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数据的权利归属,学术界存在规制模式、归属主体、证成进路的分歧,现实中则存在立法不规范、实践差异大的问题,有必要予以厘清。公共数据归国家所有的理论证成应从合宪性解释、国家权力的来源以及产权经济学三方面完成。在公共数据国家所有前提下,可从政府的管理权、监督权、分配权、收益权和免责权,企业的使用权、开发权、收益权,公民的公共数据权等权利入手,架构以国家所有为核心的公共数据产权制度。
作者
李迎春
吕世喆
LI Ying-chun;LV Shi-zhe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20-24,共5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基金
2024-2025年度江苏省司法厅法治科研项目“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犯罪风险及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024jssf2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