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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消费行为效力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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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银波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63-176,共14页
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经营者利用老年人面临的健康焦虑、孤独等脆弱性因素实施的诱导消费行为,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阻碍银发经济的健康发展。医疗美容、培训、健身、婚介等服务行业,也存在严重的诱导消费问... 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经营者利用老年人面临的健康焦虑、孤独等脆弱性因素实施的诱导消费行为,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阻碍银发经济的健康发展。医疗美容、培训、健身、婚介等服务行业,也存在严重的诱导消费问题。然而,《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不能完全回应认定消费合同效力的需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未设置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也未设置消费合同效力规则,无法为消费者的权利救济提供请求权基础。针对诱导消费行为,有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足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及谈判能力不对等之特殊性,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补充规定意思表示瑕疵事由,赋予消费者撤销权。诱导行为包括误导行为与劝诱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明确误导行为的效力,并列举规定经营者在不寻常的时间或地点实施劝诱行为、煽动消费者的不安、阻碍消费者向第三人寻求建议、利用情感信任实施劝诱行为等四类常见的劝诱行为,同时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替代“显失公平”之客观要件,在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规则之下将《民法典》的显失公平规则改造为规制诱导消费行为效力的兜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诱导消费 合同效力 意思表示瑕疵 误导行为 劝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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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判断方法新解
2
作者 李东宇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31-145,共15页
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判断是学界长期争议的问题。建立在“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二分基础上的类型区分方法易陷入概念窠臼,目的解释方法与比例原则方法则存在公法越位私法的风险。以“假设裁判-后果预测-后果评价-最... 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判断是学界长期争议的问题。建立在“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二分基础上的类型区分方法易陷入概念窠臼,目的解释方法与比例原则方法则存在公法越位私法的风险。以“假设裁判-后果预测-后果评价-最终裁判”的后果考量方法来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助于克服既有方法的局限,但亦须通过方法论设计来实现利益衡量与价值评价的理性化。在“规范后果主义”的立场下,“假设裁判”的后果是可能对法律体系造成的系统性影响。类案裁判、程序法制度和大模型的应用,可确保后果预测的客观性与普遍性。在评价后果时,应以其是否会造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非正当冲突为标准,具体判断可借由竞争法则来完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规定 法律行为效力判定 后果考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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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的力度和限度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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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卫星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1-45,共15页
数字经济发展是否需要对数据进行确权,取决于确权说和行为规制说哪种方案有更大的优势。对此,确权说贯彻“有贡献即有回报”之理念,在保护层面上具有层次性、前瞻性和确定性,不仅局限于消极保护,更在于促进积极利用,形成有效市场规则,... 数字经济发展是否需要对数据进行确权,取决于确权说和行为规制说哪种方案有更大的优势。对此,确权说贯彻“有贡献即有回报”之理念,在保护层面上具有层次性、前瞻性和确定性,不仅局限于消极保护,更在于促进积极利用,形成有效市场规则,在意思自治基础上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最优配置。数据确权要兼顾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的各自贡献和诉求,在肯定原始数据初次分配给来源者的基础上,构建来源者二阶权利和处理者三权分置的产权体系。对行为规制说所担忧的反公地悲剧,本质是数据确权之后的数据限权问题。对此,应当坚持在确认权利、权益和利益三层次保护的基础上,承认数据产权的行使应受其他数据参与方竞争性权益,以及受公共利益和中小微企业经营利益制约,并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缔约等制度具体构建数据产权的限制规范,从而构建既有力度又有限度的现代数据产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要素 数据交易 数据来源者 反公地悲剧 数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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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知情”:平台间接侵权责任反思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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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东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5-89,共15页
知情状态在平台间接侵权中被赋予重要地位,共同侵权制度中的过错判断与避风港制度中的通知都与知情状态密切相关。但以知情状态判断平台过错与责任,只适合分析平台平等参与特定个案的侵权。在此类侵权中,可以分析平台在个案中是否“知... 知情状态在平台间接侵权中被赋予重要地位,共同侵权制度中的过错判断与避风港制度中的通知都与知情状态密切相关。但以知情状态判断平台过错与责任,只适合分析平台平等参与特定个案的侵权。在此类侵权中,可以分析平台在个案中是否“知道”或“应知”,是否存在过错和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典型的平台间接侵权是大规模治理下所产生的问题,其“知道”“应知”或注意义务应当以是否具有整体性治理过错为依据,其判断因素包括危害性与治理必要性、治理可能危及的合法性活动、平台辨识合法与非法活动的难度、直接侵权制度是否更有效等。从典型平台间接侵权的大规模治理型侵权特征出发,可以对传统共同侵权与避风港制度进行协调,通过分领域和案例积累而破解算法推荐等场景下知情分析的不确定性,同时消除平台“不做不错”“做多错多”的悖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责任 注意义务 通知删除 大规模治理型侵权 算法推荐 知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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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义务的动态体系论 被引量:4
5
作者 王磊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71-185,共15页
针对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既有方案在医师标准与病患标准之间游离不定,两者均是在预设医疗告知义务的某一价值立场后再实施法律评价的概念“推演”,难以调和医患利益冲突。为了消解医疗告知义务的解释难题,应该抛弃概念推演思维,站在功... 针对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既有方案在医师标准与病患标准之间游离不定,两者均是在预设医疗告知义务的某一价值立场后再实施法律评价的概念“推演”,难以调和医患利益冲突。为了消解医疗告知义务的解释难题,应该抛弃概念推演思维,站在功能性立场采取动态体系论的评价思路,根据个案情况浮动调整告知范围,从而避免医患利益孰高孰低的二律背反。法是多种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当法律规则无法对现实社会发挥调整效益时,就需要回溯其背后的规范原理,医疗告知义务之下存在诊疗风险、诊疗紧迫性、病患对诊疗信息的知悉度、诊疗有效性四大规范要素,该等规范要素相互协动的结果映射出医疗告知的具体样态。其中,诊疗风险具有基础性的评价地位,是各规范要素发挥协动作用的支撑点,其他三个规范要素发挥辅助性的评价作用,根据诊疗风险确定医疗告知标准后进行再调节。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在各个规范要素的协作与冲突之间得以形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告知义务 病患自决权 医师标准 病患标准 诊疗风险 动态体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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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法的溯及力——以《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为参照 被引量:1
6
作者 王利明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95-115,共21页
民商法以不溯及为原则、以溯及为例外。《公司法》第88条引发了民商法溯及力的理论争议。溯及力并非纯粹公法领域的问题,民商法在例外情形下也具有溯及力,但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法秩序统一为宗旨。民商法应当采纳重大公益溯及规则、有... 民商法以不溯及为原则、以溯及为例外。《公司法》第88条引发了民商法溯及力的理论争议。溯及力并非纯粹公法领域的问题,民商法在例外情形下也具有溯及力,但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法秩序统一为宗旨。民商法应当采纳重大公益溯及规则、有利溯及规则、空白溯及规则,但这些规则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且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在例外溯及的情形下,必须妥善处理好与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的关系,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应当具有优先适用性。在适用民商法的溯及力规则时,应坚持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溯及力 重大公益 有利溯及 空白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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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间赠与协议合同编规范的适用 被引量:1
7
作者 徐洁 林彦佐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9-81,共13页
司法解释将夫妻间赠与协议作为财产协议论处,造成司法实务中“温情”夫妻关系与“理性”合同编规范的碰撞。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为家庭性财产协议,且并非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一部分,不当然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家庭内部行为结果与动... 司法解释将夫妻间赠与协议作为财产协议论处,造成司法实务中“温情”夫妻关系与“理性”合同编规范的碰撞。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为家庭性财产协议,且并非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一部分,不当然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家庭内部行为结果与动机交织,夫妻间赠与协议应受到“动机”影响。夫妻间赠与协议参照适用时应在恪守诚信原则基础上引入动态系统论,以应对其伦理性,实现家事正义并避免财产法的过度入侵,即在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赠与的基础上,考察赠与“隐形”对价、财产价值及占比、婚姻存续时间、赠与场景及财产象征意义等因素后判定。建议在强调夫妻间赠与协议性质的判断、落实参照适用的技术、扩大赠与财产适用范围等方面修改当前司法解释条文之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间赠与 夫妻财产制约定 婚姻家庭伦理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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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基于生效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
8
作者 杨德群 袁涵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54-59,共6页
绿色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回应21世纪环境问题的“中国方案”,是划分私人利益与环保公益的界限。尽管关于绿色原则能否适用存在理论争议,但从既有997份裁判文书分析可知,该原则确立之后,即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通过全... 绿色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回应21世纪环境问题的“中国方案”,是划分私人利益与环保公益的界限。尽管关于绿色原则能否适用存在理论争议,但从既有997份裁判文书分析可知,该原则确立之后,即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通过全面分析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功能、类型化以及具体判断等问题,文章认为应如其他民法基本原则一样,先以提供价值选择的方式进入司法裁判,通过司法裁判践行绿色民法理论,由此该原则的司法适用才能得到更为广泛的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原则 司法适用 民法基本原则 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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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2
9
作者 王孔容 韩婷雯 《攀登(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117-124,共8页
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正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享受人工智能带来的诸多便利之时,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体系不健全、信息控制者的垄断不断强化、人工智能服务市场缺乏监管,以及用户非知情同意条件... 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正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享受人工智能带来的诸多便利之时,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体系不健全、信息控制者的垄断不断强化、人工智能服务市场缺乏监管,以及用户非知情同意条件下个人信息被使用等问题,使保护个人信息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涉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保护体系,健全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体系,强化信息控制者的义务,推动政府、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协同治理机制,让用户个人信息在知情同意下原则地适用,既是关键之策又是治本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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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数据利益分配中的数据信托模式 被引量:10
10
作者 富晓行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0-74,共15页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数据产业蓬勃发展。但数据主体作为个人数据的生产主体和人格权主体,并不能参与个人数据的利益分配。这一方面是由于个人数据权属的不清晰,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数据的本质特点而导致的定价困难。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生...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数据产业蓬勃发展。但数据主体作为个人数据的生产主体和人格权主体,并不能参与个人数据的利益分配。这一方面是由于个人数据权属的不清晰,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数据的本质特点而导致的定价困难。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生发于数据主体的人格之上,需要建立从数据主体分享、转移至数据处理者的合理制度渠道。通过构建结构化的信托制度,数据处理者得以与数据主体共有个人数据上的财产利益;将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业务获取的利润归入信托财产并作为信托利益。应以优先级信托利益为基点建立专项资金池,并以数据主体集体利益的形式实现,同时由信托事务管理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及受益人大会的决议进行管理,还需要数据信托事务管理机构对数据信托与受托人开展外部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托 个人数据 数据经济 数据要素收益分配 数据处理者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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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形机器人的侵权责任体系 被引量:8
11
作者 商建刚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04-117,共14页
人形机器人进入日常生活与非专业性用户互动产生了“自主安全悖论”与“拟人化陷阱”,但我国缺失人形机器人的侵权责任制度。从隐喻的视角分析欧盟、美国、日本等域外的人工智能产品治理范式发现,将人形机器人视同“动产”“儿童”“宠... 人形机器人进入日常生活与非专业性用户互动产生了“自主安全悖论”与“拟人化陷阱”,但我国缺失人形机器人的侵权责任制度。从隐喻的视角分析欧盟、美国、日本等域外的人工智能产品治理范式发现,将人形机器人视同“动产”“儿童”“宠物”“电子人”“法人”等“一刀切”的模式均不符合其技术特征。人形机器人的自主性纯粹是技术性的,属于具有自己特征和含义的新“智能”物。产品缺陷责任、替代责任、保险责任等任何单一范式均无法规制人形机器人的侵权责任。可以基于汉德责任公式和合理的替代测试标准,构建适用于人形机器人制造商、系统程序开发商、算法设计者、运营商和操作用户的链式责任治理模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主安全悖论 社交人机交互 产品缺陷责任 具身智能 新兴数字技术 链式责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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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产到合同:论数据爬虫法律规制的范式转型 被引量:2
12
作者 孙济民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4-59,共16页
当前针对数据爬虫行为的司法实践与理论发展已逐步形成权利保护与自我规制这两种基本范式。其中,权利保护范式旨在为多元主体赋予标准化法定权利,并通过持续完善权利体系以应对不足;自我规制范式则通过信赖行为主体的自我判断能力和市... 当前针对数据爬虫行为的司法实践与理论发展已逐步形成权利保护与自我规制这两种基本范式。其中,权利保护范式旨在为多元主体赋予标准化法定权利,并通过持续完善权利体系以应对不足;自我规制范式则通过信赖行为主体的自我判断能力和市场调节机制,借助法律规范推动谈判的积极作用,形成开放式规制框架以提升效率,并平衡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由于权利保护范式在实践中存在技术适配性差、忽视公共利益和多方协作受挫等问题,加之作为公共商品的数据具有非排他性与异质性价值,“搭便车”的批评难以成立,有必要采纳自我规制范式,并对合同法规范予以重构。为此,需要超越传统合意框架,转而以公共利益具体阐释为目标,依据数据互联互通原则,充分评估被爬取数据带来的技术创新能否形成互惠机制,从而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规制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爬虫 权利保护范式 自我规制范式 规制范式转型 多元主体参与机制 惠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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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出资适格性的检视与完善 被引量:1
13
作者 李欢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07-123,共17页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传统非货币出资“三要件”,即可转让性、可评估性、合法性,正面临数据资产的新挑战。核心争议聚焦于“可转让性”标准的法域冲突,民法强调权利的归属性,数据法侧重流通、控制,而公司法则关注资本真实性。这种规范错位...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传统非货币出资“三要件”,即可转让性、可评估性、合法性,正面临数据资产的新挑战。核心争议聚焦于“可转让性”标准的法域冲突,民法强调权利的归属性,数据法侧重流通、控制,而公司法则关注资本真实性。这种规范错位导致数据资产权利结构面临“双重切割”风险:横向切割产生重复出资,纵向切割导致出资价值虚化。应建构单一数据财产权制度,并使其排他性受到双重限制:一是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格权保留;二是数据来源者的法定使用权。数据出资适格性判定应建立“基础+特殊”复合标准体系:基础要件包括数据合法性、确定性及质量完整性;特殊要件要求业务关联性、价值稳定性及可独立转让性。数据出资还应做好配套制度建设,着重构建数据出资登记公示系统、动态评估机制及责任追偿体系,并通过穿透式监管防范资本虚化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出资 资产信用 出资适格性 可转让性 资本充实 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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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数据共享之私权激励与行为规制 被引量:1
14
作者 吴桂德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68-182,共15页
当前,医疗数据囤积的“数据孤岛”现象与不当利用行为频频发生,容易引发抑制竞争与创新、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侵权、互操作性受阻等挑战,因而需要制度层面合理的界权保护及其运行机制调整。一方面医疗数据可携权滥觞于民法上的健康权与人... 当前,医疗数据囤积的“数据孤岛”现象与不当利用行为频频发生,容易引发抑制竞争与创新、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侵权、互操作性受阻等挑战,因而需要制度层面合理的界权保护及其运行机制调整。一方面医疗数据可携权滥觞于民法上的健康权与人格权保护,另一方面医疗数据使用权源起自私法上对财产性利益的权利保护,其中的知识产权特征凸显。同时,法律制度的核心激励在于私法上的确权保护,并在技术支持背景下辅之以其他制度的协同共治,特别是公共利益维度,比如宪法层面的价值指引和反垄断法层面的行政监管与干预。故此,有必要构建医疗数据可携权与使用权形成合力的“二元权利架构”激励机制,即以私法赋权激励为主、公法行为规制为辅,并以数据信托为理论基点、医疗数据池打造为具体操作,实现医疗数据共享的公私法协同适用与社会福祉的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医疗数据 医疗数据可携权 医疗数据使用权 知识产权 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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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需要期限制度吗? 被引量:1
15
作者 赵陶钧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3-106,共14页
域外数据库立法历程表明,不恰当的期限制度可能动摇产权建构的信心并减损其实施效益,期限问题应当得到重视。现有讨论受物权式思维和知识产权式思维惯性的影响,无法给出是否设置数据产权保护期限的圆满答案。期限制度的本意并非一味扩... 域外数据库立法历程表明,不恰当的期限制度可能动摇产权建构的信心并减损其实施效益,期限问题应当得到重视。现有讨论受物权式思维和知识产权式思维惯性的影响,无法给出是否设置数据产权保护期限的圆满答案。期限制度的本意并非一味扩充公有领域,而是着眼于恢复被市场独占权损害的公平竞争秩序,以免去追踪成本和许可成本的方式便利客体的市场化利用。数据价值的强时效性致使数据产权的垄断效应有限,进而期限制度在数据市场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同时也无力保障公众对数据的非市场化利用。期限制度还须设置易于辨认的保护期计算起点以及清楚、明确的期间,以便他人预测产权到期时间。但数据条目的事前认知成本过高,致使可供识别的起点极难选定、妥适的期间长度极难确定。综上,数据产权期限制度的代价与效益不成比例。为促进数据的流通,存在限缩初始权能、构建例外、反向设权、鼓励数据共享等期限制度的替代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权利期限 保护期限 时间限制 数据知识产权 数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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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外观规则法律效果的可处分性 被引量:1
16
作者 郑中云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62-176,共15页
权利外观规则是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规范。以这一规范性质为出发点,根据法律不得强迫得利原则,善意第三人可以放弃权利外观规则的保护。允许善意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有利于意思自治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授权理论因缺乏实质评价... 权利外观规则是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规范。以这一规范性质为出发点,根据法律不得强迫得利原则,善意第三人可以放弃权利外观规则的保护。允许善意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有利于意思自治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授权理论因缺乏实质评价理由而不具有正当性。善意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并不违反禁止反言原则。针对善意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可能会带来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相应机制予以消除。善意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通常会导致相应法律关系处于效力待定状况,在真实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前,其可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结束这种效力待定状况。善意第三人具有选择权,并不意味其既可以部分地主张真实法律状况,又可以部分地主张法律外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外观 选择权 法律不得强迫得利原则 葡萄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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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体系和民事裁判的路径与功能 被引量:1
17
作者 韩富鹏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96-113,共18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条整体进入了法典,其并非民法基本原则,也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或公共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生成于民法之外的价值素材,经截取和转化后可以进入民法体系,以弥补民法基本原则的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条整体进入了法典,其并非民法基本原则,也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或公共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生成于民法之外的价值素材,经截取和转化后可以进入民法体系,以弥补民法基本原则的缺漏。“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价值观经范围上的截取和转化,可以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原则规定的缺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观可以发挥价值沟通功能,以保障基本原则的内涵能够与时俱进;“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需要在程度上进行必要截取方可进入民法体系,从而发挥价值权衡和行为指引功能。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法官价值判断之元价值,可以作为多种价值取向的择取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必须结合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法律修正等方法论路径。在裁判文书中,不同层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分别作为裁判依据、裁判理由或发挥单纯的司法教化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价值素材 民法体系 民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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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交易中无权处分规则的适用
18
作者 方乐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29-43,共15页
面对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出售数据财产等数据交易乱象,适用传统财产法中的广义无权处分规则可有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秩序。然而,鉴于数据具有非排他性、价值不确定性等特质,需在适用过程中对广义无权处分规则作针对性调... 面对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出售数据财产等数据交易乱象,适用传统财产法中的广义无权处分规则可有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秩序。然而,鉴于数据具有非排他性、价值不确定性等特质,需在适用过程中对广义无权处分规则作针对性调整。在合同效力方面,虽交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和交易侵害法定在先权益的数据均为无权处分,但前类合同宜为无效,后类合同宜为有效。在善意取得方面,宜采交付要件为权利外观,将登记查询情况、交易环境、交易价格等因素纳入善意判定的考量范围,并将“脱离”的数据财产排除在适用对象外。在法律后果方面,针对合同无效情形,应结合法律原则来类型化排除财产返还规则的适用。针对合同有效且构成善意取得情形,需赋予善意相对人有限制的数据财产权,并认可真实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针对合同有效但未获追认且未构成善意取得情形,需重释数据财产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厘清无权处分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 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善意取得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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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司法解释对立法的因应及其制度完善 被引量:30
19
作者 赵万一 石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28-42,共15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通过并正式施行,我国已正式步入以民法典作为规制基础的法典化治理时代。民法典的颁布不但会将散乱的民事单行立法进行系统化、体系化的重新设计,从而引起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的重大变革;而且会对相关...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通过并正式施行,我国已正式步入以民法典作为规制基础的法典化治理时代。民法典的颁布不但会将散乱的民事单行立法进行系统化、体系化的重新设计,从而引起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的重大变革;而且会对相关司法解释的生成机制及其辐射内容产生重大影响,并有效消解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现象。本文关注的重点是: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司法解释能否有效嵌入相关的制度设计?能否通过精细化的规则设计有效消解司法解释的作用空间?在后民法典时代司法解释如何实现与现有法律的无缝对接?其基本思路是在明确司法解释的地位和权限,并在重新划定司法解释调整范围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凸显指导性案例的作用,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与法官的司法能动权之间的分工,减少法官对司法解释的过度依赖。同时通过完善司法解释的对象确立、启动、清理退出、保障和监督机制,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现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僭越立法权问题和选择性抽象解释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解释 机制完善 民法典编纂 后民法典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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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私法属性及制度构建 被引量:24
20
作者 谭启平 朱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71-180,共10页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是国家科技管理部门与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之间,为实现国家科技计划、完成特定科研项目,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它是一种特殊的科研合同,属于私法契约范畴。目前我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度存在着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是国家科技管理部门与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之间,为实现国家科技计划、完成特定科研项目,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它是一种特殊的科研合同,属于私法契约范畴。目前我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度存在着计划项目任务书与合同相混淆、合同性质不清、合同主体不清晰、权利义务不对等、具体合同条款内容设计不科学、责任性质不明确、纠纷救济机制和途径不清晰等缺陷和问题。在明确该合同为民事合同的前提下,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制度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私法契约 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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