务与AIGC侵权之间存在法律解释困难,专业领域以及新型技术应用中的标识难题为标识制度提出挑战。标识义务兼具公私法双重功能价值。公法监管治理功能要求标识义务设置清晰明确,保障履行义务可预期性;私法权责分配功能要求厘清标识义务在侵权构成中的坐标定位,为纠纷解决提供指引。应明确义务主体的标识边界、对错误标识的处理原则,不过分扩张侵权纠纷中标识义务的责任范围。因应技术发展可设置例外规则以平衡法律的刚性和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标识 风险社会理论 行政监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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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成本视角下商业秘密法的理论解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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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国斌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20-44,共25页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相关人员通过替代信息源、反向工程或独立研发等渠道合法获取诉争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及相应的替代成本,对于权利人的侵权主张有重要的影响。从替代成本视角解构商业秘密法,能够在客体要件、许可规则、损害赔偿、禁...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相关人员通过替代信息源、反向工程或独立研发等渠道合法获取诉争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及相应的替代成本,对于权利人的侵权主张有重要的影响。从替代成本视角解构商业秘密法,能够在客体要件、许可规则、损害赔偿、禁令期限等方面获得有益的理论启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处在“不容易获取”状态,通常意味着非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相关人员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该商业秘密或者需要耗费实质性替代成本才能获得。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应实质增加相关人员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替代成本,否则未达到商业秘密法所要求的合理程度。创造性只是帮助证明相关人员需要付出实质性替代成本的信息中介,而非秘密性要件的内在要求。这正是法律要求要素组合类技术秘密具有创造性的原因所在。替代成本的大小具有一定区间,这意味着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注定只是相对的,即便商业信息可以通过替代渠道获得,只要替代成本是实质性的,商业信息也依然具有秘密性。公众获取商业秘密的替代成本会动态变化,法院在处理许可协议效力争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禁令救济期限时,均应考虑这一变化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秘密性 替代成本 反向工程 创造性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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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主义在婚约财产纠纷领域的司法适用——以《彩礼返还规定》第6条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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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项焱 隋欣鸿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32-41,共10页
2024年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彩礼返还过错主义,旨在加强对彩礼返还纠纷中无过错妇女的司法保护。通过整理涉过错事实的婚约财产之诉案件,显现妇女主张的过错事实抗辩未经类型化、过错主张难以得... 2024年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彩礼返还过错主义,旨在加强对彩礼返还纠纷中无过错妇女的司法保护。通过整理涉过错事实的婚约财产之诉案件,显现妇女主张的过错事实抗辩未经类型化、过错主张难以得到法官认定及过错判决存在偏差等问题,在该规定适用前后均广泛存在。彩礼制度在立法上存在法律缺位及既有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上存在法官对彩礼返还与婚约纠纷中的妇女权益保护的认识不同。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应明确过错事实与妇女权益损害在审判实践中的关联性,落实妇女权益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以加强妇女权益在婚约关系中的司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 彩礼返还过错主义 婚约财产纠纷 实证研究 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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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商标权保护的法律革新路径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李祖全 《广西社会科学》 2025年第1期105-114,共10页
商标权作为现代商业文明的制度基石,在数字技术深度解构传统商业生态的当下,其保护正面临全新挑战。虚拟环境中涌现的商标稀释、网络仿冒、商标争议等新型侵权形态,既突破了传统商标权法律规制框架,又在法律边缘地带形成保护真空。经济... 商标权作为现代商业文明的制度基石,在数字技术深度解构传统商业生态的当下,其保护正面临全新挑战。虚拟环境中涌现的商标稀释、网络仿冒、商标争议等新型侵权形态,既突破了传统商标权法律规制框架,又在法律边缘地带形成保护真空。经济全球化与数字化融合发展更凸显出商标权保护的跨域协作困境。典型案例研究表明,有效的保护模式需要司法裁判、在线调解与技术治理的协同发力。因此,基于数字法治的底层逻辑,应从制度创新、技术赋能、机制优化与跨域协作四个维度构建革新路径: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商标权法律体系、构建智能化商标权治理生态、多维度完善在线争端调解机制、构建跨境规则与协同保护框架。这些路径不仅拓展了商标权保护的理论视野,更为实现从规则执行者到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转型提供了实践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商标权保护 在线争端调解机制 跨域协作 立法协同 法律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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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中作品使用法定许可制度研究
6
作者 程迈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8-32,共15页
大语言模型的开发应用需要利用大量作品。这些利用行为在对作者财产与人身权益造成侵权风险的同时,也在挤压作者群体的经济与艺术生存空间,使得作者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目前的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侵权风险、保护作者利益方面存在着规范供... 大语言模型的开发应用需要利用大量作品。这些利用行为在对作者财产与人身权益造成侵权风险的同时,也在挤压作者群体的经济与艺术生存空间,使得作者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目前的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侵权风险、保护作者利益方面存在着规范供给短缺、调整方案解释力不足的情况。作品对于大语言模型的完善与提高具有重要的科研、经济、社会乃至文化价值。大语言模型能够充分利用大量优秀作品、新作品,不仅事关大语言模型技术提高,而且事关人类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了打通目前制约大语言模型合法利用作品的法律制度堵点,应以促进作者权益实现与作品使用成本内化为原则,扩展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使用法定许可制度,引入侵权争议首问最终用户原则,针对营利型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方设置特别企业所得税,降低作者个人所得税率并设立出版资助基金,以将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中的红利反哺作者群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作者权益保护 用户责任 作品合理使用 作品使用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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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实践研究——以南京工业大学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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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玲玲 《江苏科技信息》 2025年第2期33-36,共4页
《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中明确了知识产权人才是发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基础支撑。高校作为培育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场所,担负着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重任。文章通过研究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实践开展情况,从知识产权人才... 《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中明确了知识产权人才是发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基础支撑。高校作为培育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场所,担负着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重任。文章通过研究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实践开展情况,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目标出发,从组织架构、培训体系、培训团队和教育品牌4个方面为提升高校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水平提出建议,对促进高校科技、教育和人才3者的深度融合,提升社会创新活动,激发知识产权创新效能具有重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 知识产权 信息素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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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获得POI数据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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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韬略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0-35,共16页
“信息点”或“兴趣点”(POI)数据来源构成复杂,法律属性也呈现多样性,数字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围绕POI数据的控制和利用的需求冲突,以及数字平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或相对优势地位扭曲契约机制、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能力,是厘定平... “信息点”或“兴趣点”(POI)数据来源构成复杂,法律属性也呈现多样性,数字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围绕POI数据的控制和利用的需求冲突,以及数字平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或相对优势地位扭曲契约机制、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能力,是厘定平台内经营者POI数据权益边界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应从数据来源角度将POI数据细化为门店推广数据、用户评价数据和等级评级数据,逐一分析其原始的利益结构和法律边界,然后才能正确评价平台协议对数据权益的再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纠正可能侵犯平台内经营者数据权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益分配 数字平台 消费者权益保护 数据可携带权 平台内经营者 POI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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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作品使用者利益保护的范式选择
9
作者 孙山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6年第1期70-93,共24页
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有效运行均不可或缺,利益保护应保持相对均衡。进入数字时代以来,作品使用者利益的保护逐渐式微: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以技术保护措施与终端用户许可协议等技术变革... 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有效运行均不可或缺,利益保护应保持相对均衡。进入数字时代以来,作品使用者利益的保护逐渐式微: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以技术保护措施与终端用户许可协议等技术变革的产物为工具,不断加强其对作品传播与转让行为的控制;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制度适用范围的受限和作品保护期的延长,也变相限缩了公众使用作品的范围。“使用者权”范式的提出表达了作品使用者利益保护的诉求,被视为作品过度保护现象的因应之策。然而,“使用者权”的范式既违背基本法理又无法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预期效果,作品使用者的利益诉求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只能通过“使用者利益”的范式建构来实现。“使用者利益”范式的选择,以《民法典》第126条所确立的“权利/利益”区分保护框架为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将“作品使用者利益”作为著作权法应当保护的利益类型,以此保障公众的自由使用与合理使用。“使用者利益”范式的建构还应当积极回应数字时代作品过度保护的问题,增加针对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性规定、促进终端用户许可协议的规范化、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者权 技术保护措施 终端用户许可协议 合理使用 权利/利益 使用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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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催生新质生产力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
10
作者 王海霞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48-160,共13页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新质生产力均源于创新这一底层驱动力,具有可通约性。基于这一理论范式,为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助力充分释放新质生产力,亟须澄清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要约属性,以减少交易磋商成本;确立专利权人对许可使用费的单...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新质生产力均源于创新这一底层驱动力,具有可通约性。基于这一理论范式,为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助力充分释放新质生产力,亟须澄清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要约属性,以减少交易磋商成本;确立专利权人对许可使用费的单方定价权,并辅之以行政机关的矫正与浮动调整机制,兼顾私权保护并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对专利年费减免行为的监管,防止其异化为变相延长专利保护期的工具;引入行政裁决机制,高效化解许可纠纷以保障制度运行的效率。通过上述制度完善,推动专利技术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释放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可通约性 要约 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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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算法推荐著作权侵权认定及其规制 被引量:1
11
作者 冯晓青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60-76,共17页
网络平台算法推荐不能简单地以“技术中立”作为其免责事由,而是具有权责一致原则与经济理性的侵权该当性基础。算法推荐平台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和传播平台,其规制应当置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体系之中。然而,既有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则... 网络平台算法推荐不能简单地以“技术中立”作为其免责事由,而是具有权责一致原则与经济理性的侵权该当性基础。算法推荐平台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和传播平台,其规制应当置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体系之中。然而,既有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则具有局限性,无法适应当前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为此,有必要打破与重构既有规则体系。关于网络平台算法推荐的著作权侵权规制路径选择,应当以利益平衡、促进技术创新与自由表达、避免权利滥用、促进网络平台产业发展等原则为指导,明确算法推荐的行为定性,重构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标准,构建算法推荐场景下的必要措施体系,同时完善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荐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必要措施” 注意义务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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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利用作品的法定许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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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辉 金僖艾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45-54,64,共11页
DeepSeek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离不开高质量的训练数据,但利用作品进行训练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争议。生成式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解决作品取得授权难、授权成本高、利益难平衡、有竞争壁垒等现实问题。合理使用制度虽然具备解... DeepSeek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离不开高质量的训练数据,但利用作品进行训练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争议。生成式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解决作品取得授权难、授权成本高、利益难平衡、有竞争壁垒等现实问题。合理使用制度虽然具备解决作品数据授权难、利用成本高的功能,但会牺牲著作权人利益和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共利益。仅靠合理使用制度,不能完全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著作权新问题。建立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利用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既可以提供作品利用的合法性基础,提高授权效率;也可以预防因支配一定规模作品著作权而排除、限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竞争的新型垄断;更可以通过合理的许可定价,为著作权人提供必要的对价补偿,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中各相关方利益的更好平衡。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训练适用法定许可制度的实施,需要通过人工智能专门立法创设,在与合理使用互补衔接的基础上,科学设定法定许可范围、条件和程序,并配套明确的法定许可定价标准和付酬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训练数据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DeepS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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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模型训练中使用数据的著作权规制路径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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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伟君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9-92,共14页
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训练过程中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著作权侵权争议。大模型训练中使用数据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我国和外国(特别是美国)法院需要共同应对的新问题。因为大模型生成的内容可能是对享有著... 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训练过程中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著作权侵权争议。大模型训练中使用数据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我国和外国(特别是美国)法院需要共同应对的新问题。因为大模型生成的内容可能是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抄袭或复制,所以能否依据合理使用规则豁免大模型训练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存在不确定性,而“豁免训练端、管住生成端”是更为合理与可行的方案。只要针对性开展执法,并允许著作权人对生成端可能出现的个案涉嫌侵权内容进行有效维权,就可以完全豁免模型训练中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这样既能满足大模型训练对海量数据的客观需求,又能实现其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也不会对著作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训练数据 著作权 合理使用 侵权责任 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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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以自动驾驶为例 被引量:2
14
作者 张家骥 铁伊然 周鑫 《江汉学术》 2025年第1期107-117,共11页
人工智能可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是解决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主体认定这一现实问题的根源问题。从法哲学角度切入,创造性建构法律主体的阶层式标准体系及其应然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赋予法律主体地位的阶层式判断体系。从抽象到具体,运用... 人工智能可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是解决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主体认定这一现实问题的根源问题。从法哲学角度切入,创造性建构法律主体的阶层式标准体系及其应然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赋予法律主体地位的阶层式判断体系。从抽象到具体,运用该体系作为判断标准,就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主体问题展开研究。弱人工智能不能成为法律主体,提出建立在生产方强制保险机制上的法律地位代表说。强人工智能根据自我意识的根源不同分为“机器伦理”式和“人类情感”式两类——前者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但人类设计的“机器伦理”将有效减少致损事件发生的概率,法律地位代表说依然适用;后者不应成为法律主体,否则将不满足价值判断,甚至是无意义的讨论。从理论到实践,在人工智能不作为法律主体的前提下,基于我国现行法与机动车责任保险机制,结合域外立法经验与案例,明确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主体,进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动驾驶领域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侵权 自动驾驶 责任主体 阶层式体系 机器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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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侵权的体系化规制 被引量:14
15
作者 李晓宇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47-163,共17页
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改变信息的传播范式,提升了个性化推荐的传播效率,并优化用户的信息服务体验。然而,算法、主体和价值的多重因素耦合促使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面临侵权泛化危机。“避风港”规则作为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豁免理由,其适用在... 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改变信息的传播范式,提升了个性化推荐的传播效率,并优化用户的信息服务体验。然而,算法、主体和价值的多重因素耦合促使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面临侵权泛化危机。“避风港”规则作为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豁免理由,其适用在算法推荐情境下已出现失灵。短视频算法推荐的使用实质上是平台嵌入价值选择的结果,该行为不具备中立性。立足我国版权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特色现状,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侵权的体系化规制可从“主体规制”“行为规制”和“法律-科技”混合规制三个维度展开。符合“守门人”标准的超大型短视频平台应承担多层级义务群,包括禁止“数据混同”义务、开放与披露义务以及裁量性义务,但不宜让其承担强制性过滤义务。为实现个人、平台和著作权人的互利共赢,可将非营利性、非职业化创作人的短视频使用和传播行为推定为合法使用。在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技术的各个阶段,平台除赋予个人删除权、拒绝权之外,还应履行告知义务、剔除低质内容的审核义务,以及对热门短视频作品更高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技术中立 强制性过滤义务 守门人 事先推定合法使用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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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形势下欧美版权规则变动探究 被引量:1
16
作者 邱静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6期64-69,108,共7页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制造和传播信息的能力不断增强。技术发展既促进各类作品问世,也带来了如何保护新型作品和新型传播方式以适应时代需求的问题。尤其是,版权保护难度增大,版权保护与促进信息传播、数字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难度增大,同...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制造和传播信息的能力不断增强。技术发展既促进各类作品问世,也带来了如何保护新型作品和新型传播方式以适应时代需求的问题。尤其是,版权保护难度增大,版权保护与促进信息传播、数字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难度增大,同时新型作品版权保护问题开始涌现。基于新技术形势,欧盟与美国在版权规则上出现了变动或变更的计划,如加重平台保护版权的责任,在明确例外情况的前提下提供文本和数据挖掘过程中的版权保护,给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设计版权保护规则。同时,欧盟与美国在版权规则变动趋势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欧盟更加强调加重数字平台保护版权的责任,在相关立法上行动更快。面对新技术形势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中国应当加强相关研究,重视规则变动趋势,借鉴他国有益经验,根据需要调整版权规则以平衡相关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传播 版权保护 版权规则 欧盟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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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法律保护的挑战及完善路径研究
17
作者 岳远雷 王卓怡 赵敏 《时珍国医国药》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2期2357-2361,共5页
李时珍中医药文化作为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构建的基石。文章旨在通过系统梳理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及其品牌的核心概念与特征,深入探讨其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并对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法律保护... 李时珍中医药文化作为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构建的基石。文章旨在通过系统梳理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及其品牌的核心概念与特征,深入探讨其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并对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法律保护所面临的挑战进行剖析。通过完善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健全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机制、明确中医药著作权相关法规、强化中医药商标使用规范以及优化中医药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提升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的法律保护效能,进而推动李时珍中医药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李时珍 本草纲目 中医药文化 文化品牌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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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财产权益区分保护的实现路径 被引量:8
18
作者 时明涛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43-164,共22页
现有数据财产权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未能正确理解数据财产权保护与数据财产利益保护之间的区别。数据财产权保护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数据才能上升至财产权保护的高度。数据财产利益的保护则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工具... 现有数据财产权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未能正确理解数据财产权保护与数据财产利益保护之间的区别。数据财产权保护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数据才能上升至财产权保护的高度。数据财产利益的保护则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工具,如合同规则、侵权规则、责任规则甚至是强制规则。数据之上利益构成的复杂性以及数据的客体特征决定了数据产品与数据集合符合财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对数据财产利益的法律保护,应当在划分利益归属的基础上,逐渐厘清其权益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益 数据财产权 权益区分 数据产权 分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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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中的产品自损 被引量:3
19
作者 谢远扬 刘岩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6-74,共9页
产品自损是否属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各有不同的看法。基于产品瑕疵的产品自损和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性质、构成要件、责任形态等方面各有不同。在传统民法体系中,前者属于合同法中的瑕... 产品自损是否属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各有不同的看法。基于产品瑕疵的产品自损和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性质、构成要件、责任形态等方面各有不同。在传统民法体系中,前者属于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后者属于侵权法中的无过错产品责任,具有明确的区分。《侵权编解释》第19条特别规定将产品自损纳入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分。为了避免体系内部的规范冲突,在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在适用范围上,明确只有缺陷导致的产品自损才能通过侵权责任救济。在赔偿范围上,部分的履行利益能够纳入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在免责事由上,瑕疵检验期间并不能成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自损 产品责任 瑕疵 缺陷 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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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激励失灵的困境化解 被引量:4
20
作者 杨祎朋 《科技进步与对策》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5期140-148,共9页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激励专利权人积极参与专利转化运用完成技术供需对接,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目标的规范体系。制度以年费减免激励公众参与,以标准化许可条件提高交易效率,以公权力介入保障制度顺利运行。当前存在相关激励措施与专利交...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激励专利权人积极参与专利转化运用完成技术供需对接,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目标的规范体系。制度以年费减免激励公众参与,以标准化许可条件提高交易效率,以公权力介入保障制度顺利运行。当前存在相关激励措施与专利交易实践不完全契合的问题,制约了开放许可制度规范目的的实现。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既要承担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任务,也要以提升专利质量、培育高质量创新环境为长远目标。为化解各激励措施引发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内生性风险,应当以系统论视角对制度的理念、结构、措施进行调整和优化,使许可费标准便于专利权人评估公开的后果,年费减免激励更加灵活有效,行政机关介入更好地平衡专利开放许可双方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开放许可 专利转化 激励失灵 专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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