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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担保的定性:新型非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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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诚信 龚思涵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1-50,230,共11页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据及其收益。在数字社会,价值权的核心内涵从交换价值转变为收益价值,数据所产生的收益是担保价值的基础。数据担保的运行模式是:担保人基于享有的数据财产权设立担保,其可继续使用数据并获得收益;担保权人对数据使用权限和收益的流动享有控制权,其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技术对担保财产的全面控制,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损害担保权等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通过技术控制切断担保人继续使用数据的权限,并就数据及其担保期间内流入的收益优先受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担保 数据财产权 新型非典型担保 收益价值 技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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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物流场景中的“空域用益权”制度建构
2
作者 杨汶涛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54-173,共20页
无人机物流的规模化发展受制于低空空域资源配置的制度困境,其核心矛盾体现为传统二维物权架构与三维动态利用需求的结构性脱嵌。现行法律体系固守空域资源的行政管制模式,既未确认其物权客体地位,亦缺乏市场化配置机制,导致市场主体面... 无人机物流的规模化发展受制于低空空域资源配置的制度困境,其核心矛盾体现为传统二维物权架构与三维动态利用需求的结构性脱嵌。现行法律体系固守空域资源的行政管制模式,既未确认其物权客体地位,亦缺乏市场化配置机制,导致市场主体面临权源缺失、排他效力不足与持续性用益保障缺位的三重制度悖论。经分析论证,空域资源具备可支配性与排他性特征,符合用益物权客体要件,通过空间分层理论延伸与动态登记制度创新,可构建时空复合型空域用益权。该权利以三维电子围栏技术实现空间范围特定化,以分时复用机制协调排他性与公共性冲突,形成“登记生效+动态公示”的权利取得模式与“安全保留+公益优先”的限制规则。制度实施需通过《民法典》物权编的扩张解释确立法源基础,依托特别立法协调公私法规范,并构建多部门协同监管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人机物流 空域用益权 三维物权体系 空域资源配置 动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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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权力介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规范构造
3
作者 李国强 温容泽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44-62,共19页
现行土地管理规则以行政程序为核心,未能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权设立规则的完整供给,私权设立与公权力管制存在混淆。《民法典》中集体所有权是以客体的归属关系明确其私权规范逻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现行土地管理规则以行政程序为核心,未能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权设立规则的完整供给,私权设立与公权力管制存在混淆。《民法典》中集体所有权是以客体的归属关系明确其私权规范逻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而非所有权行使的结果。在制度规范的教义学解释层面,公权力介入表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中的主体设置与客体利益限定,应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规范明确财产权设立中的主体关系;在具体的设立规则层面,依据公法用途管制区分权利设立方式,公权力仅作为外部构成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中介入,应通过限定公权力介入的方式,明晰权利设立的主体、用途以及收益分配等私权规则,进而与《民法典》规范相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权力介入 集体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客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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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孳息分配的解耦与类型化策略
4
作者 邵怿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51-65,共15页
数字孳息是衍生于数字财产的附属增值收益,对于数字孳息的分配,传统规则由于物理依附缺失、价值来源异常以及权利边界模糊等困境,已经无法有效应对数字化的纠纷场景。因而,逐步实现从“依附性标准”向“价值贡献标准”的转变便具有了现... 数字孳息是衍生于数字财产的附属增值收益,对于数字孳息的分配,传统规则由于物理依附缺失、价值来源异常以及权利边界模糊等困境,已经无法有效应对数字化的纠纷场景。因而,逐步实现从“依附性标准”向“价值贡献标准”的转变便具有了现实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价值贡献的判断需要建立在孳息与原物解耦的基础之上,同时也需要针对不同类别的数字财产,采取区别化的规制策略。此外,对于链上增值这一特殊经济现象,在引入全新标准之外,应重点理清法律规则与技术规则二者的效力位阶,避免出现规则的错位适配与跨层级冲突。同时,也应提前布局国家治理与自动化决策间的功能衔接与角色互补,以实现技术发展的成果可享与风险可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孳息 数字财产 财产权 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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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的“空置”困境与物联网监管转型
5
作者 赵申豪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64-80,共17页
自原《物权法》确立浮动抵押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我国商业实践中的使用率一直偏低。为解决浮动抵押的“空置”问题,《民法典》采取了美式浮动抵押的立法模式,赋予浮动抵押权更高的优先顺位。但是,浮动抵押“空置”的根源并非优先顺位的劣... 自原《物权法》确立浮动抵押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我国商业实践中的使用率一直偏低。为解决浮动抵押的“空置”问题,《民法典》采取了美式浮动抵押的立法模式,赋予浮动抵押权更高的优先顺位。但是,浮动抵押“空置”的根源并非优先顺位的劣势,而在于其浮动性特征及由此产生的抵押物监管难题。传统的抵押物监管方式包括“物的监管”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但由于抵押物的非占有性及过高的信息成本,上述方式在实践中缺乏可行性。在信息技术时代,物联网技术使得“信息获取”与“占有”的分离成为可能。通过将物联网技术应用于抵押物监管,抵押权人能够在不占有抵押物的前提下,实时获取抵押物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抵押权人可通过自动结晶条款及时触发浮动抵押的结晶,从而有效控制抵押物。同时,有必要配套引入抵押物保险制度与抵押物信息聚合平台,以最大程度防范抵押物价值的减损,使浮动抵押制度重焕生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浮动抵押 物联网 抵押物监管 自动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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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应用模式研究 被引量:3
6
作者 和丽军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00-116,共17页
我国《民法典》新增设的居住权,虽为自然人通过设立居住权以解决生活居住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作为设立居住权时所应遵循的具体规则仍存在不足。如欲使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及价值,就需进一步明确在我... 我国《民法典》新增设的居住权,虽为自然人通过设立居住权以解决生活居住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作为设立居住权时所应遵循的具体规则仍存在不足。如欲使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及价值,就需进一步明确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民众设立居住权时可选择的具体应用模式,并对设立居住权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予以具体规范。只有如此,民众才能基于自己的需求,遵循居住权设立、生效及一般性禁止等具体规则,从“赠居同一”的扶助性居住权或“售后回居”的商业化居住权中做出取舍,设立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居住权,以对自己的生活居住利益予以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居住权 应用模式 以房养老 居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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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让与担保之体系化规制 被引量:1
7
作者 王东光 孙博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9-89,共21页
对股权让与担保的规制需进行体系化审视,此为对过往研究之方法论革新。股权让与担保规制需遵循体系化方法源自其构造的特殊性,当事人既是合同关系主体又是组织法关系主体。对股权让与担保规制需明晰民法的介入限度、公司法的介入理性及... 对股权让与担保的规制需进行体系化审视,此为对过往研究之方法论革新。股权让与担保规制需遵循体系化方法源自其构造的特殊性,当事人既是合同关系主体又是组织法关系主体。对股权让与担保规制需明晰民法的介入限度、公司法的介入理性及程序法的介入逻辑,以形成对股权让与担保规制的体系进路。于此规制体系内,针对债权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处分股权的行为效力确认需以公司法为规范基点,将民法定位在为双方合同权利无法实现时的救济进路构建以及合同清算进路选取的规范基础上,相关民事执行程序及破产程序的权利义务配置需有效关怀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让与担保 股权代持 外观主义 执行异议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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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促进社会治理与维护业主自治——以物业安保义务为切入点
8
作者 孟勤国 王浩霖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35-53,共19页
关于物业安保义务的性质,学理与实务存在深刻分歧。学理通说认为其是公共安保义务,实务大多认定其是物业合同义务。不同定性直接决定小区场所的管理权属,公共安保意味着物业是小区的管理人,合同义务则承认物业只是小区的服务人。物业服... 关于物业安保义务的性质,学理与实务存在深刻分歧。学理通说认为其是公共安保义务,实务大多认定其是物业合同义务。不同定性直接决定小区场所的管理权属,公共安保意味着物业是小区的管理人,合同义务则承认物业只是小区的服务人。物业服务源于物业服务合同,其主体为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作用的对象为业主共有的小区场所;而公共安保源于公共秩序,其主体为不特定公众和管理者,其作用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可出入的公共场所。无论物业服务合同有无规定,物业服务人均负有避免业主和经许可入内的非业主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义务,该义务属于物业服务关系中的附随义务。物业安保义务的内容包括警示义务、阻止义务、救助义务,三种义务需在个案场景下具体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小区物业 物业安保义务 物业服务义务 公共安保义务 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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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数据使用权分层配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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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颖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5-139,共15页
医疗数据使用权的分层配置,从具体授权、动态授权、细粒度授权出发,形成医疗数据原始使用权、继受使用权、衍生使用权三元结构。医疗数据原始使用权对医疗数据制作者作出具体授权,医疗数据制作者是以医疗机构而非患者为核心的。医疗数... 医疗数据使用权的分层配置,从具体授权、动态授权、细粒度授权出发,形成医疗数据原始使用权、继受使用权、衍生使用权三元结构。医疗数据原始使用权对医疗数据制作者作出具体授权,医疗数据制作者是以医疗机构而非患者为核心的。医疗数据继受使用权层级,区分公益性使用与商业使用主体,形成差序化的动态授权布局。医疗数据公益性使用权配置,区分应急状态与常规状态展开场景化授权。医疗数据商业使用权配置,需动态剔除可识别的个人数据。医疗数据衍生使用权层级,以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的区分为基础推进细粒度授权。医疗数据资源领域的衍生使用权配置区分衍生数据使用与转委托开发利用设定相应的规则,医疗数据产品领域的衍生使用权与经营权具有同构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数据 数据使用权 数据财产权 数据经营权 分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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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之债对现代物权体系的构造路径
10
作者 夏沁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32-144,共13页
物尽其用是现代物权立法的中心内容以及现代物权体系的重要理念。物上之债则是可以解释并调配不同物权主体之间的利用关系,充分实现物尽其用的新理论。然而,近代物权立法只是例外地增加了物上之债的内容,并没有突破传统物权体系的桎梏... 物尽其用是现代物权立法的中心内容以及现代物权体系的重要理念。物上之债则是可以解释并调配不同物权主体之间的利用关系,充分实现物尽其用的新理论。然而,近代物权立法只是例外地增加了物上之债的内容,并没有突破传统物权体系的桎梏。充分地纳入物上之债规范以改变物权归属的立法结构,是实现物权体系现代化转型的必然选择。就构造前提而言,须结合物上之债在财产法体系中的附属性地位以及请求给付的实质予以展开;就构造方法而言,可通过区分主要、必要以及辅助等不同类型的物上之债实现体系化的整合路径;就构造内容而言,在因依附产生相应的物权效应下,还应确保物上之债的规范内容满足价值性、合作性和可识别性等特征。具体到规范层面,通过对物上之债属性的定位以及类型的划分,进一步确定物权主体、客体、内容、效力以及责任等适用规则,能够实现其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系统性安排,从而塑造契合现代化转型的物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上之债 现代物权体系 《民法典》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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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滩涂法律属性认定的体系化解释
11
作者 郭洁 杜维桂 《广西社会科学》 2025年第2期97-105,共9页
现行沿海滩涂法律规范体系呈现碎片化特征,不同法律规范对沿海滩涂属性存在差异化认定,导致规范解释缺乏系统性,造成客体范围认定存在技术性和制度性障碍,权属结构中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二元格局缺乏衔接,引发权属争议与治理冲突。学... 现行沿海滩涂法律规范体系呈现碎片化特征,不同法律规范对沿海滩涂属性存在差异化认定,导致规范解释缺乏系统性,造成客体范围认定存在技术性和制度性障碍,权属结构中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二元格局缺乏衔接,引发权属争议与治理冲突。学界依据沿海滩涂的功能,将其界定为土地资源、海域资源和独立的自然资源等三种资源。应以稳定法律秩序为目标,遵循沿海滩涂功能性区划为管制基础,构建滩涂利用与保护的制度化体系:建立区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权属确认规则;明确低潮线作为海陆分界的基准线,将潮下带纳入海域管理,潮上带与潮间带归入土地客体范围;对于具有显著生态价值的特殊沿海滩涂,应当创设独立的自然资源类型,实施整体性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沿海滩涂 法律属性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体系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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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解释论
12
作者 王康 耿琳惠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42-47,共6页
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此种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并不符合登记对抗的制度逻辑。已交付未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人对特殊动产已具有支配力,在逻辑上已可以对抗出卖人的普通债权人,包括强制执行债权人和... 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此种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并不符合登记对抗的制度逻辑。已交付未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人对特殊动产已具有支配力,在逻辑上已可以对抗出卖人的普通债权人,包括强制执行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因而,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中的第三人范围应限定在物权性质的第三人,主要包括所有权人和担保权人。由于登记对抗制度不具有解释权利来源的天然缺陷,物权性质的第三人终局性取得物权的缘由需要借助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解释。考虑到我国现有的民法体系,应将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制度中的善意第三人解释为“善意取得第三人”,进而将登记对抗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衔接。占有和登记共同作为善意取得的权利外观。在彰显权利方面,占有效力应大于登记,以符合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交付大于登记”的规范现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所有权变动 登记对抗 第三人范围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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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制度的范式选择与规范表达
13
作者 孙晓红 丁正天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83-88,共6页
数据权属不清是制约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建构数据产权制度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学界针对数据产权的制度保护路径,主要有静态的数据财产确权范式和动态的数据财产确权范式两种解决方案。静态的数据财产确权范式的基础是传... 数据权属不清是制约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建构数据产权制度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学界针对数据产权的制度保护路径,主要有静态的数据财产确权范式和动态的数据财产确权范式两种解决方案。静态的数据财产确权范式的基础是传统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动态的数据财产确权范式是将数据产权制度中各项权利根据不同具体应用场景分别赋予不同的数据主体。基于立法成本、方案可行性、法的创制方式等方面的考量,宜采用静态的数据财产确权范式。数据来源者权利应当包括公平访问权、合理利用权、可携带权、自然人个人数据大规模处理拒绝权。在数据来源者人格性权益受到优先保护的前提下,借鉴传统所有权的权利结构,明确和保障数据处理者对数据享有数据控制权、数据处理权、数据处分权、数据收益权等权利,以双重权利结构满足数据权益保护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财产确权 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制度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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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的法律实现 被引量:2
14
作者 罗亚文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60-176,共17页
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应以规范意义上的担保物权构造为建构路径,以区别于企业信用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数据存储设备担保等实践形式。数据资产为担保标的,数据持有权及数据使用权为适格担保客体,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应... 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应以规范意义上的担保物权构造为建构路径,以区别于企业信用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数据存储设备担保等实践形式。数据资产为担保标的,数据持有权及数据使用权为适格担保客体,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应统合为数据财产权规范构造中的“数据使用权”。与抵押担保相比,权利质权形式更符合现行担保体例、数据自身特征及实践形式要求。数据质押担保不宜采“准占有”或权利凭证交付的设权路径,应将登记作为数据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在数据资产移转、数据许可使用等数据交易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况下,数据质押担保采登记生效规则更为适宜。基于对数据资产之特殊性以及担保企业经营模式等因素的考量,质押担保期间出质人可转让、对外许可使用数据资产,但应设置衡平质权人交易风险的适用规则,以兼顾企业的融资效果及质权人的担保风险。可通过强制管理、“预处置”的缔约方式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实现。数据资产入表的认定标准可作为质押标的识别的借鉴参考。应关注数据自身特征对估值定价的影响,基于不同参考因素及动态考量思路选择适宜的估值定价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产 质押担保 数据持有权 数据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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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的体系融合 被引量:2
15
作者 贺中正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85-96,共12页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使非典型担保有了明确的实定法依据。中国担保立法开启兼采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通常以所有权为担保的非典型担保,突破以物权法定、物债二分、统一所有权为依托的...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使非典型担保有了明确的实定法依据。中国担保立法开启兼采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通常以所有权为担保的非典型担保,突破以物权法定、物债二分、统一所有权为依托的大陆法物权理论,难以植入担保物权体系,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需要讨论具有功能主义特色的非典型担保与以形式主义为主的担保体系兼容的可能性。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之结合,为担保制度体系确立“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二元格局。非典型担保的合同定位便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和利益平衡机制的嵌入,从而对其交易的特殊安排予以关注。同时通过担保功能的筛选机制的完善及后续统一制度建设,即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在设立、公示对抗、优先顺位、实行规则上的一致,能够克服制度构造和物权理论上的障碍,实现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在担保体系上的并立与融合,从而为非典型担保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照,裨益于非典型担保的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非典型担保 形式主义 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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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经营权金融化路径及法律风险防控探究
16
作者 姜海霞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84-88,共5页
长期以来农村地区普遍存在“金融抑制”问题,它是制约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当下农地金融改革成为激活农村金融资源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我国推动农地金融化的多条实现路径,均受到国家法律制度、农地承包经营权权限等因素... 长期以来农村地区普遍存在“金融抑制”问题,它是制约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当下农地金融改革成为激活农村金融资源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我国推动农地金融化的多条实现路径,均受到国家法律制度、农地承包经营权权限等因素的制约,使农地金融化面临一定风险。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依法重构土地权能、组建国家土地银行、完善农村金融风险补偿制度体系,防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金融化的法律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承包经营权 金融化路径 法律风险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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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住宅居住权实现研究 被引量:1
17
作者 罗兵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87-92,共6页
在农村居民现实需求和乡村发展时代需要的双重驱动下,农村住宅居住权在充分发挥住宅居住使用的保障功能和财产利用的经营功能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基础法理为支撑,居住权进入农村住宅并无显著障碍。而在农村住宅居住权实现过... 在农村居民现实需求和乡村发展时代需要的双重驱动下,农村住宅居住权在充分发挥住宅居住使用的保障功能和财产利用的经营功能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基础法理为支撑,居住权进入农村住宅并无显著障碍。而在农村住宅居住权实现过程中需区分保障型和经营型居住权,并在考量不同类型居住权特性后,确定具体的设立规则和效力规则,进而实现农村住宅居住权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住宅 居住权 乡村振兴 居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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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典》的流质条款再解释——以归属型清算为构造
18
作者 周昭宇 郑远民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82-89,共8页
在《民法典》“依法优先受偿”的立法语境下,流质条款的适用呈现出由禁止向松动的转化趋向,司法实践亦通过让与担保、以物抵债等路径逐步软化流质禁令。通过价值层面的再梳理,可发现私法自治、交易效率、体系协调等多维考量已为其有限... 在《民法典》“依法优先受偿”的立法语境下,流质条款的适用呈现出由禁止向松动的转化趋向,司法实践亦通过让与担保、以物抵债等路径逐步软化流质禁令。通过价值层面的再梳理,可发现私法自治、交易效率、体系协调等多维考量已为其有限适用提供了正当化基础。借助归属型清算的构造,流质契约得以在嵌入清算义务前提下容纳所有权转移,既保留了成本节约与效率上的优势,又阻却了权利滥用,以实现担保功能、契约自由和实质公平的辩证统一,从而为裁判逻辑与制度完善提供解释论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质条款 《民法典》 归属型清算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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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下宅基地房地关系僵局破解之匙——基于法定租赁权的规范构造视角 被引量:1
19
作者 胡建 段旭蕊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85-93,共9页
通过明晰房屋与宅基地的房地关系处理原则,具体设计法定租赁权的规范构造,破解城镇化进程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阻滞的僵局。在“房地分离”原则下,以在土地上叠加权利的方式设计法定租赁权制度,可解决“房地异主”情形下房屋的土地权源问... 通过明晰房屋与宅基地的房地关系处理原则,具体设计法定租赁权的规范构造,破解城镇化进程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阻滞的僵局。在“房地分离”原则下,以在土地上叠加权利的方式设计法定租赁权制度,可解决“房地异主”情形下房屋的土地权源问题。在宅基地“三权分置”及其有限流转的现实语境下,应从权利的主体与客体、法定期限、法律效力、利益分配等多维度建构法定租赁权制度。出租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买受人为承租人,客体为宅基地;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为20年,之后可依据租赁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续租;租金应在不低于租赁基准价格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的分配主体为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须经农民集体民主议定程序;在法律上可区分法定租赁权的典型形态与非典型形态,并释明其成立条件、法律效力与消灭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分离原则 二元主义 法定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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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体系重构
20
作者 王思庆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28-142,共15页
预告登记应被区分为商品房预售情形的预告登记和非商品房预售情形的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名为“预告”,实则产生本登记效力,预购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适用《民法典》第221条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预抵押登记适用《民法典》第40... 预告登记应被区分为商品房预售情形的预告登记和非商品房预售情形的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名为“预告”,实则产生本登记效力,预购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适用《民法典》第221条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预抵押登记适用《民法典》第406条、第414条等抵押权的效力规则。而在现售商品房与存量房的买卖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等非商品房预售情形中,预告登记是债权与物权之间的分步保全工具。相比于限制处分模式和物上之债模式,相对不生效模式更契合此功能定位。债务人仍有权处分标的物,但妨碍保全债权实现的处分行为相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不生效。德国法上的顺位效力仅为保全效力在少数案型下的特殊形式,我国无需对此作出单独规定,相对不生效模式可一体适用于所有中间处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售 处分权 房地分离 债权物权化 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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