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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法的法理逻辑与制度体系 被引量:32
1
作者 蓝寿荣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40-153,共14页
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性产业,对经济运行模式、技术创新进程以及人们的生活质量带来变革,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为促进低空经济有效、快速发展,亟须在相关政策措施基础上,根据低空经济设备技术、控制技术、信号技术、经济模式等... 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性产业,对经济运行模式、技术创新进程以及人们的生活质量带来变革,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为促进低空经济有效、快速发展,亟须在相关政策措施基础上,根据低空经济设备技术、控制技术、信号技术、经济模式等的特殊性和现实要求,及时制定法律,构建广义上的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法。要通过立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我国低空经济产业快速发展,提升我国在全球低空经济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空经济 新质生产力 人工智能 先进制造 经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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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功能定位与制度设计 被引量:12
2
作者 李友根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09-128,共20页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目的在于解决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困难。基于问题导向的立法理念,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功能应定位于矫正民营经济所遭遇的不平等对待(纠偏功能),解决民营经济因其规模与竞争实力而面临...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目的在于解决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困难。基于问题导向的立法理念,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功能应定位于矫正民营经济所遭遇的不平等对待(纠偏功能),解决民营经济因其规模与竞争实力而面临的问题(扶弱功能)应由《中小企业促进法》承担与实现。为此,在政策宣示、原则规定外,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强化有用性与实效性,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并为受到不平等对待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力的救济手段,如临时禁令和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促进法 功能定位 纠偏功能 扶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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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垄断何以规制? 被引量:7
3
作者 曹阳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6-59,共14页
在数字经济引领下,数据为数字企业等经济活动相关各方带来了显著的竞争优势,但也容易异化为相应的反竞争壁垒。由此需要剖析数据引致垄断的缘由,在不同要素间加以权衡,并透视其危害,以揭示规制必要性。尤其不能忽视数据垄断规制现存的... 在数字经济引领下,数据为数字企业等经济活动相关各方带来了显著的竞争优势,但也容易异化为相应的反竞争壁垒。由此需要剖析数据引致垄断的缘由,在不同要素间加以权衡,并透视其危害,以揭示规制必要性。尤其不能忽视数据垄断规制现存的诸多问题,主要包括规制原则与目标,规制手段与分析范式等理念方面的问题,以及数据分布、权属与类型化,相关数字平台事前—事中或结构性规制,数据开放或共享,相关要件认定等制度方面的问题,须逐一展开探讨。进而需要引入动态系统论等新方法,循此进路,相应的理念转捩与制度革新势在必行,以寻觅到针对上述问题更有效的解决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治理 数据垄断 数据垄断规制 结构性规制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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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促进 被引量:5
4
作者 张守文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94-108,共15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重通过政策促进和立法促进两种路径,持续推进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基于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及其对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应将其政策促进的有益举措及时法律化,从而形成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重通过政策促进和立法促进两种路径,持续推进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基于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及其对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应将其政策促进的有益举措及时法律化,从而形成立法促进的重要内容。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专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有效协调其中涉及的国家与国民、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重要关系。为此,应结合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必要性,厘清该法的立法定位,界定影响其调整范围和调整手段的基本范畴,明确影响其具体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从而通过推进其立法内容的完善和有效落实,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持续推动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 促进法 立法促进 政策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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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内容平台版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路径
5
作者 刘沫茹 马瑞欣 《学术交流》 2025年第4期74-93,共20页
技术赋能之下,数字内容平台基于大数据及算法与版权产业实现了深度耦合,平台权力和高度集中的版权资源形成了数字内容平台的版权市场支配力。平台自带垄断的基因,其实施的拒绝交易、控制定价等版权滥用行为,严重破坏了版权市场的竞争秩... 技术赋能之下,数字内容平台基于大数据及算法与版权产业实现了深度耦合,平台权力和高度集中的版权资源形成了数字内容平台的版权市场支配力。平台自带垄断的基因,其实施的拒绝交易、控制定价等版权滥用行为,严重破坏了版权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亟待反垄断规制。传统的反垄断规制方法存在版权相关商品市场替代性分析方法失灵、版权独家授权难以有效规制以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单一化等困境。为此应优化版权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方法,要求数字内容平台承担版权关键设施开放义务,优化涉版权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为保障版权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提供充分的路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内容平台 版权滥用 相关市场 关键设施 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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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域下河北省营商环境优化策略
6
作者 郭进 《经济论坛》 2025年第5期16-22,共7页
新技术革命浪潮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成熟、稳定、高效的法治环境亦需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以构建公平、高效的市场经济环境。营商环境作为市场环境与法治环境的综合承载主体,也作为世界银行衡量国家或地区在商业环境方面竞争力和发展... 新技术革命浪潮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成熟、稳定、高效的法治环境亦需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以构建公平、高效的市场经济环境。营商环境作为市场环境与法治环境的综合承载主体,也作为世界银行衡量国家或地区在商业环境方面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评价指标,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规划国家与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关键措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确立后,优化营商环境本质上是在中观、微观层面继续深入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新体制机制和条件。研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的世界观、方法论,紧密结合河北省营商环境建设实际,坚持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着眼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从理念、体制、机制三个角度分析论述,提出打造一流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路径建议,助推河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经济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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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被引量:8
7
作者 高圣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28,共1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情形。其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为,当事人同时满足户籍、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等全部要素。其成员资格认定的特殊情形包括新增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情形。其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为,当事人同时满足户籍、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等全部要素。其成员资格认定的特殊情形包括新增取得、申请取得、依法保留三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可为因结婚、收养或者政策性移民而新增取得方式和申请取得方式增设成员大会表决或费用交纳等要件;对于成员资格依法保留的七种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无条件认定其成员资格,不得增设其他要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依法作出成员身份确认的决定,内容违法的决定无效;内容违反章程的决定可撤销。成员大会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其决定不成立;成员大会仅存在轻微程序瑕疵的,其决定可撤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 认定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要素 决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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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卷式”竞争的内在机理和法治方案 被引量:3
8
作者 孙晋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3-65,共13页
以选择性非普惠优惠政策为底色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内卷”及以低价竞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企业之间的“内卷”,严重阻碍了市场竞争秩序和国家创新发展,决定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的逻辑必然。反内卷的“综... 以选择性非普惠优惠政策为底色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内卷”及以低价竞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企业之间的“内卷”,严重阻碍了市场竞争秩序和国家创新发展,决定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的逻辑必然。反内卷的“综合整治”提法和规范对象上将“地方政府和企业”相提并论,预示了二者之间存在关联。揭示地方政府“内卷”和企业“内卷”的内在关联和相互作用机理,可以为综合整治“内卷”的精准施策提供理论支撑。地方政府“内卷”会波及甚至加剧企业“内卷”,具有源头性,需要优先和重点整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治理地方政府“内卷”的国之重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持续法治化,有利于将“重器”升级为“利器”,有助于把“综合整治”纳入法治轨道;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反内卷”新规,为及时规范企业“内卷”提供了制度供给。在法治轨道上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有利于发挥法治的最佳治理功效,从根本上化解“双重内卷”,促进新质生产力迸发和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政府“内卷” 企业“内卷” 综合整治 竞争法 公平竞争(审查) 法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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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的规范逻辑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4
9
作者 罗瑞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5-63,共1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的基础上,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成员退出的概念并作出原则性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具有同一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实质上即为农民集体成员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的基础上,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成员退出的概念并作出原则性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具有同一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实质上即为农民集体成员退出,会产生退出集体产权及组织的法律后果。其成员退出遵循以自愿退出为主、严格限制法律强制退出、同时尊重集体自治退出的原则。其成员退出制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三权”退出制度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动。以自愿申请退出为主线,可以将“三权”退出纳入成员退出程序;针对进城落户农民,可以通过集体自治方式要求成员退出并反作用于“三权”退出的实现。成员退出的协商补偿机制和保留财产权益的补偿方案,有利于弥补“三权”退出制度的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成员退出 “三权”退出 退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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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出资期限规则的更新——以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为视角 被引量:3
10
作者 邢海宝 安晨曦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38-61,共24页
为缓和全面认缴制下过度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倾向,以“非破产加速到期”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主张应运而生,并率先出现于司法实践。为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在增设该规则的同时,还将全面认缴制修改为限期认缴制。这两... 为缓和全面认缴制下过度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倾向,以“非破产加速到期”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主张应运而生,并率先出现于司法实践。为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在增设该规则的同时,还将全面认缴制修改为限期认缴制。这两处更新没有达成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效果。“非破产加速到期”在实践与规范文义上的适用空间都极为狭窄,且其实际发挥的作用是绕开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成本,既不可行又无必要;从直接效果看,限期认缴制加快了公司实收资本充实,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债权人,完全可以覆盖“非破产加速到期”;从深远影响看,限期认缴制能够在事实层面上降低注册资本额,从而矫正观念层面上过分重视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的心态,进而引导市场主体强化资产信用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破产加速到期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认缴制 公司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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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退出制度重塑——以股东与债权人理性博弈为中心 被引量:2
11
作者 刘俊海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9-38,共20页
作为最经典、最重要的现代企业类型,公司在退出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股东与债权人在争夺公司有限资源方面的利益冲突。债权人沦为弱者的成因包括信息不对称、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制度漏洞、股东与债权人不对称的零和博... 作为最经典、最重要的现代企业类型,公司在退出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股东与债权人在争夺公司有限资源方面的利益冲突。债权人沦为弱者的成因包括信息不对称、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制度漏洞、股东与债权人不对称的零和博弈以及高杠杆外延式扩张的商业潜规则。为打造股东与债权人同舟共济的利益共同体,必须预防基于股东剩余索取权的股债两分定律被恶意规避。股东劣后于债权人分享股利,率先承受风险。在债权与股权的义务人均指向同一公司时,债权优于股权。在债权人足额受偿之前,股东不得染指公司财产。股东债权人若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就无权与外部债权人平等受偿,也无权就其未出资股权享受分红权与表决权。股东也不得主张其股权出资义务与对公司债权的抵销。仅有债权层面的分红权才能作为债权申报。为夯实公司资本信用,应确立以债权平等为原则、股东债权居次为例外的折衷主义规则。为清除私募股权基金(PE)或风险投资基金(VC)与目标公司对赌之债滋生蔓延的潜规则,法院应确认此类对赌条款无效。为遏制公司集团丢车保帅的道德风险,建议立法者确认“执转破”的可逆性,确立“破转执”规则。对滥用公司集团关联关系而实施的假破产、真逃债案件应一律推行实质合并破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 注册资本 分红权 对赌 假破产 实质合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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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诱导性奖励应该禁止吗?——以《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为中心 被引量:2
12
作者 张平华 董媛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36-147,共12页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拟禁止诱导性奖励,这一做法并不妥当。网络游戏中的诱导性奖励主要包括以增加用户投入时间的使用奖励和增加经营者营收的消费奖励。诱导性奖励利用用户的有限理性,通过参与习惯养成、助推行...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拟禁止诱导性奖励,这一做法并不妥当。网络游戏中的诱导性奖励主要包括以增加用户投入时间的使用奖励和增加经营者营收的消费奖励。诱导性奖励利用用户的有限理性,通过参与习惯养成、助推行为转变、混淆消费评估,实现提高用户参与度、促成交易之目的。网游经营者享有营业自由权的范围包括自主设置奖励这一营业事项的自由。限制设置网游奖励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禁止诱导性奖励缺乏上位法依据,亦不满足行政手段限制权利的比例原则。网游界面的奖励规则和奖励内容是经营者向用户发出的要约,用户实施使用或消费行为构成承诺,两者间形成包含奖励的网络服务合同。奖励价值不得超过法定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经营者设置满足该前提的奖励不为竞争法所禁止,涉及此类奖励的合同亦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诱导性奖励 禁止性规定 营业自由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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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董事席位的上市公司股东协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沈朝晖 刘向嫒 《证券市场导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7-37,52,共12页
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版本的“湖畔合伙人”协议约定董事席位提名权的股东协议,已成为一种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新形式。本文针对其三方面问题展开研究:特征方面,A股上市公司协议类型上以横向协议为主、场景上以控制权变更为主、主体上... 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版本的“湖畔合伙人”协议约定董事席位提名权的股东协议,已成为一种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新形式。本文针对其三方面问题展开研究:特征方面,A股上市公司协议类型上以横向协议为主、场景上以控制权变更为主、主体上以控制权变更前后“双控人”为主、内容上以董事会安排为主;效力方面,以上市公司董事席位分割条款为例,本文为股东协议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效力分析框架,由合同效力、组织法效力和事后可履行性三个阶层构成;监管方面,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董事席位分割条款不应作为一致行动人或共同控制人的单一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协议 私序治理 上市公司 董事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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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市场主体地位 被引量:2
14
作者 李蕊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93-110,共1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市场主体地位,并未正面回应。《民法典》虽然通过本土化的“特别法人”的创设,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法人治理框架,赋予其特别法人资格,但未明确规定其在市场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市场主体地位,并未正面回应。《民法典》虽然通过本土化的“特别法人”的创设,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法人治理框架,赋予其特别法人资格,但未明确规定其在市场活动中的具体地位。既有的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已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活动的资格和能力,间接认可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经济和政治双重功能属性,以实现公共性及共益性为目标追寻,使得其兼容了公私二元特质,其应成为蕴含鲜明公法特征的从事市场活动受限制的特别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市场主体地位的实现,要遵从其公私融合的特性,适度开放成员及权利构造和非经营性财产利用,逐步破除其强封闭性。基于其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受限性及弱势性,要对其特别的促进及扶持,为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市场主体地位有待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下位实施法中予以明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特别市场主体 乡村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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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力量评估中的买方势力:理论逻辑与实践展开 被引量:1
15
作者 侯利阳 李瑾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9-60,共12页
具有市场力量的买卖双方在博弈或合作中能引发上下游市场力量的异化,因此,在垄断案件分析中必须考虑买方势力,将之纳入市场力量的评估因素。在反垄断语境下,买方势力特指结构性的买方垄断势力,不含场景性的买方议价能力。在不同策略情境... 具有市场力量的买卖双方在博弈或合作中能引发上下游市场力量的异化,因此,在垄断案件分析中必须考虑买方势力,将之纳入市场力量的评估因素。在反垄断语境下,买方势力特指结构性的买方垄断势力,不含场景性的买方议价能力。在不同策略情境中,买方势力既能强化或抵消上游卖方的市场力量,也能直接强化或间接抵消买方在下游的市场力量,进而实质性且持续地影响市场竞争。买方势力对市场力量的影响是其策略行为与势力水平综合作用的结果。将买方势力纳入市场力量的评估框架需要消解规范与实施层面的制度障碍。在规范依据上,需要在反垄断法中增补买方势力因素;在法律实施上,需要执法机构就买方势力问题开展常态化市场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方势力 议价能力 市场力量 反垄断法 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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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之辨 被引量:5
16
作者 姚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1期65-76,共12页
数据权属、数据权利、数据权益、数据产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诸多概念,形成了数据权利概念谱系。其中,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二者边界为何,亟需在各自的理论体系中重新梳理。数据产权为中国政策文件所独创,语词表达上属于经济学意义上... 数据权属、数据权利、数据权益、数据产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诸多概念,形成了数据权利概念谱系。其中,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二者边界为何,亟需在各自的理论体系中重新梳理。数据产权为中国政策文件所独创,语词表达上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在法学上可转化为“数据权益”,本身可构造为持有、控制、访问、复制、使用、分享、收益、处分等诸多权能或权项,其与市场机制相联系。数据知识产权,在语词构成上稍欠科学,同时也不符合法律概念构成通例。这一语词或概念,更多聚焦于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认识数据,探讨数据是否可由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产权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创设数据相关的新型知识产权等问题。故此,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有必要进一步辨析与反思,二者有着不同的理论论域和论证脉络,适用上存在一定交叉,亦应进行功利主义的解释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知识产权 信息产权 数据来源者 数据要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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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数字公司法”:一个理论前言 被引量:2
17
作者 许可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1期93-108,共16页
形成于工业时代的公司法正面临着数字化转型的挑战和因之变革的机遇,一种新的公司法范式——“数字公司法”开始浮现。从聚焦于公司与国家机关之间沟通关系的“公司外部数字化”,到公司结构之内重构公司组织、融资、治理的“公司内部数... 形成于工业时代的公司法正面临着数字化转型的挑战和因之变革的机遇,一种新的公司法范式——“数字公司法”开始浮现。从聚焦于公司与国家机关之间沟通关系的“公司外部数字化”,到公司结构之内重构公司组织、融资、治理的“公司内部数字化”,再到将自然语言的规则转变为机器可读语言的“公司法代码化”,公司数字化程度不断深化,“数字公司法”的宏观体系由此建立。另一方面,从数据出资、代币发行到人机协作、网络安全合规义务,再到在线虚拟会议、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一系列开放议题不断生长,“数字公司法”的微观制度亦得以丰富。数字公司法是一个新兴事物,我国公司法应未雨而绸缪,在科技与法律互动中实现观念迭代与制度更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公司法” 电子通信 人工智能 公司治理 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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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溯及适用的是与非
18
作者 张素华 李凯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27-45,共19页
《立法法》第104条确立的“有利溯及”在私法领域存在适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同于公法,私法所涉利益具有双向性,此消彼长,不能单从一方的合法权益判断“有利”与否。私法领域比公法领域溯及适用更为普遍。私法中的“有利溯及”应以... 《立法法》第104条确立的“有利溯及”在私法领域存在适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同于公法,私法所涉利益具有双向性,此消彼长,不能单从一方的合法权益判断“有利”与否。私法领域比公法领域溯及适用更为普遍。私法中的“有利溯及”应以“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为标准。依“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来判断私法溯及力应当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审查程序为包含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与狭义比例原则的四阶审查程序,只有满足前一阶标准方可步入后一阶审查当中,遵循“存疑时不溯及”。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确立的债权人优先保护的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且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充实和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不会明显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亦不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溯及适用。《批复》“一刀切”的做法可能会损及司法权威,导致法律适用的僵化,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溯及力 有利溯及 空白溯及 立法目的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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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简易减资制度适用研究
19
作者 陈景善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39-50,共12页
202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的简易减资制度以效率优化为导向,通过简化债权人异议程序降低了企业的资本调整成本,其制度价值与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困境企业、平衡多元利益的理念高度契合。因此,简易减资制度亦可作为一种... 202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的简易减资制度以效率优化为导向,通过简化债权人异议程序降低了企业的资本调整成本,其制度价值与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困境企业、平衡多元利益的理念高度契合。因此,简易减资制度亦可作为一种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有效应用于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而实现债务人资本结构的优化。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简易减资制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适用路径尚付阙如。对此,日本破产法、韩国破产法已通过确立强制注销股份制度,实现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以减资方式调整资本结构的法定化。尽管我国立法尚未直接采纳该制度,但仍可通过解释论的路径,将公司法上的简易减资制度嵌入破产重整程序。为此,有必要对公司法上的简易减资程序进行适用目的扩张、顺序规制突破、决议程序转变等三项调整,以实现公司法简易减资制度与破产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机制的有效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简易减资 出资人权益 破产重整 股东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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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连带责任的理论证成及分摊追偿制度的构建
20
作者 任超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97-118,共22页
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和垄断民事侵权司法实践已对多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施加反垄断连带责任,其中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理论上,多个公司实体基于整体性的要求,必然应当对同一市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和垄断民事侵权司法实践已对多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施加反垄断连带责任,其中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理论上,多个公司实体基于整体性的要求,必然应当对同一市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在连带责任内部基于一定标准分摊责任,并允许超出自己相对份额的连带责任人主张分摊追偿的权利,也是矫正外部连带关系中的利益失衡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外部连带责任制度的必然结果。我国应当构建专门适用于反垄断法的分摊追偿制度,分摊追偿应以个别分摊请求权为依据。其中,行政罚款的分摊追偿对象必须严格限制在罚款决定的实体范围之内,但鉴于垄断侵权损害赔偿的公众性特征,不应限制侵权诉讼的分摊追偿潜在对象的范围。追偿权人应当证明其已经支付了损害赔偿债务或行政罚款,并且证明其支付的金额超出了自己的责任份额。各连带责任人应根据其在受违法行为影响的市场上的份额分摊各自的责任份额;如果无法根据市场份额确定相对责任,则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摊各自的责任份额。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责任 “单一经济实体”原则 “经济连续性”原则 分摊追偿 相对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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