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的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催生了数字垄断协议,其隐蔽性给传统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制度的认定要件带来了严峻挑战。鉴于垄断协议制度在规制“算法自主型”数字垄断协议时存在显著不足,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因其理论基础与数字垄断协议本质的高度契合,而成为可行的补充规制路径。然而,现行反垄断法有关推动规则的条文存在寡头市场复杂性被忽视、举证责任失衡、“共同”要件缺失等不足,导致执法实践分析逻辑模糊。为此,本文提出建议:明确共同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垄断协议制度的补充地位,并对相关条文予以修订,同时,构建以共同要件为核心前提、以“支配地位”为实质目标的认定标准,最终构建以垄断协议制度为主、共同市场支配地位为辅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
作者
张铁薇
王健铮
ZHANG Tiewei;WANG Jianzheng
出处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81-89,共9页
Journal of Bohai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平台经济领域数据垄断的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3FXB020)。